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吉林:长春长生宣告破产】长生退11月7日晚间公告,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和解之可能。依照规定,裁定宣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https://t.cn/AiBRVnaB
今天是2019年11月7日,是吉林四平郑小东再一次以蒙冤上诉人的身份向四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日子。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吉林辽河农场茅山分场原场长郑小东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9年10月31日在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远程宣判,还是四罪https://t.cn/ExqdGVW照单全收,还是判8年半,与原一审的判决一样,并且经对比判决书除加上了郑小东的辩解及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内容外,其余部分与原判决书一模一样。2019年6月18日郑小东案一审重审在公主岭市法院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郑小东案庭前会议历时13天。2019年9月16日开庭审理,庭审历时15天,公主岭法院开庭期间限制郑小东及辩护人质证时间,再一次剥夺律师最后的辩护权利。
大家是否还记得?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4月8日,作出裁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9年4月13日我的一篇《吉林四平中院裁定:郑小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写到“我们相信:一审法院再审时,一定会尊重事实,排除干扰,依法判决的。”今天我想问一问公主岭法院再一次对没有犯罪事实郑小东作出这样的有罪判决依据是什么?事实清楚了?证据确凿了?程序不违法了?还是尊重客观事实了?
(1)一审重审公主岭市检察院的退补卷中的9份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嘛?来源不合法的情况说明能作为定案依据嘛?
(2)郑小东案侦查卷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共计102份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其中94份笔录侦查人员没有签名,取证地点违法,这样的证据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嘛?
(3)杨某、杨某峰等人的伪证能够采信嘛?
(4)一审重审通知证人郑立喜、马静宇、杨爽、刘金凤、刘玉兰出庭作证,2019年10月10日郑小东案庭审最后一天,审判长的一句:“对于证人郑立喜、马静宇、杨爽、刘金凤、刘玉兰本院已邮寄送达出庭通知书,但均未妥投,并退回。”就可以继续采信其庭前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嘛?
(5)从一审重审退补卷中的9份情况说明可以得出二审退补函共计四十余项需要查清的事实,公诉机关均没有提供证据查清事实,公主岭法院又查清案件事实了嘛,拿什么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6)2017年8月29日、30日郑小东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删减问题;同步录音录像中公主岭市检察院侦查人员于嘉琦、姜越,存在着明显的指供,引供,诱供,骗供,疲劳审讯、带病审讯等违法行为,公主岭市法院不排除非法证据,却作为定案依据嘛?
法律不是儿戏,四平中院的裁定对于公主岭法院来说如同一纸空文,公主岭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庄军、洪彦民等成员对于能查清的案件事实而不去查清,故意人为的炮制郑小东冤案,视法律为儿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吉林辽河农场茅山分场原场长郑小东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9年10月31日在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远程宣判,还是四罪https://t.cn/ExqdGVW照单全收,还是判8年半,与原一审的判决一样,并且经对比判决书除加上了郑小东的辩解及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内容外,其余部分与原判决书一模一样。2019年6月18日郑小东案一审重审在公主岭市法院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郑小东案庭前会议历时13天。2019年9月16日开庭审理,庭审历时15天,公主岭法院开庭期间限制郑小东及辩护人质证时间,再一次剥夺律师最后的辩护权利。
大家是否还记得?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4月8日,作出裁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9年4月13日我的一篇《吉林四平中院裁定:郑小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写到“我们相信:一审法院再审时,一定会尊重事实,排除干扰,依法判决的。”今天我想问一问公主岭法院再一次对没有犯罪事实郑小东作出这样的有罪判决依据是什么?事实清楚了?证据确凿了?程序不违法了?还是尊重客观事实了?
(1)一审重审公主岭市检察院的退补卷中的9份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嘛?来源不合法的情况说明能作为定案依据嘛?
(2)郑小东案侦查卷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共计102份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其中94份笔录侦查人员没有签名,取证地点违法,这样的证据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嘛?
(3)杨某、杨某峰等人的伪证能够采信嘛?
(4)一审重审通知证人郑立喜、马静宇、杨爽、刘金凤、刘玉兰出庭作证,2019年10月10日郑小东案庭审最后一天,审判长的一句:“对于证人郑立喜、马静宇、杨爽、刘金凤、刘玉兰本院已邮寄送达出庭通知书,但均未妥投,并退回。”就可以继续采信其庭前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嘛?
(5)从一审重审退补卷中的9份情况说明可以得出二审退补函共计四十余项需要查清的事实,公诉机关均没有提供证据查清事实,公主岭法院又查清案件事实了嘛,拿什么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6)2017年8月29日、30日郑小东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删减问题;同步录音录像中公主岭市检察院侦查人员于嘉琦、姜越,存在着明显的指供,引供,诱供,骗供,疲劳审讯、带病审讯等违法行为,公主岭市法院不排除非法证据,却作为定案依据嘛?
法律不是儿戏,四平中院的裁定对于公主岭法院来说如同一纸空文,公主岭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庄军、洪彦民等成员对于能查清的案件事实而不去查清,故意人为的炮制郑小东冤案,视法律为儿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吉林财富购物广场就“承诺给予业主每年8万块钱并设置霸王条款等事”回应:不存在“霸王条款”
北京商报
据吉林财富购物广场官方微博消息,近期吉林财富购物广场(下称我司)关注到,部分媒体存在撰写或转发一些未经证实的针对我司的不实报道,其中有关我司“承诺给予业主每年8万块钱并设置霸王条款,有人因此事被打住院”等描述。在未向我司核实信息、未得到我司同意的前提下,仍然罔顾客观事实,作出严重损害我司商誉的不实报道。
为避免此类报道进一步混淆视听,误导舆论,我司特郑重澄清和声明如下:
第一、商铺委托经营行为都是依照双方自愿签约的《商铺认购协议书》、《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及《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符合合同法及法律法规,完全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共同签署的。不存在所谓的“霸王条款”。
第二、商铺位于品牌商场内,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个体柜台式经营,必须符合吉林财富•MALL的整体规划管理。即:统一商业管理,统一物业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收费(款)管理。在市场经济低迷且传统零售行业发展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我司仍然本着保证商铺业主利益为主旨。不存在“有房证,商铺却不归业主”的情况。
第三、报道中视频及病历均无法反映真实情况。将未经证实的视频及病历在媒体上进行散布,属别有用心,无中生有,误导大众,是损坏我司商誉的行为。
第四、我国正在进入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和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媒体和新媒体(包括自媒体)并非法外之地。对不尊重事实,而从子虚乌有的信息中东拼西凑进行不实散布的行为已经对我司商誉造成损害,我司将保留对此类媒体采取诉讼的法律措施,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司将持续致力于为业主、商户、顾客提供良好的经营空间及消费环境,希望各界人士通过正当途径就我司经营等方面提出良好的建议,我司将积极倾听并响应,感谢江城人民对我司的支持和关注!
北京商报
据吉林财富购物广场官方微博消息,近期吉林财富购物广场(下称我司)关注到,部分媒体存在撰写或转发一些未经证实的针对我司的不实报道,其中有关我司“承诺给予业主每年8万块钱并设置霸王条款,有人因此事被打住院”等描述。在未向我司核实信息、未得到我司同意的前提下,仍然罔顾客观事实,作出严重损害我司商誉的不实报道。
为避免此类报道进一步混淆视听,误导舆论,我司特郑重澄清和声明如下:
第一、商铺委托经营行为都是依照双方自愿签约的《商铺认购协议书》、《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及《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符合合同法及法律法规,完全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共同签署的。不存在所谓的“霸王条款”。
第二、商铺位于品牌商场内,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个体柜台式经营,必须符合吉林财富•MALL的整体规划管理。即:统一商业管理,统一物业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收费(款)管理。在市场经济低迷且传统零售行业发展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我司仍然本着保证商铺业主利益为主旨。不存在“有房证,商铺却不归业主”的情况。
第三、报道中视频及病历均无法反映真实情况。将未经证实的视频及病历在媒体上进行散布,属别有用心,无中生有,误导大众,是损坏我司商誉的行为。
第四、我国正在进入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和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媒体和新媒体(包括自媒体)并非法外之地。对不尊重事实,而从子虚乌有的信息中东拼西凑进行不实散布的行为已经对我司商誉造成损害,我司将保留对此类媒体采取诉讼的法律措施,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司将持续致力于为业主、商户、顾客提供良好的经营空间及消费环境,希望各界人士通过正当途径就我司经营等方面提出良好的建议,我司将积极倾听并响应,感谢江城人民对我司的支持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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