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做空中国A股,许多人认为是外资,但事情的真相让你难以接受。现在各大机构都已经披露了自己的持仓,最让我惊讶的是证金,汇金以及证金资管的持仓,几乎降到了历史最低。
根据详细披露的数据,在2021年12月31日,这些机构持仓的金额还有3.21万亿,但是根据最新披露2022年3月31日的数据,持仓金额就只剩下623.7亿了。
这种大机构为何会在1个季度里瞬间清仓的,只有时间才能给出答案。
(本数据来自东方财富网,并非本人杜撰或者ps,原先3月31日的数据已被东财删除,不知何因)
根据详细披露的数据,在2021年12月31日,这些机构持仓的金额还有3.21万亿,但是根据最新披露2022年3月31日的数据,持仓金额就只剩下623.7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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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来自东方财富网,并非本人杜撰或者ps,原先3月31日的数据已被东财删除,不知何因)
欢迎朋友们来吐槽,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小编都会虚心接受并且会加倍努力,希望大家多多支持哦!68岁赵雅芝近照曝光,已开始优雅地老去。不老女神赵雅芝,一直是很多网友心目中的白月光,与她同时代的女星一个个都老去了,却唯独赵雅芝多年不变。就像叶童,当年与赵雅芝一起合作《新白娘子传奇》时,两人都是颜值担当。但如今才58岁的叶童,不仅头发全白,而且整个人都呈现出老态了,也没有了明星气质。近日,赵雅芝与一众友人聚餐的照片曝光,虽然赵雅芝清晰可见脸上和脖子上的皱纹,皮肤也松弛了,但明星气质依然十足,也算是优雅地老去。照片中,赵雅芝的儿子黄恺杰也出镜了,却唯独不见赵雅芝的丈夫黄锦燊,历来不分开的两人,不知为何没在一起。赵雅芝之所以能这么一直年轻,就是因为身边有丈夫和儿子的宠爱。各位看官,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下方探讨留言!如果喜欢文章的就多多支持,小编一定加倍努力,每天都会积极更新哦!文章真实性已考证,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案例分享: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事件 来自咸阳市万先生的遭遇
来自陕西省咸阳市的万某恒表示,自己2001年11月2日在兰州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途径陇某线的人行铁路道口时,因道口未设有明显标志,列车在作业过程中,也未能及时通知监护人员防护,当栏杆抬起放行时,自己驾驶车辆避让不及,被撞伤,导致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脯受伤,后经住院治疗了77天,初次花费2万元医疗费,随后因医疗费用昂贵,再无力承担,只能出院修养。2012年9月经委托司法鉴定认定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并估计后续的治疗费还约需2万多元。事后自己多次向相关单位反映并对酒某公司提起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万某恒的诉讼过程中,初次于2002年1月14日的收到(2001)兰铁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定认为:万某恒不听劝阻擅自驾驶机动车闯入道口强行通过,这造成的自身伤害应由自己负责,驳回了万某恒的诉讼请求。但万先生表述自己在当时并没有收到任何提示和劝阻,更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驾驶。很快,在万先生后续的上诉中,兰铁中院提出申请再审,该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兰铁中民监字第02号民事裁定:兰州相关单位于2004年11月26日前支付万某恒9800元。但万某恒因为治疗重伤而已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万元左右,万先生在无奈之下,只能签署,但因此再次请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
而在第三次兰州市城某相关单位的给出的民事裁定书(2007)城拱民初字第204号中认为:诉讼应当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兰某公司已于2003年申请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驳回了原告万某恒的上诉。但据万先生表述,酒某公司正在建设高速线材生产线,并于8月底试车投产。这足以证明该裁定存在不公,而在此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裁定的驳回万先生的上诉理由也让人疑虑。
在后续的持续上诉中,在(2014)兰铁民立字第1号的民事裁定中表述:但最终该院认为以(2004)兰铁民再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签字后任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寻求解决,而对万某恒的上诉不予受理。实际上万先生在治疗及上诉过程中,实际的人身损害情况比预期的要严重得多,2004年的二审给予的判定赔偿金额完全不足以支付。
这对万先生来说,已然是无力承担的状态。自己作为受害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也严格按照规则行使,在没有任何标志,没有收到任何提示的情况下,遇到车祸,实属意外。
后续2014兰铁中民终字第13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9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19号,分别对2014兰铁中民终字第1号、第27号的裁定做出了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裁定结果。(2014兰铁中民终字第13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9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19号)
在万先生一再坚持充分展示证据的前提下,得到了部分的认可和支持。但就在这司法的反复调解中,2018年还因此事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年3个月。而万先生表示自己在客观上从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主观上也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意图,只是想通过及时反映来解决问题。本来只是为自己寻求合理合法的权益,但没想到变成了自己的牢狱之灾。这对万先生来说不仅是人身损害,更是心灵上的多重打击。
我们设想,如果事发当日,相关值勤人员在调车作业的时候,能够及时发现并通知万先生,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那就可以避免这场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人身伤害。
法律连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故本作者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来自陕西省咸阳市的万某恒表示,自己2001年11月2日在兰州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途径陇某线的人行铁路道口时,因道口未设有明显标志,列车在作业过程中,也未能及时通知监护人员防护,当栏杆抬起放行时,自己驾驶车辆避让不及,被撞伤,导致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脯受伤,后经住院治疗了77天,初次花费2万元医疗费,随后因医疗费用昂贵,再无力承担,只能出院修养。2012年9月经委托司法鉴定认定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并估计后续的治疗费还约需2万多元。事后自己多次向相关单位反映并对酒某公司提起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万某恒的诉讼过程中,初次于2002年1月14日的收到(2001)兰铁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定认为:万某恒不听劝阻擅自驾驶机动车闯入道口强行通过,这造成的自身伤害应由自己负责,驳回了万某恒的诉讼请求。但万先生表述自己在当时并没有收到任何提示和劝阻,更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驾驶。很快,在万先生后续的上诉中,兰铁中院提出申请再审,该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兰铁中民监字第02号民事裁定:兰州相关单位于2004年11月26日前支付万某恒9800元。但万某恒因为治疗重伤而已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万元左右,万先生在无奈之下,只能签署,但因此再次请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
而在第三次兰州市城某相关单位的给出的民事裁定书(2007)城拱民初字第204号中认为:诉讼应当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兰某公司已于2003年申请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驳回了原告万某恒的上诉。但据万先生表述,酒某公司正在建设高速线材生产线,并于8月底试车投产。这足以证明该裁定存在不公,而在此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裁定的驳回万先生的上诉理由也让人疑虑。
在后续的持续上诉中,在(2014)兰铁民立字第1号的民事裁定中表述:但最终该院认为以(2004)兰铁民再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签字后任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寻求解决,而对万某恒的上诉不予受理。实际上万先生在治疗及上诉过程中,实际的人身损害情况比预期的要严重得多,2004年的二审给予的判定赔偿金额完全不足以支付。
这对万先生来说,已然是无力承担的状态。自己作为受害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也严格按照规则行使,在没有任何标志,没有收到任何提示的情况下,遇到车祸,实属意外。
后续2014兰铁中民终字第13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9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19号,分别对2014兰铁中民终字第1号、第27号的裁定做出了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裁定结果。(2014兰铁中民终字第13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9号)(2015兰铁中民终字19号)
在万先生一再坚持充分展示证据的前提下,得到了部分的认可和支持。但就在这司法的反复调解中,2018年还因此事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年3个月。而万先生表示自己在客观上从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主观上也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意图,只是想通过及时反映来解决问题。本来只是为自己寻求合理合法的权益,但没想到变成了自己的牢狱之灾。这对万先生来说不仅是人身损害,更是心灵上的多重打击。
我们设想,如果事发当日,相关值勤人员在调车作业的时候,能够及时发现并通知万先生,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那就可以避免这场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人身伤害。
法律连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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