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公告
经上级领导批准,谢过城街建设工程佛光路至博阳路(佛光路至天烛峰路、天烛峰路至明堂路、明堂路至博阳路),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24日进行封闭施工。施工期间,过往车辆请严格遵照交通标志及指示牌绕行,服从现场安全保通人员指挥。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泰安爆料##泰安头条##泰安##惠游泰安##中级车的智能标杆#
经上级领导批准,谢过城街建设工程佛光路至博阳路(佛光路至天烛峰路、天烛峰路至明堂路、明堂路至博阳路),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24日进行封闭施工。施工期间,过往车辆请严格遵照交通标志及指示牌绕行,服从现场安全保通人员指挥。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泰安爆料##泰安头条##泰安##惠游泰安##中级车的智能标杆#
两年前,我仍然被拘留。这不是在翻旧帐吗?“在山东省泰安市,警方发现尹先生两年多前与女儿孙先生有不当交易,决定拘留他15天,并处以5000元罚款。尹先生拒绝并上诉法院撤销该决定。
(来源: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清理案件的过程中,警方发现两年前的9月有一张纸条。孙某曾供认,当年6月,他以200元的价格与尹某达成非法交易,并在同一天在一家酒店内实施了非法行为。
在找到这条索赔线后,经过调查,尹先生的违法行为没有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为了纠正错误,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警方立即立案调查。
警方按照程序传唤了尹先生。在调查过程中,尹先生承认两年前他与孙先生进行了非法交易,并应警方要求确认了孙先生的身份。
经过调查,警方认为尹先生的非法行为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方对尹先生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在,尹先生慌乱了。他是一名银行雇员。他不知道如果传给部队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匆忙中,他开始弥补自己的法律知识。
尹先生认为他已经承认了与孙先生的交易,以及证人和网上记录。事实很清楚。没有办法推翻它,所以他必须从法律程序开始。
于是,他买了一本《公安行政处罚法》,开始深入研究。
在这项研究中,他真的找到了救命稻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予处罚。
尹先生一看,法律就明确规定他在六个月内不会受到惩罚,但他从事非法交易已经两年多了,必须被拘留。这不是在翻旧帐!我认为这个旧账户是非法的。
因此尹先生申请复议,但复议失败。但他并不气馁,决定上法庭寻求正义。投诉将警方告上法庭。
在审判期间,警方驳斥了尹先生的诉讼理由。警方认为尹先生在两年前的6月与孙先生有交易。同年9月,当警方调查孙先生的其他案件时,孙先生在6月解释了与尹先生的交易事实。
就时间而言,警方在尹先生违法行为三个月后发现了他的违法事实,但当时没有调查和处理。
但是,公安行政处罚法的声明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之前不会受到处罚。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尹先生被处罚但未被处罚,案件及时立案调查,属于行政机关积极纠正,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查期间的规定。
在审理此案后,法院支持警方的观点,即尹先生的非法行为是在三个月后被发现的,并且没有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警方对尹先生的处罚并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维持了警方的处罚决定。老尹的呼吁没有得到支持。毕竟,他被拘留了15天。
为了保护笼内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然而,行政程序绝不是为了保护那些违法不想受到惩罚的人,试图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制裁。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一个影响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的陈述权和辩护权就没有保障,也没有告知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然后,行政违法行为往往被认定为重大程序违法行为,由于程序合法性的丧失而被撤销。
但是,如一些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的程序性缺陷,如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笔误、轻微逾期处理、文件不规范等程序性问题,法院通常认为这些行为存在程序缺陷,在确认违规行为后不会撤销处罚决定。
就像本案中的尹先生一样,当我们进行非法交易时,我们不会考虑当我们被家人和单位知道后会发生什么后果。
违法行为被发现并面临惩罚后,他开始担心。想想如何解决接下来的一系列后遗症。
此外,尹先生的解决方案不是反思自己的错误,而是通过寻找法律漏洞逃避惩罚。
这起案件的结果也证明,这种做法是徒劳的,依法惩处不会减少。
如果尹先生事后能够反省自己的错误,真诚地忏悔,而不是增加错误,我相信他的单位和家人会酌情原谅他的错误。
对此有什么看法?
欢迎评论区留言。
(来源: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清理案件的过程中,警方发现两年前的9月有一张纸条。孙某曾供认,当年6月,他以200元的价格与尹某达成非法交易,并在同一天在一家酒店内实施了非法行为。
在找到这条索赔线后,经过调查,尹先生的违法行为没有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为了纠正错误,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警方立即立案调查。
警方按照程序传唤了尹先生。在调查过程中,尹先生承认两年前他与孙先生进行了非法交易,并应警方要求确认了孙先生的身份。
经过调查,警方认为尹先生的非法行为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方对尹先生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在,尹先生慌乱了。他是一名银行雇员。他不知道如果传给部队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匆忙中,他开始弥补自己的法律知识。
尹先生认为他已经承认了与孙先生的交易,以及证人和网上记录。事实很清楚。没有办法推翻它,所以他必须从法律程序开始。
于是,他买了一本《公安行政处罚法》,开始深入研究。
在这项研究中,他真的找到了救命稻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予处罚。
尹先生一看,法律就明确规定他在六个月内不会受到惩罚,但他从事非法交易已经两年多了,必须被拘留。这不是在翻旧帐!我认为这个旧账户是非法的。
因此尹先生申请复议,但复议失败。但他并不气馁,决定上法庭寻求正义。投诉将警方告上法庭。
在审判期间,警方驳斥了尹先生的诉讼理由。警方认为尹先生在两年前的6月与孙先生有交易。同年9月,当警方调查孙先生的其他案件时,孙先生在6月解释了与尹先生的交易事实。
就时间而言,警方在尹先生违法行为三个月后发现了他的违法事实,但当时没有调查和处理。
但是,公安行政处罚法的声明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之前不会受到处罚。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尹先生被处罚但未被处罚,案件及时立案调查,属于行政机关积极纠正,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查期间的规定。
在审理此案后,法院支持警方的观点,即尹先生的非法行为是在三个月后被发现的,并且没有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警方对尹先生的处罚并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维持了警方的处罚决定。老尹的呼吁没有得到支持。毕竟,他被拘留了15天。
为了保护笼内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然而,行政程序绝不是为了保护那些违法不想受到惩罚的人,试图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制裁。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一个影响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的陈述权和辩护权就没有保障,也没有告知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然后,行政违法行为往往被认定为重大程序违法行为,由于程序合法性的丧失而被撤销。
但是,如一些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的程序性缺陷,如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笔误、轻微逾期处理、文件不规范等程序性问题,法院通常认为这些行为存在程序缺陷,在确认违规行为后不会撤销处罚决定。
就像本案中的尹先生一样,当我们进行非法交易时,我们不会考虑当我们被家人和单位知道后会发生什么后果。
违法行为被发现并面临惩罚后,他开始担心。想想如何解决接下来的一系列后遗症。
此外,尹先生的解决方案不是反思自己的错误,而是通过寻找法律漏洞逃避惩罚。
这起案件的结果也证明,这种做法是徒劳的,依法惩处不会减少。
如果尹先生事后能够反省自己的错误,真诚地忏悔,而不是增加错误,我相信他的单位和家人会酌情原谅他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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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22泰安两会# 【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三次会议】26日下午,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举行。主席团常务主席杨洪涛、唐福泉、于瑞波、张书盈、王淑玲、刘学保、曹步山、辛海明、朱杰在主席台就坐。
唐福泉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大会秘书处关于代表对各项候选人和市十八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酝酿讨论情况的汇报;听取并表决通过了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泰安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计划(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关于泰安市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预算(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听取并表决通过了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所提议案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举手表决的形式通过了提交全体代表审议的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泰安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泰安市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预算的决议(草案)、关于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中乾)https://t.cn/A66zuiKC
唐福泉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大会秘书处关于代表对各项候选人和市十八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酝酿讨论情况的汇报;听取并表决通过了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泰安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计划(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关于泰安市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预算(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听取并表决通过了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所提议案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举手表决的形式通过了提交全体代表审议的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泰安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泰安市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预算的决议(草案)、关于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中乾)https://t.cn/A66zui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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