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下)《坛经》版本源流考

由此可见,胡适先生对《曹溪大师别传》所下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契嵩本《坛经》取材于《曹溪大师别传》的部分内容,正好弥补了敦煌本《坛经》的不足。

1934年,胡适先生又撰《坛经考之二》,对惠听本作了考证,兼及敦煌本和契嵩本。胡适先生认为敦煌本是最古真本,惠昕本中“增添了许多很浅薄的禅宗滥调,而契嵩以后多沿用他的改本”,并批评契嵩本是“妄改”,又说:“禅宗和尚妄改古书的大胆真可令人骇怪了。”(《坛经考之二》,见《胡适学术文集》(中国佛学史),中华书局,1997年12月,493-494页。)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由于胡适先生在学术界的地位很高,于是就有些人附和其说,对《坛经》版本的说真道伪之风愈演愈烈。

1980年,郭朋先生出版《坛经对勘》一书,对敦煌本、惠昕本、契嵩本、宗宝本作了对勘,在他所作的按语之中,“窜改”、“编造”、“硬塞私货”、“以假当真、真伪不辨”、“斑斑伪迹”、“无稽之谈”、“窜改成癖”等字眼比比皆是。

1982年,郭朋先生出版了《坛经校释》。1987年,又出版了《坛经导读》。在这两书的前言中,他征引了古今中外学者有关《坛经》版本的论述,把《坛经》真伪之说发挥到了极点,最后得出结论:

时间愈晚,字数愈多。这一情况清楚表明:愈是晚出的《坛经》,就篡改愈多,就愈多私货!作为“慧能的《坛经》”(如果它不是“慧能的《坛经》”,而是“禅宗的《坛经》”,那自应另当别论)说来,就不能不说,在后三本的《坛经》里,不少的思想内容,和慧能的思想是颇不相同的,其原因,就是由于惠昕、契嵩、宗宝等人,对《坛经》进行了肆意的篡改!

忽滑谷快天在谈及三本《坛经》的不同时,也曾指出过:作为《慧能语录》的《坛经》,由于传写时文字上的改换,以致在《坛经》里存在着“玉石相混”的情况(详见《禅学思想史》上卷第十一章第二节《坛经三本之不同》)。“玉石相混”,犹言“鱼目混珠”。这一论断表明,在《坛经》(尤其是晚出的《坛经》)里,确有赝品和私货!可见,《坛经》之曾被人们所篡改,乃是一种为古今、中外学者们所公认的历史事实,是无法抹煞的。(《坛经导读》,巴蜀书社,1987年5月,39-41页。)

《坛经》版本在流传的过程中不断地被人修订补充,这是公认的事实。如果认为后出版本的修订补充是“肆意的篡改”,是“鱼目混珠”,是“私货”,那就值得商榷了。一部作品是要经过反复地修改,然后才能走向成熟,才能成为经典。《坛经》经过契嵩、宗宝等人的修改之后,慧能的禅法更为简易明白,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净慧法师在《关于慧能得法偈初探》一文中对郭朋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从慧能逝世到宗宝本《坛经》问世的578年间,《坛经》的发展演变不像中外许多学者所指出的是一个由简到繁的过程,即敦煌本——惠昕本——契嵩本——宗宝本,而是一个由繁到简,又由简复原的过程,即古本(或曹溪原本)——惠昕本(或类似之本)——敦煌本(或类似之本)——契嵩本(复原本)。净慧法师还进一步提出:

我不知道有关学者凭什么理由只肯定距慧能逝世一千二百五十多年后发现的敦煌写本《坛经》才是《坛经》的“最古”、“最初”的本子,而否定那些在慧能逝世后二百年到五百年间几次发现的《坛经》古本都是“自欺欺人”的“私货”?在地处曹溪万里之遥,时距慧能千载之后,犹能在鸣沙石室发现一本残缺不全、错字连篇的写本《坛经》。试问:在六祖禅宗风行之地,慧能真身衣钵所在之乡,惠昕、契嵩等人在六祖逝世后二、三百年中,就几次发现过内容翔实的“古本”《坛经》,这又有什么值得怀疑的呢?凭什么还厚诬惠昕以下各本是“画蛇添足”“贩运私货”呢!敦煌本《坛经》既是唐末宋初之物,其中又明明写有四代相传的人名,又怎么能说是“最初”的原文呢?

然而使人迷惑不解的是,国内外研究《坛经》的学者一方面用惠昕以下各本来改正敦煌本的错字漏句——这无疑是正确的;可是另一方面,当惠昕以下各本与敦煌本在内容上有出入时,就认为只有敦煌本才是正确的,其他各本的内容只要是敦煌本所没有的,就都是“恣意篡改”、“贩运私货”!这种态度就有欠公正了。如果没有惠昕以下各种版本的《坛经》流传于世,我们今天要想补充敦煌写本的《坛经》的漏句错字,要想如实地了解慧能的生平和思想,那是不可想象的。(见《法音》1982年第2期)

净慧法师的论述很有道理,自成一家之说。国内还有些学者不赞成郭朋先生的观点,这里限于篇幅,也就不一一征引了。

现存《坛经》大致由三方面内容组成:一、慧能自述生平;二、慧能开法授戒说般若禅,三、慧能与弟子们的问答。第一、二部分的内容大体上是慧能在大梵寺的开法记录,各种版本之间的出入并不是很大,基本上反映了慧能出身贫苦、黄梅得法、南归传法的生平事迹以及明心见性、顿悟成佛的禅学思想。第三部分,即慧能与弟子的问答及临终嘱咐等,后出的版本增加了不少内容,但从各种灯录中有关慧能弟子的记载来看,这部分内容基本上还是可信的。由于在大梵寺听慧能说法的弟子很多,因此,对形成的《坛经》本子各有修订补充,这是形成《坛经》版本众多的原因之一。也可以说不等于后出的版本所记载的东西就一定没有先出的版本真实。例如,慧能在广州法性寺会印宗法师,并说出了“不是风动,不是幡动,仁者心动”的惊人之语,成为后人时常拈提的“非风非幡”的公案。这不见于敦煌本《坛经》而只见于以后的《坛经》各本,但在敦煌本《坛经》之前的《历代法宝记》中有此记载。任继愈先生在肯定敦煌本《坛经》的资料价值的同时还指出:“要考虑到,此后的其它版本,成书迟,其中包含的思想可以很早。”(《敦煌坛经写本序》,见《1983年全国敦煌学术讨论会文集》。)这个观点是比较符合事实的。

慧能的得法偈也是《坛经》版本问题中的焦点之一。得法偈是慧能思想的集中体现,对研究慧能的思想和禅宗南宗来说,这首得法偈的每一个字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敦煌本《坛经》与其它各本《坛经》恰恰在这首得法偈的字句上出现了分歧。敦煌本《坛经》中的得法偈是:“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佛姓(性)常清净,何处有尘埃!”其它各本《坛经》是: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有(‘有’亦作‘惹’)尘埃!”

郭朋先生在《坛经对勘》中说:“惠昕带头,把‘佛性常清净’,窜改为‘本来无一物’。这是从思想上对惠能作了根本性的窜改:把‘佛性’论者的惠能,窜改成为虚无主义者(当然,这只能说是一种字面上的窜改,因为,从思想上说来,他们并不能作到这一点),从而为以下更多、更大的窜改,作了极为恶劣的开端。而且,以后,随着契嵩、宗宝本的广泛流通,这首‘本来无一物’的窜易偈文,竟然取代了‘佛性常清净’的偈文,而成了中国思想史上人所共知的偈文。致使千百年来,以假当真,真伪不辨。这项窜改,始作俑者是惠昕,而广为流布、张大其影响者,则是契嵩和宗宝。”(《坛经对勘》,齐鲁书社,1986年6月,19页。)

郭朋先生说惠昕首先改动了慧能得法偈,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比惠昕本《坛经》早十五年成书的《祖堂集》中,就有“本来无一物”的记载:“行者却请张日用:‘与我书偈,某甲有一个拙见。’其张日用与他书偈曰:身非菩提树,心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有尘埃。”(《祖堂集》卷二《第三十二祖弘忍和尚》,岳麓书社,1996年6月,54页。)

在比惠昕本《坛经》早六年成书的《宗镜录》中也记载了慧能的得法偈:“如六祖偈云:菩提亦非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用拂尘埃。”(《宗镜录》卷三十一,见《中华大藏经》第76册,401页,中华书局,1994年5月。)

从以上两条例证可看出,早在惠昕本《坛经》之前,“本来无一物”的说法就很流行,惠昕决不是窜改慧能得法偈的“始作俑者”。

从文气上看,“本来无一物”比“佛性常清静”更为合适。慧能的得法偈是一个整体,一气呵成,四个否定句,显得气势磅礴,不同凡响。如果第三句是“佛性常清净”而不是“本来无一物”,那么不但失去了一气呵成的气势,在内容上也平淡无味。李泽厚先生说得好:“《坛经》敦煌本与流行本相比,与其去责备后者之背离原作,似不如肯定后者正是某种发展。如‘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显然比‘佛性常清净,何处惹尘埃’要更为彻底和明畅。”(《庄玄禅宗漫述》,见《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第199页。)

综上所述;多种版本的《坛经》各有其价值,在使用时应当有所选择,不能盲目地肯定一种版本而否认其它三种版本。《坛经》的流传过程是比较复杂的。最初是由法海记录,经手抄流行。但是听慧能说法的弟子有数十人,这就不能肯定其他弟子没有记录,更不能说他们对法海记录的《坛经》没有进行补充。敦煌本《坛经》显然就是经过神会一派弟子的整理。后出的三种《坛经》在经过加工整理后,分了品目,显得更有条理,不但基本内容与敦煌本大致相同,而且还补充了许多敦煌本所未曾收入的内容。就以宗宝本《坛经》为例,“机缘品”、“顿渐品”中主要是慧能与其弟子之间的问答,这些内容散见于各种灯录中,就史料价值说是可靠的,收入《坛经》可以集中地反映慧能的思想。因此,《坛经》多种版本的存在,应该说为研究南宗禅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PS:我梦觉尊心个人的看法:
敦煌本更接近原典;作为行者来讲敦煌本很多就是实修的窍诀;而宗宝本参考了民间野史,添加了神迹故事以及契嵩、宗宝等加私货的争议;

对读《神会和尚禅话录》,神会禅师开示的慧能禅法,入个中三昧,很得要领。敦煌本坛经与神会禅师思想是一致的;所以,我个人认为敦煌本应该是神会系传本。

宗宝本明显有儒、道合流的影子。

各本的“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与敦煌本“佛姓(性)常清净,何处有尘埃”相较;敦煌本明显更符合印度大乘佛教心性派的见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其实更接近,汉传空宗的思想。

至于把惠昕本(或类似之本)置于敦煌本(或类似之本)之前的做法,我也不同意;因为,传法偈其他本都是一首,只有敦煌本是两首,而且没有“本来无一物”句。所以很难讲敦煌本是其他诸本的节本。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律问题诉讼指引之抚养、赡养问题:

1、亲子鉴定应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具有正当性,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在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当事人要求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

确认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故应限缩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人范围。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不予支持。

2、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

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或明知或应知自己是子女的生父而不对子女进行认领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4、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以后起诉主张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就将来预计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主张,具体时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酌情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5、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夫妻离婚时对于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由收养人自行承担,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抚养或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7、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执行。

8、子女能否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属于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范畴,对于子女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的,应予支持。

9、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10、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能否再行起诉请求变更?

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产生新的需求,形成超出原有生效裁判之外的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下的新诉,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请求变更的,应予受理。

11、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及如何解除?

再婚关系终止,无论是因为离婚或是生父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或生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但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仅为姻亲关系,再婚关系终止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12、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父母在必要时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义务,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13、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非商品交换关系,父母对子女抚养所尽责任大小,不能成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在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世间悲剧大多来源于嫉妒心

  我们要对治嫉妒心,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嫉妒,还有嫉妒的根源在哪里。我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嫉妒”二字都用“女”字旁?这是中国古人造字的智慧,因为他们发现,嫉妒的情绪变化表现得最明显的,一般来说都是女性,并不是说男人没有嫉妒心,当男人嫉妒的时候,其实也是相当得厉害的,只不过不大表现出来罢了。所以说,凡是众生都有嫉妒心,看不得别人好,不能让别人比自己更好。这是普通人普遍的心病。

  嫉妒往往和独占心理、自私自利的心理纠缠在一起:对名誉、地位、权势、钱财、美色都容易起贪求占有之心,因而嫉妒就会随之而来。它与“我慢”一样,皆源自“我见”及“我执”。喜欢跟别人比较,看到别人长得比自己漂亮、看到别人超过自己的地方,心里就不满,就不舒服,甚至生起嗔恨而造出言语、行为上的过失,这些都是嫉妒心的特点。

  在《佛说大乘造像功德经》中佛陀对嫉妒作了详细的定义:

  尔时天帝释白佛言: “世尊!我今有疑欲有所问:言嫉妒者,云何是耶?”复作是言:“世尊!若有众生,见他胜己,生如是念:‘云何今我,获彼所得’——如是之心,是嫉妒不?”

  佛言:“不也。此是贪心,非为嫉妒。天主,其嫉妒者,自求名利,不欲他有,于有之人而生憎恚,是为嫉妒。”佛说嫉妒,就是自己想获得名利,而不愿意他人也拥有,对于已经拥有的人生愤恨心,称为嫉妒。由此可见,嫉妒的根源,无非在于自私自利的心态,也就是我执。

  因此对一般人而言,只要减少对自我的执着,乃至对名利得失的计较,嫉妒心自然就会减弱。而身为佛弟子者,对于嫉妒的心理情绪,更要戒除,因为它包含着贪、嗔、痴,三者具足,无一不缺,其果报更是迅速明显,不能轻视。

  嫉妒有什么祸害?

  从古至今,有关嫉妒之害的故事,可说是多不胜数。

  话说有一个外出的商人托老乡把点心带回村子给自己的孩子吃。老乡问:“你的孩子怎么认出来啊?”商人回答说: “就是长得最漂亮的那个。”结果老乡回去就把点心交给自己女儿了,他确确实实认为自己的女儿最漂亮。

  如果听到有人夸赞谁比自己好,谁比自己更优胜,心里就难受,这就是嫉妒心作怪。许多时候,就是因为嫉妒心,酿成不少害人害己的悲剧,以下试举一则寓言故事:

  从前有一个农夫,养了一头羊和一只驴子,山羊看到农夫给驴子的食物比自己丰富,心生妒嫉,于是想了一个办法陷害驴。

  山羊对驴子说:“你看,主人对你多不好呀,每天要你干那么多粗活,那不是太劳累你了吗?”

  驴子信以为真地问山羊: “那我该怎么办?”山羊说:“你假装发狂跌到水沟里,那么以后就可以休息了。”

  驴子按照山羊的话去做,假装发狂跌到水沟里,身体受了伤。

  农夫发现后请了一个兽医来医治,医生告诉农夫说:“要用山羊的肺,敷在驴子的伤处,才能治好。”

  农夫听了,杀了山羊,取了它的肺,医好驴子的伤。

  故事中的山羊,看到别人得到一点好处,不是替别人高兴,而是妒嫉比自己好,动了一个不好的念头,挑拨离间,想要害死驴子,结果害人不成反害己,这就是妒嫉别人的下场。

  我们再看看佛经上怎么说。佛经上有一则故事:

  在古远时代,摩伽陀国有一位国王饲养了很多大象。象群中有一头长得很特别,全身白皙,毛又柔细光滑。后来,国王将这头象交给一位驯象师照顾。这位驯象师不只照顾她的生活起居,而且很用心教它。这头白象十分聪明、善解人意,过了—段时间之后,他们之间已建立了良好的默契。

  有一年,这个国家举行了一个大庆典,国王打算骑白象去观礼,于是驯象师将白象清洗干净、装扮了一番,而且在她背上披上一条白毯子后,才交给国王。

  国王就在众多官员的陪同下,骑着白象进城看庆典。由于这头白象实在太漂亮了,民众都围拢过来,一边赞叹,一边高喊着:“象王!象王!” 这时, 骑在象背上的国王,觉得所有的光彩都被这头白象抢走了,心里十分生气、嫉妒。很快地绕了一圈后,就满怀不悦地返回王宫。

  一进入王官,他就问驯象师:“这头白象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技艺?”驯象师问国王:“不知道国王您指的是哪方面?”国王说:“它能不能在悬崖边展现它的技艺呢?”驯象师说:“应该可以的。”国王就说:“那明天就让它在波罗奈国和摩伽陀国相对的悬崖上表演吧。”

  第二天,驯象师依约把白象带到悬崖。国王马上就说: “这头白象能以三只脚站立在悬崖边吗?”驯象师说: “这很简单。”他骑上象背,对白象说:“来,用三只脚站立。果然,白象立刻就缩起一只脚。

  国王又说:“它能两脚悬空,只用两脚站立吗?”“可以的。”驯象师就叫它缩起两脚,白象很听话地照做,国王接着又说:“它能不能三脚悬空,只用一脚站立?”

  驯象师一听,明白国王存心要置白象于死地,于是对白象说:“你这次要小心一点,缩起三只脚,用一脚站立。”白象也很谨慎地照做。围观的民众看了,热烈地为白象鼓掌、喝采!国王越看心里越是不平衡,连忙对驯象师说:“它能把后脚也缩起,全身悬空吗?”

  这时,驯象师悄悄地对白象说:“国王存心要你的命,既然他无道、无德,我们在这里会很危险。你能腾空飞到对面的悬崖吧?”不可思议,这头白象竟然真的把后脚悬空飞起来,载着驯象师飞越悬崖,进入了彼罗奈国。

  当时波罗奈国的人民看到白象飞来,全城都欢呼了起来。国王很高兴地问驯象师说:“你从哪儿来?为何会骑着白象来到我的国家?”驯象师便将经过一一告诉国王。国王听完之后,叹道:“人为何要与一头象计较,而生嫉妒呢?”

  从这段故事,我们可以看到善妒的国王,因为白象抢走了他的风头,于是生起了嫉妒心,一心想加害白象,置它于死地,可是最终无法成功,最后既失去了白象、失去了驯象师,继而失去了民心。所以说,嫉妒只会害人而不利己,许多时候更是弄巧反拙,得不偿失,有智慧的人又怎会这样做呢?

  殊不知,放下嫉妒心境宽。

  当我们看到别人的长处,应该尝试去欣赏对方的才能,从而充实自己的不足。我们应该换个角度想,别人能够得到什么好处,都是他努力付出的成果。俗语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当我们看到别人在享受丰硕的成果时,可曾想过别人付出多少的代价与努力?所以不要妒嫉别人,与其妒嫉别人,不如起而力行,努力实践,最终定能达成自己的愿望。

  作为修行人,最重要的是要调好自己的心,要慎防嫉妒,要有平等心、包容心。平时待人处事,要力求圆融、和睦。古语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别人有所成就,我们不要心存嫉妒,应该生起赞叹心、欢喜心,所谓好事皆赞叹,善缘皆随喜——这就是拥有幸福人生秘诀。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新车队磨合假如有不合适的地方随时可以散,不要有什么心理负担,但是要是假如劝退你的话也不要心里不开心,可能你很强只是我们不合适[允悲],可以好聚好散感觉三专和二专
  • 中国的传统审美是崇尚简约、玄淡的,像六朝的四六骈文、诗中的对句、讲究华丽色彩的雕饰,固是一种美,但在国人眼中向来不被认为是艺术的终极境界。 鸟笼文化是中国的特色
  • 27个吗Crisp:明天zoe辅助 1级来中 我教你玩吧Doinb:算了吧 还是玩日女吧 q防御塔Crisp:那你玩皎月Doinb:被防御塔打死Crisp:不然
  • 我已经工作结束到家了哟—^ ^真的今天可厉害了我^ ^早上做了很多活!笑不知道^ ^笑明天也要好好努力呀—!
  • 在《你好星期六》的选人环节,何炅给了王鹤棣0个火苗,他解释说:我希望棣棣选择我不是因为什么小火苗,而是因为他就是好六街的人,而且当我不能给你全世界的时候,我觉得
  • 他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重在提升规则“质量”全面启动监管法规“实质性修订”工作,构建以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为核心,以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退市和破产重整、监
  • #易烊千玺电影奇迹##易烊千玺电影长津湖# 快转!! [哼]快转拉黑!! 封闭货车防护门已开启,期待你们的加入(仅限千唯)专注超话,为爱发电[打call]
  • 搭配姓氏:秦、池、江、魏【晨旭】晨字和旭字的结构中都含有“日”两个字都包含有明亮的意思,将它们组合在一起作为男孩的名字,寓意美好又吉利,既代表男孩会拥有光鲜璀璨
  • ——是的,综合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很多时候酿造悲剧与惨剧的并非“礼”本身,而是将“礼”强制地普及和普遍到平民百姓。这就导致我总怀疑这个投票很有黑幕…第一场投票银
  • 台灣“ETtoday新聞雲”報道稱,張嘉玲目前就讀北京外國語大學,是一名碩一的研究生,她今年加入北京冬奧會的賽事服務志願者行列,並表示自己來自“台灣省高雄市”。
  • 88VIP会员,Kotex 高洁丝 臻选系列 澳洲进口纯棉日用卫生巾 240mm*25片*7件新低(返84元卡后,7.71/包)到手价¥54.03元!#七夕##
  • 你将会在这一年里负责公司的事务,你的事业和职业前景将是有品位的,但是你可能需要更加警惕。这可能是一个理想的时刻,可以深入你的潜意识里,处理你的知觉问题和需求。
  • 可你we不想要成绩,就要他跑商务给你赚钱,参加时装秀,上节目,他是电竞选手,不是明星新能源充电桩值得投资吗?我买的触屏的,也有其他友友们不推荐触碰的,说是用久了
  • 我很开心,虽然关注的时间不长,但是我会一直陪着棣棣的,希望我也能成为像棣棣一样阳光,自信开朗的人,把真诚和温暖带给身边的每一个人!只要硬气一点,多表现自己的个性
  • 没有永远的少年,但山城永远有少年,少年们会在更大的舞台上闪闪发光!”“希望山城不再有奔跑的黑夜,少年们能再次热爱夏天。
  • 14号线 方庄站︳芳城东里南北通透两居室出租︳可长短租??出门即地铁14号线方庄站B口(出地铁即小区大门口)周边社区商业、银行、医院等配套设施齐全。景点:骑车到
  • #娱乐橘闻# 七月底八月又一波电视剧要播出了,你期待哪部剧[羞嗒嗒]《加油你是最棒的》邓伦、马思纯 7月31日《小欢喜》黄磊、海清7月31日《烈火军校》白鹿、许
  • !!
  • 之前以为萌纯可爱呆憨角色很简单,前几天看了最近开播没多久的爱龙奈后才知道并非如此!!!因为颜值高才播3集就忍不住打开看爱龙奈,然后就知道为何讨论度大降,两人就只
  • 原来有很多事都是那么地迫不得已,譬如爱,譬如别离……2020.06.23于山西洪洞大槐树【柳姓姓氏】—— 洪洞大槐树寻根祭祖园文化原创#姓氏文化##洪洞大槐树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