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男女,都值得拥有独立而完整的人格和自我实现,这是生理的、心理的、事业的、情感的、物质的、精神的积累过程,需要慢慢地成长起来。
女性不应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或社会平等指标里的数字;她的价值不是看她做到了什么职位,赚了多少钱,生了多少孩子,而是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个体,是否拥有了充实丰盈的人生。
她应该不受内外或外在的干扰,并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无论这些选择是当总统还是做一名全职主妇,都值得尊敬和欣赏。
女性不应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或社会平等指标里的数字;她的价值不是看她做到了什么职位,赚了多少钱,生了多少孩子,而是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个体,是否拥有了充实丰盈的人生。
她应该不受内外或外在的干扰,并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无论这些选择是当总统还是做一名全职主妇,都值得尊敬和欣赏。
明永宣时期的青花瓷器不是每一位喜好瓷器的收藏(者)家,都能随(意)便能收藏到的器物呀!社会上就是出现了此类物,你作为收藏者就必须知道器物是否到代,还要对拥有者及器物本身等诸多方面事情的了解…,再按自己经济条件来进行怎样的交流,否则你就动心也没有什么结果……我所说的这些就是根据自己走过的收藏路的一点体会!(下图是一件明永宣时期的两面绘双龙纹的青花扁壶(瓶)。(底足的火石红对内行来说,也是鉴定器物真伪方面的一重要条件!)
#也迪律师说法# 【保障性住房可以设立居住权吗?】刘某在婚前承租了一套公租房,婚后张某也搬进房屋内居住。三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刘某自愿为张某在该套公租房内设立居住权。后刘某反悔,请问张某对该套房屋是否拥有居住权?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居住权是在所有权上设立了负担,即使所有权人发生变动,也不会对居住权产生影响。依合同设立居住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2、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本案中,公租房系国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系住房保障中心,刘某仅为公租房的承租人,虽享有对公租房的的占有和使用权,但并非该套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刘某无权对涉案房屋设立居住权,因此,刘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为张某设立居住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不能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居住权是在所有权上设立了负担,即使所有权人发生变动,也不会对居住权产生影响。依合同设立居住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2、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本案中,公租房系国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系住房保障中心,刘某仅为公租房的承租人,虽享有对公租房的的占有和使用权,但并非该套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刘某无权对涉案房屋设立居住权,因此,刘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为张某设立居住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不能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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