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能看出一个人的本性吗?我的回答是:当然可以!靠你多年来练就的一双“火眼金睛”!即使就是孩子,古人说得好,三岁看大七岁看老,一样也可以看得出来。相信自己!相信自己的眼睛!当然,看别人,仅仅只是看看别人而已,重要的,还是做好自己,做自己本就应该做的一切,尽心,尽力,做一个自己满意的自己,如此,甚好!
老中医40年经验之谈,扶正首要顾护阳气
《素问·生气通天论》言:“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故天运当以日光明。”又说:“凡阴阳之要,阳密乃固。”
张介宾据此提出:“阳之为义大矣,夫阴以阳为主,所关于造化之原,而为性命之本者,惟斯而已……是形本属阴,而凡通体之温者,阳气也;一生之活者,阳气也;五官五脏之神明不测者,阳气也。”又说:“天之大宝,只此一丸红日;人之大宝,只此一息真阳。”可见,人体气的生成、运行及气之推动、温煦、防御、固摄、气化、营养等功能的发挥,全靠元阳的资助来表现。彭教授特别重视人身之阳在生命活力中的作用。他认为,一部《伤寒论》,其根本要义在于扶阳气、存津液、保胃气,其中扶阳气又是重中之重。
《伤寒论》原文 397 条,寒证十居八九,讨论虚寒的就有 100 多条,而实热不过十居其一二。全书载方 113 首,属热者 60 余首,属寒者仅20 多首。三阴病篇章,则几近为温阳而设。
张琦《素问释义》中说:“七阳数,八阴数。七八犹言阴阳也。中年以后,阳渐衰而阴渐长。七曰损而八曰益,知其损益而抑阴扶阳,则两者可调,不然乃早衰矣。”
临床上常见一些患者出现面色晄白,形寒肢冷,腰膝骨节或腹部冷痛,久泄久痢或五更泄泻,完谷不化,或面浮身肿,小便不利,甚则腹胀如鼓,舌质淡胖,舌苔白滑,脉沉迟无力等脾肾阳虚的症状,于此必须大肆温补,方能力挽狂澜,药起沉疴。
彭教授临证时经常选用真武汤、附子汤、四逆汤等类,尤其喜用附子、善用附子。明·虞抟称:“(附子)禀雄壮之质,有斩关夺将之气,能引补气药行于十二经以追复散失之元阳,引补血药入血分以滋养不足之真阴,引发散药开腠理以驱逐在表之风寒,引温暖药达下焦以祛除在里之冷湿。”仅一味药,即可内走五脏六腑,外行肌肤表腠,上通下达,八面玲珑。于心阳虚,可疗胸脘疼痛,心悸多寐,或失眠;于脾胃虚寒,可疗脘腹冷痛,泄泻下利,食欲不振,水肿,吞咽梗塞;于肾阳不足,可疗腰背疼痛畏冷,甚或亡阳厥逆。它不仅可用来救治濒危重症,而且可以广泛用于各科内伤杂症,从《内经》“少火生气”之义而臻扶正养正之妙。
如彭教授治陈某,女,42 岁,风湿性心脏病病史 8 年。因心悸、胸痛、气促、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双下肢浮肿等症,于 1998年 2 月到某市医院诊治,诊为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住院治疗月余。住院时曾用过西地兰、速尿、硝酸甘油等,胸痛、气促、呼吸困难及双下肢水肿等症一度好转。但 1 个月后,上述症状复发并不断加重。经大剂量强心、利尿药,24 小时尿量少于 200mL。邀诊时患者心悸、胸痛、气促较甚,低流量吸氧,尿少,眼睑及双下肢浮肿,乏力,恶心,舌淡暗,苔白滑,脉沉细数。中医诊为少阴病,心肾阳虚,水邪泛滥。治宜温养心肾,利水消肿。予真武汤加味:熟附子 9g(先煎),茯苓 20g,白术 12g,白芍 12g,生姜 6g,丹参 12g,薤白 12g,法半夏 12g,泽泻 12g,猪苓 15g。首日服 1 剂后,恶寒减,尿量增至600mL,患者家属大喜。次日服 2 剂,早晚各 1 剂,24 小时尿量增至 1300mL,浮肿渐退;心悸、胸痛明显减轻,气促好转,停止吸氧。后续上方加减调治周余,患者精神转佳,心悸、气促、胸痛缓解,可自行落地大小便,双下肢浮肿消退,纳食渐复。
又如治一肠易激综合征患者,女,36 岁,反复腹痛、腹胀数月,屡治不果。就诊时除腹痛、腹胀外,伴见咳嗽、咽间痰阻感、肢端欠温、皮肤瘙痒、黄带有异味、大便溏薄日二三行。舌质淡红苔白,脉弦细滑。辨为脾肾阳虚,寒湿内蕴。以四逆汤、半夏厚朴汤合香连丸加减:熟附子 6g(先煎),干姜 6g,紫菀 12g,香附 15g,广木香 6g(后下),黄连 6g,法半夏 12g,川朴 15g,云苓 20g,苏叶 12g(后下),陈皮 6g,炙甘草 6g。4 剂后腹痛、腹胀减轻,已无咳嗽,肤痒亦除,大便渐次成形,即于原方中撤去肺表药,守上方稍事增损,前后再服 14 剂,腹痛腹胀及泄泻未发。继以健脾之药调理巩固。
彭教授指出,不管治疗哪个系统、哪一病种,只要符合阳虚的本质,就可投用附子,以患者微微口干,甚则咽部轻微不适为度。即使一些苔黄或光剥、脉细数的患者,凡是舌苔黄但水滑黏腻,光剥而质地淡嫩,脉虽数而沉弱无力,不可认为是热证,仍要分清寒热真假,予温补收功。遇到某些虚实并存的情况,则须不拘一格,寒温并用,可以在使用附子的同时,加黄芩、桔梗、沙参等苦寒凉润药味监制和抵消其副作用。当然,附子虽然好用,但毕竟是刚烈之性,且有一定的毒性,用之不当,可致心律不齐,甚至导致心脏、呼吸麻痹而死亡。全国各地附子品种不一,毒性也不一样,如云南腾冲附片的毒性就比四川附子大 18 倍,故临证时除考虑其适应证以外,尚需注意附子的品种、用量及煎煮炮制方法。
提示:文中处方,请在专业中医指导下使用。
《素问·生气通天论》言:“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故天运当以日光明。”又说:“凡阴阳之要,阳密乃固。”
张介宾据此提出:“阳之为义大矣,夫阴以阳为主,所关于造化之原,而为性命之本者,惟斯而已……是形本属阴,而凡通体之温者,阳气也;一生之活者,阳气也;五官五脏之神明不测者,阳气也。”又说:“天之大宝,只此一丸红日;人之大宝,只此一息真阳。”可见,人体气的生成、运行及气之推动、温煦、防御、固摄、气化、营养等功能的发挥,全靠元阳的资助来表现。彭教授特别重视人身之阳在生命活力中的作用。他认为,一部《伤寒论》,其根本要义在于扶阳气、存津液、保胃气,其中扶阳气又是重中之重。
《伤寒论》原文 397 条,寒证十居八九,讨论虚寒的就有 100 多条,而实热不过十居其一二。全书载方 113 首,属热者 60 余首,属寒者仅20 多首。三阴病篇章,则几近为温阳而设。
张琦《素问释义》中说:“七阳数,八阴数。七八犹言阴阳也。中年以后,阳渐衰而阴渐长。七曰损而八曰益,知其损益而抑阴扶阳,则两者可调,不然乃早衰矣。”
临床上常见一些患者出现面色晄白,形寒肢冷,腰膝骨节或腹部冷痛,久泄久痢或五更泄泻,完谷不化,或面浮身肿,小便不利,甚则腹胀如鼓,舌质淡胖,舌苔白滑,脉沉迟无力等脾肾阳虚的症状,于此必须大肆温补,方能力挽狂澜,药起沉疴。
彭教授临证时经常选用真武汤、附子汤、四逆汤等类,尤其喜用附子、善用附子。明·虞抟称:“(附子)禀雄壮之质,有斩关夺将之气,能引补气药行于十二经以追复散失之元阳,引补血药入血分以滋养不足之真阴,引发散药开腠理以驱逐在表之风寒,引温暖药达下焦以祛除在里之冷湿。”仅一味药,即可内走五脏六腑,外行肌肤表腠,上通下达,八面玲珑。于心阳虚,可疗胸脘疼痛,心悸多寐,或失眠;于脾胃虚寒,可疗脘腹冷痛,泄泻下利,食欲不振,水肿,吞咽梗塞;于肾阳不足,可疗腰背疼痛畏冷,甚或亡阳厥逆。它不仅可用来救治濒危重症,而且可以广泛用于各科内伤杂症,从《内经》“少火生气”之义而臻扶正养正之妙。
如彭教授治陈某,女,42 岁,风湿性心脏病病史 8 年。因心悸、胸痛、气促、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双下肢浮肿等症,于 1998年 2 月到某市医院诊治,诊为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住院治疗月余。住院时曾用过西地兰、速尿、硝酸甘油等,胸痛、气促、呼吸困难及双下肢水肿等症一度好转。但 1 个月后,上述症状复发并不断加重。经大剂量强心、利尿药,24 小时尿量少于 200mL。邀诊时患者心悸、胸痛、气促较甚,低流量吸氧,尿少,眼睑及双下肢浮肿,乏力,恶心,舌淡暗,苔白滑,脉沉细数。中医诊为少阴病,心肾阳虚,水邪泛滥。治宜温养心肾,利水消肿。予真武汤加味:熟附子 9g(先煎),茯苓 20g,白术 12g,白芍 12g,生姜 6g,丹参 12g,薤白 12g,法半夏 12g,泽泻 12g,猪苓 15g。首日服 1 剂后,恶寒减,尿量增至600mL,患者家属大喜。次日服 2 剂,早晚各 1 剂,24 小时尿量增至 1300mL,浮肿渐退;心悸、胸痛明显减轻,气促好转,停止吸氧。后续上方加减调治周余,患者精神转佳,心悸、气促、胸痛缓解,可自行落地大小便,双下肢浮肿消退,纳食渐复。
又如治一肠易激综合征患者,女,36 岁,反复腹痛、腹胀数月,屡治不果。就诊时除腹痛、腹胀外,伴见咳嗽、咽间痰阻感、肢端欠温、皮肤瘙痒、黄带有异味、大便溏薄日二三行。舌质淡红苔白,脉弦细滑。辨为脾肾阳虚,寒湿内蕴。以四逆汤、半夏厚朴汤合香连丸加减:熟附子 6g(先煎),干姜 6g,紫菀 12g,香附 15g,广木香 6g(后下),黄连 6g,法半夏 12g,川朴 15g,云苓 20g,苏叶 12g(后下),陈皮 6g,炙甘草 6g。4 剂后腹痛、腹胀减轻,已无咳嗽,肤痒亦除,大便渐次成形,即于原方中撤去肺表药,守上方稍事增损,前后再服 14 剂,腹痛腹胀及泄泻未发。继以健脾之药调理巩固。
彭教授指出,不管治疗哪个系统、哪一病种,只要符合阳虚的本质,就可投用附子,以患者微微口干,甚则咽部轻微不适为度。即使一些苔黄或光剥、脉细数的患者,凡是舌苔黄但水滑黏腻,光剥而质地淡嫩,脉虽数而沉弱无力,不可认为是热证,仍要分清寒热真假,予温补收功。遇到某些虚实并存的情况,则须不拘一格,寒温并用,可以在使用附子的同时,加黄芩、桔梗、沙参等苦寒凉润药味监制和抵消其副作用。当然,附子虽然好用,但毕竟是刚烈之性,且有一定的毒性,用之不当,可致心律不齐,甚至导致心脏、呼吸麻痹而死亡。全国各地附子品种不一,毒性也不一样,如云南腾冲附片的毒性就比四川附子大 18 倍,故临证时除考虑其适应证以外,尚需注意附子的品种、用量及煎煮炮制方法。
提示:文中处方,请在专业中医指导下使用。
林地纠纷得不到公证处理,我该如何维权?
我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宁村岭脚组(下称“岭脚组”)村民,本组村民集体有一块林地位于“石羊尾”(地名,龙安组被称之为“龙头尾”),这块林地,为岭脚组老村民唐文兴于1953年土改时期登记管理的祖宗山,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予以证实,四至界址明确,1号林地、2号林地、3号林地、4号林地(林地号码为八步区林业局调处办在调处过程中勘界时标注的地号)是其中的一部分。公社化时期,唐文兴带山入社,归岭脚组村民集体管理经营;实行生产责任制时,该林地由岭脚组村民划分包产到户,其中1号林地由尹某毫管理,2号林地由唐某1、唐某2、唐某3三人管理,3号林地由唐某4、唐某5、吴某连三人管理,4号林地被龙安组村民唐某椿抢种。
2012年7月林改时期,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与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对2号林地产生权属纠纷,2012年8月,大宁镇人民政府未经组织双方调处,直接将纠纷林地确权给唐某柳,八步区林改办未经调查核实,凭仅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一份1989年大宁村公所的《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山场的调解决定书》(简称《89调解决定书》),在岭脚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给唐某柳。 2014年末,岭脚组村民发现龙安组村民对纠纷林地2进行炼山,向镇政府及镇林业办举报并请求处理,而此时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又唆使其堂弟唐某椿对图4与图3挑起界线纠纷。2015年2月28日,大宁镇大宁村委会做出维持《89调解决定书》确定的图4和图3之间的大石头为界线的调解意见,。而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不服,于2015年4月将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种植在3号林地的全部杉树幼苗恶意拔除(导致这部分林地至今是荒地),并把争议范围扩大到由岭脚组村民尹某毫管理的1号林地。八步区政府将这四部分林地合并调处,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仅以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89调解决定书》为佐证,就草率的认定4号林地归唐某椿所有,2、3号林地属《89调解决定书》调解范围,归唐某柳所有。龙安组村民诉求争议林地为其所有的依据是一份于1953年发放,登记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明确标记着:“龙头尾”的荒山两土丘,四至为:东至唐肇兴山,南至唐启裕山,西至石羊尾,北至大乐埚,但与争议林地的四至界址完全不相符。
有关部门在处理以上纠纷过程当中,存在许多错误之处: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处理条例》规定,大宁镇人民政府没有调处本案山林纠纷的权力,更不能对争议林地做出权属确定,因此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纠纷林地的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
二、《89调解决定书》不能作为龙安拥有争议山场的佐证:这份《调解决定书》并没有真正进行过双方调解,《调解决定书》第一自然段最后那句话说得很清楚:(只是)“村公所派员调查、了解作调解决定”;这份《调解决定书》所调查的对象全部都是龙安组的人,甚至调查对象有已经去世的人(唐启尧(已故),其实都是已经去世了,唐肇遇故于1985年农历十一月廿七日),岭脚组没有一个村民代表出现,仅是一面之词而已,有弄虚作假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说明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的“龙头尾山场”与岭脚组现在诉求的“石羊尾山场”有何联系,且没有任何依据其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标注的四至界址标志定位,不能说明彼“龙头尾山场”就是岭脚组现在的“石羊尾山场”,有“指鹿为马”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双方签字,也没有调解人、在场人员签名,书写格式不规范,不是合格的法律文书;岭脚组至今为止从未签收过这份《调解决定书》,在有关部门也找不到第二份这个《调解决定书》,有伪造、欺诈之嫌。且据出具《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当时的村干部)证实,当时调解的范围只是也仅限于4号林地,定位标志是4号林地与3号林地之间的一块大石头为界线,与2号林地没有关系。八步区人民政府以这份《89调解决定书》作为证明纠纷林地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并不合法。
三、八步区政府林改办存在滥用职权、渎职枉法行为:在明知该林地有纠纷且未经合法确权处理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非法将纠纷林地登记给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并颁发了林权证书。该行为,导致以后的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的错误认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两张表说明:09年12月27日勘查到2号林地是有争议的,09年12月28日就变成唐某柳的,很明显是作假的。
四、八步区政府在调处过程存在以下错误:
1、故意偏袒:八步区政府调处办和林改办属于同一个部门,受理本案不合法。林改办错误的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个龙安组,调处办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故意偏袒。
2、违反处理时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条例》规定,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而本案发生于2012年7月,2014年再次提起,八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才结案,拖延了将近8年的时间,明显违反《条例规定》,对许多客观事实产生错误的认定(比如:图2为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4月抢种的杉树林,图3被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5月强行拔除导致的荒山)。
3、事实认定错误及自相矛盾:因其拖延时间查勘现场,导致纠纷林地在利用现状上认定错误;明明调查到大宁村的山林划分是以公社化时“带山入社”的林地进行划分的,但却对纠纷林地认为没有固定划分。
4、做出决定证据采用错误:①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龙安组在任何时候都是以持有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依据主张其拥有纠纷林地的,在知道该《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的林地与纠纷林地现状不相符时,却撇开这一事实而擅自认为争议林地没有固定划分。②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以《89调解决定书》和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为佐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缺乏真实性:龙安组没有任何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而岭脚组却有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没有任何依据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即使没有固定划分也没有理由将纠纷林地认为属于没有林地相邻的人拥有;八步区政府没有对做出《89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调查核实,将图2和图3林地认定是《89调解决定书》的处理范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没有任何法律效力。③将图2和图1、3、4合并调处是错误的:纠纷的对象不同,纠纷的性质不同,产生纠纷的时间不同:图2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柳与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的权属纠纷,产生于2012年7月;图4和图1、3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与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尹某毫之间的界线纠纷,产生于2015年2月。④龙安组在行政复议时对八步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提出异议:一、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无事实依据。二、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不真实。
五、本案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处理当中,有关部门没有进行任何的事实调查,仅摘录八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依据,依然作出错误的决定和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政府、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准则。罔顾事实,渎职枉法,是对法律的玷污,对人民群众的欺骗,有失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现在,我岭脚组村民投诉无门,只好借助网络媒体平台,希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希望得到上级政府领导重视,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以事实作为调查基础,还我们岭脚组村民一个公道。早日化解此纠纷,让我们过上安稳的生活。
我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宁村岭脚组(下称“岭脚组”)村民,本组村民集体有一块林地位于“石羊尾”(地名,龙安组被称之为“龙头尾”),这块林地,为岭脚组老村民唐文兴于1953年土改时期登记管理的祖宗山,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予以证实,四至界址明确,1号林地、2号林地、3号林地、4号林地(林地号码为八步区林业局调处办在调处过程中勘界时标注的地号)是其中的一部分。公社化时期,唐文兴带山入社,归岭脚组村民集体管理经营;实行生产责任制时,该林地由岭脚组村民划分包产到户,其中1号林地由尹某毫管理,2号林地由唐某1、唐某2、唐某3三人管理,3号林地由唐某4、唐某5、吴某连三人管理,4号林地被龙安组村民唐某椿抢种。
2012年7月林改时期,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与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对2号林地产生权属纠纷,2012年8月,大宁镇人民政府未经组织双方调处,直接将纠纷林地确权给唐某柳,八步区林改办未经调查核实,凭仅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一份1989年大宁村公所的《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山场的调解决定书》(简称《89调解决定书》),在岭脚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给唐某柳。 2014年末,岭脚组村民发现龙安组村民对纠纷林地2进行炼山,向镇政府及镇林业办举报并请求处理,而此时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又唆使其堂弟唐某椿对图4与图3挑起界线纠纷。2015年2月28日,大宁镇大宁村委会做出维持《89调解决定书》确定的图4和图3之间的大石头为界线的调解意见,。而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不服,于2015年4月将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种植在3号林地的全部杉树幼苗恶意拔除(导致这部分林地至今是荒地),并把争议范围扩大到由岭脚组村民尹某毫管理的1号林地。八步区政府将这四部分林地合并调处,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仅以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89调解决定书》为佐证,就草率的认定4号林地归唐某椿所有,2、3号林地属《89调解决定书》调解范围,归唐某柳所有。龙安组村民诉求争议林地为其所有的依据是一份于1953年发放,登记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明确标记着:“龙头尾”的荒山两土丘,四至为:东至唐肇兴山,南至唐启裕山,西至石羊尾,北至大乐埚,但与争议林地的四至界址完全不相符。
有关部门在处理以上纠纷过程当中,存在许多错误之处: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处理条例》规定,大宁镇人民政府没有调处本案山林纠纷的权力,更不能对争议林地做出权属确定,因此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纠纷林地的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
二、《89调解决定书》不能作为龙安拥有争议山场的佐证:这份《调解决定书》并没有真正进行过双方调解,《调解决定书》第一自然段最后那句话说得很清楚:(只是)“村公所派员调查、了解作调解决定”;这份《调解决定书》所调查的对象全部都是龙安组的人,甚至调查对象有已经去世的人(唐启尧(已故),其实都是已经去世了,唐肇遇故于1985年农历十一月廿七日),岭脚组没有一个村民代表出现,仅是一面之词而已,有弄虚作假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说明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的“龙头尾山场”与岭脚组现在诉求的“石羊尾山场”有何联系,且没有任何依据其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标注的四至界址标志定位,不能说明彼“龙头尾山场”就是岭脚组现在的“石羊尾山场”,有“指鹿为马”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双方签字,也没有调解人、在场人员签名,书写格式不规范,不是合格的法律文书;岭脚组至今为止从未签收过这份《调解决定书》,在有关部门也找不到第二份这个《调解决定书》,有伪造、欺诈之嫌。且据出具《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当时的村干部)证实,当时调解的范围只是也仅限于4号林地,定位标志是4号林地与3号林地之间的一块大石头为界线,与2号林地没有关系。八步区人民政府以这份《89调解决定书》作为证明纠纷林地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并不合法。
三、八步区政府林改办存在滥用职权、渎职枉法行为:在明知该林地有纠纷且未经合法确权处理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非法将纠纷林地登记给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并颁发了林权证书。该行为,导致以后的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的错误认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两张表说明:09年12月27日勘查到2号林地是有争议的,09年12月28日就变成唐某柳的,很明显是作假的。
四、八步区政府在调处过程存在以下错误:
1、故意偏袒:八步区政府调处办和林改办属于同一个部门,受理本案不合法。林改办错误的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个龙安组,调处办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故意偏袒。
2、违反处理时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条例》规定,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而本案发生于2012年7月,2014年再次提起,八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才结案,拖延了将近8年的时间,明显违反《条例规定》,对许多客观事实产生错误的认定(比如:图2为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4月抢种的杉树林,图3被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5月强行拔除导致的荒山)。
3、事实认定错误及自相矛盾:因其拖延时间查勘现场,导致纠纷林地在利用现状上认定错误;明明调查到大宁村的山林划分是以公社化时“带山入社”的林地进行划分的,但却对纠纷林地认为没有固定划分。
4、做出决定证据采用错误:①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龙安组在任何时候都是以持有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依据主张其拥有纠纷林地的,在知道该《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的林地与纠纷林地现状不相符时,却撇开这一事实而擅自认为争议林地没有固定划分。②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以《89调解决定书》和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为佐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缺乏真实性:龙安组没有任何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而岭脚组却有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没有任何依据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即使没有固定划分也没有理由将纠纷林地认为属于没有林地相邻的人拥有;八步区政府没有对做出《89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调查核实,将图2和图3林地认定是《89调解决定书》的处理范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没有任何法律效力。③将图2和图1、3、4合并调处是错误的:纠纷的对象不同,纠纷的性质不同,产生纠纷的时间不同:图2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柳与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的权属纠纷,产生于2012年7月;图4和图1、3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与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尹某毫之间的界线纠纷,产生于2015年2月。④龙安组在行政复议时对八步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提出异议:一、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无事实依据。二、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不真实。
五、本案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处理当中,有关部门没有进行任何的事实调查,仅摘录八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依据,依然作出错误的决定和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政府、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准则。罔顾事实,渎职枉法,是对法律的玷污,对人民群众的欺骗,有失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现在,我岭脚组村民投诉无门,只好借助网络媒体平台,希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希望得到上级政府领导重视,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以事实作为调查基础,还我们岭脚组村民一个公道。早日化解此纠纷,让我们过上安稳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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