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心如磐石 圆融一切 寂然独立 逆熵而行】
2017,受恩师之命,和同门一起研究“失败企业案例”。做报告时我的论点是:企业或者项目死亡,有几种原因。1,死于骄傲。2,死于贪婪。3,死于不够敏捷。4,死于经验。前两种是品格,第三种是能力,第四种最让人唏嘘。恩师点点头。
今晨忽然意识到,其实还有一种死亡原因被自己忽略,那就是死于作恶,俗话叫缺“德”。
世界变了,那些从善如流的企业包括西方大企业,越来越缺“德”而不自知了。至于我国企业,又有什么可说的呢?
登顶确实不易,正道向来艰难。永恒不变的确定性确实存在,所以,真有信念者,必心如磐石,以柔和的态度、犀利的逻辑、如炬的眼光,圆融一切,寂然独立,逆熵而行。
2017,受恩师之命,和同门一起研究“失败企业案例”。做报告时我的论点是:企业或者项目死亡,有几种原因。1,死于骄傲。2,死于贪婪。3,死于不够敏捷。4,死于经验。前两种是品格,第三种是能力,第四种最让人唏嘘。恩师点点头。
今晨忽然意识到,其实还有一种死亡原因被自己忽略,那就是死于作恶,俗话叫缺“德”。
世界变了,那些从善如流的企业包括西方大企业,越来越缺“德”而不自知了。至于我国企业,又有什么可说的呢?
登顶确实不易,正道向来艰难。永恒不变的确定性确实存在,所以,真有信念者,必心如磐石,以柔和的态度、犀利的逻辑、如炬的眼光,圆融一切,寂然独立,逆熵而行。
什么样的八字会婚姻不顺
一般八字不顺的标志有
1、男命不现财星,女命不现官星
2、男命财星受克、比劫过旺,女命伤官太旺
3、男命妻星入墓、空亡,女命夫星衰弱
4、八字纯阴纯阳
5、婚姻宫伏呤或是受冲
6、男命正偏财透出,女命官杀透干
婚姻不顺分好几种
第一种:离婚,配偶出轨背叛
第二种:配偶多病都是死亡
第三种:两人关系不和、总是吵架
婚姻出现不顺如何改变
第一:改变性格、态度,学会宽容,在预知有婚灾流年的时候多忍让,便可避免。
第二:从风水着手调理,也就是改变生活的环境,空间。在家中布置大利夫妻感情的风水局,从而避免婚姻不顺。收
一般八字不顺的标志有
1、男命不现财星,女命不现官星
2、男命财星受克、比劫过旺,女命伤官太旺
3、男命妻星入墓、空亡,女命夫星衰弱
4、八字纯阴纯阳
5、婚姻宫伏呤或是受冲
6、男命正偏财透出,女命官杀透干
婚姻不顺分好几种
第一种:离婚,配偶出轨背叛
第二种:配偶多病都是死亡
第三种:两人关系不和、总是吵架
婚姻出现不顺如何改变
第一:改变性格、态度,学会宽容,在预知有婚灾流年的时候多忍让,便可避免。
第二:从风水着手调理,也就是改变生活的环境,空间。在家中布置大利夫妻感情的风水局,从而避免婚姻不顺。收
“偷我的孩子就是在要我的命啊!”云南禄劝,一男子光天化日之下抱走3岁女童,女童父亲为救孩子,上前追赶将对方殴打致死,其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来源:云南高级人民法院)
杨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但由于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孩子,两人跑了许多医院,尝试了很多方法,花了大部分积蓄,终于在四年前,其妻子成功受孕。
不久,杨某的女儿出生,杨某夫妇认为这个孩子是上天赐给他们的礼物,所以两人对孩子悉心照顾,格外珍惜。
就这样,孩子长到了三岁,杨某在当地经营着一所理发店,平日里自己在里面工作,而孩子就在门外玩耍,一直平安无事。
可就在某天中午,醉酒后的李某路过杨某的理发店时,发现在人行道上玩耍的杨某女儿,见其长的漂亮,便生歹心,将其抱起拔腿就跑。
而在店内的杨某经朋友告知女儿被人偷走了,便赶紧追了上去,由于右脚有残疾,杨某追赶了五六十米才追上李某。
杨某在一绿化带内找到李某将其拉出带回。两人走至某舞蹈学校北侧人行道时,遇到赶来的朋友刘某。
刘某确认李某就是抱杨某女儿的男子,杨某遂对李某实施踢打,其间刘某用膝盖踢顶李某胸腹部,杨某打中李某头部致其倒地。
随后两人拨打了报警电话,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刘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后经鉴定,李某因头部受软质钝性外力作用致脑干挫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当场死亡。
杨某知道这个孩子来之不易,所以他一直将孩子看得比自己重要,在孩子受到伤害后,其愤怒的心情可想而知,那么杨某的行为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呢?
对于本案,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其一,杨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理由为,杨某在女儿被李某抱走后,上前进行追赶,由于李某抱走孩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杨某当然可以对此进行防卫。
至于其行为是否过当,李某在生前曾大量饮酒,且根据其医院同事所言,其经常吃一种叫做速效救心丸的药物,在案件发生之前,李某还曾从酒店台阶上摔下来过。
因此,根据上述迹象表明,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杨某的行为跟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关系,杨某的防卫行为顶多起到了一定的辅助的作用,其防卫手段和防卫力度均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因此,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杨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理由为,杨某在将李某拉回理发店的过程中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倒地后死亡,有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由于李某的行为尚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因此,杨某不具有无限防卫权。
杨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三,杨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理由为,杨某在追赶李某的过程中,李某在发现自己被追赶过后,已经将其女儿放下,此时,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杨某抓获。
杨某在将其带至理发店过程中,李某也并未进行反抗,杨某主观上基于泄愤的目的,对李某实施殴打致其死亡。
由于李某先前的不法侵害已经消失,杨某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杨某的行为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在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就本人而言,我比较偏向于第三种观点,由于李某已经被杨某控制,可以将其行为看作是一种扭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将正在实施犯罪的罪犯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被扭送人有反抗行为的,应当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
可见,被扭送者只有在反抗的情形下,才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杨某将其殴打致死,其伤害的故意不言而喻。
最终,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0000元。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你支持哪种观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来源:云南高级人民法院)
杨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但由于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孩子,两人跑了许多医院,尝试了很多方法,花了大部分积蓄,终于在四年前,其妻子成功受孕。
不久,杨某的女儿出生,杨某夫妇认为这个孩子是上天赐给他们的礼物,所以两人对孩子悉心照顾,格外珍惜。
就这样,孩子长到了三岁,杨某在当地经营着一所理发店,平日里自己在里面工作,而孩子就在门外玩耍,一直平安无事。
可就在某天中午,醉酒后的李某路过杨某的理发店时,发现在人行道上玩耍的杨某女儿,见其长的漂亮,便生歹心,将其抱起拔腿就跑。
而在店内的杨某经朋友告知女儿被人偷走了,便赶紧追了上去,由于右脚有残疾,杨某追赶了五六十米才追上李某。
杨某在一绿化带内找到李某将其拉出带回。两人走至某舞蹈学校北侧人行道时,遇到赶来的朋友刘某。
刘某确认李某就是抱杨某女儿的男子,杨某遂对李某实施踢打,其间刘某用膝盖踢顶李某胸腹部,杨某打中李某头部致其倒地。
随后两人拨打了报警电话,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刘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后经鉴定,李某因头部受软质钝性外力作用致脑干挫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当场死亡。
杨某知道这个孩子来之不易,所以他一直将孩子看得比自己重要,在孩子受到伤害后,其愤怒的心情可想而知,那么杨某的行为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呢?
对于本案,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其一,杨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理由为,杨某在女儿被李某抱走后,上前进行追赶,由于李某抱走孩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杨某当然可以对此进行防卫。
至于其行为是否过当,李某在生前曾大量饮酒,且根据其医院同事所言,其经常吃一种叫做速效救心丸的药物,在案件发生之前,李某还曾从酒店台阶上摔下来过。
因此,根据上述迹象表明,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杨某的行为跟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关系,杨某的防卫行为顶多起到了一定的辅助的作用,其防卫手段和防卫力度均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因此,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杨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理由为,杨某在将李某拉回理发店的过程中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倒地后死亡,有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由于李某的行为尚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因此,杨某不具有无限防卫权。
杨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三,杨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理由为,杨某在追赶李某的过程中,李某在发现自己被追赶过后,已经将其女儿放下,此时,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杨某抓获。
杨某在将其带至理发店过程中,李某也并未进行反抗,杨某主观上基于泄愤的目的,对李某实施殴打致其死亡。
由于李某先前的不法侵害已经消失,杨某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杨某的行为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在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就本人而言,我比较偏向于第三种观点,由于李某已经被杨某控制,可以将其行为看作是一种扭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将正在实施犯罪的罪犯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被扭送人有反抗行为的,应当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
可见,被扭送者只有在反抗的情形下,才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杨某将其殴打致死,其伤害的故意不言而喻。
最终,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0000元。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你支持哪种观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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