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长春市发布重要通知】
# 最新通知 #
延长组合贷款办理时限、阶段性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4月30日,长春日报融媒体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帮助房地产企业复产纾困,切实维护好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该中心发布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
通知全文:
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帮助房地产企业复产纾困,切实维护好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缓缴企业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申请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降低比例企业需及时恢复至正常比例缴存,因降低比例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需补缴。单位因疫情原因造成缓缴公积金的,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放宽贷款条件。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
2、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延长组合贷款办理时限。继续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7号 )文件精神,将“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阶段性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5、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于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6、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因疫情原因造成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7、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适当延长提取时限。职工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情形且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过24个月规定提取时限的,或者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情形且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过12个月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2、补充还贷提取额度。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因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停办或疫情管控导致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间隔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月将疫情管控期间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申请额度。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为落实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巩固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建议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尽可能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长春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及办理业务,通过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长春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在线咨询。
2022年4月30日
来源:长春日报
# 最新通知 #
延长组合贷款办理时限、阶段性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4月30日,长春日报融媒体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帮助房地产企业复产纾困,切实维护好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该中心发布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
通知全文:
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帮助房地产企业复产纾困,切实维护好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缓缴企业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申请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降低比例企业需及时恢复至正常比例缴存,因降低比例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需补缴。单位因疫情原因造成缓缴公积金的,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放宽贷款条件。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
2、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延长组合贷款办理时限。继续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7号 )文件精神,将“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阶段性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5、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于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6、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因疫情原因造成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7、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适当延长提取时限。职工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情形且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过24个月规定提取时限的,或者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情形且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过12个月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2、补充还贷提取额度。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因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停办或疫情管控导致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间隔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月将疫情管控期间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申请额度。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为落实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巩固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建议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尽可能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长春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及办理业务,通过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长春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在线咨询。
2022年4月30日
来源:长春日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强省会”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提升房地产领域营商环境,强化惠民措施,更好满足群众合理购房需求,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开发成本
(一)调整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按规定最低比例(挂牌起始价20%)执行,允许按挂牌起始价成交。
(二)统筹实施公共设施配建。新出让土地房地产项目周边教育配套、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配套等,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结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统筹组织实施区域配建。
(三)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项目公建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停车位土地出让金,扣除中央、省规定计提部分外补助给属地区(市、县)政府,专项用于该地块配套公共建筑的投入。
(四)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及磷石膏建材。支持属地区(市、县)政府结合自身实际,科学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磷石膏建材,合理控制成本。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可不计入规划总建筑面积核算。
二、满足合理信贷需求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采取个人补息贷款方式撬动商业银行资金,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新增个人补息贷款规模20亿元,贷款发放时间控制在3个月内。
(六)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好相关信贷政策,针对优质房地产企业,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并购业务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不随意停贷、抽贷,最大限度支持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如期竣工交付。
(七)降低个人住房消费门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提升商品房存量流通性
(八)多元化盘活非住宅存量。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允许按程序申请调整性质用于住宅或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用途开发建设,促进非住宅去库存;对于调整为住宅的,原则上用于安置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九)拓宽安置房源筹集渠道。鼓励实物安置,按照自愿参与、择优选房、自主选择原则,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组织存量房作为安置房、调剂存量安置房等方式,拓宽安置房源筹集渠道,充实健全安置房源库。
四、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政策支持。对符合《贵阳市市级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租房人员,按标准连续发放两年租金补贴;对新落户并在贵阳贵安工作的新市民、青年人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员,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租金80%收取房屋租金。
(十一)放宽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满足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连续缴纳社保3年及以上、完税两年及以上中任意一条,均可申请购买销售型共有产权住房。
(十二)完善多元化住房产品体系。加快制定房屋租赁市场实施方案,搭建全市范围内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功能平台,引导住房产权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整合商品房市场存量闲置资源,共同培育住房租赁经营体系,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经营。
(十三)完善置业配套政策措施。在贵阳贵安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可以申请到购买商品房所在社区落户,同时保障落户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外地人员到贵阳贵安落户和居住的,按规定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医疗保障。
五、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十四)推进“拿地即开工”。由属地区(市、县)政府在土地供应前完成综合评估事项。鼓励带方案出让,将地块规划方案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推行免费帮代办服务,压缩企业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时间。
(十五)加大审批力度。严控未取得施工手续进行施工的行为,对依法取得用地批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条件的项目,合理缩短审批时间,施行分阶段办理,实施“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建筑基础及主体”两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六)优化房屋交易流程。推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缴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模式,实现交易同时,多环节手续同步办理,提高不动产登记办理效率。
(十七)推行“交房即办证”。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联互通,逐步推行“交房即办证”,实现商品房交付购房人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强省会”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提升房地产领域营商环境,强化惠民措施,更好满足群众合理购房需求,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开发成本
(一)调整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按规定最低比例(挂牌起始价20%)执行,允许按挂牌起始价成交。
(二)统筹实施公共设施配建。新出让土地房地产项目周边教育配套、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配套等,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结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统筹组织实施区域配建。
(三)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项目公建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停车位土地出让金,扣除中央、省规定计提部分外补助给属地区(市、县)政府,专项用于该地块配套公共建筑的投入。
(四)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及磷石膏建材。支持属地区(市、县)政府结合自身实际,科学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磷石膏建材,合理控制成本。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可不计入规划总建筑面积核算。
二、满足合理信贷需求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采取个人补息贷款方式撬动商业银行资金,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新增个人补息贷款规模20亿元,贷款发放时间控制在3个月内。
(六)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好相关信贷政策,针对优质房地产企业,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并购业务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不随意停贷、抽贷,最大限度支持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如期竣工交付。
(七)降低个人住房消费门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提升商品房存量流通性
(八)多元化盘活非住宅存量。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允许按程序申请调整性质用于住宅或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用途开发建设,促进非住宅去库存;对于调整为住宅的,原则上用于安置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九)拓宽安置房源筹集渠道。鼓励实物安置,按照自愿参与、择优选房、自主选择原则,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组织存量房作为安置房、调剂存量安置房等方式,拓宽安置房源筹集渠道,充实健全安置房源库。
四、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政策支持。对符合《贵阳市市级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租房人员,按标准连续发放两年租金补贴;对新落户并在贵阳贵安工作的新市民、青年人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员,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租金80%收取房屋租金。
(十一)放宽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满足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连续缴纳社保3年及以上、完税两年及以上中任意一条,均可申请购买销售型共有产权住房。
(十二)完善多元化住房产品体系。加快制定房屋租赁市场实施方案,搭建全市范围内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功能平台,引导住房产权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整合商品房市场存量闲置资源,共同培育住房租赁经营体系,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经营。
(十三)完善置业配套政策措施。在贵阳贵安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可以申请到购买商品房所在社区落户,同时保障落户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外地人员到贵阳贵安落户和居住的,按规定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医疗保障。
五、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十四)推进“拿地即开工”。由属地区(市、县)政府在土地供应前完成综合评估事项。鼓励带方案出让,将地块规划方案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推行免费帮代办服务,压缩企业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时间。
(十五)加大审批力度。严控未取得施工手续进行施工的行为,对依法取得用地批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条件的项目,合理缩短审批时间,施行分阶段办理,实施“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建筑基础及主体”两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六)优化房屋交易流程。推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缴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模式,实现交易同时,多环节手续同步办理,提高不动产登记办理效率。
(十七)推行“交房即办证”。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联互通,逐步推行“交房即办证”,实现商品房交付购房人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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