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广东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查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 形成整治合力 一体推进“三不”】
佛山市南海区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科科长徐剑群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某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红包”礼金共计2.5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今年中秋、国庆前夕,广东省纪委监委分别通报曝光了2批共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引起关注。
今年以来特别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结合,靶向发力、精准处置、以案促改,一体推进“三不”,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有力促进了党风政风持续好转。6至9月,全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05起,处理1119人,党纪政务处分866人。
强化面上查处,盯住重点领域
“信封刚拿出来,医生就微笑着指指墙上拒收‘红包’的提醒,示意我收回去。”今年8月,广州市民陈某的母亲在中山大学某附属医院就医,陈某想给主治医生送个“红包”表示心意,被医生婉言谢绝。这是该院医护人员拒收的众多“红包”中的一个,今年以来该院医护人员共拒收“红包”132个,金额23万余元。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去年发生的一起“晒礼单”事件。2018年中秋节前,汕头市某医院某科室主任误将其收受节礼清单发至微信群,引发舆论关注。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施克辉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清并处置,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好整治。省纪委监委先后印发《广东省整治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并督促省卫生健康委开展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7月,按照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要求,广东以省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关于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和相关深化整治措施,继续将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作为整治重点,通过强化面上查处、盯住重点领域,持续深化治理。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省卫生健康系统共有13人因收受“红包”“回扣”被查处,其中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0多人拒收“红包”“回扣”122.3万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拒收‘红包’‘回扣’的文化正在形成,群众就医体验持续改善,对医德、医风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方案》还将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违规发放津补贴、公款旅游、违规公款吃喝、违规用车、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领导干部违规参加研讨会、论坛等7个问题纳入专项整治。省纪委监委多次召集相关责任单位部署工作,推动形成整治合力、取得实效。
今年国庆前夕,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汕头市龙湖区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斯龙公车私用问题。为深化治理违规用车问题,省纪委监委推动省财政厅在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开展公务加油卡使用管理问题专项抽查,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报销制度、是否存在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问题。
针对村居“两委”易发多发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的特点,省纪委监委推动省民政厅开展全省村(社区)“两委”违规发放津补贴专项治理工作,组成4个检查组对64个村居违规发放津补贴情况进行抽查。
在治理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方面,省纪委监委制定20项具体举措,紧盯“天价烟”“高档酒”助长不正之风问题,摸查生产经营高档定制酒情况,推动省烟草专卖局完成全省20家直属单位检查督导全覆盖,共发现相关问题线索36条,党纪政务处分10人,诫勉谈话7人,提醒谈话400余人。
精准把握政策界限,不搞“一刀切”
2013年至2018年,广东某学院党委书记朱某先后7次组织该院领导和教职工进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公款吃喝,支出花费均在单位接待费中报销,且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2019年8月,朱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佛山市禅城区纪委监委在查办某腐败系列案过程中,石湾镇街道黎冲村6名村干部主动交代了收受某开发商“红包”礼金的问题,鉴于6人收受金额少、违纪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低、认错态度好,禅城区纪委监委对6人从轻处理,分别进行诫勉或批评教育。
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一个从重,一个从轻,体现了宽严相济、刚柔有度,这是广东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落实“七看”工作法的具体实践。所谓“七看”工作法,是指在执纪执法时要综合看违纪情节、看危害程度、看时间节点、看动机原因、看认错态度、看一贯表现、看群众口碑,确保处置精准、恰当。
今年7月,广州市纪委监委对基层党组织活动中违规发放补贴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在组织自查清退的基础上处理相关责任人185人、处分50人,使基层党员受到一次生动的党性和纪律教育。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多次强调要讲求方式方法,对困难或年老病重党员,以先退不当所得、后补发困难补助方式予以整改,防止重清退轻教育、“一刀切”硬性清退、范围把握不准“过度清退”。
“我们既保持纠治‘四风’的高压态势,又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把握政策界限,不搞‘一刀切’,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广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抓好以案促改,全面推进标本兼治
“每月不超过3次保障往返交通,现在制度清清楚楚,对我们异地交流干部而言,既是保障,也是规矩。”老刘原在某省直单位工作,后被派往粤西某地交流任职。
跟老刘一样,往返交通曾经是困扰异地交流干部的一个问题。过去,一些干部长期自费往返交通,异地交流的积极性受影响;个别干部长期驾驶公车往返,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广东省纪委监委及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印发《关于做好省内异地交流干部往返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对省内异地交流干部往返交通的保障方式、保障次数、保障主体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既保障了正常履职需要,又明确了纪律边界,我们异地交流干部可以更安心履职了。”老刘道出了省内异地交流干部的心声。
像这样以案为鉴,推动作风建设标本兼治的例子还有不少。今年6至9月,省纪委监委机关共发出涉及作风建设的监察建议书16份。针对查处案件中发现广晟公司特别是二、三级子公司抓作风建设不力等问题,省纪委监委向广晟公司党委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切实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到每一级子公司,落到每一个党支部。
各派驻(出)机构充分发挥驻的优势,深入剖析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针对查处案件中暴露出省林科院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向省林业局党组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督促该局党组对省林科院领导班子进行约谈提醒,推动省林科院限期整改。
查处问题只是手段,标本兼治才是根本。为推动纠治“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省纪委监委将制度建设作为主题教育专项整治重要内容,推动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商务接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公车管理、评比达标表彰等方面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取得初步成效。https://t.cn/Ai3nQ5oP
佛山市南海区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科科长徐剑群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某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红包”礼金共计2.5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今年中秋、国庆前夕,广东省纪委监委分别通报曝光了2批共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引起关注。
今年以来特别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结合,靶向发力、精准处置、以案促改,一体推进“三不”,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有力促进了党风政风持续好转。6至9月,全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05起,处理1119人,党纪政务处分866人。
强化面上查处,盯住重点领域
“信封刚拿出来,医生就微笑着指指墙上拒收‘红包’的提醒,示意我收回去。”今年8月,广州市民陈某的母亲在中山大学某附属医院就医,陈某想给主治医生送个“红包”表示心意,被医生婉言谢绝。这是该院医护人员拒收的众多“红包”中的一个,今年以来该院医护人员共拒收“红包”132个,金额23万余元。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去年发生的一起“晒礼单”事件。2018年中秋节前,汕头市某医院某科室主任误将其收受节礼清单发至微信群,引发舆论关注。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施克辉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清并处置,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好整治。省纪委监委先后印发《广东省整治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并督促省卫生健康委开展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7月,按照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要求,广东以省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关于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和相关深化整治措施,继续将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作为整治重点,通过强化面上查处、盯住重点领域,持续深化治理。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省卫生健康系统共有13人因收受“红包”“回扣”被查处,其中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0多人拒收“红包”“回扣”122.3万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拒收‘红包’‘回扣’的文化正在形成,群众就医体验持续改善,对医德、医风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方案》还将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违规发放津补贴、公款旅游、违规公款吃喝、违规用车、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领导干部违规参加研讨会、论坛等7个问题纳入专项整治。省纪委监委多次召集相关责任单位部署工作,推动形成整治合力、取得实效。
今年国庆前夕,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汕头市龙湖区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斯龙公车私用问题。为深化治理违规用车问题,省纪委监委推动省财政厅在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开展公务加油卡使用管理问题专项抽查,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报销制度、是否存在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问题。
针对村居“两委”易发多发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的特点,省纪委监委推动省民政厅开展全省村(社区)“两委”违规发放津补贴专项治理工作,组成4个检查组对64个村居违规发放津补贴情况进行抽查。
在治理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方面,省纪委监委制定20项具体举措,紧盯“天价烟”“高档酒”助长不正之风问题,摸查生产经营高档定制酒情况,推动省烟草专卖局完成全省20家直属单位检查督导全覆盖,共发现相关问题线索36条,党纪政务处分10人,诫勉谈话7人,提醒谈话400余人。
精准把握政策界限,不搞“一刀切”
2013年至2018年,广东某学院党委书记朱某先后7次组织该院领导和教职工进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公款吃喝,支出花费均在单位接待费中报销,且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2019年8月,朱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佛山市禅城区纪委监委在查办某腐败系列案过程中,石湾镇街道黎冲村6名村干部主动交代了收受某开发商“红包”礼金的问题,鉴于6人收受金额少、违纪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低、认错态度好,禅城区纪委监委对6人从轻处理,分别进行诫勉或批评教育。
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一个从重,一个从轻,体现了宽严相济、刚柔有度,这是广东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落实“七看”工作法的具体实践。所谓“七看”工作法,是指在执纪执法时要综合看违纪情节、看危害程度、看时间节点、看动机原因、看认错态度、看一贯表现、看群众口碑,确保处置精准、恰当。
今年7月,广州市纪委监委对基层党组织活动中违规发放补贴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在组织自查清退的基础上处理相关责任人185人、处分50人,使基层党员受到一次生动的党性和纪律教育。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多次强调要讲求方式方法,对困难或年老病重党员,以先退不当所得、后补发困难补助方式予以整改,防止重清退轻教育、“一刀切”硬性清退、范围把握不准“过度清退”。
“我们既保持纠治‘四风’的高压态势,又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把握政策界限,不搞‘一刀切’,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广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抓好以案促改,全面推进标本兼治
“每月不超过3次保障往返交通,现在制度清清楚楚,对我们异地交流干部而言,既是保障,也是规矩。”老刘原在某省直单位工作,后被派往粤西某地交流任职。
跟老刘一样,往返交通曾经是困扰异地交流干部的一个问题。过去,一些干部长期自费往返交通,异地交流的积极性受影响;个别干部长期驾驶公车往返,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广东省纪委监委及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印发《关于做好省内异地交流干部往返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对省内异地交流干部往返交通的保障方式、保障次数、保障主体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既保障了正常履职需要,又明确了纪律边界,我们异地交流干部可以更安心履职了。”老刘道出了省内异地交流干部的心声。
像这样以案为鉴,推动作风建设标本兼治的例子还有不少。今年6至9月,省纪委监委机关共发出涉及作风建设的监察建议书16份。针对查处案件中发现广晟公司特别是二、三级子公司抓作风建设不力等问题,省纪委监委向广晟公司党委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切实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到每一级子公司,落到每一个党支部。
各派驻(出)机构充分发挥驻的优势,深入剖析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针对查处案件中暴露出省林科院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向省林业局党组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督促该局党组对省林科院领导班子进行约谈提醒,推动省林科院限期整改。
查处问题只是手段,标本兼治才是根本。为推动纠治“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省纪委监委将制度建设作为主题教育专项整治重要内容,推动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商务接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公车管理、评比达标表彰等方面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取得初步成效。https://t.cn/Ai3nQ5oP
#小庄说法# 【法院确定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的裁判规则、学术观点、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
1.夫妻之间具有婚内扶养义务——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夫妻一方患重病,无其他经济来源,另一方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肖某诉武某扶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另一方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9月10日第3版
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虽分居仍应互相承担扶养义务——龚某诉杨某扶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表现为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生活上的相互照顾。夫妻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一方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另一方不能因分居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审理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7年8月2日
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应尽扶养义务——李平诉王秀扶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双方在分居期间,一方患病住院,另一方仍应当履行扶养、照顾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和生活状况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合理承担患病一方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等费用。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3年8月14日
5.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一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向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赵老太诉花某扶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虽有成年子女,且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女方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男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向女方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安徽法院网 2012年3月13日
学术观点:
1.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认定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就其性质来看,夫妻扶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范畴,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这是人类个体婚制形成以来婚姻一直负载的基本功能。尽管现代社会人格自由平等、经济独立淡化了夫妻人身上的客观约束,但夫妻扶养仍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规则。
(2)夫妻间的扶养在历史意义上,因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差异而经历着由单向扶养向互动平等扶养的转化。详言之,近代社会以前,男性在经济上、社会上和家庭生活中的主宰地位,决定了丈夫既有经济供养的权利,同时也有经济供养的责任和义务,而妻子的非职业化和经济依附性决定其只能经营操持家庭生活,应当而且必须承担对丈夫的服侍、照料义务。这种扶养关系是一种分离的、非对等的单向运行模式。现代社会的扶养在价值上讲求男女平等、夫妻对等互动,在内容上追求供养与扶助的整合同构,在功利上则基于女性的特殊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原因强调对妻子的保障,从而逐步实现将夫妻扶养关系推向一种平权、对等、统一的互动运行模式。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常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4)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但在实际运作上,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当事人自我调节为主导,以自觉履行为普遍,并以公力干预为辅助,以司法救济为保障。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摘自:杨大文、龙翼飞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出版,第212页。)
2.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不影响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
夫妻间约定分别财产制不能否定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因为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约定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就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权利进行的约定,具有约定性,而夫妻扶养义务则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财产的归属约定,并不能否定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更何况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内涵不仅包括物质供养,还包括生活扶助和精神扶养。
再者,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可以免除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约定的经济上的约定财产制与法定的身份上的扶养义务是可以并存的,在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该法定扶养 义务一样存在。在夫妻一方出现意外情况,比如患病、伤残、下岗等情况,并因此而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或者出现自己难以独立支付的债务,此时一方就应当从自己个人财产中拿出一部分用以扶养需要扶养的一方,维持其基本生活条件,以使需要扶养的一方的生活水平同自己的生活水平大体相当。
(摘自:沈志先主编,《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225~226页。)
3.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
扶养人拒绝扶养权人的扶养请求的,扶养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同时又以与扶养权人分居满2年、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扶养权人如果同意离婚,可请求扶养人支付婚姻关系解除前未支付的扶养费,同时请求扶养方提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如果扶养权人不同意离婚,则应驳回扶养方的诉讼请求。如果扶养方坚持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不能以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而剥夺其离婚自由的权利。但在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同时判令其支付离婚前未支付的扶养费,同时对扶养权人提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扶养权人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支付扶养费的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摘自: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65~66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1、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1)夫妻之间扶养关系产生的确定标准。只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才产生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合法的夫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双方,因此夫妻之间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
(2)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成立条件的确定标准。夫妻通常情况下各自都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相互间不发生扶养问题,但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双方收入悬殊等情形下,夫妻一方就有权要求他方履行扶养义务。
(3)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消灭的确定标准。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消灭的确定标准是夫妻间身份关系的解除,主要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和夫妻离婚。
文章来源:法信、河北高院
图片来源:网络
裁判规则:
1.夫妻之间具有婚内扶养义务——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夫妻一方患重病,无其他经济来源,另一方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肖某诉武某扶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另一方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9月10日第3版
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虽分居仍应互相承担扶养义务——龚某诉杨某扶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表现为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生活上的相互照顾。夫妻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一方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另一方不能因分居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审理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7年8月2日
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应尽扶养义务——李平诉王秀扶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双方在分居期间,一方患病住院,另一方仍应当履行扶养、照顾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和生活状况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合理承担患病一方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等费用。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3年8月14日
5.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一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向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赵老太诉花某扶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虽有成年子女,且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女方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男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向女方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安徽法院网 2012年3月13日
学术观点:
1.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认定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就其性质来看,夫妻扶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范畴,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这是人类个体婚制形成以来婚姻一直负载的基本功能。尽管现代社会人格自由平等、经济独立淡化了夫妻人身上的客观约束,但夫妻扶养仍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规则。
(2)夫妻间的扶养在历史意义上,因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差异而经历着由单向扶养向互动平等扶养的转化。详言之,近代社会以前,男性在经济上、社会上和家庭生活中的主宰地位,决定了丈夫既有经济供养的权利,同时也有经济供养的责任和义务,而妻子的非职业化和经济依附性决定其只能经营操持家庭生活,应当而且必须承担对丈夫的服侍、照料义务。这种扶养关系是一种分离的、非对等的单向运行模式。现代社会的扶养在价值上讲求男女平等、夫妻对等互动,在内容上追求供养与扶助的整合同构,在功利上则基于女性的特殊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原因强调对妻子的保障,从而逐步实现将夫妻扶养关系推向一种平权、对等、统一的互动运行模式。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常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4)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但在实际运作上,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当事人自我调节为主导,以自觉履行为普遍,并以公力干预为辅助,以司法救济为保障。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摘自:杨大文、龙翼飞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出版,第212页。)
2.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不影响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
夫妻间约定分别财产制不能否定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因为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约定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就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权利进行的约定,具有约定性,而夫妻扶养义务则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财产的归属约定,并不能否定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更何况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内涵不仅包括物质供养,还包括生活扶助和精神扶养。
再者,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可以免除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约定的经济上的约定财产制与法定的身份上的扶养义务是可以并存的,在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该法定扶养 义务一样存在。在夫妻一方出现意外情况,比如患病、伤残、下岗等情况,并因此而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或者出现自己难以独立支付的债务,此时一方就应当从自己个人财产中拿出一部分用以扶养需要扶养的一方,维持其基本生活条件,以使需要扶养的一方的生活水平同自己的生活水平大体相当。
(摘自:沈志先主编,《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225~226页。)
3.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
扶养人拒绝扶养权人的扶养请求的,扶养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同时又以与扶养权人分居满2年、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扶养权人如果同意离婚,可请求扶养人支付婚姻关系解除前未支付的扶养费,同时请求扶养方提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如果扶养权人不同意离婚,则应驳回扶养方的诉讼请求。如果扶养方坚持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不能以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而剥夺其离婚自由的权利。但在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同时判令其支付离婚前未支付的扶养费,同时对扶养权人提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扶养权人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支付扶养费的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摘自: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65~66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1、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1)夫妻之间扶养关系产生的确定标准。只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才产生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合法的夫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双方,因此夫妻之间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
(2)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成立条件的确定标准。夫妻通常情况下各自都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相互间不发生扶养问题,但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双方收入悬殊等情形下,夫妻一方就有权要求他方履行扶养义务。
(3)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消灭的确定标准。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消灭的确定标准是夫妻间身份关系的解除,主要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和夫妻离婚。
文章来源:法信、河北高院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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