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来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来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来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来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八种不吉面相的修正方法!
败相之一:发质粗枯浓密的人做事不沉稳
无论男女,如果头发又粗又硬,再加上发质枯黄欠光泽,这样的人一定是做事没有定力,而且遇事没有办法沉住气的,一生必辛苦劳碌。
转运方法:发为肝之余,肾之华,这样的发质都是肾气先天不足,肾代表祖上,如果身边的朋友有这样的,可以劝他们一心做事,勤奉二老,对亲戚朋友多多生恭敬心,慢慢就会转命。
败相之二:头尖额窄无贵相
头顶尖的人多数都代表聪明,但是如果额头低窄,那么代表这个人就没有眼界了,即使有小聪明但是看事情却没有长远的眼光,这样的命格先天火弱,也就是心气不足。此人多出身差,少年运不佳,父母没助力,读书也比别人辛苦或读不成书,此种相格也多为忧虑烦恼之相。
转运方法:先天心气亏,心为火相,若想补救此命,需从心头剔起佛灯,火性本主散,散着善也,此等命相千万要放下私心,一心为大众奉献,多行善事,必能转凡成智。
败相之三:额头早现皱纹多事业不顺
如果30岁之前额头早现皱纹,代表这个人年轻时候坎坷多,多为劳苦之命。如果再加上不阳光的心态,一个人经常唉声叹气、愁眉苦脸,时间久了性格就会变得被动消极。这样会影响以后的工作不顺利和身体健康方面,这样面相的人,一生很难有大的作为。
转运方法:此等面相多少先天脾气瘀滞,愁肠百结,过思则伤了脾气,改变的方法是多结交善良的朋友,事事都能去相信别人,然给自己的性格变得开朗起来,事业才会慢慢有所转变。
败相之四:眼神无助思绪不宁
面相中,眼睛是最重要的,无论看富贵还是钱财方面,都要以眼睛有神为吉相。如果有些人的眼晴好像睡不醒,眼神恍惚这样的人在做事时,判断问题常出错而且思绪不宁,自己无法创业,就算打工也是那种公司要辞退的。这样面相的人,一定会活的很辛苦,而且财运差。
转运方法:两眼无神,眼睛是心灵的窗口,是肝气的外现,眼睛无神,多是肝气凝聚不能抒发条达所致,改变此等命运的方法是,多读圣贤书,立下长志,坚持每天做一件有意义的事,肝气还主为朋友担当,那么就要多多帮朋友做事,只要能做到的事,尽量去用心做,付出爱心不求回报,时间长了就会发现自己的命运在一点点的转变。
败相之五:脖子过长脑袋偏小劳碌命
脖子代表一个人财运的好坏。如果脖子过长、过短、过窄、过小都不是吉相。最佳的脖子为丰满结实,肤色以光润亮泽为佳。如果脖子过细,在面相学中是典型的劳碌命。如果脖肉过于松驰,往往在工作或生活中,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人生必经历过一次很大的打击。
转运方法:脖子上咽喉要道,是五藏通往大脑的必经之处,是人身重中之重。脖子就像我们电脑的内存,脖子的粗细与否决定着我们的命相财运的大小。而脑袋过小多是先天肾水过弱,而脑髓不足,一生不能做成大事,唯有兢兢业业克己耐劳,多多服务于社会大众,多培养自己的福报,让自己晚年的生活不至于太过清贫。
败相之六:鼻小凹陷没有财运鼻孔外露不聚财
鼻子在面相学中称为“财帛宫”,男人的鼻子主事业运,女人的鼻子主夫运,所以在面相学中,鼻子对于男女命运非常重要。事业有成的鼻子多高且直,反之,穷人的鼻子多为细小鼻梁低平,得财不易兼为人斤斤计较。如鼻子上有痣更差,主财运不佳。
转运方法:鼻子低小,俗称六神无主,做事没有主见,更没有上进心。所以要自己立志,用行动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在中医里称这种没有上进心的人,是先天肺气虚弱,没有主导指挥别人的能力,肺主金主魄力,生活中做事要仗义,对于小人不可以苟同,坚持正义,敢作敢当,慢慢命运就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败相之七:下巴短窄,两腮无肉
下巴代表一个人的坚持力,如果下巴短的人,做事容易退缩,一生在事业上都没有什么起色,而且这样的人没有责任感,如果再配上两腮无肉露骨的面相,那么这个人不能吃苦,在恶劣的环境中无法生存。下巴代表晚运,50岁以后的运程,如果下巴过短,代表晚年财富不稳定,孤独没亲人陪伴、晚景凄凉。
转运方法:下巴代表做事的沉稳度,腮骨代表做事韧性坚持。下巴短小做事则虎头蛇尾,平时容易急躁。两腮无肉则做人没有勇气,没有义气,遇到困难则丢下朋友脚底抹油溜之大吉。改变自己命运的方法就是要锻炼自己的耐力,遇事不慌,敢于替朋友排解危难,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一生都改变不了贫贱的命运。
败相之八:瘦而无臀,腿过长而上身短
我们平时在生活中就知道,腿长的人奔波没有福气,其实这是老一辈们流传下来的经验。看一个人的福气,除了面相就要看他的臀部,如果生的丰满代表财运、桃花运及健康运对非常好。臀部生得不够丰满,无肉且臀部扁平,代表桃花运和财运都不佳,而身体也常常生病,一生都是奔波贫贱的命运。
转运方法:臀部是脾所主,脾主人际关系,一个人的人际关系好了,他的财运与桃花运就会提升。如果臀部没肉,就要对周围的事物和人起欢喜心,随喜做好事人的功德,不要看什么都不顺眼,总用自己的眼光来衡量。改变自己命运的方法就是要先改性格,然后再改心,只要能做到这一点好运就会慢慢的降临。
败相之一:发质粗枯浓密的人做事不沉稳
无论男女,如果头发又粗又硬,再加上发质枯黄欠光泽,这样的人一定是做事没有定力,而且遇事没有办法沉住气的,一生必辛苦劳碌。
转运方法:发为肝之余,肾之华,这样的发质都是肾气先天不足,肾代表祖上,如果身边的朋友有这样的,可以劝他们一心做事,勤奉二老,对亲戚朋友多多生恭敬心,慢慢就会转命。
败相之二:头尖额窄无贵相
头顶尖的人多数都代表聪明,但是如果额头低窄,那么代表这个人就没有眼界了,即使有小聪明但是看事情却没有长远的眼光,这样的命格先天火弱,也就是心气不足。此人多出身差,少年运不佳,父母没助力,读书也比别人辛苦或读不成书,此种相格也多为忧虑烦恼之相。
转运方法:先天心气亏,心为火相,若想补救此命,需从心头剔起佛灯,火性本主散,散着善也,此等命相千万要放下私心,一心为大众奉献,多行善事,必能转凡成智。
败相之三:额头早现皱纹多事业不顺
如果30岁之前额头早现皱纹,代表这个人年轻时候坎坷多,多为劳苦之命。如果再加上不阳光的心态,一个人经常唉声叹气、愁眉苦脸,时间久了性格就会变得被动消极。这样会影响以后的工作不顺利和身体健康方面,这样面相的人,一生很难有大的作为。
转运方法:此等面相多少先天脾气瘀滞,愁肠百结,过思则伤了脾气,改变的方法是多结交善良的朋友,事事都能去相信别人,然给自己的性格变得开朗起来,事业才会慢慢有所转变。
败相之四:眼神无助思绪不宁
面相中,眼睛是最重要的,无论看富贵还是钱财方面,都要以眼睛有神为吉相。如果有些人的眼晴好像睡不醒,眼神恍惚这样的人在做事时,判断问题常出错而且思绪不宁,自己无法创业,就算打工也是那种公司要辞退的。这样面相的人,一定会活的很辛苦,而且财运差。
转运方法:两眼无神,眼睛是心灵的窗口,是肝气的外现,眼睛无神,多是肝气凝聚不能抒发条达所致,改变此等命运的方法是,多读圣贤书,立下长志,坚持每天做一件有意义的事,肝气还主为朋友担当,那么就要多多帮朋友做事,只要能做到的事,尽量去用心做,付出爱心不求回报,时间长了就会发现自己的命运在一点点的转变。
败相之五:脖子过长脑袋偏小劳碌命
脖子代表一个人财运的好坏。如果脖子过长、过短、过窄、过小都不是吉相。最佳的脖子为丰满结实,肤色以光润亮泽为佳。如果脖子过细,在面相学中是典型的劳碌命。如果脖肉过于松驰,往往在工作或生活中,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人生必经历过一次很大的打击。
转运方法:脖子上咽喉要道,是五藏通往大脑的必经之处,是人身重中之重。脖子就像我们电脑的内存,脖子的粗细与否决定着我们的命相财运的大小。而脑袋过小多是先天肾水过弱,而脑髓不足,一生不能做成大事,唯有兢兢业业克己耐劳,多多服务于社会大众,多培养自己的福报,让自己晚年的生活不至于太过清贫。
败相之六:鼻小凹陷没有财运鼻孔外露不聚财
鼻子在面相学中称为“财帛宫”,男人的鼻子主事业运,女人的鼻子主夫运,所以在面相学中,鼻子对于男女命运非常重要。事业有成的鼻子多高且直,反之,穷人的鼻子多为细小鼻梁低平,得财不易兼为人斤斤计较。如鼻子上有痣更差,主财运不佳。
转运方法:鼻子低小,俗称六神无主,做事没有主见,更没有上进心。所以要自己立志,用行动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在中医里称这种没有上进心的人,是先天肺气虚弱,没有主导指挥别人的能力,肺主金主魄力,生活中做事要仗义,对于小人不可以苟同,坚持正义,敢作敢当,慢慢命运就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败相之七:下巴短窄,两腮无肉
下巴代表一个人的坚持力,如果下巴短的人,做事容易退缩,一生在事业上都没有什么起色,而且这样的人没有责任感,如果再配上两腮无肉露骨的面相,那么这个人不能吃苦,在恶劣的环境中无法生存。下巴代表晚运,50岁以后的运程,如果下巴过短,代表晚年财富不稳定,孤独没亲人陪伴、晚景凄凉。
转运方法:下巴代表做事的沉稳度,腮骨代表做事韧性坚持。下巴短小做事则虎头蛇尾,平时容易急躁。两腮无肉则做人没有勇气,没有义气,遇到困难则丢下朋友脚底抹油溜之大吉。改变自己命运的方法就是要锻炼自己的耐力,遇事不慌,敢于替朋友排解危难,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一生都改变不了贫贱的命运。
败相之八:瘦而无臀,腿过长而上身短
我们平时在生活中就知道,腿长的人奔波没有福气,其实这是老一辈们流传下来的经验。看一个人的福气,除了面相就要看他的臀部,如果生的丰满代表财运、桃花运及健康运对非常好。臀部生得不够丰满,无肉且臀部扁平,代表桃花运和财运都不佳,而身体也常常生病,一生都是奔波贫贱的命运。
转运方法:臀部是脾所主,脾主人际关系,一个人的人际关系好了,他的财运与桃花运就会提升。如果臀部没肉,就要对周围的事物和人起欢喜心,随喜做好事人的功德,不要看什么都不顺眼,总用自己的眼光来衡量。改变自己命运的方法就是要先改性格,然后再改心,只要能做到这一点好运就会慢慢的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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