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前评论区大规模刷负事件的回应。
  接下来会很长,分为三个部分,希望大家耐心看。
  【一、事件起因】
  【二、部分人针对我的恶意操作】
  包括但不限于————
  1、恶意带节奏;
  2、指责我还没跟对方绝交,辱骂我是舔狗;
  3、号召去我文下刷负,人肉我查我的wb互fo搞连坐,辱骂其他读者等
  【三、针对一些造谣的解释和辟谣】
  1、关于说我删评的回应
  2、为什么现在才回应
  ********
  【一、事件起因】
  总体过程从2月持续到现在,两个多月,有规模的刷负有三次,分别是刚下夹子、上作品库、上强推那几天。
  起因是封面的画师和两名读者在我文下吵起来了,有人去论坛挂了我,于是来了一群人来给我刷负。发现画师发了骂“云审稿读者”的微博而我因为自己的封面转发了画师,给我刷负的人就更多了。
  我理解那名读者去论坛挂画师和挂我的行为,也理解一群人跟风来给我刷负这件事,大家都有情绪,一时上头了也可以理解,但我不理解有的人之后的操作。
  ***
  【二、部分人针对我的恶意操作】
  1、恶意带节奏。
  关于某些人口口声声说的“夜夕岚辱骂所有读者”,我只能说我没有。不仅我没有,画师也没有。
  画师从头到尾说的都是“云审稿的读者”,而她从头到尾也都只与那两名读者发生了争执。对于“不关心封面只看文”的普通读者,“单纯就是更喜欢原来的封面”以及“单纯就是个人不喜欢现在这个封面”的一般读者,无论是画师还是我本人,都没有进行过攻击。
  将画师与两名读者的争执,上升成为画师与“所有不喜欢封面的读者”的争执,乃至画师与所有读者的争执,本身已经非常荒谬了。更有甚者,将其上升为“作者(我)与所有读者的对立”,甚至变成了“作者(我)辱骂所有读者”……简直就是可笑了。
  希望大家能冷静一点,别被有心之人恶意带节奏当枪使。
  ***
  2、指责我还没跟画师绝交,辱骂我是画师的舔狗
  我是从来没辱骂过读者,但有些人可没少辱骂我,到处骂我是画师的舔狗,还用“绝世舔狗夜夕岚”这个id在我的文和其他作者的文下面投雷,用这种方式出现在感谢名单里……说实话这种事不仅恶意还很下作。
  以及这些人身攻击的ID我都没有删改,系统一键生成是什么就是什么,正好方便固定证据。
  我也不清楚有些人对舔狗的定义到底是什么,正常的朋友交往就是“舔狗”吗?十年朋友和读者吵架了不跟她绝交就应该被骂“舔狗”吗?
  可能有些人只要别人给了钱就会爽快地跟十年朋友绝交吧,但我不是这种人,也不理解这种价值观。
  至于一些自认为给我花过钱就是我爹,让我干什么我就得干什么,让我跟谁绝交就跟谁绝交的人……
  社会主义恐怕不支持您的想法,您更适合旧社会。
  ***
  3、号召去我文下刷负,给完结文打一星
  4、查我的wb互fo,搞连坐,把我基友甚至单纯只是互fo的作者一个个拉出来评判
  5、去画师给其他作者画封面的文下到处出警
  6、孜孜不倦来我文下刷屏并骂还在追文的正常读者
  7、大量举报正常留言
  ……
  对于这些闲人,我没话讲。
  以上是我无法理解的人类迷惑行为。
  ******
  【三、针对一些造谣的解释和辟谣】
  1、删评捂嘴!
  我承认,评论我确实删了。而这个删评权限,是有些人一天组团给我刷了几百条负分送给我的,不然还真删不了。当然,这个权限有时间,就十几天,早就过了。
  封面画师和两个读者吵架这件事值不值得几百条负分,大家自由心证好了,我不评价。
  但我也要陈述一个事实——
  这种与文章本身无关的刷负和争吵,已经严重干扰了绝大多数正版读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绝大多数正版读者的阅读观感,评论区抗议无关评论干扰阅读感受的读者留言也非常多。
  希望我“管管评论区”的呼声也并不少,甚至有读者说一晚上帮我投诉了几十条,她们本来不需要多出这种困扰。
  我认为有义务维护绝大多数正版读者的权益,保护她们的阅读体验。
  我不希望绝大多数只想看文不想看评论区吵架的读者受到困扰,所以我选择删评。
  ***
  2、关于禁言
  这不是作者能控制的,拿到删评权限的时候,删除评论,系统会自动禁言。
  所以能持续0分负分来刷屏造谣的人,就别被害妄想症说都是我删的了,你还能带节奏就是我没理你的证据。
  (ps:回复过被删除的评论的人也会被误伤连坐,因为没说明书,所以这是我奇怪禁言标准的时候搜到的答案,我当时也很震惊)
*
  3、她只删骂她的,留下帮她的,亲自下场带节奏拉偏架
  4、她连中立的也删
  5、帮她说话的都删,她不需要读者!
  6、打个句号都能删!全方面捂嘴!
  ——你们先内部打一架再说吧。
*
  关于拉偏架,我不知道某些人是什么心态,一边说着我删评禁言,一边在这里明知故问。
  帮我说话的不删留在那,当然是因为不想她们被禁言啊!这是很难理解,很罪不可赦的想法吗?
  如果因此造成误解,非我本意,禁言规则太迷惑了,我只是想减少误伤。
  帮我说话的读者做错了什么,她们的好心要被拿来利用攻击我?
  而且很多在沉底楼中楼里吵架的我根本看不见,我一天六七百条评论还要走亲戚日6,哪有空看几天前的楼中楼,我连沉底的负分都没删,只要不吵到前台影响其他读者我都没空管。
  *
  很多中立和帮我说话的评论,作者后台能查到所有文下的举报记录,我查看后发现很多都是有人举报被管理员删除,谁举报的大家心里有数。
  *
  然后是打个句号都被删的……谁没事删句号?就仿佛说自己走在路上好好的被车撞了,绝口不提自己一直走在高速公路上一样断章取义。
  *
  顺便一提,有些人浑水摸鱼之前麻烦把皮能不能披得再紧一点?
  看似在帮我说话,其实直接造谣给我扣锅,一查我的所有书订阅率0,有的人甚至干脆就是小号只收藏了这一本或只订阅了一章吃瓜的……黑装粉也敬业一点行不行?该不会以为别人看不出来吧?
  ps:在这里感谢一下帮我说话的读者们,尤其是被举报删除,以及为了帮我而回复骂我的评论,结果被连坐禁言的,你们受委屈了。
  ***
  7、为什么现在才回应。
  大部分读者只想看文,没兴趣了解这种破事,只想评论区安静下来,我不想破坏他们的阅读体验。
  当时大过年的,提这事我也嫌晦气,而且我又要走亲戚,又要日6日万,实在没空研究别人的心路历程。
  现在回应也是因为正文完结,陆续又有人来造谣了,就想给一直陪伴我给我力量的读者们一个交代,谢谢你们。
  至于讨厌我的人,你尽可以继续讨厌下去,那是你的自由,我不想干涉。您的想法对您很重要,我无意控制您的感情。
*
  但我也想问某些人几个问题:
  举报帮我说话或者中立的评论——这又是谁在捂嘴?
  读者只想看文希望别说与剧情无关的事,就要被骂是作者的狗——这又是谁不允许其他声音?
  大量正常留言也无差别举报——这又是谁在伤害读者正当评论的权益?
*
  讨厌画手可以,讨厌我也可以,但刷屏、造谣、恶意举报、人身攻击、辱骂其他只想看文的读者是“腿毛”、“作者的狗”不可以。
  真这么讨厌我,建议拉黑我,远离让自己不愉快的存在对身心都有好处。
  事情大致就是这样,相关证据图都放wb,今后不会再对此事作出回应。
  最后祝各位网上冲浪愉快。
——————
图1:打个句号就被删了的例子
图2:禁言规则如何连坐无辜的人
图3:一些中立或站我被举报删除的例子
图4~6:平时被大量举报的正常留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周】360搜索网站用图侵权被判赔800元

搜索平台在提供图片搜索服务时,将搜索到的图片以一定比例缩小即缩略图进行展示,同时在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以致用户在直接点击缩略图时被引流至第三方网站,其指向原图链接的搜索引擎功能被弱化,主要功能反而是提供相关的广告引流服务,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情介绍】
原告施某君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2019年7月13日,施某君拍摄案涉图片,并于2019年7月25日,在搜狐号上以“阿拖施某君”账号发布题为《宁波鼓楼,唯一的古城楼遗址却成为最时尚的美食街》文章中载有涉案图片,网页截图显示搜狐号“阿拖施某君”发表文章331篇,总阅读657万。
2021年7月1日,经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主要内容为:1.经查询ICP备案信息,被告为“360搜索”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首页地址:www.so.com,网站域名:so.com。2.在www.so.com网页点击360导航栏的图片,跳转至360图片搜索,输入关键词“宁波鼓楼,唯一的古城楼遗址却成为最时尚的美食街”,搜索结果显示的第一张图片为案涉图片的缩略图,缩略图下方有广告字样的文字链接,点击案涉图片的缩略图跳转至第三方网站。
2021年8月30日,经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主要内容为:施某君系搜狐号“阿拖施某君”的运营人。
2021年9月30日,经奇虎公司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主要内容为:在360图片搜索网站,输入关键词“宁波鼓楼,唯一的古城楼遗址却成为最时尚的美食街”,搜索结果中未体现案涉图片的缩略图,未体现带有广告链接的缩略图,搜索结果中的其他缩略图上有可跳转至原来源的链接标识,点击该标识可跳转至原来源网站。
原告施某君主张被告奇虎公司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律师费),共计4000元。
一、侵权行为认定
首先,施某君提供了案涉原图的详细参数信息及2019年7月25日在搜狐号发布附有案涉图片的文章,可以体现诉请保护的涉案图片,系施某君根据光线和当时环境通过调整相机的各参数、调整不同摄影角度拍摄而得,是施某君本人的独立智力劳动的创作结果,符合摄影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施某君为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其次,奇虎公司经营的360图片搜索在搜索结果中出现案涉图片,系搜索引擎生成的缩略图,虽然缩略图大小和像素低于原图,但该图片本身已完整、清晰再现了原图的所有内容,系奇虎公司在提供搜索服务时以缩略图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案涉图片的复制件,且缩略图保存于奇虎公司服务器中,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应当认定为奇虎公司实施了案涉图片的提供行为。
第三,奇虎公司在提供图片搜索服务时,将搜索到的图片以一定比例缩小即缩略图进行展示,同时在案涉图片的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以致用户在直接点击缩略图时被引流至第三方网站,而用户需将鼠标停留在缩略图上,待显示原图文字链接后,再点击该链接才能跳转至案涉图片原来源网站,奇虎公司该行为对用户打开原图链接增设障碍,其指向原图链接的搜索引擎功能被弱化,主要功能反而是提供相关的广告服务,因此,奇虎公司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使得用户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再访问案涉图片的原来源网站,不合理地损害了施某君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施某君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奇虎公司抗辩其系合理使用行为,施某君在起诉前怠于发出侵权通知,视为可以接受奇虎公司的使用行为,其未对施某君造成不合理损害。权利人是否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系权利人可选择的维权方式,而非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奇虎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为其侵犯施某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免责事由,可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予以酌情考虑。
二、责任承担
因施某君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及奇虎公司侵权获利,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酌情确定:1.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2.施某君自媒体搜狐号体现657万总阅读量,具有一定传播影响力;3.施某君同期进行批量维权诉讼70余起,所支出的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各案均摊到个案的维权成本较低;4.奇虎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为社会公众带来搜索便利,且搜索结果中其余无广告链接的缩略图客观上有利于施某君作品的传播;5.奇虎公司在360搜索的网站上公布有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权利人能够通过通知删除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缩小损害,但施某君在起诉前并未向奇虎公司发出侵权通知。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开支)为800元。
三、判决结果
综上,判令奇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施某君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800元。
奇虎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

【法官评语】
本案裁判析理从涉案图片作品性质评价出发,根据著作权法认定施某君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奇虎公司经营的360图片搜索在搜索结果中出现案涉图片,系搜索引擎生成的缩略图,且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应认定奇虎公司实施了涉案作品的提供行为。同时奇虎公司在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以致用户在直接点击缩略图时被引流至第三方网站,其指向原图链接的搜索引擎功能被弱化,主要功能反而是提供相关的广告引流服务,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创作难度、作品影响力、维权成本等因素。此外,奇虎公司提供的360搜索平台为社会公众带来搜索便利,客观上有利于实现包括案涉作品在内的智力成果共享,从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出发,可酌情降低赔偿数额;是否发出维权通知是权利人的维权方式选择,不能成为奇虎公司的免责事由,但奇虎公司的360搜索平台附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投诉渠道,著作权人及时发出维权通知,有利于高效、便捷、最大限度地缩小损害,通过诉讼维权并非唯一的方式,施某君在固定证据后直接批量提起70余起诉讼案件维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占用大量司法资源,此种方式不宜提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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