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涉煤矸石智能分选系统专利技术的民行程序交叉三案】煤矸石自动剔选是现代化煤炭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先进的分选方式与方法研究已逐渐引起煤炭生产和应用部门的重视。4月2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三件涉及煤矸石智能分选系统专利技术的民行程序交叉上诉案件。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系涉案“一种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装置和系统”及“一种煤矸石自动分选机”两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太原市鼎晟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晟公司)通过与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实际安装、调试MGFJ煤矸智能分选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落入上述两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巨龙公司的专利权。鼎晟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其在履行与武汉森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过程中的自主研发技术,未落入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为,鼎晟公司未经巨龙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了侵害巨龙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巨龙公司涉案专利权,鼎晟公司抗辩实施的是巨龙公司已在先使用公开技术和鼎晟公司自行研发在先的现有技术,依据不足,鼎晟公司主张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鼎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龙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该民事一审案系巨龙公司2018年6月21日提起诉讼后,经一审判决鼎晟公司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第二次审理案件。双方的矛盾纠纷已旷日持久。
2019年5月14日,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鼎晟公司针对涉案两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无效的证据主要为鼎晟公司自称其法定代表人2008年应邀参观河南许昌新龙公司梁北煤矿(现改名为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正在运行的煤矸智能分选系统,从案外人武汉森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森大公司)处获取的光盘,鼎晟公司认为依据该光盘内容,巨龙公司已使用公开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技术方案的智能分选设备,通过光盘表现出的设备内容,结合公知常识,涉案专利应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第42536、425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两被诉决定),认为对鼎晟公司提交用以证明使用公开的视频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根据鼎晟公司提交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组合方式,两发明专利具备创造性,遂宣告维持两专利权有效。鼎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知院)起诉,北知院一审判决认为鼎晟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公开的证据有效,应予采信,据此能够认定相关视频证据中所涉实际运行的设备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述两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据此,2021年3月22日,一审判决撤销两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巨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鼎晟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关于相关设备已被使用公开的视频证据不应被采信,两涉案专利应被维持有效,要求撤销两一审行政判决。
鼎晟公司则认为基于两行政案已作出的专利确权判决,维持两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已被责令重作。一方面,鼎晟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在两涉案发明专利属巨龙公司违法申请获得,且因已自行使用公开而不具备创造性应被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赔额过高,应予以改判,从而提起民事侵权案的上诉。
本次最高法公开庭审中,两行政案件首先开庭。双方围绕涉案关键证据——使用公开的视频是否应予采信,视频是否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以及巨龙公司进行自认的具体事实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调查辩论后,两行政案件未当庭宣判。此后,民事案件紧接着开庭,双方围绕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使用公开的证据是否应予采信、鼎晟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调查辩论后,民事案件也未当庭宣判。法庭将在全面审理查明三个案件的事实后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系涉案“一种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装置和系统”及“一种煤矸石自动分选机”两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太原市鼎晟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晟公司)通过与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实际安装、调试MGFJ煤矸智能分选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落入上述两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巨龙公司的专利权。鼎晟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其在履行与武汉森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过程中的自主研发技术,未落入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为,鼎晟公司未经巨龙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了侵害巨龙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巨龙公司涉案专利权,鼎晟公司抗辩实施的是巨龙公司已在先使用公开技术和鼎晟公司自行研发在先的现有技术,依据不足,鼎晟公司主张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鼎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龙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该民事一审案系巨龙公司2018年6月21日提起诉讼后,经一审判决鼎晟公司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第二次审理案件。双方的矛盾纠纷已旷日持久。
2019年5月14日,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鼎晟公司针对涉案两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无效的证据主要为鼎晟公司自称其法定代表人2008年应邀参观河南许昌新龙公司梁北煤矿(现改名为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正在运行的煤矸智能分选系统,从案外人武汉森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森大公司)处获取的光盘,鼎晟公司认为依据该光盘内容,巨龙公司已使用公开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技术方案的智能分选设备,通过光盘表现出的设备内容,结合公知常识,涉案专利应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第42536、425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两被诉决定),认为对鼎晟公司提交用以证明使用公开的视频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根据鼎晟公司提交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组合方式,两发明专利具备创造性,遂宣告维持两专利权有效。鼎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知院)起诉,北知院一审判决认为鼎晟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公开的证据有效,应予采信,据此能够认定相关视频证据中所涉实际运行的设备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述两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据此,2021年3月22日,一审判决撤销两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巨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鼎晟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关于相关设备已被使用公开的视频证据不应被采信,两涉案专利应被维持有效,要求撤销两一审行政判决。
鼎晟公司则认为基于两行政案已作出的专利确权判决,维持两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已被责令重作。一方面,鼎晟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在两涉案发明专利属巨龙公司违法申请获得,且因已自行使用公开而不具备创造性应被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赔额过高,应予以改判,从而提起民事侵权案的上诉。
本次最高法公开庭审中,两行政案件首先开庭。双方围绕涉案关键证据——使用公开的视频是否应予采信,视频是否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以及巨龙公司进行自认的具体事实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调查辩论后,两行政案件未当庭宣判。此后,民事案件紧接着开庭,双方围绕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使用公开的证据是否应予采信、鼎晟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调查辩论后,民事案件也未当庭宣判。法庭将在全面审理查明三个案件的事实后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
【从“小众”到“大众” 牦牛乳还有长路要走】
随着人们的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牦牛奶、水牛奶、骆驼奶等“小众奶”产品正加速走进人们的视野,“小众奶”市场逐渐升温。其中,牦牛乳因其纯净、天然、无污染以及特殊的营养价值而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与普通牛乳、羊乳等相比,牦牛乳还处于市场的发展初期,深加工程度不高、商品化率低,消费者认知度弱。业内人士认为,牦牛乳市场要深入、长久发展,不仅需要监管政策的细化,更要加强牦牛乳的深入研发,充分发挥牦牛乳的特色和功能优势,从而拉动产业发展。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牦牛乳产品的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 25190-2010),大部分牦牛乳粉产品的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2010)。而牦牛奶酪尚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如高原圣乳的执行标准为Q/XZZN0002S,西海牧场牦牛奶酪的执行标准为Q/XHMC 0001S,牦牛牧家牦牛奶条的执行标准为SB/T1002。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随着人们的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牦牛奶、水牛奶、骆驼奶等“小众奶”产品正加速走进人们的视野,“小众奶”市场逐渐升温。其中,牦牛乳因其纯净、天然、无污染以及特殊的营养价值而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与普通牛乳、羊乳等相比,牦牛乳还处于市场的发展初期,深加工程度不高、商品化率低,消费者认知度弱。业内人士认为,牦牛乳市场要深入、长久发展,不仅需要监管政策的细化,更要加强牦牛乳的深入研发,充分发挥牦牛乳的特色和功能优势,从而拉动产业发展。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牦牛乳产品的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 25190-2010),大部分牦牛乳粉产品的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2010)。而牦牛奶酪尚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如高原圣乳的执行标准为Q/XZZN0002S,西海牧场牦牛奶酪的执行标准为Q/XHMC 0001S,牦牛牧家牦牛奶条的执行标准为SB/T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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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涉煤矸石智能分选系统专利技术的民行程序交叉三案】煤矸石自动剔选是现代化煤炭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先进的分选方式与方法研究已逐渐引起煤炭生产和应用部门的重视。4月2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三件涉及煤矸石智能分选系统专利技术的民行程序交叉上诉案件。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系涉案“一种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装置和系统”及“一种煤矸石自动分选机”两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太原市鼎晟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晟公司)通过与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实际安装、调试MGFJ煤矸智能分选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落入上述两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巨龙公司的专利权。鼎晟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其在履行与武汉森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过程中的自主研发技术,未落入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为,鼎晟公司未经巨龙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了侵害巨龙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巨龙公司涉案专利权,鼎晟公司抗辩实施的是巨龙公司已在先使用公开技术和鼎晟公司自行研发在先的现有技术,依据不足,鼎晟公司主张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鼎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龙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该民事一审案系巨龙公司2018年6月21日提起诉讼后,经一审判决鼎晟公司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第二次审理案件。双方的矛盾纠纷已旷日持久。
2019年5月14日,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鼎晟公司针对涉案两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无效的证据主要为鼎晟公司自称其法定代表人2008年应邀参观河南许昌新龙公司梁北煤矿(现改名为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正在运行的煤矸智能分选系统,从案外人武汉森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森大公司)处获取的光盘,鼎晟公司认为依据该光盘内容,巨龙公司已使用公开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技术方案的智能分选设备,通过光盘表现出的设备内容,结合公知常识,涉案专利应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第42536、425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两被诉决定),认为对鼎晟公司提交用以证明使用公开的视频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根据鼎晟公司提交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组合方式,两发明专利具备创造性,遂宣告维持两专利权有效。鼎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知院)起诉,北知院一审判决认为鼎晟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公开的证据有效,应予采信,据此能够认定相关视频证据中所涉实际运行的设备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述两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据此,2021年3月22日,一审判决撤销两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巨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鼎晟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关于相关设备已被使用公开的视频证据不应被采信,两涉案专利应被维持有效,要求撤销两一审行政判决。
鼎晟公司则认为基于两行政案已作出的专利确权判决,维持两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已被责令重作。一方面,鼎晟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在两涉案发明专利属巨龙公司违法申请获得,且因已自行使用公开而不具备创造性应被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赔额过高,应予以改判,从而提起民事侵权案的上诉。
本次最高法公开庭审中,两行政案件首先开庭。双方围绕涉案关键证据——使用公开的视频是否应予采信,视频是否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以及巨龙公司进行自认的具体事实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调查辩论后,两行政案件未当庭宣判。此后,民事案件紧接着开庭,双方围绕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使用公开的证据是否应予采信、鼎晟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调查辩论后,民事案件也未当庭宣判。法庭将在全面审理查明三个案件的事实后作出判决。(作者:佘朝阳 马光祥 | 摄影:林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巨龙融智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系涉案“一种固体物质在输送带上的排队机构、装置和系统”及“一种煤矸石自动分选机”两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太原市鼎晟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晟公司)通过与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实际安装、调试MGFJ煤矸智能分选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落入上述两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巨龙公司的专利权。鼎晟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其在履行与武汉森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过程中的自主研发技术,未落入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为,鼎晟公司未经巨龙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了侵害巨龙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巨龙公司涉案专利权,鼎晟公司抗辩实施的是巨龙公司已在先使用公开技术和鼎晟公司自行研发在先的现有技术,依据不足,鼎晟公司主张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鼎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龙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该民事一审案系巨龙公司2018年6月21日提起诉讼后,经一审判决鼎晟公司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第二次审理案件。双方的矛盾纠纷已旷日持久。
2019年5月14日,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鼎晟公司针对涉案两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无效的证据主要为鼎晟公司自称其法定代表人2008年应邀参观河南许昌新龙公司梁北煤矿(现改名为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正在运行的煤矸智能分选系统,从案外人武汉森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森大公司)处获取的光盘,鼎晟公司认为依据该光盘内容,巨龙公司已使用公开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技术方案的智能分选设备,通过光盘表现出的设备内容,结合公知常识,涉案专利应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第42536、425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两被诉决定),认为对鼎晟公司提交用以证明使用公开的视频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根据鼎晟公司提交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组合方式,两发明专利具备创造性,遂宣告维持两专利权有效。鼎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知院)起诉,北知院一审判决认为鼎晟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公开的证据有效,应予采信,据此能够认定相关视频证据中所涉实际运行的设备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述两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据此,2021年3月22日,一审判决撤销两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巨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鼎晟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关于相关设备已被使用公开的视频证据不应被采信,两涉案专利应被维持有效,要求撤销两一审行政判决。
鼎晟公司则认为基于两行政案已作出的专利确权判决,维持两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已被责令重作。一方面,鼎晟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在两涉案发明专利属巨龙公司违法申请获得,且因已自行使用公开而不具备创造性应被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赔额过高,应予以改判,从而提起民事侵权案的上诉。
本次最高法公开庭审中,两行政案件首先开庭。双方围绕涉案关键证据——使用公开的视频是否应予采信,视频是否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以及巨龙公司进行自认的具体事实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调查辩论后,两行政案件未当庭宣判。此后,民事案件紧接着开庭,双方围绕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使用公开的证据是否应予采信、鼎晟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调查辩论后,民事案件也未当庭宣判。法庭将在全面审理查明三个案件的事实后作出判决。(作者:佘朝阳 马光祥 | 摄影:林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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