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章,亦是起点[打call]
此时,唯有感谢#2022届毕业生开启论文答辩模式#
感谢恩师武文华教授多年来的谆谆教诲和热情帮助;
感谢答辩委员会刘书田主席、程耿东院士、滕斌教授、马玉祥院长、张亚辉教授的鼓励和认可;
感谢课题组小伙伴们的支持和陪伴;
感谢所有家人们的爱与关怀;
感谢在过往岁月里支持、关心和帮助过我的人;
永远爱你们[心]
不负韶华,砥砺前行[加油] https://t.cn/A665p2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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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节气##谷雨#
三候戴胜降于桑。意思是戴胜鸟从天而降,落于桑树。戴胜,一名戴鵀。《尔雅》注曰,头上有胜毛,此时恒在于桑,盖蚕将生之候矣。言降者,重之若天而下亦,气使之然也。
戴胜鸟的叫声虽然不是很悦耳,但是满身漂亮的羽毛却能吸引人们的眼球:它头上的羽冠长而阔,呈扇形,棕红色或者是粉红色,有黑斑或白斑点缀其间,仿佛是一顶绝美的皇冠。谷雨时节,常能看到头顶有扇形点状羽冠的戴胜鸟在桑树间、树林边、草地边觅食捕食,喂养雏鸟。
三候戴胜降于桑。意思是戴胜鸟从天而降,落于桑树。戴胜,一名戴鵀。《尔雅》注曰,头上有胜毛,此时恒在于桑,盖蚕将生之候矣。言降者,重之若天而下亦,气使之然也。
戴胜鸟的叫声虽然不是很悦耳,但是满身漂亮的羽毛却能吸引人们的眼球:它头上的羽冠长而阔,呈扇形,棕红色或者是粉红色,有黑斑或白斑点缀其间,仿佛是一顶绝美的皇冠。谷雨时节,常能看到头顶有扇形点状羽冠的戴胜鸟在桑树间、树林边、草地边觅食捕食,喂养雏鸟。
四川宜宾,一天夜晚,女子准备上床休息时,突然听到砰砰砰地敲门声,女子打开房门一看,公公正手持木棍,站在门口,没得女子说话,公公的木棍就已落下,狠狠的打在她身上。随后两人发生打斗,让人没想到的是,女子还手过程中,打了公公面部一棒,却把公公给打死了。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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