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3月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来源继续恶化,销售面积和按揭贷款高度先关,所以观察居民的中长期消费贷款就可以知道房地产的销售情况,前面说过,现在房贷已经成为中国主要的信贷扩张的主要载体,房地产起不来,中国的信贷扩张无处可扩,没有任何一个行业能像房地产这样吸收这么大的信贷量,居民的房贷存量已经占到贷款存量总额的25%上下,和美国差不多了,房贷的增量占到新增贷款的一半左右,最近一段时间这个占比下降了,这还不包括开发商的贷款。实际上,美国的房地产行业包括房贷和开发商的贷款,也占到所有贷款的一半。
辽宁省.海城市
这里已经封城第八天
老百姓吃菜的问题,70块钱的大“礼”包,加起来六七斤的重量,茄子,辣椒,大白菜较大比重,平时二三十块钱足够了,当然,有些人买到了表示感谢,超值,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
而这个季节,我们当地的大棚蔬菜正是大批量上市的时候。
几家大型商超垄断了蔬菜的配送,漫天涨价,不知道某些相关部门,究竟是不了解,还是默许
一方面菜农愁销售,大量的蔬菜烂掉,扔掉,一方面老百姓买菜难,甚至无处可买,而垄断企业限量销售,(每天不定时线上抢购)
这样的问题,究竟是哪个环节出现了状况?
这里已经封城第八天
老百姓吃菜的问题,70块钱的大“礼”包,加起来六七斤的重量,茄子,辣椒,大白菜较大比重,平时二三十块钱足够了,当然,有些人买到了表示感谢,超值,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
而这个季节,我们当地的大棚蔬菜正是大批量上市的时候。
几家大型商超垄断了蔬菜的配送,漫天涨价,不知道某些相关部门,究竟是不了解,还是默许
一方面菜农愁销售,大量的蔬菜烂掉,扔掉,一方面老百姓买菜难,甚至无处可买,而垄断企业限量销售,(每天不定时线上抢购)
这样的问题,究竟是哪个环节出现了状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改判无罪
【裁判要点】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无论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索要他人钱款后,未列入单位账目,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单位运营活动,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胡某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论证∶(1)胡某是否利用其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2)胡某收受杨某15 万元人民币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3)胡某收受杨某人民币15 万元的行为是"受贿"还是"垫资"?
一、胡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
《刑法》第163 条第1款用并列的方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状进行描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可见,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言,不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反之,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就不成立本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既包括实际谋取的利益,也包括许诺为他人谋取但实际未取得的利益),只要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定条件。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其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只要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而给与行为人财物时,就可以认定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了对价关系。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对外招投标程序发包其公司综合楼建筑项目,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但没有证据证实平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在招投标过程中许诺对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或者为促成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而实施了具体指使、授意等行为。也就是说,胡某没有为杨某谋取到利益,也没有许诺为其谋取利益,更没有开始实施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故本案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二、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成立本罪需在故意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这里,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应有之义。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行为人在法律形式上或者事实上不法占有了他人财物;(2)行为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处分了他人财物。唯有此,才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胡某在发包工程过程中,收取工程承包商杨某现金 15万元后,未将该款列入其公司财物账目,却用此款项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表面上看,其已实际处分了该15万元款项,并占有了该款所购轿车。但其将该车入户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从法律形式上肯定了该车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均在该公司报销的事实,更印证了胡某没有将雪佛兰轿车据为已有,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胡某收受杨某 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是企业之间的垫资
在分析胡春平收受杨某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时,应综合以下因素; (1)出资方与受让方之间有无合理的理由;(2)所收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有无经济往来;(4)出资方是否要求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受让方是否有归还此款的意思表示或行为;(6)受让方没有归还款项的原因及其偿还能力。只有深入分析其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经营合同;杨某应胡某的提议向其支付 15万元现金后,胡某与杨某达成合意,待工程决算时将该15万元在工程决算款中扣除,至案发时,双方尚未进行工程决算;该15万元款项又被胡某实际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之中。可见,胡某没有占有该15万元,该款项实为工程承包商杨某的先期"垫资"。
综上,胡某在任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虽收受杨某 15万元钱款,但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又没有将该1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其没有将该15万元款项列入公司财务账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但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日读经典
《大学》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裁判要点】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无论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索要他人钱款后,未列入单位账目,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单位运营活动,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胡某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论证∶(1)胡某是否利用其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2)胡某收受杨某15 万元人民币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3)胡某收受杨某人民币15 万元的行为是"受贿"还是"垫资"?
一、胡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
《刑法》第163 条第1款用并列的方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状进行描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可见,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言,不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反之,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就不成立本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既包括实际谋取的利益,也包括许诺为他人谋取但实际未取得的利益),只要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定条件。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其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只要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而给与行为人财物时,就可以认定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了对价关系。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对外招投标程序发包其公司综合楼建筑项目,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但没有证据证实平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在招投标过程中许诺对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或者为促成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而实施了具体指使、授意等行为。也就是说,胡某没有为杨某谋取到利益,也没有许诺为其谋取利益,更没有开始实施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故本案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二、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成立本罪需在故意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这里,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应有之义。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行为人在法律形式上或者事实上不法占有了他人财物;(2)行为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处分了他人财物。唯有此,才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胡某在发包工程过程中,收取工程承包商杨某现金 15万元后,未将该款列入其公司财物账目,却用此款项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表面上看,其已实际处分了该15万元款项,并占有了该款所购轿车。但其将该车入户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从法律形式上肯定了该车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均在该公司报销的事实,更印证了胡某没有将雪佛兰轿车据为已有,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胡某收受杨某 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是企业之间的垫资
在分析胡春平收受杨某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时,应综合以下因素; (1)出资方与受让方之间有无合理的理由;(2)所收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有无经济往来;(4)出资方是否要求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受让方是否有归还此款的意思表示或行为;(6)受让方没有归还款项的原因及其偿还能力。只有深入分析其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经营合同;杨某应胡某的提议向其支付 15万元现金后,胡某与杨某达成合意,待工程决算时将该15万元在工程决算款中扣除,至案发时,双方尚未进行工程决算;该15万元款项又被胡某实际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之中。可见,胡某没有占有该15万元,该款项实为工程承包商杨某的先期"垫资"。
综上,胡某在任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虽收受杨某 15万元钱款,但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又没有将该1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其没有将该15万元款项列入公司财务账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但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日读经典
《大学》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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