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青协快讯‖“无偿献血“知识培训讲座
2019年 10 月 18日,我们协会为了更好的向身边的人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在知行楼(原二教)110教室开展了无偿献血知识培训讲座。
本次无偿献血知识培训讲座给新生树立榜样,也是对志愿者活动和精神的一种普及和宣传,也对在校大学生的人生观给予正确引导,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同时巩固其他在校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建和谐的校园氛围。
无偿献血是一种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高尚行为,它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是一种高尚的人道主义。为了加强同学们对无偿献血的认知度,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决定与南宁中心血站共同举办此次献血科普知识讲座。 https://t.cn/z8AbD7d
2019年 10 月 18日,我们协会为了更好的向身边的人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在知行楼(原二教)110教室开展了无偿献血知识培训讲座。
本次无偿献血知识培训讲座给新生树立榜样,也是对志愿者活动和精神的一种普及和宣传,也对在校大学生的人生观给予正确引导,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同时巩固其他在校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建和谐的校园氛围。
无偿献血是一种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高尚行为,它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是一种高尚的人道主义。为了加强同学们对无偿献血的认知度,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决定与南宁中心血站共同举办此次献血科普知识讲座。 https://t.cn/z8AbD7d
有幸聆听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专家学者讲述法律责任与动物自然等演讲内容。
他们是来自香港大学的学生,哈佛法学院的老师,美国人道主义组织的参与者,印尼动保的志愿者,菲律宾马尼拉的律师,台湾同胞等等。
万灵之首,爱及万物。人间可以值得。
#十一届亚洲动物大会#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 https://t.cn/RJ73tdL
他们是来自香港大学的学生,哈佛法学院的老师,美国人道主义组织的参与者,印尼动保的志愿者,菲律宾马尼拉的律师,台湾同胞等等。
万灵之首,爱及万物。人间可以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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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案说法[超话]#聚餐后发生交通事故,工人能否向雇主索赔?
雇主请工人们聚餐,一名工人酒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重伤,为此工人将雇主告上法庭,主张损失106万余元的赔偿。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张渚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赔偿纠纷案件,并最终顺利调解该案。
案情
施某是一名绿化工人,受朱某雇佣从事绿化工程工作。2017年6月30日晚,朱某为犒劳辛苦工作的工人,请他们在镇上一家酒店吃晚饭。期间,施某和其他工人一同喝了白酒和啤酒。晚饭后,老板朱某考虑到工人们的安全,专门安排驾驶员将工人们逐一送回家。车辆行驶至半途,施某以其电动车就停在附近为由,强烈要求下车自行驾驶电动车回家。工友董某见状要求施某上车,直接送其到家中,但施某手抵车门不肯上车。僵持一会儿后,工友谢某表示会开施某的电动车,可以把其送回去,但当董某等开车离开后,施某又拒绝谢某送其回家。考虑自己也喝了酒,又恰巧碰到施某同村人蒋某,谢某就拜托蒋某送施某回家。可是这一安排又再次遭到施某的拒绝,谢某和蒋某无奈,只能叮嘱一番后自行回家。施某独自开电动车回家,在路口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其头部大脑挫裂伤、骨折并昏迷,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事后,施某将雇主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06万余元。
庭审
庭审中,面对施某的索赔要求,朱某认为自己很无辜。“好意请客吃饭,还安排车辆送他回家,是他自己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这才导致事情的发生。”朱某认为自己已经做了所能够做的一切措施,不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和个人的同情,他也愿意对朱某的伤情作适当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朱某是饭局的组织者,应当对在座喝酒人的安全负责,也应注意到酒后有一定的危险性,安排车辆护送是应尽的义务。虽然施某多次拒绝他人护送,但朱某不能因此就放任施某独自骑车回家,故朱某虽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尽责到底,应当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施某在无人劝酒的情形之下,饮酒不克制,且多次拒绝工友的护送,又在酒后骑行电动车,多次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自身应当承担绝大多数的责任。
考虑到施某伤势严重且后期还会产生护理费用,为了尽快化解矛盾救治施某的伤情,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在法定赔偿标准的范围内,由朱某按照总损失的10%对施某进行一次性赔偿。案件调解后,朱某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施某的家人也对法庭的调解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聚餐饮酒属于一般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朱某应当对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履行该义务时,应当达到合理的程度。施某在聚会中过度饮酒,酒后应当将其送至家中并告知家人,不能因其拒绝工友的护送,就放任其自行回家,正因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责到底,故朱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提醒
如果参与聚会的饮酒者酒后发生意外事故,组织饮酒者和共同饮酒者都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聚会时,同饮人之间有相互提醒、劝告适量饮酒义务,对饮酒过量者,应予以照顾并保证安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
雇主请工人们聚餐,一名工人酒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重伤,为此工人将雇主告上法庭,主张损失106万余元的赔偿。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张渚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赔偿纠纷案件,并最终顺利调解该案。
案情
施某是一名绿化工人,受朱某雇佣从事绿化工程工作。2017年6月30日晚,朱某为犒劳辛苦工作的工人,请他们在镇上一家酒店吃晚饭。期间,施某和其他工人一同喝了白酒和啤酒。晚饭后,老板朱某考虑到工人们的安全,专门安排驾驶员将工人们逐一送回家。车辆行驶至半途,施某以其电动车就停在附近为由,强烈要求下车自行驾驶电动车回家。工友董某见状要求施某上车,直接送其到家中,但施某手抵车门不肯上车。僵持一会儿后,工友谢某表示会开施某的电动车,可以把其送回去,但当董某等开车离开后,施某又拒绝谢某送其回家。考虑自己也喝了酒,又恰巧碰到施某同村人蒋某,谢某就拜托蒋某送施某回家。可是这一安排又再次遭到施某的拒绝,谢某和蒋某无奈,只能叮嘱一番后自行回家。施某独自开电动车回家,在路口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其头部大脑挫裂伤、骨折并昏迷,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事后,施某将雇主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06万余元。
庭审
庭审中,面对施某的索赔要求,朱某认为自己很无辜。“好意请客吃饭,还安排车辆送他回家,是他自己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这才导致事情的发生。”朱某认为自己已经做了所能够做的一切措施,不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和个人的同情,他也愿意对朱某的伤情作适当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朱某是饭局的组织者,应当对在座喝酒人的安全负责,也应注意到酒后有一定的危险性,安排车辆护送是应尽的义务。虽然施某多次拒绝他人护送,但朱某不能因此就放任施某独自骑车回家,故朱某虽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尽责到底,应当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施某在无人劝酒的情形之下,饮酒不克制,且多次拒绝工友的护送,又在酒后骑行电动车,多次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自身应当承担绝大多数的责任。
考虑到施某伤势严重且后期还会产生护理费用,为了尽快化解矛盾救治施某的伤情,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在法定赔偿标准的范围内,由朱某按照总损失的10%对施某进行一次性赔偿。案件调解后,朱某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施某的家人也对法庭的调解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聚餐饮酒属于一般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朱某应当对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履行该义务时,应当达到合理的程度。施某在聚会中过度饮酒,酒后应当将其送至家中并告知家人,不能因其拒绝工友的护送,就放任其自行回家,正因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责到底,故朱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提醒
如果参与聚会的饮酒者酒后发生意外事故,组织饮酒者和共同饮酒者都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聚会时,同饮人之间有相互提醒、劝告适量饮酒义务,对饮酒过量者,应予以照顾并保证安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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