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陆续听到友情10年以上的朋友谈论自己的相亲情况。
一是感慨时光真是经不住挥霍;二是好像大家要分别一般。
经历了十几甚至几十个春夏秋冬,少年都已中年,很不愿意用这个词语,但确实是不在年少了,十几年都做了些什么呢?你我都变了模样,但不变的是每次相聚依然有说不完的话题。
为什么说好像大家要分别了呢?曾经从小玩到大的发小结婚之后也很少联系了;大学要好的同学,因为结婚,联系逐渐减少;职场中惺惺相惜的同事,因为结婚生子,我们的交流也渐渐少了……好害怕朋友们一个一个都离去,变成了一个人的狂欢。但这也确实是不可抗的事情。可能天生是一个外热内冷的人,表面热闹,其实内心不知道有多少情绪在酝酿。
其实不管是亲情、友情或是爱情,没有一种是真的时刻陪伴你的。人生而孤独,大多时刻是我们独自熬过的。最难过的不是一直一个人,而是热闹之后的冷清,要把人吞没。
有时候又很庆幸,现在还有三五好友在身边,你我皆单身,单身狗的朋友也是单身,哈哈~
虽然很不愿意和朋友们聚少离多,但生活是自己的,怎么过都是自己走过,只希望未来无论在什么地方,我们依然是我们。
一是感慨时光真是经不住挥霍;二是好像大家要分别一般。
经历了十几甚至几十个春夏秋冬,少年都已中年,很不愿意用这个词语,但确实是不在年少了,十几年都做了些什么呢?你我都变了模样,但不变的是每次相聚依然有说不完的话题。
为什么说好像大家要分别了呢?曾经从小玩到大的发小结婚之后也很少联系了;大学要好的同学,因为结婚,联系逐渐减少;职场中惺惺相惜的同事,因为结婚生子,我们的交流也渐渐少了……好害怕朋友们一个一个都离去,变成了一个人的狂欢。但这也确实是不可抗的事情。可能天生是一个外热内冷的人,表面热闹,其实内心不知道有多少情绪在酝酿。
其实不管是亲情、友情或是爱情,没有一种是真的时刻陪伴你的。人生而孤独,大多时刻是我们独自熬过的。最难过的不是一直一个人,而是热闹之后的冷清,要把人吞没。
有时候又很庆幸,现在还有三五好友在身边,你我皆单身,单身狗的朋友也是单身,哈哈~
虽然很不愿意和朋友们聚少离多,但生活是自己的,怎么过都是自己走过,只希望未来无论在什么地方,我们依然是我们。
“他来我家偷东西,我拿刀砍他,是正当防卫!”江西景德镇,一男子在家中睡觉时,半夜被小偷吵醒,男子手持半米长的刀将其砍成重伤后,男子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最终男子赔偿获谅解,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江西景德镇珠山区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梁某早年创业成功后,在老家起了一栋别墅。事发当天凌晨4时许,梁某正在家中二楼主人房睡觉。睡梦中,梁某突然被一楼的声音惊醒。于是梁某为了保险起见,便取来一把50CM长的藏刀用来防身,并下楼查看。
可梁某下楼时,在二楼楼梯处就看见了男子龚某从其家中厨房盗得两块瓷盘,欲逃离现场。两人对视过后,龚某手持强光电筒向梁某的方向照了过来,并向其走来。
此时梁某见对方来者不善,且并没有害怕的样子。于是梁某决定先发制人,遂手持藏刀向龚某砍去,龚某被砍伤后。梁某随即要求龚某老实跪下,不许乱动。
随后梁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龚某送医救治。后经鉴定,龚某的身体损伤符合锐器刺切所致,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梁某除支付了龚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外,还赔偿了龚某的经济损失1万,并取得了谅解。
值得注意的是,梁某到案后,始终认为其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很简单,其个人合法财产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其有权作出防卫行为。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梁某还认为,其当时无法判断龚某身上有没有带凶器,更无法确认龚某会不会为了逃脱而做出伤害其生命安全的行为。退一步讲,其只是砍了龚某一刀,也在事后立即拨打120和110,因此其行为并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对于梁某的辩解,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检方认为:
梁某于深夜发现龚某在其家中行窃,在龚某持手电筒照射其,并向其走过来时,为使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持刀捅刺挠龚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适时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龚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并减轻或免除处罚。
检方同时还认为梁某具有几个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的情节:
1、梁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系自首。
2、梁某支付龚某医药费、赔偿龚某1万元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亦能从轻处罚。
3、本案龚某的入室盗窃行为,无论其盗窃所得价值多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亦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因龚某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而引发,即龚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对梁某从轻或减刑处罚。
综上所述,检方认为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建议法院对梁某宣告缓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但若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酌情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认定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采纳检方的建议。即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来源:江西景德镇珠山区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梁某早年创业成功后,在老家起了一栋别墅。事发当天凌晨4时许,梁某正在家中二楼主人房睡觉。睡梦中,梁某突然被一楼的声音惊醒。于是梁某为了保险起见,便取来一把50CM长的藏刀用来防身,并下楼查看。
可梁某下楼时,在二楼楼梯处就看见了男子龚某从其家中厨房盗得两块瓷盘,欲逃离现场。两人对视过后,龚某手持强光电筒向梁某的方向照了过来,并向其走来。
此时梁某见对方来者不善,且并没有害怕的样子。于是梁某决定先发制人,遂手持藏刀向龚某砍去,龚某被砍伤后。梁某随即要求龚某老实跪下,不许乱动。
随后梁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龚某送医救治。后经鉴定,龚某的身体损伤符合锐器刺切所致,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梁某除支付了龚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外,还赔偿了龚某的经济损失1万,并取得了谅解。
值得注意的是,梁某到案后,始终认为其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很简单,其个人合法财产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其有权作出防卫行为。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梁某还认为,其当时无法判断龚某身上有没有带凶器,更无法确认龚某会不会为了逃脱而做出伤害其生命安全的行为。退一步讲,其只是砍了龚某一刀,也在事后立即拨打120和110,因此其行为并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对于梁某的辩解,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检方认为:
梁某于深夜发现龚某在其家中行窃,在龚某持手电筒照射其,并向其走过来时,为使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持刀捅刺挠龚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适时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龚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并减轻或免除处罚。
检方同时还认为梁某具有几个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的情节:
1、梁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系自首。
2、梁某支付龚某医药费、赔偿龚某1万元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亦能从轻处罚。
3、本案龚某的入室盗窃行为,无论其盗窃所得价值多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亦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因龚某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而引发,即龚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对梁某从轻或减刑处罚。
综上所述,检方认为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建议法院对梁某宣告缓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但若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酌情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认定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采纳检方的建议。即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他来我家偷东西,我拿刀砍他,是正当防卫!”江西景德镇,一男子在家中睡觉时,半夜被小偷吵醒,男子手持半米长的刀将其砍成重伤后,男子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最终男子赔偿获谅解,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江西景德镇珠山区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梁某早年创业成功后,在老家起了一栋别墅。事发当天凌晨4时许,梁某正在家中二楼主人房睡觉。睡梦中,梁某突然被一楼的声音惊醒。于是梁某为了保险起见,便取来一把50CM长的藏刀用来防身,并下楼查看。
可梁某下楼时,在二楼楼梯处就看见了男子龚某从其家中厨房盗得两块瓷盘,欲逃离现场。两人对视过后,龚某手持强光电筒向梁某的方向照了过来,并向其走来。
此时梁某见对方来者不善,且并没有害怕的样子。于是梁某决定先发制人,遂手持藏刀向龚某砍去,龚某被砍伤后。梁某随即要求龚某老实跪下,不许乱动。
随后梁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龚某送医救治。后经鉴定,龚某的身体损伤符合锐器刺切所致,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梁某除支付了龚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外,还赔偿了龚某的经济损失1万,并取得了谅解。
值得注意的是,梁某到案后,始终认为其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很简单,其个人合法财产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其有权作出防卫行为。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梁某还认为,其当时无法判断龚某身上有没有带凶器,更无法确认龚某会不会为了逃脱而做出伤害其生命安全的行为。退一步讲,其只是砍了龚某一刀,也在事后立即拨打120和110,因此其行为并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对于梁某的辩解,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检方认为:
梁某于深夜发现龚某在其家中行窃,在龚某持手电筒照射其,并向其走过来时,为使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持刀捅刺挠龚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适时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龚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并减轻或免除处罚。
检方同时还认为梁某具有几个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的情节:
1、梁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系自首。
2、梁某支付龚某医药费、赔偿龚某1万元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亦能从轻处罚。
3、本案龚某的入室盗窃行为,无论其盗窃所得价值多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亦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因龚某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而引发,即龚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对梁某从轻或减刑处罚。
综上所述,检方认为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建议法院对梁某宣告缓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但若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酌情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认定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采纳检方的建议。即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来源:江西景德镇珠山区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梁某早年创业成功后,在老家起了一栋别墅。事发当天凌晨4时许,梁某正在家中二楼主人房睡觉。睡梦中,梁某突然被一楼的声音惊醒。于是梁某为了保险起见,便取来一把50CM长的藏刀用来防身,并下楼查看。
可梁某下楼时,在二楼楼梯处就看见了男子龚某从其家中厨房盗得两块瓷盘,欲逃离现场。两人对视过后,龚某手持强光电筒向梁某的方向照了过来,并向其走来。
此时梁某见对方来者不善,且并没有害怕的样子。于是梁某决定先发制人,遂手持藏刀向龚某砍去,龚某被砍伤后。梁某随即要求龚某老实跪下,不许乱动。
随后梁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龚某送医救治。后经鉴定,龚某的身体损伤符合锐器刺切所致,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梁某除支付了龚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外,还赔偿了龚某的经济损失1万,并取得了谅解。
值得注意的是,梁某到案后,始终认为其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很简单,其个人合法财产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其有权作出防卫行为。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梁某还认为,其当时无法判断龚某身上有没有带凶器,更无法确认龚某会不会为了逃脱而做出伤害其生命安全的行为。退一步讲,其只是砍了龚某一刀,也在事后立即拨打120和110,因此其行为并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对于梁某的辩解,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检方认为:
梁某于深夜发现龚某在其家中行窃,在龚某持手电筒照射其,并向其走过来时,为使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持刀捅刺挠龚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适时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龚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并减轻或免除处罚。
检方同时还认为梁某具有几个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的情节:
1、梁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系自首。
2、梁某支付龚某医药费、赔偿龚某1万元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亦能从轻处罚。
3、本案龚某的入室盗窃行为,无论其盗窃所得价值多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亦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因龚某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而引发,即龚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对梁某从轻或减刑处罚。
综上所述,检方认为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建议法院对梁某宣告缓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但若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酌情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认定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采纳检方的建议。即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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