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总今天真的遭了罪,去医院体检,做影像检查的时候因为医生/护士操作机器失误,被2个护士白白按压了20几分钟也没拍成片,直到另一个女医生来了后才发现了问题(这个时候我已经很火大了,因为闹总的状态真的很痛苦),重新检查的过程中,又有一个男医生进房间拿东西弄出了很大的噪音,把闹总吓到拼命挣扎攻击护士然后失禁......这时的我疯狂的向这位男医生嘶吼咆哮着甚至想对他动手,我实在无法理解为什么做个简单的体检却状况百出,猫咪对外部环境的应激反应有多严重他们应该比我更清楚,我实在是不理解,这还是我最信任的一家宠物医院
事后冷静下来,向那位男医生道了歉,也回绝了医院给出的费用打折的解决方案支付了全部费用,但我还是要提醒养宠人,宠物体检的时候一定要全程陪在身边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这件事给我和闹总带来的阴影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来释怀,而下一次体检,我真的不知道该带闹总去哪里了
事后冷静下来,向那位男医生道了歉,也回绝了医院给出的费用打折的解决方案支付了全部费用,但我还是要提醒养宠人,宠物体检的时候一定要全程陪在身边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这件事给我和闹总带来的阴影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来释怀,而下一次体检,我真的不知道该带闹总去哪里了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世界读书日·荐读#
悦享诗选
流水随笔·我读华兹华斯
文/悦享
《不朽的兆象》
文/华兹华斯
译/王佐良
尽管什么也难把时光颠倒,
追不回草的灿烂和花的荣誉,
我们却不悲伤,宁可培养
我们还剩下的力量;
力量也在那最初的同情心,
一旦同情就永难无情;
力量也在那苦难中涌现的思想,
它能抚慰心上的创伤;
也在那看能够看穿死亡的信念,
也在即带来了沉思之心的时光。
对于注视过人间生死的眼睛,
落日周围的云也染上了
庄严的颜色,显得深沉。
又一场比赛过去了,又一些人得胜了。
感谢有人心使我们能够生存,
感谢它的温柔,喜悦和恐惧,
我看最低微的鲜花都有思想,
但深藏在眼泪达不到的地方。
诗人在诗中的最后两句是这首诗的诗眼,也是诗人力尽沧桑 的感叹。
所谓命运,不过是诗人遵从他自己的灵魂追求,人心是一个最见征的壁垒,没有什么东西能够真正摧毁诗人当初的信念。在诗人看来:这个世界是清晰明了的,爱和宽容,依然真诚、安静、理性、干净。不管人生多么惨烈,在残破的心灵上坚定顽强地站立成一尊塑像,这是诗人对人生最为壮美的赞歌:
我看最低微的鲜花都有思想,
但深藏在眼泪达不到的地方。
200多年前的华兹华斯,曾经和柯勒律治、骚塞三人定居于英国北部的昆布兰湖区,三人都是英国的“桂冠诗人”。他们常常在一起散步,遁迹山水,崇尚真实与自然,以诗文歌颂山水,被拜伦、雪莱说他们是“湖畔派”,“湖畔诗人”的称谓由此而来。
品读他的诗,要反复读几次后才能感悟诗人融入自然及诗人意识到的外界自然的道德力量,即境界 ,尽管这种境界不是万般沉寂,一片澄明,在绿色的山水之间,在充满梦幻的山谷,诗人看到了自己,与自己对话,随着自己的心灵去探索未知。
在诗人的代表作中,《丁登寺》这首诗是他的一首重要代表作品,丁登寺是英格兰西部怀河岸边的一座中世纪寺院,1793年华兹华斯曾经去那里游览,1798年又和妹妹多萝西一起来,五年时间,再次重游,物是人非,感慨至深,目睹河水,听到水声,诗人顺从自己的内心,将心中的呐喊平息下来(这五年是华兹华斯一生中最难熬、思想震荡最剧烈的时期,曾经为法国革命激情澎拜。五年后物是人非,诗人的心遭受重击,崩溃。)
重游丁登寺,此时的丁登寺已经是一座破败不堪的寺院,目赌怀河两岸的景色,感概万千,回去后写了这首《丁登寺》(全诗并没有恪守韵律格式),他釆用素体诗的格式,每行用五个长短格音步,十个音节组成。每首行数不拘,不押韵。(莎士比亚戏剧也是大多数釆用素体诗写成。)
诗人的一贯想象和情感的自然发生,与周围环境的田舍、树丛、炊烟、河水,融合一起,想象万物有灵,想象栖息林间的流浪汉(自己)在取暖,想象隐士(自己)在冥想。诗人站在这里,真的感受到有一种别样的孤独慢慢地在心里滋生。
一次又一次重新品读这首诗,掩卷静思,诗,远远不止于语言,也不取决于节奏,华兹华斯的诗努力达到了,就是这种看似平实的语言营造出来的浑厚隽永的诗意,品读他的诗歌首先需要的不是语感,是心灵,平静,感悟。
慢慢品读,细细体味诗人华兹华斯这首诗中的丁登寺,会发现,丁登寺就是诗人所构建的乌托邦。正如他的一生,安居湖畔,逍遥歌吟,为自己营造一个与世无争的乌托邦,必须承认,他的同胞妹妹一直与他生活在一起,正是妹妹,帮助了他度过了濒临崩溃的边缘,度过了那段心理危机,从妹妹身上他发现了自己身上失去的纯真和美好,在诗的最后不自觉地流露了出来。对妹妹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22.02.21第一稿
(摄影:悦享) https://t.cn/z8AtMOE
悦享诗选
流水随笔·我读华兹华斯
文/悦享
《不朽的兆象》
文/华兹华斯
译/王佐良
尽管什么也难把时光颠倒,
追不回草的灿烂和花的荣誉,
我们却不悲伤,宁可培养
我们还剩下的力量;
力量也在那最初的同情心,
一旦同情就永难无情;
力量也在那苦难中涌现的思想,
它能抚慰心上的创伤;
也在那看能够看穿死亡的信念,
也在即带来了沉思之心的时光。
对于注视过人间生死的眼睛,
落日周围的云也染上了
庄严的颜色,显得深沉。
又一场比赛过去了,又一些人得胜了。
感谢有人心使我们能够生存,
感谢它的温柔,喜悦和恐惧,
我看最低微的鲜花都有思想,
但深藏在眼泪达不到的地方。
诗人在诗中的最后两句是这首诗的诗眼,也是诗人力尽沧桑 的感叹。
所谓命运,不过是诗人遵从他自己的灵魂追求,人心是一个最见征的壁垒,没有什么东西能够真正摧毁诗人当初的信念。在诗人看来:这个世界是清晰明了的,爱和宽容,依然真诚、安静、理性、干净。不管人生多么惨烈,在残破的心灵上坚定顽强地站立成一尊塑像,这是诗人对人生最为壮美的赞歌:
我看最低微的鲜花都有思想,
但深藏在眼泪达不到的地方。
200多年前的华兹华斯,曾经和柯勒律治、骚塞三人定居于英国北部的昆布兰湖区,三人都是英国的“桂冠诗人”。他们常常在一起散步,遁迹山水,崇尚真实与自然,以诗文歌颂山水,被拜伦、雪莱说他们是“湖畔派”,“湖畔诗人”的称谓由此而来。
品读他的诗,要反复读几次后才能感悟诗人融入自然及诗人意识到的外界自然的道德力量,即境界 ,尽管这种境界不是万般沉寂,一片澄明,在绿色的山水之间,在充满梦幻的山谷,诗人看到了自己,与自己对话,随着自己的心灵去探索未知。
在诗人的代表作中,《丁登寺》这首诗是他的一首重要代表作品,丁登寺是英格兰西部怀河岸边的一座中世纪寺院,1793年华兹华斯曾经去那里游览,1798年又和妹妹多萝西一起来,五年时间,再次重游,物是人非,感慨至深,目睹河水,听到水声,诗人顺从自己的内心,将心中的呐喊平息下来(这五年是华兹华斯一生中最难熬、思想震荡最剧烈的时期,曾经为法国革命激情澎拜。五年后物是人非,诗人的心遭受重击,崩溃。)
重游丁登寺,此时的丁登寺已经是一座破败不堪的寺院,目赌怀河两岸的景色,感概万千,回去后写了这首《丁登寺》(全诗并没有恪守韵律格式),他釆用素体诗的格式,每行用五个长短格音步,十个音节组成。每首行数不拘,不押韵。(莎士比亚戏剧也是大多数釆用素体诗写成。)
诗人的一贯想象和情感的自然发生,与周围环境的田舍、树丛、炊烟、河水,融合一起,想象万物有灵,想象栖息林间的流浪汉(自己)在取暖,想象隐士(自己)在冥想。诗人站在这里,真的感受到有一种别样的孤独慢慢地在心里滋生。
一次又一次重新品读这首诗,掩卷静思,诗,远远不止于语言,也不取决于节奏,华兹华斯的诗努力达到了,就是这种看似平实的语言营造出来的浑厚隽永的诗意,品读他的诗歌首先需要的不是语感,是心灵,平静,感悟。
慢慢品读,细细体味诗人华兹华斯这首诗中的丁登寺,会发现,丁登寺就是诗人所构建的乌托邦。正如他的一生,安居湖畔,逍遥歌吟,为自己营造一个与世无争的乌托邦,必须承认,他的同胞妹妹一直与他生活在一起,正是妹妹,帮助了他度过了濒临崩溃的边缘,度过了那段心理危机,从妹妹身上他发现了自己身上失去的纯真和美好,在诗的最后不自觉地流露了出来。对妹妹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22.02.21第一稿
(摄影:悦享) https://t.cn/z8AtM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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