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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鉴》卷八·矜谨
261、王坦之恕卒晋王坦之,袭封蓝田县侯。时卒士韩怅逃亡归首,云“失牛故叛”。有司劾怅偷牛,考掠服罪。坦之以为:“怅束身自归,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诬。宜附罪疑从轻之例。”遂以见原。出晋书王湛传。坦之,其曾孙也。旧集不载。 按:讯盗练,劾偷牛,皆虑自诬,而遂见宥,合矜谨之义矣。
262、萧子良赐钱(任昉一事附)南齐竟陵王子良为会稽太守时,山阴人孔平诣子良,讼嫂市米负钱不还。子良叹曰:“昔高文通与寡嫂讼田,义异于此。”乃赐米钱以偿之。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梁御史中丞任昉,弹中军参军刘整,因兄寅第二庶息师利。往整田上,经十二日,整便责寡嫂范米六斗哺食,米未展送,忽至户前,攘拳大骂,突进屋中,屏风上取车帷准米去。亦引高凤事为弹文。盖凤,隐者也,太守连召,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又诈与寡嫂讼田,遂不仕。若整与平,意实忘义,固异于此。然昉请免整,收治其罪;而子良但赐米钱以偿之,不治平罪。何也?责士之法,不以责民,是亦所以为矜谨也。
263、陆襄无滥梁陆襄,为鄱阳内史时,妖贼鲜于琮败获之后,邻郡豫章、安成等守宰案其党与,因求货贿,皆不得实,或有善人尽室罹祸,惟襄郡境枉直无滥。人歌之曰:“鲜于抄后善恶分、人无横死赖陆君。”出南史陆慧晓传。襄,其从孙也。旧集不载。
按:推穷贼党者,苟不矜谨,必至枉滥。彼使善人尽室罹祸,与贼何异哉?襄之用心,独异于彼,宜其人歌之也。
264、宋世轨舍从(苏琼一事附)北齐宋世轨,为廷尉少卿。洛州人聚结,欲劫河桥。吏捕按之,连诸元徒党千七百人。崔昂以为反,数年不断。及世轨为廷尉少卿,判其事为劫,唯杀魁首,余从坐悉舍焉。出北史宋隐传。世轨,其族孙也。旧集不载。
按:苏琼为三公郎中时,频有告谋反,付琼推检,事多申雪。崔昂为尚书,谓琼曰:“若欲立功名,当更思余理。乃数雪反逆,身命何轻耶?”琼正色曰:“但雪冤枉,不放反逆。”昂大惭。
夫崔昂亦善折狱,其意如此,乃寒伯奇所谓“考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者也。且昂于此狱数年不断,岂非求反状未得乎?世轨判为劫事,理所当然,斯可以无惭于琼矣,是皆矜谨之君子也。
265、郎茂敦谕(陆襄一事附)隋郎茂,初授卫州司录,有能名,寻除卫国令。隋诸王置国官,有令一人,至炀帝时改国令为家令。有部人张元预,与从父弟思兰不睦,丞、尉请加严法,茂曰:“元预兄弟本相憎嫉,又坐得罪,弥益其忿,非化人之意也。”乃遣县中耆旧,更往敦谕,道路不绝。元预等各生感悔,诣县顿首请罪。茂晓之以义,遂相亲睦,称为友悌。出北史郎基传。茂,其子也。旧集不载。
按:梁陆襄,为鄱阳内史。有彭、李二家,先因忿争,遂相诬告。襄引入内室,不加责诮,但和言解谕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乃为设酒食,令其尽欢,酒罢同载而还,因相亲厚。出南史本传。旧集亦不载。
夫异姓之疏也,诬告之怨也,犹可和解,使相亲厚,况亲族之不睦者乎?彼犹未容责诮,此可遽加严法乎?矜谨之士,宜鉴于兹,故并着焉。
261、王坦之恕卒晋王坦之,袭封蓝田县侯。时卒士韩怅逃亡归首,云“失牛故叛”。有司劾怅偷牛,考掠服罪。坦之以为:“怅束身自归,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诬。宜附罪疑从轻之例。”遂以见原。出晋书王湛传。坦之,其曾孙也。旧集不载。 按:讯盗练,劾偷牛,皆虑自诬,而遂见宥,合矜谨之义矣。
262、萧子良赐钱(任昉一事附)南齐竟陵王子良为会稽太守时,山阴人孔平诣子良,讼嫂市米负钱不还。子良叹曰:“昔高文通与寡嫂讼田,义异于此。”乃赐米钱以偿之。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梁御史中丞任昉,弹中军参军刘整,因兄寅第二庶息师利。往整田上,经十二日,整便责寡嫂范米六斗哺食,米未展送,忽至户前,攘拳大骂,突进屋中,屏风上取车帷准米去。亦引高凤事为弹文。盖凤,隐者也,太守连召,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又诈与寡嫂讼田,遂不仕。若整与平,意实忘义,固异于此。然昉请免整,收治其罪;而子良但赐米钱以偿之,不治平罪。何也?责士之法,不以责民,是亦所以为矜谨也。
263、陆襄无滥梁陆襄,为鄱阳内史时,妖贼鲜于琮败获之后,邻郡豫章、安成等守宰案其党与,因求货贿,皆不得实,或有善人尽室罹祸,惟襄郡境枉直无滥。人歌之曰:“鲜于抄后善恶分、人无横死赖陆君。”出南史陆慧晓传。襄,其从孙也。旧集不载。
按:推穷贼党者,苟不矜谨,必至枉滥。彼使善人尽室罹祸,与贼何异哉?襄之用心,独异于彼,宜其人歌之也。
264、宋世轨舍从(苏琼一事附)北齐宋世轨,为廷尉少卿。洛州人聚结,欲劫河桥。吏捕按之,连诸元徒党千七百人。崔昂以为反,数年不断。及世轨为廷尉少卿,判其事为劫,唯杀魁首,余从坐悉舍焉。出北史宋隐传。世轨,其族孙也。旧集不载。
按:苏琼为三公郎中时,频有告谋反,付琼推检,事多申雪。崔昂为尚书,谓琼曰:“若欲立功名,当更思余理。乃数雪反逆,身命何轻耶?”琼正色曰:“但雪冤枉,不放反逆。”昂大惭。
夫崔昂亦善折狱,其意如此,乃寒伯奇所谓“考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者也。且昂于此狱数年不断,岂非求反状未得乎?世轨判为劫事,理所当然,斯可以无惭于琼矣,是皆矜谨之君子也。
265、郎茂敦谕(陆襄一事附)隋郎茂,初授卫州司录,有能名,寻除卫国令。隋诸王置国官,有令一人,至炀帝时改国令为家令。有部人张元预,与从父弟思兰不睦,丞、尉请加严法,茂曰:“元预兄弟本相憎嫉,又坐得罪,弥益其忿,非化人之意也。”乃遣县中耆旧,更往敦谕,道路不绝。元预等各生感悔,诣县顿首请罪。茂晓之以义,遂相亲睦,称为友悌。出北史郎基传。茂,其子也。旧集不载。
按:梁陆襄,为鄱阳内史。有彭、李二家,先因忿争,遂相诬告。襄引入内室,不加责诮,但和言解谕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乃为设酒食,令其尽欢,酒罢同载而还,因相亲厚。出南史本传。旧集亦不载。
夫异姓之疏也,诬告之怨也,犹可和解,使相亲厚,况亲族之不睦者乎?彼犹未容责诮,此可遽加严法乎?矜谨之士,宜鉴于兹,故并着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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