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青年优秀人才(教育类)引进公告】
根据邹城市事业单位年度引才计划,决定实施邹城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青年优秀人才(教育类)引进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数量及范围
(一)引进数量
20名(具体岗位需求见附件1)。
(二)引进范围
2022年应届、2020-2021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内外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硕士及以上研究生(部分急需紧缺学科学历放宽至本科及以上、学位放宽至学士及以上,详见附件1)。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不列入引进范围。已与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签约入职人员不得应聘。
二、引进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40周岁以下(1981年5月12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引进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式进行。
1.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5月12日9:00-5月14日16:00
报名人员将《2022年邹城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青年优秀人才(教育类)报名登记表》(附件2)、《诚信承诺书》(附件3)、《2022年邹城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青年优秀人才(教育类)报名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4)放在以“姓名+报考岗位名称”命名的文件夹内,以压缩包的形式发送至报名专用邮箱zcsjszk@163.com。邮件主题与文件夹名称相同。邮件只需发送一次,请勿重复发送。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人员要严格按照邮件要求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发送邮件,否则不予初审。
2.资格初审
引才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及时查看邮箱报名情况,进行资格初审。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不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初审的,说明理由;并根据报名人员填报的信息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通过邮件进行回复,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电子邮件往来。
(二)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审查时,报名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2)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3)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2届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4)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名的,须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与国(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名的,还需提供规定时间内(2022年7月31日)可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的承诺书;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但未获得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名的,还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资料,并作出规定时间内(2022年7月31日)可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的承诺。对虚假承诺、认证不符的,取消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5)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6)报到证;(7)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填报的信息等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审查报名人员的任职回避情况。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对出现不符合报名资格或弄虚作假等各种违规问题的,不论哪个阶段、哪个环节,一经查实,取消报名或聘用资格。
(三)组织考试
考试不受报名比例限制,不设笔试环节,采取面谈、面试等方式确定人选。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超过岗位计划数3倍以上的,可先通过面谈方式按1:3的比例筛选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也可直接进行面试,面谈成绩不计入面试成绩。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80分。
面谈、面试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根据岗位实际,采取灵活方式进行。面谈结果、面试成绩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布。
(四)考察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和引进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1:1等额组织考察、体检。考察、体检工作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并对报名资格、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全面审查。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应聘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内容,同时还应考察是否有任职回避情形等。档案审核从严把握,凡存在档案涂改、有关信息不能认定、调查不清或本人负有相应责任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组织考察合格人员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自主决定是否从同一岗位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公示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人员,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聘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并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引才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本次人才引进约定最低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博士研究生的报名应聘按有关政策和程序,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测评,同意聘用的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模式,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同等待遇、同等对待。
四、其他
1.此次引才工作的有关通知、公告、公示将在邹城市人民政府(https://t.cn/Sxt0lb)、邹城市教育和体育局(https://t.cn/EiPhGnV)公布,请考生随时关注相关信息,报名时所留电话保持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2.此次引进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政策咨询电话:15589771506
引才咨询时间:工作日8:30至12:00、14:00至18:00
根据邹城市事业单位年度引才计划,决定实施邹城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青年优秀人才(教育类)引进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数量及范围
(一)引进数量
20名(具体岗位需求见附件1)。
(二)引进范围
2022年应届、2020-2021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内外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硕士及以上研究生(部分急需紧缺学科学历放宽至本科及以上、学位放宽至学士及以上,详见附件1)。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不列入引进范围。已与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签约入职人员不得应聘。
二、引进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40周岁以下(1981年5月12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引进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式进行。
1.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5月12日9:00-5月14日16:00
报名人员将《2022年邹城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青年优秀人才(教育类)报名登记表》(附件2)、《诚信承诺书》(附件3)、《2022年邹城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青年优秀人才(教育类)报名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4)放在以“姓名+报考岗位名称”命名的文件夹内,以压缩包的形式发送至报名专用邮箱zcsjszk@163.com。邮件主题与文件夹名称相同。邮件只需发送一次,请勿重复发送。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人员要严格按照邮件要求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发送邮件,否则不予初审。
2.资格初审
引才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及时查看邮箱报名情况,进行资格初审。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不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初审的,说明理由;并根据报名人员填报的信息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通过邮件进行回复,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电子邮件往来。
(二)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审查时,报名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2)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3)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2届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4)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名的,须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与国(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名的,还需提供规定时间内(2022年7月31日)可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的承诺书;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但未获得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名的,还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资料,并作出规定时间内(2022年7月31日)可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的承诺。对虚假承诺、认证不符的,取消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5)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6)报到证;(7)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填报的信息等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审查报名人员的任职回避情况。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对出现不符合报名资格或弄虚作假等各种违规问题的,不论哪个阶段、哪个环节,一经查实,取消报名或聘用资格。
(三)组织考试
考试不受报名比例限制,不设笔试环节,采取面谈、面试等方式确定人选。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超过岗位计划数3倍以上的,可先通过面谈方式按1:3的比例筛选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也可直接进行面试,面谈成绩不计入面试成绩。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80分。
面谈、面试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根据岗位实际,采取灵活方式进行。面谈结果、面试成绩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布。
(四)考察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和引进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1:1等额组织考察、体检。考察、体检工作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并对报名资格、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全面审查。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应聘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内容,同时还应考察是否有任职回避情形等。档案审核从严把握,凡存在档案涂改、有关信息不能认定、调查不清或本人负有相应责任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组织考察合格人员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自主决定是否从同一岗位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公示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人员,由引才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聘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并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引才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本次人才引进约定最低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博士研究生的报名应聘按有关政策和程序,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测评,同意聘用的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模式,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同等待遇、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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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向!教育部公布新增、撤销本科专业】本科专业的增设和撤销,被视为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需求的“晴雨表”。日前,教育部最新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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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时间#疾病撤销婚姻:重大疾病之“重大”如何断定?
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恋爱结婚上同样适用。对于男女当事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其中,从原婚姻法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民法典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如何理解和认定疾病种类和程度,实践中一直有着不同理解,为此,也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不小的“误解”。
案例之一
收拾房间发现丈夫患原发性甲亢
基本案情:1979年出生的男子汪某1,与1981年出生的女子肖某,经登记结婚后,生育子女汪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在家里收拾房间时,发现汪某1患有重大疾病“甲亢”的病历,才知道病情;肖某通过网络查找发现,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中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甲亢”,才知道在婚姻中上当受骗。
2021年1月,肖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肖某与汪某1的婚姻。
法院:网站内容即使为真也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需进行医学检查;参照卫生部门的专业回复,汪某1患“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一审判决:驳回肖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肖某1承担。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肖某上诉称:根据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的政策文件《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中“医疗救助”第8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甲亢,由此可见,甲亢属于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当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回复中,没有正面回答甲亢不属于重大疾病。
汪某1辩称,甲亢不是重大疾病,其不认可肖某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汪某1患有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汪某1经过药物治疗后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肖某以汪某1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肖某1从网上下载的《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即便属实,该政策解读属于某林区对民政政策的解读,该政策解读将甲亢包含在重大疾病中,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得到医疗救助,故该政策解读不能作为撤销婚姻的依据。
2021年6月18日,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肖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之二
男方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八次历时多年
基本案情:1988年出生的女子张某某,与1983年出生的男子刘某某,在2019年12月份在网络征婚群里相识,于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妻子张某某系初婚,丈夫刘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刘某某家中遇拆迁,刘某某家人选择房屋安置并取得一定数额补偿款。2020年8月,妻子张某某向刘某某建议,要求婆家提供30万元,并承诺其娘家提供20万元,作为首付款,在某社区购买房屋。刘某某向其母索要钱款,其母亲称家中无款,未给付。丈夫刘某某因此情绪激动,感觉身体不适。后刘某某入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12月17日,刘某某再次入院。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刘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1月6日在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姓名刘某某;第六次住院;入院时间2019年9月29日10时;出院时间2020年1月6日9时。入院记录载明……出院情况:患者接触尚可,意识清,定向力佳,否认有感知觉障碍,语量、语速可,应答切题,思维内容暴露不多……
刘某某辩称,婚前已向张某某告知其病情。张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刘某某婚后犯病,第八次住院才知道刘某某患有精神疾病。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某与刘某某的婚姻。
法院:不损害婚姻自由驳回离婚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出院时被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状的躁狂发作。后双方恋爱来往,至在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时,已近五个月,张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且刘某某2020年12月14日治疗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故张某某以刘某某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要求撤销婚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16日,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重大疾病的“重大”应依法确定
欺诈婚姻受害方享有撤销权。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据河北工人报)
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恋爱结婚上同样适用。对于男女当事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其中,从原婚姻法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民法典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如何理解和认定疾病种类和程度,实践中一直有着不同理解,为此,也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不小的“误解”。
案例之一
收拾房间发现丈夫患原发性甲亢
基本案情:1979年出生的男子汪某1,与1981年出生的女子肖某,经登记结婚后,生育子女汪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在家里收拾房间时,发现汪某1患有重大疾病“甲亢”的病历,才知道病情;肖某通过网络查找发现,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中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甲亢”,才知道在婚姻中上当受骗。
2021年1月,肖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肖某与汪某1的婚姻。
法院:网站内容即使为真也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需进行医学检查;参照卫生部门的专业回复,汪某1患“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一审判决:驳回肖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肖某1承担。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肖某上诉称:根据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的政策文件《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中“医疗救助”第8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甲亢,由此可见,甲亢属于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当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回复中,没有正面回答甲亢不属于重大疾病。
汪某1辩称,甲亢不是重大疾病,其不认可肖某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汪某1患有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汪某1经过药物治疗后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肖某以汪某1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肖某1从网上下载的《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即便属实,该政策解读属于某林区对民政政策的解读,该政策解读将甲亢包含在重大疾病中,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得到医疗救助,故该政策解读不能作为撤销婚姻的依据。
2021年6月18日,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肖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之二
男方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八次历时多年
基本案情:1988年出生的女子张某某,与1983年出生的男子刘某某,在2019年12月份在网络征婚群里相识,于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妻子张某某系初婚,丈夫刘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刘某某家中遇拆迁,刘某某家人选择房屋安置并取得一定数额补偿款。2020年8月,妻子张某某向刘某某建议,要求婆家提供30万元,并承诺其娘家提供20万元,作为首付款,在某社区购买房屋。刘某某向其母索要钱款,其母亲称家中无款,未给付。丈夫刘某某因此情绪激动,感觉身体不适。后刘某某入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12月17日,刘某某再次入院。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刘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1月6日在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姓名刘某某;第六次住院;入院时间2019年9月29日10时;出院时间2020年1月6日9时。入院记录载明……出院情况:患者接触尚可,意识清,定向力佳,否认有感知觉障碍,语量、语速可,应答切题,思维内容暴露不多……
刘某某辩称,婚前已向张某某告知其病情。张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刘某某婚后犯病,第八次住院才知道刘某某患有精神疾病。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某与刘某某的婚姻。
法院:不损害婚姻自由驳回离婚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出院时被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状的躁狂发作。后双方恋爱来往,至在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时,已近五个月,张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且刘某某2020年12月14日治疗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故张某某以刘某某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要求撤销婚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16日,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重大疾病的“重大”应依法确定
欺诈婚姻受害方享有撤销权。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据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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