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干皮敏感肌,这阵子皮肤无又开始跟我闹脾气了,一是因为春天风大,天太干燥了,而且又经常戴口罩,闷得皮肤很不舒服,就更容易泛红敏感,我觉得护肤还是要按照皮肤需要来,根据某个时期的肤况更换适合的产品,那这时候我又换上了科颜氏高保湿面霜,以及修丽可色修精华,还有菲洛嘉面膜是我熬夜必备小伙伴了。
科颜氏高保湿面霜,应该说是我的老盆友了,作为一个万年大干皮,我都记不清用过多少瓶高保湿面霜了。我是皮肤干燥、不稳定的时候,早晚都会用它,真的很喜欢它的使用感,舒服极了,涂抹开来是那种特别顺滑的霜状,延展性很好,有种非常丝滑细腻的感觉,虽然是面霜,但是丝毫不会觉得粘腻有负担。
用之前皮肤有明显因为干燥、敏感产生的泛红,用完之后改善了不少。干巴巴的皮肤立刻会变得润润的,Q弹很饱满。我平时洗完澡后,觉得脸很紧绷,用完它就有种给皮肤喝饱水的感觉,连干纹都基本看不见了,保湿滋润的效果真的蛮强大的。
高保湿面霜除了保湿效果很好,其实还有修复肌肤屏障的功效,坚持使用会让皮肤更加强韧健康。
修丽可色修精华美版,这款精华我是在皮肤比较敏感,特别是有痘痘的时候拿来用的,不一定要用在全脸,可以用在发炎的皮肤上,会让皮肤炎症减轻一些。它这款美版其实是有点黏黏的,所以使用完这个精华要等多一会儿再进行下一个护肤步骤哦。
菲洛嘉十全大补面膜,停用了一段时间再用,又一次真香了,用完即使熬夜,第二天皮肤看起来依然饱满,看起来肤色也不会暗沉蜡黄,摸起来润润的。
以上就是今日分享啦,反正大家不妨趁这阵子好好护肤吧,等到春暖花开时,露出个水嫩嫩的小脸儿出去玩耍呀!微博时尚
#化妆攻略#
科颜氏高保湿面霜,应该说是我的老盆友了,作为一个万年大干皮,我都记不清用过多少瓶高保湿面霜了。我是皮肤干燥、不稳定的时候,早晚都会用它,真的很喜欢它的使用感,舒服极了,涂抹开来是那种特别顺滑的霜状,延展性很好,有种非常丝滑细腻的感觉,虽然是面霜,但是丝毫不会觉得粘腻有负担。
用之前皮肤有明显因为干燥、敏感产生的泛红,用完之后改善了不少。干巴巴的皮肤立刻会变得润润的,Q弹很饱满。我平时洗完澡后,觉得脸很紧绷,用完它就有种给皮肤喝饱水的感觉,连干纹都基本看不见了,保湿滋润的效果真的蛮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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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家孩子8岁开始学打排球,已经有5年了,每次的训练都是那么的认真,去年因疫情影响转学籍被耽误了,前几天刚接到体育老师电话,说孩子没有学籍参加不了省运会比赛,让我们家长想办法。该想的办法我们都想了,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又能有什么好办,难道现在的学籍都是让家长找关系转吗?我现在束手无策请大家帮我看看有什么好办法!真不想13岁小孩心里受到伤害。谢谢大家。
我这里有一个案例:(2017)京01行终277号,案件事实比较清晰,主要就是原告因论文抄袭被北大撤销了博士学位,原被告双方对于论文抄袭这个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北大做出的撤销学位处分是否符合程序正义。
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个判决书写的真的非常有水平,尤其其中关于程序正义的部分,思路清晰,法理依据明晰。
类比郑爽提告的这一系列案件,关于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媒体对所谓“劣迹艺人”采取的类行政处罚的措施,在实体和程序上有无瑕疵,如何平衡社会道德评价和公民个人权益,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以下为判决书中部分节选: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二、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三、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关于焦点一,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以不遵守。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是在法律未对正当程序原则设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就履行正当程序的具体方式作出选择。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关于焦点二,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譬如,行政处罚法在设定处罚听证程序时就明确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由调查小组进行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正当程序。北京大学对此程序问题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作为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具体法律条款的指向是不存争议的。唯有此,相对人才能确定行政机关的确切意思表示,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公众也能据此了解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逻辑,进而增进对于相关法律条款含义的理解,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指引、教育功能。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而上述法律规范的条款众多,相对人难以确定北京大学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个判决书写的真的非常有水平,尤其其中关于程序正义的部分,思路清晰,法理依据明晰。
类比郑爽提告的这一系列案件,关于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媒体对所谓“劣迹艺人”采取的类行政处罚的措施,在实体和程序上有无瑕疵,如何平衡社会道德评价和公民个人权益,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以下为判决书中部分节选: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二、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三、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关于焦点一,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以不遵守。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是在法律未对正当程序原则设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就履行正当程序的具体方式作出选择。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关于焦点二,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譬如,行政处罚法在设定处罚听证程序时就明确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由调查小组进行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正当程序。北京大学对此程序问题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作为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具体法律条款的指向是不存争议的。唯有此,相对人才能确定行政机关的确切意思表示,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公众也能据此了解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逻辑,进而增进对于相关法律条款含义的理解,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指引、教育功能。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而上述法律规范的条款众多,相对人难以确定北京大学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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