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了法硕后听法考 四要件两阶层我晕了[揣手]
10岁的狗蛋想追求20岁的小芳,偷了一个苹果手机送给她,小芳知晓狗蛋送她的手机是偷来的,仍收下手机,小芳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按照四要件分析,10岁的狗蛋不是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直接无罪,那么狗蛋偷的手机就不能算犯罪所得,小芳将手机收下就不能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合理,小芳明知这是偷来的贵重物品,且责任年龄也够,那怎么说明才能在体系上逻辑自洽呢?
按照两阶层分析就可以,两阶层的行为主体不要求具有责任能力责任年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行为主体的一个要件,而是主观责任阶层一个责任阻却事由,是一个排除可谴责性的要件
因此,从客观违法阶层上看,狗蛋是合格的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没有违法阻却事由,那么狗蛋客观上就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属于违法阶层上的“犯罪”,手机也属于“犯罪”所得,只是因为狗蛋在主观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对其最终不做犯罪处理,但小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柏神yyds[揣手]
10岁的狗蛋想追求20岁的小芳,偷了一个苹果手机送给她,小芳知晓狗蛋送她的手机是偷来的,仍收下手机,小芳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按照四要件分析,10岁的狗蛋不是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直接无罪,那么狗蛋偷的手机就不能算犯罪所得,小芳将手机收下就不能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合理,小芳明知这是偷来的贵重物品,且责任年龄也够,那怎么说明才能在体系上逻辑自洽呢?
按照两阶层分析就可以,两阶层的行为主体不要求具有责任能力责任年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行为主体的一个要件,而是主观责任阶层一个责任阻却事由,是一个排除可谴责性的要件
因此,从客观违法阶层上看,狗蛋是合格的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没有违法阻却事由,那么狗蛋客观上就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属于违法阶层上的“犯罪”,手机也属于“犯罪”所得,只是因为狗蛋在主观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对其最终不做犯罪处理,但小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柏神yyds[揣手]
狗蛋怀疑老婆小芳和隔壁老孟有染,跟老婆说出差,但提前在一个月黑风高夜突然悄悄回到家,并约兄弟张三一起捉奸,约定两人一起把这对狗男女打成轻微伤。狗蛋看到客厅茶几上赫然躺着象征着老孟身份的欧米茄,怒火中烧,遂伙同张三踹卧室门而入,狗蛋由于过于愤怒,没控制好力度,把老孟打成多处肋骨骨折等伤势,构成重伤。狗蛋逼迫小芳写下净身出户、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离婚协议。逼迫老孟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费、向老孟的老婆的保密费,其中10万元当场转账,另外10万元写了欠条。老孟落荒而逃,可是发现忘记带钥匙,不想光着身子叫门被老婆发现,因为他是趁老婆睡着串门到狗蛋家的。遂欲从阳台窗户潜逃回家,但摔成腿骨折构成重伤。这时二楼的邻居以为从狗蛋家阳台掉下来的男子肯定是狗蛋了,早就对狗蛋不爽了,因为作为三楼的狗蛋平时太吵了,总是半夜放音响。于是看着阳台被台风吹得摇摇欲坠的花盆发呆,任由花盆掉到狗蛋头上,砸死了。
张三看到客厅欧米茄,觉得就是个地摊货嘛,就据为己有,扔给儿子张小三当玩具了。事后查明欧米茄是老孟公开盗窃而得的贵重财产。
毛毛是男同,路过被花盆砸死的老孟,发现此男骨骼清奇,赤身裸体,颇为诱惑,遂把老孟那啥了,可是却意外地起到了心肺复苏的效果,老孟竟然复活了!这可把毛毛吓坏了,遂把老孟从楼道门口的路上拉到了人迹罕至的花园树丛里。
天亮了,有个早起的老大爷遛狗,狼狗,没栓狗绳子的狼狗,高大威猛的狼狗嗅了嗅老孟,老孟一睁眼,吓死了,这回是真的挂了。
请分析本案中每个主角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张三看到客厅欧米茄,觉得就是个地摊货嘛,就据为己有,扔给儿子张小三当玩具了。事后查明欧米茄是老孟公开盗窃而得的贵重财产。
毛毛是男同,路过被花盆砸死的老孟,发现此男骨骼清奇,赤身裸体,颇为诱惑,遂把老孟那啥了,可是却意外地起到了心肺复苏的效果,老孟竟然复活了!这可把毛毛吓坏了,遂把老孟从楼道门口的路上拉到了人迹罕至的花园树丛里。
天亮了,有个早起的老大爷遛狗,狼狗,没栓狗绳子的狼狗,高大威猛的狼狗嗅了嗅老孟,老孟一睁眼,吓死了,这回是真的挂了。
请分析本案中每个主角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考# 小哥哥,看看我——柏神的主观题考点精讲课第一部分他说了一个案例:
1,狗蛋对小芳念念不忘,晚上摸黑进入她的房间想对其进行(QJ),结束之后发现是小芳的女儿。柏神说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狗蛋主观上的实施对象是小芳并非女儿。
在共同犯罪(一)中说了一个案例:
2,甲教唆乙QJ丙,乙摸黑进去宿舍,丙不在,结果乙把丙QJ了。柏神说是对象错误,不影响乙的犯罪既遂成立。
我想问问为什么案例12的区别在哪里?为什么是一个无罪一个有罪?????????
1,狗蛋对小芳念念不忘,晚上摸黑进入她的房间想对其进行(QJ),结束之后发现是小芳的女儿。柏神说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狗蛋主观上的实施对象是小芳并非女儿。
在共同犯罪(一)中说了一个案例:
2,甲教唆乙QJ丙,乙摸黑进去宿舍,丙不在,结果乙把丙QJ了。柏神说是对象错误,不影响乙的犯罪既遂成立。
我想问问为什么案例12的区别在哪里?为什么是一个无罪一个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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