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十一周年# #酒驾案例曝光# 2022年3月23日22时左右,杨某饮酒后驾驶赣GXXX69小型汽车沿社旗县城郊乡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艾尔特幼儿园路段调头时遇正在执勤的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由于杨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带嫌疑人到社旗县人民医院抽血。从送检的杨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0.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社旗交警提示:为了自己、亲属、朋友和公共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朋友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亲朋好友要劝阻酒驾醉驾行为,共同做到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以案释法】铜仁两男子“酒驾”酿祸且获刑,莫拿生命当儿戏!#酒驾醉驾曝光台#
4月1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某某、潘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2 年3 月9 日,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玉屏县朱家场镇行驶至大朱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侧翻入路坎下,1人受伤。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32mg/100ml。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廖某某因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量刑情节,并结合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其罚金予以减少,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潘某驾驶贵D5GXXX小型普通客车到玉屏县田坪镇岩屋口村舒某某家中吃饭,其间潘某饮酒,当晚与朋友到玉屏风情园吃宵夜,次日凌晨1时左右,潘某等人准备回家,因站在路边阻挡了卢某倒车,致使二人发生口角。之后潘某驾驶贵D5GXXX号车搭乘舒某某等人从风情园往平江路方向行驶,行至玉屏县人民医院旁时,与卢某驾驶的贵DT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现场群众报警后,玉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出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潘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潘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8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因曾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铜仁法院
4月1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某某、潘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2 年3 月9 日,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玉屏县朱家场镇行驶至大朱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侧翻入路坎下,1人受伤。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32mg/100ml。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廖某某因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量刑情节,并结合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其罚金予以减少,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潘某驾驶贵D5GXXX小型普通客车到玉屏县田坪镇岩屋口村舒某某家中吃饭,其间潘某饮酒,当晚与朋友到玉屏风情园吃宵夜,次日凌晨1时左右,潘某等人准备回家,因站在路边阻挡了卢某倒车,致使二人发生口角。之后潘某驾驶贵D5GXXX号车搭乘舒某某等人从风情园往平江路方向行驶,行至玉屏县人民医院旁时,与卢某驾驶的贵DT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现场群众报警后,玉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出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潘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潘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8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因曾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铜仁法院
#五大曝光行动# 2021年12月1日15时45分左右,张某君驾驶川R7GXXX号二轮摩托车,由南部县定水镇往蓬安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南部县城金葫路“县人民法院”路段,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张某昌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搭乘梁某某)追尾相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昌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类型:城市道路
事故形态:碰撞运动车辆
事故调查原因:张某君驾驶电动车机动车超速行驶,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足、临危措施不及。张某昌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未购买保险。
道路类型:城市道路
事故形态:碰撞运动车辆
事故调查原因:张某君驾驶电动车机动车超速行驶,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足、临危措施不及。张某昌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未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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