#考研[超话]#曾曾,想投个稿。我是法本法硕22年一战失败,最近一直在二战和工作之间摇摆,自己投了很多简历(过法考)但大都石沉大海,本来决定二战了。但是班主任突然在最近联系他的学生给我找了一份工作,因为我说过想去重庆,所以老师给找的工作也在重庆,但是工资不高感觉老师挺用心的。我们老师年龄大了,跟我说的话觉得很有道理,他建议我既然喜欢重庆就先去重庆有一份工作,先养活自己,对比研究生这四年不管是对重庆的认识还是工作经验都会有好处的,而且不一定二战能考上。然后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是个年轻的老师,他赞同我二战。 我现在像个摆锤,摆过来摆过去,想听听大家的意见[举手][举手][举手]#考研#
案例分享: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事件 来自咸阳市万先生的遭遇
来自陕西省咸阳市的万某恒表示,自己2001年11月2日在兰州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途径陇某线的人行铁路道口时,因道口未设有明显标志,列车在作业过程中,也未能及时通知监护人员防护,当栏杆抬起放行时,自己驾驶车辆避让不及,被撞伤,导致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脯受伤,后经住院治疗了77天,初次花费2万元医疗费,随后因医疗费用昂贵,再无力承担,只能出院修养。2012年9月经委托司法鉴定认定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并估计后续的治疗费还约需2万多元。事后自己多次向相关单位反映并对酒某公司提起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万某恒的诉讼过程中,初次于2002年1月14日的收到(2001)兰铁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定认为:万某恒不听劝阻擅自驾驶机动车闯入道口强行通过,这造成的自身伤害应由自己负责,驳回了万某恒的诉讼请求。但万先生表述自己在当时并没有收到任何提示和劝阻,更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驾驶。很快,在万先生后续的上诉中,兰铁中院提出申请再审,该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兰铁中民监字第02号民事裁定:兰州相关单位于2004年11月26日前支付万某恒9800元。但万某恒因为治疗重伤而已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万元左右,万先生在无奈之下,只能签署,但因此再次请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
而在第三次兰州市城某相关单位的给出的民事裁定书(2007)城拱民初字第204号中认为:诉讼应当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兰某公司已于2003年申请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驳回了原告万某恒的上诉。但据万先生表述,酒某公司正在建设高速线材生产线,并于8月底试车投产。这足以证明该裁定存在不公,而在此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裁定的驳回万先生的上诉理由也让人疑虑。
在后续的持续上诉中,在(2014)兰铁民立字第1号的民事裁定中表述:但最终该院认为以(2004)兰铁民再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签字后任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寻求解决,而对万某恒的上诉不予受理。实际上万先生在治疗及上诉过程中,实际的人身损害情况比预期的要严重得多,2004年的二审给予的判定赔偿金额完全不足以支付。
这对万先生来说,已然是无力承担的状态。自己作为受害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也严格按照规则行使,在没有任何标志,没有收到任何提示的情况下,遇到车祸,实属意外。
后续2014兰铁中民终字第13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9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19号,分别对2014兰铁中民终字第1号、第27号的裁定做出了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裁定结果。
在万先生一再坚持充分展示证据的前提下,得到了部分的认可和支持。但就在这司法的反复调解中,2018年还因此事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年3个月。而万先生表示自己在客观上从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主观上也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意图,只是想通过及时反映来解决问题。本来只是为自己寻求合理合法的权益,但没想到变成了自己的牢狱之灾。这对万先生来说不仅是人身损害,更是心灵上的多重打击。
我们设想,如果事发当日,相关值勤人员在调车作业的时候,能够及时发现并通知万先生,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那就可以避免这场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人身伤害。
法律连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来源:微博
https://t.cn/A66BIcpv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故本作者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来自陕西省咸阳市的万某恒表示,自己2001年11月2日在兰州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途径陇某线的人行铁路道口时,因道口未设有明显标志,列车在作业过程中,也未能及时通知监护人员防护,当栏杆抬起放行时,自己驾驶车辆避让不及,被撞伤,导致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脯受伤,后经住院治疗了77天,初次花费2万元医疗费,随后因医疗费用昂贵,再无力承担,只能出院修养。2012年9月经委托司法鉴定认定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并估计后续的治疗费还约需2万多元。事后自己多次向相关单位反映并对酒某公司提起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万某恒的诉讼过程中,初次于2002年1月14日的收到(2001)兰铁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定认为:万某恒不听劝阻擅自驾驶机动车闯入道口强行通过,这造成的自身伤害应由自己负责,驳回了万某恒的诉讼请求。但万先生表述自己在当时并没有收到任何提示和劝阻,更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驾驶。很快,在万先生后续的上诉中,兰铁中院提出申请再审,该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兰铁中民监字第02号民事裁定:兰州相关单位于2004年11月26日前支付万某恒9800元。但万某恒因为治疗重伤而已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万元左右,万先生在无奈之下,只能签署,但因此再次请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
而在第三次兰州市城某相关单位的给出的民事裁定书(2007)城拱民初字第204号中认为:诉讼应当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兰某公司已于2003年申请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驳回了原告万某恒的上诉。但据万先生表述,酒某公司正在建设高速线材生产线,并于8月底试车投产。这足以证明该裁定存在不公,而在此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裁定的驳回万先生的上诉理由也让人疑虑。
在后续的持续上诉中,在(2014)兰铁民立字第1号的民事裁定中表述:但最终该院认为以(2004)兰铁民再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签字后任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寻求解决,而对万某恒的上诉不予受理。实际上万先生在治疗及上诉过程中,实际的人身损害情况比预期的要严重得多,2004年的二审给予的判定赔偿金额完全不足以支付。
这对万先生来说,已然是无力承担的状态。自己作为受害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也严格按照规则行使,在没有任何标志,没有收到任何提示的情况下,遇到车祸,实属意外。
后续2014兰铁中民终字第13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9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19号,分别对2014兰铁中民终字第1号、第27号的裁定做出了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裁定结果。
在万先生一再坚持充分展示证据的前提下,得到了部分的认可和支持。但就在这司法的反复调解中,2018年还因此事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年3个月。而万先生表示自己在客观上从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主观上也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意图,只是想通过及时反映来解决问题。本来只是为自己寻求合理合法的权益,但没想到变成了自己的牢狱之灾。这对万先生来说不仅是人身损害,更是心灵上的多重打击。
我们设想,如果事发当日,相关值勤人员在调车作业的时候,能够及时发现并通知万先生,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那就可以避免这场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人身伤害。
法律连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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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橙你好儿~想投稿问一下我18年法本毕业,目前在南京做律师,执业快两年,也是很有压力。
我22考研,调剂了武汉大学的学硕非全,不过真的感觉大家对非全没怎么认可。
我之所以考学硕,也是觉着自己有点想考公,不过今年的形势太激烈了,不想再来一年,请问学硕非全考公是只是不能考应届么?我感觉很多地方人才引进好像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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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考学硕,也是觉着自己有点想考公,不过今年的形势太激烈了,不想再来一年,请问学硕非全考公是只是不能考应届么?我感觉很多地方人才引进好像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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