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3
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定奉还”表示拒绝了赠与,赠与合同不成立
公平补偿的前提是双方均无过错
重大误解:①行为的性质 ②对方当事人 ③标的物
阳合同;无效
阴合同(利益更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代理权授予 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使用费→不当得利
预期违约、延迟履行、从给付义务
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①病(重大疾病) ②胁(胁迫)
欺诈 合法有效
低于市场价的70%为显失公平
附解除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特别约定,不是不定期租赁,双方没有任意解除权
[微笑][微笑][微笑][微笑][微笑]分[微笑]割[微笑]线[微笑][微笑][微笑][微笑][微笑]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中,本人=被代理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主观上不得纯粹为自己的利益
无权代理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追认,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追认,构成不当得利
事实行为:违约、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
不适用代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超越职权→无权代表,与无权代理无关
表见代理,需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需主客观相结合
必须无过失(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有过失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有撤销权
民法我……[泪][泪][泪]
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定奉还”表示拒绝了赠与,赠与合同不成立
公平补偿的前提是双方均无过错
重大误解:①行为的性质 ②对方当事人 ③标的物
阳合同;无效
阴合同(利益更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代理权授予 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使用费→不当得利
预期违约、延迟履行、从给付义务
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①病(重大疾病) ②胁(胁迫)
欺诈 合法有效
低于市场价的70%为显失公平
附解除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特别约定,不是不定期租赁,双方没有任意解除权
[微笑][微笑][微笑][微笑][微笑]分[微笑]割[微笑]线[微笑][微笑][微笑][微笑][微笑]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中,本人=被代理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主观上不得纯粹为自己的利益
无权代理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追认,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追认,构成不当得利
事实行为:违约、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
不适用代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超越职权→无权代表,与无权代理无关
表见代理,需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需主客观相结合
必须无过失(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有过失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有撤销权
民法我……[泪][泪][泪]
“我亲手存的钱,结果钱到别人账上,银行要赔偿!”江西鹰潭,男子提着30万现金与客户到银行存款时,因转账单被客户调换,导致钱存到了别人账上。男子发现后,遂以未尽到核查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张先生是个体户,从事批发生意。事发当天,张先生的客户龙某,声称要将30万货款交给张先生,让张先生先还给上游供货商,还主动提醒说,太多现金拿在手上不安全,并声称他可以将钱拿到银行给张先生。张先生一听到对方主动给货款,高兴坏了,于是同意了龙某的建议。
二人来到银行后,龙某果然提着30万现金交给了张先生,还让他先填转账单,等会点清数目对了以后,再给他开收据也不迟。
随后张先生便边数边将钱,通过窗口递给银行工作人员,确定是30捆百元大钞后,龙某便让张先生给他开张收据,张先生没有犹豫,爽快就答应了。
就在张先生转身去拿笔和纸时,龙某趁其不备,将一张早就准备好的转账单,将张先生填好的转账单调了包。
龙某拿到张先生的收据,并确认张先生将已被其调包后的转账单,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后,便以有事为由离开。龙某离开后,便示意在银行大堂的同伙陈某,盯着张先生的一举一动。
当工作人员递回转账单,让张先生确认签名时,龙某就时间掐得刚刚好地打来电话,询问其生意上的事宜,随后张先生没有仔细核对,便签字并拿着回执离开。
张先生次日发现,他存给上游供货商的30万没有到账后,才发现自己的转账单被人调包。张先生报警后,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是龙某与其同伙陈某所为。张先生存入的30万元,也于当天被人取走。
张先生在未能挽回全部损失后,便以未尽到核查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
可以肯定的是,本案龙某与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本文不作讨论。
那银行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认定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无需担责。
本案中,张先生拿30万现金到银行存入他人账户,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919条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通俗地说,就是指张先生与银行约定,由张先生提供30万资金,委托银行将其转入到第三方账户,双方的合同就在于那张转账单。
根据双方的合同(转账单)显示,银行一方是完全按照张先生的委托办事的,而且合同(转账单)上,张先生也签名确认,因此银行一方是没有过错的。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定张先生败诉。
最后,本案例提醒大家,但凡涉及到签名确认的,请务必要看清楚单据或合同上的具体内容,毕竟白纸黑字,一旦签上大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对于张先生的遭遇,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张先生是个体户,从事批发生意。事发当天,张先生的客户龙某,声称要将30万货款交给张先生,让张先生先还给上游供货商,还主动提醒说,太多现金拿在手上不安全,并声称他可以将钱拿到银行给张先生。张先生一听到对方主动给货款,高兴坏了,于是同意了龙某的建议。
二人来到银行后,龙某果然提着30万现金交给了张先生,还让他先填转账单,等会点清数目对了以后,再给他开收据也不迟。
随后张先生便边数边将钱,通过窗口递给银行工作人员,确定是30捆百元大钞后,龙某便让张先生给他开张收据,张先生没有犹豫,爽快就答应了。
就在张先生转身去拿笔和纸时,龙某趁其不备,将一张早就准备好的转账单,将张先生填好的转账单调了包。
龙某拿到张先生的收据,并确认张先生将已被其调包后的转账单,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后,便以有事为由离开。龙某离开后,便示意在银行大堂的同伙陈某,盯着张先生的一举一动。
当工作人员递回转账单,让张先生确认签名时,龙某就时间掐得刚刚好地打来电话,询问其生意上的事宜,随后张先生没有仔细核对,便签字并拿着回执离开。
张先生次日发现,他存给上游供货商的30万没有到账后,才发现自己的转账单被人调包。张先生报警后,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是龙某与其同伙陈某所为。张先生存入的30万元,也于当天被人取走。
张先生在未能挽回全部损失后,便以未尽到核查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
可以肯定的是,本案龙某与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本文不作讨论。
那银行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认定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无需担责。
本案中,张先生拿30万现金到银行存入他人账户,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919条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通俗地说,就是指张先生与银行约定,由张先生提供30万资金,委托银行将其转入到第三方账户,双方的合同就在于那张转账单。
根据双方的合同(转账单)显示,银行一方是完全按照张先生的委托办事的,而且合同(转账单)上,张先生也签名确认,因此银行一方是没有过错的。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定张先生败诉。
最后,本案例提醒大家,但凡涉及到签名确认的,请务必要看清楚单据或合同上的具体内容,毕竟白纸黑字,一旦签上大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对于张先生的遭遇,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杭州萧山,杨女士在一家美容机构做鼻综合手术,体检抽血后就开始做手术,不料,刚刚取出软骨,手术就被叫停了。原因是一位工作人员说杨女士有艾滋病。这样的理由也把她吓得不轻,去医院检查后,却发现是一场“乌龙”
这家美容机构,是杨女士经朋友介绍来的。当时为了变美,想把鼻子弄高一点,对方给的方案是做鼻综合,耳软骨填充。项目的费用是23800元,体检费用是380元。
当天工作人员给杨女士拉入一个服务群中,随后就给她做了体检。杨女士说:当时体检后,报告单还没出来,就被拉进去做手术了,耳朵两边的软骨刚刚取出缝针,就等医生来做鼻子了。
一名女孩子突然跑进手术室叫停了手术,杨女士询问对方原因,对方表示血液有问题,有艾滋病。当时听到后,杨女士脑子“嗡”的一下。随后她赶紧去家附近的医院做了检查,检测结果全部正常,她这才放下心。
但是棘手担心的问题解决了,却面临着一个现实问题,现在耳朵的软骨都已经被取出,耳朵还缝着砂带。甚至戴口罩都疼,这件事不能轻易地算了。便找到美容机构讨要说法。
店家表示可以退回杨女士的手术费用,并承担来回的交通费。但毕竟是动了刀,自己成了“伤员”,杨女士并不妥协,便找到媒体反映此事,要求对方能够退一补三。
记者陪同杨女士一起来到美容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说负责人正在赶来的路上。而她听说的是软骨并没有取,当时只有一个创面打开,可以去做鉴定。而且不可能发生体检报告还没出来就做手术的情况,至于为什么手术终止了,她不清楚。
时间过了半个小时,这位负责人依然没有回来。杨女士当即报了警。民警赶到了解情况后,建议她去找两个部门,一个是市场监管局,因为双方涉及一些消费纠纷。第二个就是卫健委,因为是医疗纠纷,需要去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后来,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说负责人突然有事不能过来了,接下来杨女士准备通过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
其实杨女士的软骨有没有取,这一点只要做个鉴定就能得到明确答复。但我想这种事,杨女士没理由凭空捏造出来,而且负责人迟迟不露面,似乎也是说不过去的。
一般来讲,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
按照杨女士的情况来看,如果鉴定结果取出软骨,显然是符合医疗事故评判标准的,虽然说不会太严重,但好好一个人“挨了刀子”,肯定不能只是退还费用那么简单。
这家美容机构,是杨女士经朋友介绍来的。当时为了变美,想把鼻子弄高一点,对方给的方案是做鼻综合,耳软骨填充。项目的费用是23800元,体检费用是380元。
当天工作人员给杨女士拉入一个服务群中,随后就给她做了体检。杨女士说:当时体检后,报告单还没出来,就被拉进去做手术了,耳朵两边的软骨刚刚取出缝针,就等医生来做鼻子了。
一名女孩子突然跑进手术室叫停了手术,杨女士询问对方原因,对方表示血液有问题,有艾滋病。当时听到后,杨女士脑子“嗡”的一下。随后她赶紧去家附近的医院做了检查,检测结果全部正常,她这才放下心。
但是棘手担心的问题解决了,却面临着一个现实问题,现在耳朵的软骨都已经被取出,耳朵还缝着砂带。甚至戴口罩都疼,这件事不能轻易地算了。便找到美容机构讨要说法。
店家表示可以退回杨女士的手术费用,并承担来回的交通费。但毕竟是动了刀,自己成了“伤员”,杨女士并不妥协,便找到媒体反映此事,要求对方能够退一补三。
记者陪同杨女士一起来到美容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说负责人正在赶来的路上。而她听说的是软骨并没有取,当时只有一个创面打开,可以去做鉴定。而且不可能发生体检报告还没出来就做手术的情况,至于为什么手术终止了,她不清楚。
时间过了半个小时,这位负责人依然没有回来。杨女士当即报了警。民警赶到了解情况后,建议她去找两个部门,一个是市场监管局,因为双方涉及一些消费纠纷。第二个就是卫健委,因为是医疗纠纷,需要去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后来,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说负责人突然有事不能过来了,接下来杨女士准备通过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
其实杨女士的软骨有没有取,这一点只要做个鉴定就能得到明确答复。但我想这种事,杨女士没理由凭空捏造出来,而且负责人迟迟不露面,似乎也是说不过去的。
一般来讲,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
按照杨女士的情况来看,如果鉴定结果取出软骨,显然是符合医疗事故评判标准的,虽然说不会太严重,但好好一个人“挨了刀子”,肯定不能只是退还费用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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