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要注意史书的次序,详略得当。“观史先自观《书》始,然后次及《左氏》《通鉴》,欲其体统源流详解”,“史当自《左传》至《五代史》依次读,则上下首尾洞然明白”,从历史发展的顺序读史、考史,使历史的源流有完整的脉络。在强调读史先后的同时还要详略得当,“学者观史各有详略,如《左传》《史记》《前汉》三书,皆当精熟细看,反复考究,直不可一字草草”,单凭一人之力不可能对任何书都详读,这就要精选精读,做到详略得当。
我相信人这一生,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在助人和被助的路上度过,而每一次你伸手助人的过程,就是在为自己铺路。
你厚道待人,是释怀别人,也是善待自己。只因你厚道做人,才能广结善缘,你的人生之路必定宽广平坦。
厚道是一种朴拙的智慧。
它拥有着很多人不具备的远见,它是一种浑然天成的产物,是装不出来的。厚道之人,必拥有稀缺的人品。
这样的人,单凭“诚信”二字,足以在任何时代安身立命。
你厚道待人,是释怀别人,也是善待自己。只因你厚道做人,才能广结善缘,你的人生之路必定宽广平坦。
厚道是一种朴拙的智慧。
它拥有着很多人不具备的远见,它是一种浑然天成的产物,是装不出来的。厚道之人,必拥有稀缺的人品。
这样的人,单凭“诚信”二字,足以在任何时代安身立命。
今日吃瓜感悟:对“高度盖然性”的思考
@法办泼妇和他的小伙伴
今天凌晨读到法办写的关于危险引入的小作文,法办认为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可以推导出来刘给江引入了危险。"高度盖然性"五个字引发今天的思考。
本着周末不嫌事多的原则,我想谈谈对高度盖然性的理解。重点说一下如何判断高度盖然性。
第一部分:
事发当晚,刘大概率知道陈的危险性而没有尽到对江的通知义务,是一审判决的主要逻辑链条。
刘是不是要对江尽到通知义务,要看两点,而且这两点要同时成立。
首先,刘要知道陈是一个怎样的人,从法办给的聊天截图中可以看到陈之前感情生活中的偏激和暴躁,说明刘是有能力预知到陈在受到刺激的情况下可能会做出不理性的举动的。
其次,刘要知道陈的精神状态已经收到刺激,已经处于爆发的边缘,毕竟一个再暴躁的人也不可能时时刻刻的都喊打喊杀吧。陈给刘发的微信中"我会不顾一切"的表述能部分说明刘知道陈精神状态不好。如果还有其他的人证或者物证来证明刘在那几天确实知道陈已经精神崩溃,则这一点完美成立。
“有能力预知+刘大概率知晓陈的精神状态受到刺激”同时成立,则认定刘给江引入了危险,问题不大。
以上我跟法办算是达成了共识。
第二部分:
然而,要认定高度盖然性,还差了一个关节。以上如果完美成立,可以说明刘高度盖然的知道陈有歹意,不能说明刘知道陈的杀意。我们不妨用数学知识来简单推理一下。
不讨论陈想s的是刘还是江。
陈受到刺激并实施s人,本质上是一个几何分布问题,假设陈每次受到刺激都想杀人,最后终于在第n次受到刺激后s了人,即前n-1次想s没s,在第n次终于忍不住出手了。
当然,几何分布要求是伯努利实验,要求每次实验都独立同分布,这跟现实不符,我们先不管它,在后续的分析中再放开这个假设。
令“p杀”为单次吵架中陈会动手s人的概率,则吵架次数X(实验次数)的分布为:
X~GE(p杀)
假设陈是一个穷凶极恶,心胸极度狭窄之辈,跟别人平均每大吵三次就起了杀人的心,就要杀一个人。这已经是极限的假设,大吵5次才杀人肯定比大吵3次更善良,如果在争吵第二次陈就动手了,那陈的前女友早就gg了,不会等到刘。
即假设E(X)=3
由几何分布的期望公式
E(X)=(1-p)/p
(见图)可以计算出来p杀=0.25,含义是陈跟别人大吵一架,精神受到刺激,有25%的可能把对方s掉。这个概率只由陈自身性格决定,跟刘没有关系。
陈不s人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到刺激没有动手,二是没有受到刺激。刘是不是大概率知道陈当时受到刺激,是本文第一部分第二点的核心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妨给知道陈受到刺激这件事赋一个数值。比如,事后表明刘当晚有80%的把握知道陈的精神受到了刺激。那么,刘预知到陈当晚可能s人的概率为0.8乘以0.25=0.2,只有20%的概率,显然不是高度盖然性所描述的范畴。即便是有证据表明,刘在当晚100%的知道了陈受到了刺激,对s人的预知概率也只有1乘以0.25=25%。怎么能说高度盖然性呢?
现在我们放开伯努利实验的假设,原假设的含义是第二次争吵s人的概率与第一次相同,即恨意不会累积。我们现在假设这种恨意会累计,吵架次数越多越恨,受到的刺激越大越恨,进而杀意越强。以伯努利实验结论为参考。
从正面描述这种累积很麻烦,还受制于放大函数的具体形式,我们倒着推断一下:
刘预知陈s人的“高度盖然性”所对应的概率至少要达到80%吧?低于这个概率做出的判决怕是不能服众。即我们把高度盖然性的概率人为定成80%。
仍然假定刘有100%的把握确定陈当时精神状态已经崩溃。那么,当晚那次事件中陈受到刺激会s人的概率“p杀”应该达到80%,(恨意不累积的情况概率是25%)。我们不禁要问:
一,陈当时得受到多大的刺激才让他想s人的概率翻了3倍多((80/25)=3.2)?
二,陈跟对方到底吵过多少次架,才让他把恨意积攒的如此之多?
要知道,在之前的假设中,陈已经是平均吵三次架就动手s人的大魔头了呀!!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相当保守的结论:
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很难,仅凭主观判断得到的高度盖然性并不一定能站得住脚。
@法办泼妇和他的小伙伴
今天凌晨读到法办写的关于危险引入的小作文,法办认为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可以推导出来刘给江引入了危险。"高度盖然性"五个字引发今天的思考。
本着周末不嫌事多的原则,我想谈谈对高度盖然性的理解。重点说一下如何判断高度盖然性。
第一部分:
事发当晚,刘大概率知道陈的危险性而没有尽到对江的通知义务,是一审判决的主要逻辑链条。
刘是不是要对江尽到通知义务,要看两点,而且这两点要同时成立。
首先,刘要知道陈是一个怎样的人,从法办给的聊天截图中可以看到陈之前感情生活中的偏激和暴躁,说明刘是有能力预知到陈在受到刺激的情况下可能会做出不理性的举动的。
其次,刘要知道陈的精神状态已经收到刺激,已经处于爆发的边缘,毕竟一个再暴躁的人也不可能时时刻刻的都喊打喊杀吧。陈给刘发的微信中"我会不顾一切"的表述能部分说明刘知道陈精神状态不好。如果还有其他的人证或者物证来证明刘在那几天确实知道陈已经精神崩溃,则这一点完美成立。
“有能力预知+刘大概率知晓陈的精神状态受到刺激”同时成立,则认定刘给江引入了危险,问题不大。
以上我跟法办算是达成了共识。
第二部分:
然而,要认定高度盖然性,还差了一个关节。以上如果完美成立,可以说明刘高度盖然的知道陈有歹意,不能说明刘知道陈的杀意。我们不妨用数学知识来简单推理一下。
不讨论陈想s的是刘还是江。
陈受到刺激并实施s人,本质上是一个几何分布问题,假设陈每次受到刺激都想杀人,最后终于在第n次受到刺激后s了人,即前n-1次想s没s,在第n次终于忍不住出手了。
当然,几何分布要求是伯努利实验,要求每次实验都独立同分布,这跟现实不符,我们先不管它,在后续的分析中再放开这个假设。
令“p杀”为单次吵架中陈会动手s人的概率,则吵架次数X(实验次数)的分布为:
X~GE(p杀)
假设陈是一个穷凶极恶,心胸极度狭窄之辈,跟别人平均每大吵三次就起了杀人的心,就要杀一个人。这已经是极限的假设,大吵5次才杀人肯定比大吵3次更善良,如果在争吵第二次陈就动手了,那陈的前女友早就gg了,不会等到刘。
即假设E(X)=3
由几何分布的期望公式
E(X)=(1-p)/p
(见图)可以计算出来p杀=0.25,含义是陈跟别人大吵一架,精神受到刺激,有25%的可能把对方s掉。这个概率只由陈自身性格决定,跟刘没有关系。
陈不s人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到刺激没有动手,二是没有受到刺激。刘是不是大概率知道陈当时受到刺激,是本文第一部分第二点的核心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妨给知道陈受到刺激这件事赋一个数值。比如,事后表明刘当晚有80%的把握知道陈的精神受到了刺激。那么,刘预知到陈当晚可能s人的概率为0.8乘以0.25=0.2,只有20%的概率,显然不是高度盖然性所描述的范畴。即便是有证据表明,刘在当晚100%的知道了陈受到了刺激,对s人的预知概率也只有1乘以0.25=25%。怎么能说高度盖然性呢?
现在我们放开伯努利实验的假设,原假设的含义是第二次争吵s人的概率与第一次相同,即恨意不会累积。我们现在假设这种恨意会累计,吵架次数越多越恨,受到的刺激越大越恨,进而杀意越强。以伯努利实验结论为参考。
从正面描述这种累积很麻烦,还受制于放大函数的具体形式,我们倒着推断一下:
刘预知陈s人的“高度盖然性”所对应的概率至少要达到80%吧?低于这个概率做出的判决怕是不能服众。即我们把高度盖然性的概率人为定成80%。
仍然假定刘有100%的把握确定陈当时精神状态已经崩溃。那么,当晚那次事件中陈受到刺激会s人的概率“p杀”应该达到80%,(恨意不累积的情况概率是25%)。我们不禁要问:
一,陈当时得受到多大的刺激才让他想s人的概率翻了3倍多((80/25)=3.2)?
二,陈跟对方到底吵过多少次架,才让他把恨意积攒的如此之多?
要知道,在之前的假设中,陈已经是平均吵三次架就动手s人的大魔头了呀!!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相当保守的结论:
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很难,仅凭主观判断得到的高度盖然性并不一定能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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