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来劝架的,这也要判刑?”广东广州,一男子得知同学因妻子出轨问题发生争吵后,遂前往劝阻。夫妻俩在楼梯口发生争执过程中,男子失手导致同学滚下楼梯后身亡,事后男子赔偿80万给同学妻子,仍被判有期徒刑。
(案例: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邓某与黄某是大学同学,还在同一宿舍生活了几年,因此二人关系非常好,毕业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着联系。
案发当天,邓某在得知黄某因妻子与同事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欲离婚后,驱车从另外一个城市来到汕尾,准备安慰并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可不曾想,邓某刚到黄某家门口,还没进屋就听见夫妻二人正在发生争吵的声音,邓某等了好久才见房门打开。可是打开房门的原因,并不是给邓某开门,而是妻子郑某已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才开门的。
黄某随即追出门外欲阻止手提行李箱的妻子离开时,与妻子发生了厮打,邓某见状则上前拉开双方,可就在邓某在出手推开双方时,黄某因失足踩空了楼梯阶而意外滚到了楼梯平台,并导致黄某头部大量流血。
邓某随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受伤后的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黄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后,于次日身亡。后经鉴定,黄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导致的。
案发后,检方认为,邓某虽然没有伤害黄某身体的故意,但其因过失导致黄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其却因自信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他人死亡事实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罪的行为上主观上是存在“过失”,并非“故意”的。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邓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是一种积极补救的表现,在法律上是一种可从轻情节。而且,邓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邓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等,并综合本案的案情,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宣判前,邓某赔偿了黄某
妻子8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亦是邓某能够被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或其家属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由于邓某的原因导致了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本应判处其民事赔偿黄某家属经济损失的,只是由于其在事前已经赔偿了,因此家属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认为,对于邓某来说,他是不是有点懵呢?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邓某与黄某是大学同学,还在同一宿舍生活了几年,因此二人关系非常好,毕业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着联系。
案发当天,邓某在得知黄某因妻子与同事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欲离婚后,驱车从另外一个城市来到汕尾,准备安慰并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可不曾想,邓某刚到黄某家门口,还没进屋就听见夫妻二人正在发生争吵的声音,邓某等了好久才见房门打开。可是打开房门的原因,并不是给邓某开门,而是妻子郑某已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才开门的。
黄某随即追出门外欲阻止手提行李箱的妻子离开时,与妻子发生了厮打,邓某见状则上前拉开双方,可就在邓某在出手推开双方时,黄某因失足踩空了楼梯阶而意外滚到了楼梯平台,并导致黄某头部大量流血。
邓某随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受伤后的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黄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后,于次日身亡。后经鉴定,黄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导致的。
案发后,检方认为,邓某虽然没有伤害黄某身体的故意,但其因过失导致黄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其却因自信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他人死亡事实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罪的行为上主观上是存在“过失”,并非“故意”的。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邓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是一种积极补救的表现,在法律上是一种可从轻情节。而且,邓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邓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等,并综合本案的案情,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宣判前,邓某赔偿了黄某
妻子8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亦是邓某能够被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或其家属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由于邓某的原因导致了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本应判处其民事赔偿黄某家属经济损失的,只是由于其在事前已经赔偿了,因此家属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认为,对于邓某来说,他是不是有点懵呢?欢迎大家讨论!
“我只是来劝架的,这也要判刑?”广东汕尾,一男子得知同学因妻子出轨问题发生争吵后,遂前往劝阻。夫妻俩在楼梯口发生争执过程中,男子失手导致同学滚下楼梯后身亡,事后男子赔偿80万给同学妻子,仍被判有期徒刑。
(案例: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邓某与黄某是大学同学,还在同一宿舍生活了几年,因此二人关系非常好,毕业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着联系。
案发当天,邓某在得知黄某因妻子与同事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欲离婚后,驱车从另外一个城市来到汕尾,准备安慰并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可不曾想,邓某刚到黄某家门口,还没进屋就听见夫妻二人正在发生争吵的声音,邓某等了好久才见房门打开。可是打开房门的原因,并不是给邓某开门,而是妻子郑某已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才开门的。
黄某随即追出门外欲阻止手提行李箱的妻子离开时,与妻子发生了厮打,邓某见状则上前拉开双方,可就在邓某在出手推开双方时,黄某因失足踩空了楼梯阶而意外滚到了楼梯平台,并导致黄某头部大量流血。
邓某随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受伤后的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黄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后,于次日身亡。后经鉴定,黄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导致的。
案发后,检方认为,邓某虽然没有伤害黄某身体的故意,但其因过失导致黄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其却因自信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他人死亡事实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罪的行为上主观上是存在“过失”,并非“故意”的。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邓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是一种积极补救的表现,在法律上是一种可从轻情节。而且,邓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邓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等,并综合本案的案情,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宣判前,邓某赔偿了黄某
妻子8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亦是邓某能够被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或其家属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由于邓某的原因导致了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本应判处其民事赔偿黄某家属经济损失的,只是由于其在事前已经赔偿了,因此家属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认为,对于邓某来说,他是不是有点懵呢?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邓某与黄某是大学同学,还在同一宿舍生活了几年,因此二人关系非常好,毕业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着联系。
案发当天,邓某在得知黄某因妻子与同事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欲离婚后,驱车从另外一个城市来到汕尾,准备安慰并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可不曾想,邓某刚到黄某家门口,还没进屋就听见夫妻二人正在发生争吵的声音,邓某等了好久才见房门打开。可是打开房门的原因,并不是给邓某开门,而是妻子郑某已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才开门的。
黄某随即追出门外欲阻止手提行李箱的妻子离开时,与妻子发生了厮打,邓某见状则上前拉开双方,可就在邓某在出手推开双方时,黄某因失足踩空了楼梯阶而意外滚到了楼梯平台,并导致黄某头部大量流血。
邓某随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受伤后的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黄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后,于次日身亡。后经鉴定,黄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导致的。
案发后,检方认为,邓某虽然没有伤害黄某身体的故意,但其因过失导致黄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其却因自信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他人死亡事实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罪的行为上主观上是存在“过失”,并非“故意”的。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邓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是一种积极补救的表现,在法律上是一种可从轻情节。而且,邓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邓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等,并综合本案的案情,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宣判前,邓某赔偿了黄某
妻子8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亦是邓某能够被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或其家属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由于邓某的原因导致了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本应判处其民事赔偿黄某家属经济损失的,只是由于其在事前已经赔偿了,因此家属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认为,对于邓某来说,他是不是有点懵呢?欢迎大家讨论!
怎么我们杨老板突然对我说这话,突然对我好啦,话风变啦,而且还提到了美美老师,又感觉有点奇怪耶,不会是吃醋吧,怀疑我和什么许联系吧,我没那么无聊闲工夫,早已经不联系,可是我已经不打算回广东啦,只要过得好,回广东干什么,为什么要回广东,那边只是我长大的地方,又不是我家,又不是非要在广东才能生存活下去,我只是想要一个广东深圳大学毕业证而已,所以才报考了哪所学校,其实我更喜欢北京,我觉得比广东更繁华,因为我Mom挺喜欢北京的,也有点喜欢上海,但是感觉那边太勾心斗角啦,而且我现在也很专一,不那么渴望期待得到谁啦,只想过好自己,也不和谁联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