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10:40'左右,我到召开的市人大那里,在广场上询间了穿黑大掛的二名工作人员,市人大是否在这里开,二名穿黑衣男士没坑声,还说不可进入即用铁删拦围起的,于是我询问能否帮我带封信件给正在这里召开的市人大会议上,其中一位说不可以,于是我就走了。我走在大马路上,边走边往正在召开的市人大那个位置看,突然好多警察追赶上来,并要围睹我,我无奈赶紧加快脚步远离在召开的市人大的位置,可是有二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自称是信访的(没有胸牌及凭证)和另一名辅警一直追赶我到我乘上公交,在追赶我中我听到自称信访的在电话中说:“我盯着",另一位辅警还动手,把我的手臂捏出了一块青块,唉。为维护自已合法的权益,即恢复书面落实两参伤残转业军人身份及人身自由权、名誉。提心吊胆的活着的我,不知那天又被目名其秒的绑架去。同时为证明我没有瞎说,当时我逃脱了追赶拍下了一直盯跟着我的二位工作人员。
【#红星评论#|#讨论尊严死先要解决临终患者的自主权#】实现“尊严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安宁疗护,才能提高死亡质量,实现“尊严死”。针对去年全国两会有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对“尊严死”立法的建议,国家卫健委日前公布了相关答复,称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国家卫健委将继续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研究相关工作。
作为一名从事姑息医学/安宁疗护近20年的临床医生,笔者想谈谈自己的一点的看法。
“安乐死”与“尊严死”的本质不同
国家卫健委的回复中说,代表在建议中提及的实施“尊严死”,即在疾病终末期患者弥留之际不再采取过分的延命治疗,采用安宁疗护给病人以临终关怀,让他们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世界,从而最大限度地免除患者临终难以忍受的痛苦,也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国内“尊严死”的概念最早是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罗点点女士提出的,她对“尊严死”的理解是“在符合病人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让病人在尽可能舒适和尽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尊严的情况下,以一种更自然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但尊严死并不提前结束自然人的生命,而是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不延长自然的生命”。
以上两个表述,前者着眼于“不采取过分延命治疗,免除患者痛苦和减轻家庭社会经济负担”,后者强调“患者本人的意愿、舒适和有尊严”,在这一前提下“以不提前结束生命,更自然的方式离世”。后者才是“尊严死”的准确概念和内涵。
需要注意的是,罗点点提出的尊严死,更接近国外的自然死(Natural Death)概念;而国外所说的“尊严死(Death with Dignity)”,在一些国家是指安乐死(euthanasia,例如荷兰)和医生帮助自杀(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例如美国的尊严死法案,Death with Dignity Act)。安乐死源于希腊语,原意是“仁慈的杀死(Mercing killing)”;《牛津法律指南》将其定义为:“在不可救药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其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不管哪种定义,安乐死都是“加速死亡,提前结束生命”,这与尊严死“不提前结束生命”有本质的不同。“医生帮助自杀”国内提及较少,其内涵是“医生给予致死剂量的药物帮助提出死亡要求的患者自杀”,其实就是变相的安乐死。罗点点是提倡尊严死,但反对安乐死。国内外从事安宁疗护的专业人员也都反对安乐死。
社会热议“尊严死”立法,至少让我们不再忌讳谈论死亡,开始关注死亡质量,也就是生命最后一程的生活质量。普通人理解的“尊严死”可能不像学者们那样专业,他们可能认为就是能够有尊严地、舒服地死去。但什么是尊严,什么是临终尊严,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加拿大学者Chochinov对此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尊严模型,并开发了尊严疗法和尊严谈话,但是由于东西方文化差异,其尊严模型可能并不完全适合我们,不过对于维护患者尊严,这一点是得到全世界公认的。维护患者尊严,最重要的是维护患者自主权,这也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原则,所以,我们要维护生命末期患者的自主权。大家可以想一想,我们的临终患者,也许是您即将离世的亲人,他们多大程度参与了自己的医疗决策?能够表达和实现自已的临终意愿?有的可能连知情权也被剥夺了,甚至也许是以爱的名义。
推广生前预嘱,让亲人尽早了解我们的想法
要实现“尊严死”,首先需要解决临终患者自主权和自决权的问题,所以,现阶段应该推广“生前预嘱”,让我们的亲人、朋友和照护者尽早了解我们的想法,知道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旅程,我们希望怎么度过,希望他们怎么样对待我们。为了保障我们自己的“生前预嘱”能够得以实现,建议可以考虑赋予生前预嘱法律效力,保障其实施,这是维护患者自主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生命末期患者尊严最重要的内涵。
在医疗上,我希望有更多的医护人员了解预先关怀计划或者预先医疗照护计划,并且引导患者和家属讨论这个问题,从而让家属或医疗决策代理人更好地从患者本人意愿出发来做决定。还有一点,希望法律能明确医护人员必须将严重疾病的诊断如癌症第一时间告诉病人,而不是先告诉家属,再由家属来决定是否告诉患者。
实现“尊严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正如国家卫健委回复中所说:“该建议提及的实施‘尊严死’中的一些内容可以通过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得以实现。”因此,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安宁疗护,才能提高死亡质量,实现“尊严死”。
根据笔者的临床实践,安宁疗护不是放弃治疗、不是消极治疗。世界卫生组织明确其任务是:“提供缓解疼痛及控制其他痛苦症状的临床医疗服务;维护和尊重生命,把濒死认作一个正常的过程;既不刻意加速死亡,又不拖延死亡;整合患者的精神心理关怀为一体;提供支持系统帮助患者尽可能以积极的态度活着,直到死亡;提供支持系统帮助家属正确对待患者的疾病过程和他们的居丧;应用团队的工作方法满足患者和他们亲人的整体需求,包括必要时居丧服务咨询;改善生命质量,同时也有效地干预疾病的过程;联合应用其他有效延长生命的治疗,同样适用于癌症的早期。”
要完成上述任务不仅需要培养大量安宁疗护专业医护人员,还要建设包括社工、志愿者、各种治疗师等在内的多学科团队,才能提供优质的安宁疗护服务,满足患者和家属身、心、社、灵的需求。所以,“尊严死”立法有助于增加人们对其认识的加深,但只谈立法还远远不够,不仅政府要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还需要社会民众、志愿者和各种公益组织、慈善组织的积极参与,让人们安宁地度过生命的最后一段旅程。#实现尊严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陈慧平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姑息医学科和四川省安宁疗护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https://t.cn/A6isXrtT
作为一名从事姑息医学/安宁疗护近20年的临床医生,笔者想谈谈自己的一点的看法。
“安乐死”与“尊严死”的本质不同
国家卫健委的回复中说,代表在建议中提及的实施“尊严死”,即在疾病终末期患者弥留之际不再采取过分的延命治疗,采用安宁疗护给病人以临终关怀,让他们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世界,从而最大限度地免除患者临终难以忍受的痛苦,也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国内“尊严死”的概念最早是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罗点点女士提出的,她对“尊严死”的理解是“在符合病人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让病人在尽可能舒适和尽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尊严的情况下,以一种更自然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但尊严死并不提前结束自然人的生命,而是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不延长自然的生命”。
以上两个表述,前者着眼于“不采取过分延命治疗,免除患者痛苦和减轻家庭社会经济负担”,后者强调“患者本人的意愿、舒适和有尊严”,在这一前提下“以不提前结束生命,更自然的方式离世”。后者才是“尊严死”的准确概念和内涵。
需要注意的是,罗点点提出的尊严死,更接近国外的自然死(Natural Death)概念;而国外所说的“尊严死(Death with Dignity)”,在一些国家是指安乐死(euthanasia,例如荷兰)和医生帮助自杀(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例如美国的尊严死法案,Death with Dignity Act)。安乐死源于希腊语,原意是“仁慈的杀死(Mercing killing)”;《牛津法律指南》将其定义为:“在不可救药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其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不管哪种定义,安乐死都是“加速死亡,提前结束生命”,这与尊严死“不提前结束生命”有本质的不同。“医生帮助自杀”国内提及较少,其内涵是“医生给予致死剂量的药物帮助提出死亡要求的患者自杀”,其实就是变相的安乐死。罗点点是提倡尊严死,但反对安乐死。国内外从事安宁疗护的专业人员也都反对安乐死。
社会热议“尊严死”立法,至少让我们不再忌讳谈论死亡,开始关注死亡质量,也就是生命最后一程的生活质量。普通人理解的“尊严死”可能不像学者们那样专业,他们可能认为就是能够有尊严地、舒服地死去。但什么是尊严,什么是临终尊严,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加拿大学者Chochinov对此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尊严模型,并开发了尊严疗法和尊严谈话,但是由于东西方文化差异,其尊严模型可能并不完全适合我们,不过对于维护患者尊严,这一点是得到全世界公认的。维护患者尊严,最重要的是维护患者自主权,这也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原则,所以,我们要维护生命末期患者的自主权。大家可以想一想,我们的临终患者,也许是您即将离世的亲人,他们多大程度参与了自己的医疗决策?能够表达和实现自已的临终意愿?有的可能连知情权也被剥夺了,甚至也许是以爱的名义。
推广生前预嘱,让亲人尽早了解我们的想法
要实现“尊严死”,首先需要解决临终患者自主权和自决权的问题,所以,现阶段应该推广“生前预嘱”,让我们的亲人、朋友和照护者尽早了解我们的想法,知道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旅程,我们希望怎么度过,希望他们怎么样对待我们。为了保障我们自己的“生前预嘱”能够得以实现,建议可以考虑赋予生前预嘱法律效力,保障其实施,这是维护患者自主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生命末期患者尊严最重要的内涵。
在医疗上,我希望有更多的医护人员了解预先关怀计划或者预先医疗照护计划,并且引导患者和家属讨论这个问题,从而让家属或医疗决策代理人更好地从患者本人意愿出发来做决定。还有一点,希望法律能明确医护人员必须将严重疾病的诊断如癌症第一时间告诉病人,而不是先告诉家属,再由家属来决定是否告诉患者。
实现“尊严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正如国家卫健委回复中所说:“该建议提及的实施‘尊严死’中的一些内容可以通过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得以实现。”因此,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安宁疗护,才能提高死亡质量,实现“尊严死”。
根据笔者的临床实践,安宁疗护不是放弃治疗、不是消极治疗。世界卫生组织明确其任务是:“提供缓解疼痛及控制其他痛苦症状的临床医疗服务;维护和尊重生命,把濒死认作一个正常的过程;既不刻意加速死亡,又不拖延死亡;整合患者的精神心理关怀为一体;提供支持系统帮助患者尽可能以积极的态度活着,直到死亡;提供支持系统帮助家属正确对待患者的疾病过程和他们的居丧;应用团队的工作方法满足患者和他们亲人的整体需求,包括必要时居丧服务咨询;改善生命质量,同时也有效地干预疾病的过程;联合应用其他有效延长生命的治疗,同样适用于癌症的早期。”
要完成上述任务不仅需要培养大量安宁疗护专业医护人员,还要建设包括社工、志愿者、各种治疗师等在内的多学科团队,才能提供优质的安宁疗护服务,满足患者和家属身、心、社、灵的需求。所以,“尊严死”立法有助于增加人们对其认识的加深,但只谈立法还远远不够,不仅政府要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还需要社会民众、志愿者和各种公益组织、慈善组织的积极参与,让人们安宁地度过生命的最后一段旅程。#实现尊严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陈慧平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姑息医学科和四川省安宁疗护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https://t.cn/A6isXrtT
【为什么必须政府垫资解决几亿难民金融灾难?!】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如何追偿和挽回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管晓峰分析认为:非吸罪侵犯了两个客观关系,第一个是国家的金融秩序,第二个投资人的财产。如果不把投资人视为非吸案件当事人的话,投资人参加刑事诉讼就没有了法律基础。
他建议,因为投资人和被告之间从民事角度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被告往往从主观上存在诈骗行为,如果从诈骗类罪名角度入手,投资人就是受害人了,因此可以通过诈骗类犯罪来维护自身权益。
现今官方也明确的定性了,我们都是属于受害人!公安机关也多次在接访中强调,投资人、集资参与人和出借人只是称谓不同,法律规定都是案件受害人,完全享有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根据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教授的建议,各位难友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因为非法集资违反的是金融管理的规定,但是不影响合同关系,不代表合同是无效的,不能因为被害人违反法律规定,就影响民事关系。
但是像有些平台实控人跑路了?股东们甩锅了等等行为导致血汗钱归还艰难,怎么办? 市中院领导,法律界人士终于发声了:融资公司是有证的公司,这个证很管用,可以公开的,明目张胆的骗钱,因为有证,大家才相信。有关部门发证的公司骗了大家的钱,有关部门有很大的责任。
举个浅显易懂的例子:就象我养的宠物咬了人,我必须付给被咬者一切费用,因为,是我没管好自已养的宠物,出了事不能让宠物负责,你杀了宠物也没用,必须让养宠物者包赔被咬者一切损失才是公平,公正的方法。
所以融资公司跑路有关部门理论上应该100%本息全额赔付受害者。而不是宠物咬了人,宠物主人无责,或采用杀宠物泄愤的方式去堵被咬者的嘴。即宠物咬了你,宠物也杀了,这样两清了,有个鸟用。这样被咬者心理受到的创伤,身体受到的创伤,还有高额的医药费,甚至会引起死亡,谁来负责。 所以,推理下去,宠物主人不去养这条咬人的宠物,就不会存在咬人事件,就算养了,没有尽到管教的义务,也不会出现咬人事件。
有关部门不去批准融资公司,批了但是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它就不会咬得大家体无完肤。
众所周知,这场网贷雷潮风暴本就不是受害人的错,受害人只是因为相信了当初提出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相信了国有企业入股注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安全靠谱的,相信了铺天盖地的宣传,相信相关部门颁发的运营资质就说明平台是合法合规的,因此金融受害人并没有做错。 不管最后追回多少钱,必须100%赔付受害者,这是一场金融受害者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官司,这一次是为人民服务的关键时刻,是稳定民心的关键时刻。
因此我们提议,由有关部门联合四大国家MAC设立一个基金,对这些坏账进行无条件的回购,确保无辜老百姓的本金可以优先全额归还!P2P风险即可化解,毕竟这些损失的财产,绝大多数是大家的救命钱,为了社会的和谐及稳定,这也是应该要做到的一点。其后以官方的优势,施之以重重压力,我坚信,就没有官方追不回来的钱!
同意本文的请转发,告诉更多的难友们,坚持唯权,决不放弃!因为我们始终占着一个理字! 如果你无意中看到了这篇文章 我们代表千万个网贷受害人 求求你,无论你多忙,请花1秒钟转发出去! 拯救万千即将支离破碎的家庭于水火之中 胜利的曙光就在前方[强][强][强] 政府垫资利国利民。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如何追偿和挽回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管晓峰分析认为:非吸罪侵犯了两个客观关系,第一个是国家的金融秩序,第二个投资人的财产。如果不把投资人视为非吸案件当事人的话,投资人参加刑事诉讼就没有了法律基础。
他建议,因为投资人和被告之间从民事角度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被告往往从主观上存在诈骗行为,如果从诈骗类罪名角度入手,投资人就是受害人了,因此可以通过诈骗类犯罪来维护自身权益。
现今官方也明确的定性了,我们都是属于受害人!公安机关也多次在接访中强调,投资人、集资参与人和出借人只是称谓不同,法律规定都是案件受害人,完全享有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根据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教授的建议,各位难友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因为非法集资违反的是金融管理的规定,但是不影响合同关系,不代表合同是无效的,不能因为被害人违反法律规定,就影响民事关系。
但是像有些平台实控人跑路了?股东们甩锅了等等行为导致血汗钱归还艰难,怎么办? 市中院领导,法律界人士终于发声了:融资公司是有证的公司,这个证很管用,可以公开的,明目张胆的骗钱,因为有证,大家才相信。有关部门发证的公司骗了大家的钱,有关部门有很大的责任。
举个浅显易懂的例子:就象我养的宠物咬了人,我必须付给被咬者一切费用,因为,是我没管好自已养的宠物,出了事不能让宠物负责,你杀了宠物也没用,必须让养宠物者包赔被咬者一切损失才是公平,公正的方法。
所以融资公司跑路有关部门理论上应该100%本息全额赔付受害者。而不是宠物咬了人,宠物主人无责,或采用杀宠物泄愤的方式去堵被咬者的嘴。即宠物咬了你,宠物也杀了,这样两清了,有个鸟用。这样被咬者心理受到的创伤,身体受到的创伤,还有高额的医药费,甚至会引起死亡,谁来负责。 所以,推理下去,宠物主人不去养这条咬人的宠物,就不会存在咬人事件,就算养了,没有尽到管教的义务,也不会出现咬人事件。
有关部门不去批准融资公司,批了但是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它就不会咬得大家体无完肤。
众所周知,这场网贷雷潮风暴本就不是受害人的错,受害人只是因为相信了当初提出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相信了国有企业入股注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安全靠谱的,相信了铺天盖地的宣传,相信相关部门颁发的运营资质就说明平台是合法合规的,因此金融受害人并没有做错。 不管最后追回多少钱,必须100%赔付受害者,这是一场金融受害者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官司,这一次是为人民服务的关键时刻,是稳定民心的关键时刻。
因此我们提议,由有关部门联合四大国家MAC设立一个基金,对这些坏账进行无条件的回购,确保无辜老百姓的本金可以优先全额归还!P2P风险即可化解,毕竟这些损失的财产,绝大多数是大家的救命钱,为了社会的和谐及稳定,这也是应该要做到的一点。其后以官方的优势,施之以重重压力,我坚信,就没有官方追不回来的钱!
同意本文的请转发,告诉更多的难友们,坚持唯权,决不放弃!因为我们始终占着一个理字! 如果你无意中看到了这篇文章 我们代表千万个网贷受害人 求求你,无论你多忙,请花1秒钟转发出去! 拯救万千即将支离破碎的家庭于水火之中 胜利的曙光就在前方[强][强][强] 政府垫资利国利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