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恋爱[超话]#
给单身女孩的建议:单身时,找男朋友千万记住“六个不要”
1、不要找太“穷”的对象
没错,姑娘,这里的穷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希望你真的不要找太穷的对象。在老大不小的年纪里,找个对象最后却变成了一项扶贫。
如果你的男朋友,是一个刚毕业不久22、23岁的普通小伙,那么“穷”没有关系,毕竟人还年轻,大家的起点都一样,如果你的男朋友已经28、29还拿着微薄的薪水,没有固定的工作,既不努力,也不上进,那么这样的男人,即便对你再好,你也要多考虑考虑。
我从不否认爱情的纯洁性,但一旦迈入婚姻,便是具体实际的柴米油盐,如果两个人在一起时,日子都过得捉襟见肘,那么在一起后,只会更多的为钱烦恼,毕竟生养小孩,赡养父母,孩子教育,全部需要钱的支持。
如果自己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对方比自己更差,那么谈婚论嫁,一定要多想想。
2、不要找太自私的男人
很多时候,他们只关注于自己,只会照顾到自己的需求,而对你则比较无视,这样的男人通常同理心非常弱。在恋爱初期的时候可能你感觉不到,可是到了恋爱后期,尤其是结婚生子之后,你就能明显的感觉到你的孤独和无助。
比如,当孩子半夜哭的时候,你发现他总是在呼呼大睡,他却一点儿也不关心。没错,这样的男人真的存在,而你唯一要做的就是在恋爱的时候擦亮眼睛,才能避免后面的麻烦出现。
3、不要找一个只是对你好的男人
很多女人会因为男人对自己好而感动,在这个时候也许他们并没有对这个男人产生感情,有很多对分手的夫妻,我发现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女方一开始并不爱这个男人,可是这个男人死缠烂打,让女人很感动,女人觉得跟这样的一个男人在一起,这辈子怎么也能过下去,但后来才发现并不是这样。因为并不是真正的爱对方,所以不会从心里去欣赏对方,因为并不是真正的爱对方,所以对对方的容忍度也会比较低。
而当男人一回家,面对的总是妻子的一张愁眉苦脸的脸,他的心里也会不舒服,久而久之有两个人自然会产生间隙。所以女人千万不要因为对方对你的好而一时感动,而是要看看自己的内心是否是真的喜欢那个人。
4、不要跟一个不认可你的男人在一起
如果一个男人总是否定你,打击你,挑剔你,那么很有可能他并不是真的喜欢你,因为对你没有真正的认可,所以更谈不上爱。情感上有一个非常流行的术语叫pu a,指的就是通过打压和精神控制,来对对方实施精神上的虐待。
当一个男人口口声声的说爱你,心疼你,并不断为你付出,可是却又指责你,说你的不好,不断的让你对他服从,那么你一定要趁早远离这个人结束这段感情。
5、不要为对方牺牲原则
任何情况下一个女孩都应该记住,不要为一个男人失去自己的原则和理性,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女生一恋爱了之后就会有一种“恋爱脑”,在这种“恋爱脑”的情况下,他们总是会失去自我,甚至做一些为世俗所不齿的事情,这一点是我们一定要记住的。
一份好的感情一定是会给我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舒适,为我们的人生去增加更加美好的东西,而不是折磨我们,让我们痛苦,并且让我们为世人所唾弃。如果一个人带给你的伤害和痛苦大于了他带给你的爱和积极的那一部分,那么请趁早的看清楚这段感情的本质,不要让自己陷下去。
6、不要因为年龄而结婚
很多女性因为年纪到了,家人又不断催促,所以不得不慌忙的选择相亲对象,然后草草结婚。两个没有感情基础的人,只是为了结婚而结婚,这其实是对婚姻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要知道这个世界上,只有该结婚的感情,而没有该结婚的年龄。一旦今天草率的做出决定,也就意味着,有一天,当你真正觉醒,当你真正发现一个你爱的人时,你便失去了拥有一份真正属于你的情感的机会。
很多单身的女孩,都希望遇到一个优秀、体贴又迷人的伴侣,而唯一的方法,其实只有一个,就是不断的提升自己,让自己变成一个优秀、体贴又迷人的女性,这个时候,你才更容易遇到优秀而理想的对象。坚持你的原则,果断的拒绝你不要的,不断通过一步步成长而提升。单身与否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始终有能力去爱他人和爱自己。
给单身女孩的建议:单身时,找男朋友千万记住“六个不要”
1、不要找太“穷”的对象
没错,姑娘,这里的穷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希望你真的不要找太穷的对象。在老大不小的年纪里,找个对象最后却变成了一项扶贫。
如果你的男朋友,是一个刚毕业不久22、23岁的普通小伙,那么“穷”没有关系,毕竟人还年轻,大家的起点都一样,如果你的男朋友已经28、29还拿着微薄的薪水,没有固定的工作,既不努力,也不上进,那么这样的男人,即便对你再好,你也要多考虑考虑。
我从不否认爱情的纯洁性,但一旦迈入婚姻,便是具体实际的柴米油盐,如果两个人在一起时,日子都过得捉襟见肘,那么在一起后,只会更多的为钱烦恼,毕竟生养小孩,赡养父母,孩子教育,全部需要钱的支持。
如果自己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对方比自己更差,那么谈婚论嫁,一定要多想想。
2、不要找太自私的男人
很多时候,他们只关注于自己,只会照顾到自己的需求,而对你则比较无视,这样的男人通常同理心非常弱。在恋爱初期的时候可能你感觉不到,可是到了恋爱后期,尤其是结婚生子之后,你就能明显的感觉到你的孤独和无助。
比如,当孩子半夜哭的时候,你发现他总是在呼呼大睡,他却一点儿也不关心。没错,这样的男人真的存在,而你唯一要做的就是在恋爱的时候擦亮眼睛,才能避免后面的麻烦出现。
3、不要找一个只是对你好的男人
很多女人会因为男人对自己好而感动,在这个时候也许他们并没有对这个男人产生感情,有很多对分手的夫妻,我发现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女方一开始并不爱这个男人,可是这个男人死缠烂打,让女人很感动,女人觉得跟这样的一个男人在一起,这辈子怎么也能过下去,但后来才发现并不是这样。因为并不是真正的爱对方,所以不会从心里去欣赏对方,因为并不是真正的爱对方,所以对对方的容忍度也会比较低。
而当男人一回家,面对的总是妻子的一张愁眉苦脸的脸,他的心里也会不舒服,久而久之有两个人自然会产生间隙。所以女人千万不要因为对方对你的好而一时感动,而是要看看自己的内心是否是真的喜欢那个人。
4、不要跟一个不认可你的男人在一起
如果一个男人总是否定你,打击你,挑剔你,那么很有可能他并不是真的喜欢你,因为对你没有真正的认可,所以更谈不上爱。情感上有一个非常流行的术语叫pu a,指的就是通过打压和精神控制,来对对方实施精神上的虐待。
当一个男人口口声声的说爱你,心疼你,并不断为你付出,可是却又指责你,说你的不好,不断的让你对他服从,那么你一定要趁早远离这个人结束这段感情。
5、不要为对方牺牲原则
任何情况下一个女孩都应该记住,不要为一个男人失去自己的原则和理性,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女生一恋爱了之后就会有一种“恋爱脑”,在这种“恋爱脑”的情况下,他们总是会失去自我,甚至做一些为世俗所不齿的事情,这一点是我们一定要记住的。
一份好的感情一定是会给我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舒适,为我们的人生去增加更加美好的东西,而不是折磨我们,让我们痛苦,并且让我们为世人所唾弃。如果一个人带给你的伤害和痛苦大于了他带给你的爱和积极的那一部分,那么请趁早的看清楚这段感情的本质,不要让自己陷下去。
6、不要因为年龄而结婚
很多女性因为年纪到了,家人又不断催促,所以不得不慌忙的选择相亲对象,然后草草结婚。两个没有感情基础的人,只是为了结婚而结婚,这其实是对婚姻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要知道这个世界上,只有该结婚的感情,而没有该结婚的年龄。一旦今天草率的做出决定,也就意味着,有一天,当你真正觉醒,当你真正发现一个你爱的人时,你便失去了拥有一份真正属于你的情感的机会。
很多单身的女孩,都希望遇到一个优秀、体贴又迷人的伴侣,而唯一的方法,其实只有一个,就是不断的提升自己,让自己变成一个优秀、体贴又迷人的女性,这个时候,你才更容易遇到优秀而理想的对象。坚持你的原则,果断的拒绝你不要的,不断通过一步步成长而提升。单身与否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始终有能力去爱他人和爱自己。
人是一种在社会中才能生存发展的群体性动物,每个人都不甘落后,千方百计融入集体中,以消除孤独。可是纵观现阶段的年轻人,我们会发现,作为新时代主力军的90后似乎摆脱了这种天然属性,更愿意独来独往,甚至都不愿意与自家亲戚联络,也因此被贴上了冷漠傲娇、不懂感恩、特立独行等标签。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村上春树的一句话戳破了真相:哪里会有人喜欢孤独,不过是不喜欢失望罢了。万事皆有缘由,现在的90后越来越不爱和亲戚联络,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由于成长年代的差异,导致90后与亲戚的观念相悖在成长年代的差异下,不同的教育观念和成长环境,是90后与亲戚的观念背道而驰的重要原因。在教育上,90后的长辈们出生的年代是六七十年代里,中国人口少,计划生育还未开放,因此拥有许多的兄弟姐妹。那时的人们所接受的教育,相对现在较为传统,民风也十分淳朴,大家都一起干活,一起吃喝,不分彼此,有难同当。而处于90年代的人,大多都是独生子,在按劳分配和计划生育等相应政策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也大幅度提升,因此教育观念也逐渐新颖了起来。教育方面开始倡导人们拥有独立的思想和创新的观念,同时每个人也拥有自己的隐私权。于是90后在某些想法上不会与人共享,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也从中而来,这便是90后在长辈眼中十分有个性的原因。成长环境的变化取决于社会的变革。经济上升以后,为减小贫富差距,各地也都有了相应扶贫政策,因政策的改变,哪怕是偏远地区出生的90后,也不乏优越的条件和选择的机会。选择的机会越多,条件越优越,也就意味着要面对的问题也更加棘手。在60后亲戚们的青春年华里,中国还按劳分配的时期。大家一同吃着大锅饭,没有过多的选择和优越的条件,也没有任何的欲望,当然也没有如今的压力与过多的变化。因此在90后与亲戚来往时,亲戚们远观这个变化时代的新型产物,看不见身边的子辈们在这背后的无奈。于是抱有好奇与观望的心态和长辈的名义,不带丝毫遮蔽地对90后“嘘寒问暖”。“一个月工资多少啊?”“买房了吗?”“找对象了没?”“学播音主持,到后面肯定也就是当个婚礼司仪吧。”“学心理学,以后给人算命吗?”……长此以往,90后就会感到强烈地被冒犯。双方其实并没有什么错,只是观念不一致。90后们不想因此而起冲突,但又奈何改变不了彼此根深蒂固的思维观念。为保持和睦,为不把所谓的血缘关系给闹僵,他们十分为难,最后认为最好的方法也便是不来往。二、90后在社会中面临的处境很艰难,没空走亲戚由于时代的变化,经济的上涨和人口的增加,导致90后在社会上要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他们的社会处境,不允许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金钱,去进行不必要的社交。90后们在社会上,尤其是居住在大城市里生活的他们,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职场上顶着压力的他们,不能在工作方面有丝毫懈怠,而且在这个注重工作能力的时代,还要瞻前顾后地维持相应的人际关系。在社会中,因种种问题困扰于心,回家还要考虑柴米油盐、精打细算。他们连能够放松自己的时间都不多,更别提会有心思跟一些不太重要的亲戚保持联络。金钱是在任何关系里都很敏感的词,它也无处不在地贯穿于生活。都说提钱伤感情,可是维持感情的形式又何尝不是消费?朋友见面出去吃饭、去别人家登门拜访送礼、打卡的旅游景点无处不标价……人们和朋友亲戚出去消费一方面是碍于情面,另一方面是优越的条件引诱着人们追寻享受,所以所谓联络的实质性形式就了消费。现在的90后,本就没什么属于自己的时间,也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维持想要的生活。所以,于他们而言,又如何与平常不打交道的亲戚保持联络维护感情呢?三、90后内心的孤独无人知晓越来越多的90后想要养宠物。根据调查显示,人们对宠物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其中大多都是90后。这原本与他们的消费水平毫不相符,可通过他们的叙述,也能够理解他们内心的诉求。他们内心渴望有一份寄托与陪伴,这说明,在心灵上,他们是亟需慰藉的。现阶段的所谓亲戚之间联络,大多数都是打着亲戚的名义找你帮忙。作为被求助的90后们,不帮忙面子上过不去,毕竟是亲戚;但是帮了,中间出现偏差与事故,最容易费力不讨好,还会留下差印象。所谓帮人是情分、不帮为本分,这一点早就被人打着“亲戚”“关系好”“长辈”等类似旗号给冲淡了。把你的付出当作理所应当的人,真的太多太多,真正懂得知恩图报的人实在太少太少。他能从中获益时,才会念起你的好,无处获益时,自己的作用也只能被晾在一旁。现阶段的是是非非,完全是掺杂个人利益、带有某种目的进行评判和认可,所谓客观的评价与发自内心的需要与赞赏,并不多。在风生水起时不见其人,当自己有求于人时频频出现,这样的感情,掺杂了太多的利益,一点儿也不纯粹。可明明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奈何在社会中也随波逐流,变成了工具人,这不经意间让人的心灵感染上了落差感。在繁华落尽的城市和欢聚一堂的笑声中,明明看透一切却只能迎接笑脸装善良,城市本就是无数个孤独的个体群居,家庭何时也变得不知人间冷暖,各取所需呢?对90后而言,不与亲戚来往便不会引起矛盾,不会产生不好的心情,不会让自己的经历和经济在不必要的地方进行流失,不会让自己在本就无奈的社会中再徒增一份落差感。纵观种种的原因和现象来看,他们不愿和亲戚来往,真的是由于他们的任性和不懂珍惜吗?怕是在相处的过程中,太多的因素在他们的控制范围之外了吧。推荐一本《聪明人是怎样社交》的书,全书分18个章节(应对的技术、“吹的艺术”,拒绝人的技巧,怎样做领导等),从心理和技术方面讲述处人处事之道。2、本书案例丰富,分析透彻,感染力强,说服力强,简单易懂、操作性高!一杯下午茶的钱,便可从18个心理学角度,掌握136个科学实证有效的社交技巧让你不再恐惧社交,变身成为社交人气王!愿你:和亲戚之间保持恰到好处的关系,过轻松自在的生活!
《民法典》·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
一、《民法典》有关毁损、灭失等风险的规定。
按编次与章节条款,主要有:
(一)第二编物权
1、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毁损、灭失。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2、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九十条,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二条一款,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第四百三十四条,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财产毁损、灭失。
3、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
(二)第三编合同
1、第一分编通则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三十三条的“商业风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零四条至第六百一十一条及第六百四十条之“标的物风险”。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条,经公证的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五十一条,租赁物毁损、灭失。
第七百五十四条,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第七百五十六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
第七百五十八条二款,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
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八百四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风险”。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九百一十七条,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风险。
(三)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八条,新药试验风险。
(四)第六编继承
第四章遗产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五)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文体活动自甘风险。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风险。
二、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
(一)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都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因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典型有名合同。
而且,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分类。
按有无特殊方式,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比如: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买回买卖、拍卖、标卖等)
按是否一次完结,分为:一时买卖和连续交易买卖。
按是否竞争,分为:自由买卖和竞价买卖。
(三)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1、对于风险负担,先要厘清几个问题:
(1)对于“风险”,存在:价金风险说;给付风险与价金风险二元说;综合风险说。但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属于价金风险。
(2)货物和价款本身都是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是分别站在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角度不 同而已。
(3)风险负担中,物权关系与债的风险是两回事,各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
(4)风险负担与继续履行关系密切,将根据标的物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以及种类物是否特定化了来分别处理。
(5)风险负担与违约赔偿是两回事,各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将在后面叙述。
2、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定。
这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零四条至第六百一十一条有具体规定是:
(1)基本规定。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国立法中,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有物主自担风险原则和交付转移风险原则之分。
根据上述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以交付为基本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须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必须是对风险负担转移的规定或者约定,而不是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或者约定。
(2)具体规定。
1)买受人违约不能按时交货的,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途货物买卖,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未能及时收货的,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有关单证未交付时,第六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的关系,第六百一十一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条规定不同于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同时,要引起高度重视,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
一是两者概念不同。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分配制度。违约责任是对违约主体的责任承担规定。
二是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风险负担是解决风险分配,违约责任是解决责任承担,惩罚违约者。
三是两者的内容不同。风险负担内容是价金;违约责任内容是造成的损失。
四是两者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不同。风险负担不存在与损失的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除上述规定外,还有试用期标的物的风险,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有别于普通买卖合同的交付风险负担原则,较原《合同法》是新增的规定。因为,试用买卖是以试用人同意买卖为合同成立。
一、《民法典》有关毁损、灭失等风险的规定。
按编次与章节条款,主要有:
(一)第二编物权
1、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毁损、灭失。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2、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九十条,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二条一款,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第四百三十四条,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财产毁损、灭失。
3、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
(二)第三编合同
1、第一分编通则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三十三条的“商业风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零四条至第六百一十一条及第六百四十条之“标的物风险”。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条,经公证的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五十一条,租赁物毁损、灭失。
第七百五十四条,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第七百五十六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
第七百五十八条二款,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
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八百四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风险”。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九百一十七条,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风险。
(三)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八条,新药试验风险。
(四)第六编继承
第四章遗产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五)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文体活动自甘风险。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风险。
二、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
(一)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都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因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典型有名合同。
而且,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分类。
按有无特殊方式,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比如: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买回买卖、拍卖、标卖等)
按是否一次完结,分为:一时买卖和连续交易买卖。
按是否竞争,分为:自由买卖和竞价买卖。
(三)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1、对于风险负担,先要厘清几个问题:
(1)对于“风险”,存在:价金风险说;给付风险与价金风险二元说;综合风险说。但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属于价金风险。
(2)货物和价款本身都是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是分别站在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角度不 同而已。
(3)风险负担中,物权关系与债的风险是两回事,各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
(4)风险负担与继续履行关系密切,将根据标的物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以及种类物是否特定化了来分别处理。
(5)风险负担与违约赔偿是两回事,各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将在后面叙述。
2、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定。
这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零四条至第六百一十一条有具体规定是:
(1)基本规定。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国立法中,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有物主自担风险原则和交付转移风险原则之分。
根据上述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以交付为基本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须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必须是对风险负担转移的规定或者约定,而不是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或者约定。
(2)具体规定。
1)买受人违约不能按时交货的,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途货物买卖,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未能及时收货的,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有关单证未交付时,第六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的关系,第六百一十一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条规定不同于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同时,要引起高度重视,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
一是两者概念不同。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分配制度。违约责任是对违约主体的责任承担规定。
二是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风险负担是解决风险分配,违约责任是解决责任承担,惩罚违约者。
三是两者的内容不同。风险负担内容是价金;违约责任内容是造成的损失。
四是两者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不同。风险负担不存在与损失的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除上述规定外,还有试用期标的物的风险,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有别于普通买卖合同的交付风险负担原则,较原《合同法》是新增的规定。因为,试用买卖是以试用人同意买卖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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