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身边事# 【网购135罐猪蹄汤,岳阳一男子索赔10倍!法院这样判】近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引发网络热议,在湖南也有类似案例。
岳阳一男子花了3141元网购135罐人参猪蹄汤,他认为,该食品没有注明哺乳期妇女禁用,食品标签不合格,起诉该商家十倍赔偿。近日,岳阳临湘法院通报了该案。法院认为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驳回男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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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微博网友请求法律援助,我请求援助的理由,福建省福州台江区法院,医院有很多的关系,和领导不让我上法院解决,请求法律援助以下内容,第一,福建省福州台江区,公安分局,福州上海派出所,警匪勾结,杀人放火抢劫,和医院的,假药和保健品,和三无产品,给老百姓治病,诈骗几十万元人民币的》https://t.cn/A6IEUJFG
重庆,男子陶某是做农产品批发的,经营产品里面有清水竹笋,一种食品,事发前两个月,男子谭某第一次到陶某店来,买走了一件6袋装的“清水脆笋”。两个月后,谭某突然给陶某打电话,说他还要150件,这可是一笔大生意,150件货值2.9万元!
陶某问他,你一次性买这么多做什么啊,谭某回复说,拿去做小包装食品。
让陶某没想到的是,货发出去后不久,他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陶某很吃惊,好端端的,他怎么把自己告了?与陶某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陶某的上游商家蔡女士。
谭某的诉讼请求是退一赔十,总索赔价值32万元左右,谭某理由是,陶某售卖的清水脆笋二氧化硫超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陶某和蔡女士一审败诉后,他们选择上诉,但在二审时,陶某和蔡女士选择了庭前和解,支付了20万元结束了这场官司。
《食品安全法》第14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清水脆笋二氧化硫超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异议,按照本条规定,谭某有权要求卖家陶某和蔡女士退一赔十。
至于谭某知假买假的问题,法律有明文规定。
《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食品、药品,即便是购买者知假买假,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购买者也要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谭某也是职业打假人。
谭某除了在陶某家买了150分清水竹笋,还在同一市场的其他5家经销商那里买了大量清水竹笋产品,加上陶某、蔡女士一案,一共6起诉讼,索赔的总金额达130余万元!
本案和前不久在重庆忠县发生的,邵某买150份扣碗打假案,看起来一样,实际上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扣碗打假案,是因为卖家王某做好扣碗后,直接用真空封装,没有贴生产标签、出产日期、地址等信息,就邮递出去了。
《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属于三无产品,可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王某卖的扣碗肉,是拟制为不符合安全标准。
本案不一样,本案中的清水竹笋二氧化硫超标了,确确实实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大家觉得,像谭某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应该支持吗?
陶某问他,你一次性买这么多做什么啊,谭某回复说,拿去做小包装食品。
让陶某没想到的是,货发出去后不久,他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陶某很吃惊,好端端的,他怎么把自己告了?与陶某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陶某的上游商家蔡女士。
谭某的诉讼请求是退一赔十,总索赔价值32万元左右,谭某理由是,陶某售卖的清水脆笋二氧化硫超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陶某和蔡女士一审败诉后,他们选择上诉,但在二审时,陶某和蔡女士选择了庭前和解,支付了20万元结束了这场官司。
《食品安全法》第14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清水脆笋二氧化硫超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异议,按照本条规定,谭某有权要求卖家陶某和蔡女士退一赔十。
至于谭某知假买假的问题,法律有明文规定。
《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食品、药品,即便是购买者知假买假,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购买者也要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谭某也是职业打假人。
谭某除了在陶某家买了150分清水竹笋,还在同一市场的其他5家经销商那里买了大量清水竹笋产品,加上陶某、蔡女士一案,一共6起诉讼,索赔的总金额达130余万元!
本案和前不久在重庆忠县发生的,邵某买150份扣碗打假案,看起来一样,实际上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扣碗打假案,是因为卖家王某做好扣碗后,直接用真空封装,没有贴生产标签、出产日期、地址等信息,就邮递出去了。
《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属于三无产品,可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王某卖的扣碗肉,是拟制为不符合安全标准。
本案不一样,本案中的清水竹笋二氧化硫超标了,确确实实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大家觉得,像谭某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应该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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