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这是断崖式测速出来的处罚!”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一男子清楚记得自己是以每小时74公里时速,通过限速80路段的情况下,却收到了交警队寄来超速被罚款200元的处罚通知书后,遂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6岁的杨先生家住在浙江丽水市区,事发当天他在送妻子回娘家,经过景宁畲族自治县时,突然看到公路前方不远处,有限速80公里的标志牌,随后杨先生便松油门并轻点刹车,以74公里每小时的速度,通过该路段。
可不曾想,过几天后他居然收到了交警队寄来的超速驾驶的违法处罚通知书,通知书清楚显示杨先生是以74时速通过了限速60的路段,即杨先生已超速20%,需依法处以罚款200元。
杨先生当时就纳闷了,自己看到的明明是限速80,怎么会变为限速60呢?杨先生随即就到交警队查询到底是怎么回事。
杨先生经查询后发现,原来他当时经过的路段确实有个限速80的标志牌,但这个限速80的标志牌后一公里处,同时亦有一个限速60的标志牌。也就是说,限速80的那段路,杨先生没有超速,但是限速60的那段路,杨先生确实超速通过的。
回到家后,杨先生越想越不服气,觉得交警队这样设置不合理,遂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注意了,本案与我们所熟知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同,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34条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举证义务。
意思就是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需举证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法庭上,交警队一方的准备非常充分,出示了现场视频与相片、相关法律规定等证据。
交警队一方举证杨先生是以74时速通过限速60路段的违法事实,杨先生本人对此没有异议。
但杨先生认为,在该路段设置限制时速60公里,是不合理的,并提交了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应设置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应设置为每小时70公里。
杨先生同时还表示,涉事路段为同方向两条车道的省一级公路。基于上述规定,故该路段应当设置为限速时速80以上,才是合理的。
对于杨先生的质疑,交警队一方却不这样认为。交警队表示,该条例是指在没有限速标志牌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该路段是在经过公示后,依法设置的限速标志牌,因此该路段应当按照已设置为限速60的规定执行。
听完交警队一方这一轮的辩解后,杨先生无言以对,但他还是不服气,杨先生又指出,两个测速点相差不到两公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对此,交警队一方辩解并举证称,该路段为事故高发路段,根据现有数据显示,该路段自从设置了限速标志牌后,事故发生率明显低于没有设置前,且该限制速是在经过法定程序情况下设置的。
最后,杨先生又以对其作出的处罚与其行为的危害性不相当为由,质疑交警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杨先生认为,基于上述规定,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交警队是可以处以警告处罚的。
但交警队却驳斥,杨先生在违法后,意图通过“咬文嚼字”的方式,推卸法律责任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而且对杨先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亦是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手段,因此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交警队一方的观点,故驳回了杨先生的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先生承担。
那么大家认为对杨先生的处罚,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6岁的杨先生家住在浙江丽水市区,事发当天他在送妻子回娘家,经过景宁畲族自治县时,突然看到公路前方不远处,有限速80公里的标志牌,随后杨先生便松油门并轻点刹车,以74公里每小时的速度,通过该路段。
可不曾想,过几天后他居然收到了交警队寄来的超速驾驶的违法处罚通知书,通知书清楚显示杨先生是以74时速通过了限速60的路段,即杨先生已超速20%,需依法处以罚款200元。
杨先生当时就纳闷了,自己看到的明明是限速80,怎么会变为限速60呢?杨先生随即就到交警队查询到底是怎么回事。
杨先生经查询后发现,原来他当时经过的路段确实有个限速80的标志牌,但这个限速80的标志牌后一公里处,同时亦有一个限速60的标志牌。也就是说,限速80的那段路,杨先生没有超速,但是限速60的那段路,杨先生确实超速通过的。
回到家后,杨先生越想越不服气,觉得交警队这样设置不合理,遂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注意了,本案与我们所熟知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同,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34条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举证义务。
意思就是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需举证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法庭上,交警队一方的准备非常充分,出示了现场视频与相片、相关法律规定等证据。
交警队一方举证杨先生是以74时速通过限速60路段的违法事实,杨先生本人对此没有异议。
但杨先生认为,在该路段设置限制时速60公里,是不合理的,并提交了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应设置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应设置为每小时70公里。
杨先生同时还表示,涉事路段为同方向两条车道的省一级公路。基于上述规定,故该路段应当设置为限速时速80以上,才是合理的。
对于杨先生的质疑,交警队一方却不这样认为。交警队表示,该条例是指在没有限速标志牌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该路段是在经过公示后,依法设置的限速标志牌,因此该路段应当按照已设置为限速60的规定执行。
听完交警队一方这一轮的辩解后,杨先生无言以对,但他还是不服气,杨先生又指出,两个测速点相差不到两公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对此,交警队一方辩解并举证称,该路段为事故高发路段,根据现有数据显示,该路段自从设置了限速标志牌后,事故发生率明显低于没有设置前,且该限制速是在经过法定程序情况下设置的。
最后,杨先生又以对其作出的处罚与其行为的危害性不相当为由,质疑交警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杨先生认为,基于上述规定,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交警队是可以处以警告处罚的。
但交警队却驳斥,杨先生在违法后,意图通过“咬文嚼字”的方式,推卸法律责任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而且对杨先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亦是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手段,因此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交警队一方的观点,故驳回了杨先生的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先生承担。
那么大家认为对杨先生的处罚,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不合理,这是断崖式测速出来的处罚!”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一男子清楚记得自己是以每小时74公里时速,通过限速80路段的情况下,却收到了交警队寄来超速被罚款200元的处罚通知书后,遂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6岁的杨先生家住在浙江丽水市区,事发当天他在送妻子回娘家,经过景宁畲族自治县时,突然看到公路前方不远处,有限速80公里的标志牌,随后杨先生便松油门并轻点刹车,以74公里每小时的速度,通过该路段。
可不曾想,过几天后他居然收到了交警队寄来的超速驾驶的违法处罚通知书,通知书清楚显示杨先生是以74时速通过了限速60的路段,即杨先生已超速20%,需依法处以罚款200元。
杨先生当时就纳闷了,自己看到的明明是限速80,怎么会变为限速60呢?杨先生随即就到交警队查询到底是怎么回事。
杨先生经查询后发现,原来他当时经过的路段确实有个限速80的标志牌,但这个限速80的标志牌后一公里处,同时亦有一个限速60的标志牌。也就是说,限速80的那段路,杨先生没有超速,但是限速60的那段路,杨先生确实超速通过的。
回到家后,杨先生越想越不服气,觉得交警队这样设置不合理,遂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注意了,本案与我们所熟知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同,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34条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举证义务。
意思就是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需举证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法庭上,交警队一方的准备非常充分,出示了现场视频与相片、相关法律规定等证据。
交警队一方举证杨先生是以74时速通过限速60路段的违法事实,杨先生本人对此没有异议。
但杨先生认为,在该路段设置限制时速60公里,是不合理的,并提交了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应设置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应设置为每小时70公里。
杨先生同时还表示,涉事路段为同方向两条车道的省一级公路。基于上述规定,故该路段应当设置为限速时速80以上,才是合理的。
对于杨先生的质疑,交警队一方却不这样认为。交警队表示,该条例是指在没有限速标志牌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该路段是在经过公示后,依法设置的限速标志牌,因此该路段应当按照已设置为限速60的规定执行。
听完交警队一方这一轮的辩解后,杨先生无言以对,但他还是不服气,杨先生又指出,两个测速点相差不到两公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对此,交警队一方辩解并举证称,该路段为事故高发路段,根据现有数据显示,该路段自从设置了限速标志牌后,事故发生率明显低于没有设置前,且该限制速是在经过法定程序情况下设置的。
最后,杨先生又以对其作出的处罚与其行为的危害性不相当为由,质疑交警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杨先生认为,基于上述规定,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交警队是可以处以警告处罚的。
但交警队却驳斥,杨先生在违法后,意图通过“咬文嚼字”的方式,推卸法律责任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而且对杨先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亦是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手段,因此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交警队一方的观点,故驳回了杨先生的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先生承担。
那么大家认为对杨先生的处罚,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浙江[地点]#
(案例来源: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6岁的杨先生家住在浙江丽水市区,事发当天他在送妻子回娘家,经过景宁畲族自治县时,突然看到公路前方不远处,有限速80公里的标志牌,随后杨先生便松油门并轻点刹车,以74公里每小时的速度,通过该路段。
可不曾想,过几天后他居然收到了交警队寄来的超速驾驶的违法处罚通知书,通知书清楚显示杨先生是以74时速通过了限速60的路段,即杨先生已超速20%,需依法处以罚款200元。
杨先生当时就纳闷了,自己看到的明明是限速80,怎么会变为限速60呢?杨先生随即就到交警队查询到底是怎么回事。
杨先生经查询后发现,原来他当时经过的路段确实有个限速80的标志牌,但这个限速80的标志牌后一公里处,同时亦有一个限速60的标志牌。也就是说,限速80的那段路,杨先生没有超速,但是限速60的那段路,杨先生确实超速通过的。
回到家后,杨先生越想越不服气,觉得交警队这样设置不合理,遂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注意了,本案与我们所熟知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同,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34条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举证义务。
意思就是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需举证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法庭上,交警队一方的准备非常充分,出示了现场视频与相片、相关法律规定等证据。
交警队一方举证杨先生是以74时速通过限速60路段的违法事实,杨先生本人对此没有异议。
但杨先生认为,在该路段设置限制时速60公里,是不合理的,并提交了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应设置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应设置为每小时70公里。
杨先生同时还表示,涉事路段为同方向两条车道的省一级公路。基于上述规定,故该路段应当设置为限速时速80以上,才是合理的。
对于杨先生的质疑,交警队一方却不这样认为。交警队表示,该条例是指在没有限速标志牌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该路段是在经过公示后,依法设置的限速标志牌,因此该路段应当按照已设置为限速60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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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交警队一方辩解并举证称,该路段为事故高发路段,根据现有数据显示,该路段自从设置了限速标志牌后,事故发生率明显低于没有设置前,且该限制速是在经过法定程序情况下设置的。
最后,杨先生又以对其作出的处罚与其行为的危害性不相当为由,质疑交警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杨先生认为,基于上述规定,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交警队是可以处以警告处罚的。
但交警队却驳斥,杨先生在违法后,意图通过“咬文嚼字”的方式,推卸法律责任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而且对杨先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亦是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手段,因此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交警队一方的观点,故驳回了杨先生的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先生承担。
那么大家认为对杨先生的处罚,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浙江[地点]#
有点出乎意料,这辆两厢比亚迪f3r 1.5手动还有点好开,当然可能只有6万公里一手车。离合行程很短也轻,脚掌轻用力就直接踩到底了。换挡很轻松,档位也清晰,但是入档的时候少了点质感。油门调教也比较灵敏,一点就有。动力来说我感觉真不差呢,起步比较轻盈,个人觉得比经常卖的马自达323 1.6手动还有力一点。尾门开口角度特别大空间也大,载东西绝对没问题。
这应该是第一次收国产车,一直对f3系列比较好奇。因为去年在现实中遇到一辆被警车追逐逃逸的f3,开的特别快,过弯也快。当时就想有机会要收一辆来开开。
打开f3r机舱,你不看标志的话这发动机和一代飞度发动机简直一模一样。进入车内,中控仪表方向盘又是花冠一样。比亚迪的东拼西凑之作。不过f3系列当时好像卖的很不错呢
这应该是第一次收国产车,一直对f3系列比较好奇。因为去年在现实中遇到一辆被警车追逐逃逸的f3,开的特别快,过弯也快。当时就想有机会要收一辆来开开。
打开f3r机舱,你不看标志的话这发动机和一代飞度发动机简直一模一样。进入车内,中控仪表方向盘又是花冠一样。比亚迪的东拼西凑之作。不过f3系列当时好像卖的很不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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