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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就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出具不实证言,他们终被判处刑罚】 https://t.cn/A66FPnCk #因就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出具不实证言,他们终被判处刑罚#(郑州刘臣律师 2019-04-22 23:14)
案情简介: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王某与张某二人之行为应如何评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而该民事诉讼二审胜败诉的关键就在于诉讼时效,故王某、张某在二审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案件最注重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故其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对庭审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并严重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观点: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的证据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并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对于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已经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务必不能有侥幸、儿戏心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进行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触犯刑法。
关于证人作出虚假证言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分别规定了“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及“虚假诉讼罪”。
其中“伪证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中当庭作出虚假证言的,显然不构成此二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证人本人,显然也不可能构成本罪。
“虚假诉讼罪”特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证人并非提起民事诉讼一方,故一般来讲,也难以构成本罪(与他人恶意串通,构成共同犯罪的除外)。
于是,剩下的罪名就只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了,究竟是否构罪,要结合刑法构成要件分析,具体来说,一是看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二是看如何认定其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一、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
有观点认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当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强调言词证据的物体化,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该观点强调言词证据的物体化,认为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
首先,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案件对证据采证过程中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效力高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当庭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高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所以帮助伪造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可能成立本罪,而当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次,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由法庭记录在案的,在经过书记员记录、庭审录音录像后也转化成了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当庭所作证言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并无本质区别。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王某、张某二人在庭审中作虚假证言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本质上就是受当事人指使实施帮助其伪造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是否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在妨害司法罪这一类型的犯罪中,一般是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造成的结果等方面评价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是否是重要、关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足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是否足以影响量刑档次和量刑幅度的升降;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足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败或者使其诉讼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总之,对关键证据的虚假陈述,往往会严重扰乱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并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而该民事诉讼二审胜败诉的关键就在于诉讼时效,故王某、张某在二审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案件最注重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故其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对庭审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并严重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民事案件亦非儿戏,应当尊重客观事实进行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经济交流活动显著增加,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经常需要通过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
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的证据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并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对于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已经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务必不能有侥幸、儿戏心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诚信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触犯刑法。
实事求是的讲,在司法实践中,向王某、张某二人这样,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就诉讼时效等问题出具不实证言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但必须意识到,这种行为是极其危险的,可以说是在死亡的边缘疯狂试探。
最终,王某、张某二人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更多观点,移步公号“刑辩人在路上”。
【因就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出具不实证言,他们终被判处刑罚】 https://t.cn/A66FPnCk #因就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出具不实证言,他们终被判处刑罚#(郑州刘臣律师 2019-04-22 23:14)
案情简介: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王某与张某二人之行为应如何评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而该民事诉讼二审胜败诉的关键就在于诉讼时效,故王某、张某在二审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案件最注重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故其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对庭审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并严重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观点: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的证据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并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对于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已经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务必不能有侥幸、儿戏心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进行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触犯刑法。
关于证人作出虚假证言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分别规定了“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及“虚假诉讼罪”。
其中“伪证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中当庭作出虚假证言的,显然不构成此二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证人本人,显然也不可能构成本罪。
“虚假诉讼罪”特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证人并非提起民事诉讼一方,故一般来讲,也难以构成本罪(与他人恶意串通,构成共同犯罪的除外)。
于是,剩下的罪名就只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了,究竟是否构罪,要结合刑法构成要件分析,具体来说,一是看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二是看如何认定其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一、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
有观点认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当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强调言词证据的物体化,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该观点强调言词证据的物体化,认为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
首先,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案件对证据采证过程中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效力高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当庭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高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所以帮助伪造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可能成立本罪,而当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次,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由法庭记录在案的,在经过书记员记录、庭审录音录像后也转化成了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当庭所作证言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并无本质区别。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王某、张某二人在庭审中作虚假证言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本质上就是受当事人指使实施帮助其伪造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是否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在妨害司法罪这一类型的犯罪中,一般是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造成的结果等方面评价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是否是重要、关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足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是否足以影响量刑档次和量刑幅度的升降;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足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败或者使其诉讼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总之,对关键证据的虚假陈述,往往会严重扰乱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并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而该民事诉讼二审胜败诉的关键就在于诉讼时效,故王某、张某在二审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案件最注重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故其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对庭审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并严重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民事案件亦非儿戏,应当尊重客观事实进行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经济交流活动显著增加,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经常需要通过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
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的证据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并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对于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已经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务必不能有侥幸、儿戏心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诚信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触犯刑法。
实事求是的讲,在司法实践中,向王某、张某二人这样,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就诉讼时效等问题出具不实证言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但必须意识到,这种行为是极其危险的,可以说是在死亡的边缘疯狂试探。
最终,王某、张某二人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更多观点,移步公号“刑辩人在路上”。
张伯礼院士赴上海指导新冠肺炎中医药救治工作
2022年04月21日 审核人:(点击: 83)
4月15日,应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委派,我校名誉校长张伯礼院士飞赴上海,担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赴上海工作组中医专家组组长,负责指导中医药诊疗和救治工作。中医药研究院杨丰文博士同机抵达并担任中医专家组成员。
一到上海,张伯礼院士就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多次主持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上海市中医专家关于上海市方舱医院中医药应用概况等介绍,并对上海市方舱医院中药应用实施方案、上海市方舱医院儿童患者中医药应用实施方案、上海市新冠病毒感染恢复期中医康复用药实施方案等进行研讨修订。
老年患者是治疗的重中之重,特别是有基础疾病的老年患者,病情变化迅速,易转为重症。为了规范老年患者救治方法,张伯礼院士主持制定上海市老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中医药救治工作专家共识,并通过上海市卫健委和中医药局发布。同时召开共识培训会议,对上海市、区定点医院、方舱医院、转运平台中医药工作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每晚7点到9点,上海各定点医院的疑难病例要举行线上讨论会。张伯礼院士坚持参加病例讨论,答疑解惑,对部分疑难病例制定“一人一策”方案提出建议,助力提高上海市疑难重病患者的中医药救治水平。
张伯礼院士指出,要坚持动态清零原则不动摇,中医药救治总体应遵循国家九版方案和上海市制定的方案执行,以确保用药规范和安全。在防治中结合天津经验,要精心照护“一老一小”重点人群,发挥优势,抓预防康复“一头一尾”,全程干预。并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先症而治、截断病势”的作用。同时要建立方舱医院中医治疗、巡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注重院感防护,努力做到零感染。
2022年04月21日 审核人:(点击: 83)
4月15日,应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委派,我校名誉校长张伯礼院士飞赴上海,担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赴上海工作组中医专家组组长,负责指导中医药诊疗和救治工作。中医药研究院杨丰文博士同机抵达并担任中医专家组成员。
一到上海,张伯礼院士就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多次主持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上海市中医专家关于上海市方舱医院中医药应用概况等介绍,并对上海市方舱医院中药应用实施方案、上海市方舱医院儿童患者中医药应用实施方案、上海市新冠病毒感染恢复期中医康复用药实施方案等进行研讨修订。
老年患者是治疗的重中之重,特别是有基础疾病的老年患者,病情变化迅速,易转为重症。为了规范老年患者救治方法,张伯礼院士主持制定上海市老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中医药救治工作专家共识,并通过上海市卫健委和中医药局发布。同时召开共识培训会议,对上海市、区定点医院、方舱医院、转运平台中医药工作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每晚7点到9点,上海各定点医院的疑难病例要举行线上讨论会。张伯礼院士坚持参加病例讨论,答疑解惑,对部分疑难病例制定“一人一策”方案提出建议,助力提高上海市疑难重病患者的中医药救治水平。
张伯礼院士指出,要坚持动态清零原则不动摇,中医药救治总体应遵循国家九版方案和上海市制定的方案执行,以确保用药规范和安全。在防治中结合天津经验,要精心照护“一老一小”重点人群,发挥优势,抓预防康复“一头一尾”,全程干预。并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先症而治、截断病势”的作用。同时要建立方舱医院中医治疗、巡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注重院感防护,努力做到零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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