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条小街巷存留的建筑垃圾堆很碍眼
近日,本报对小街巷的卫生问题进行了持续关注,成为了市民热议的民生话题。连日来,记者继续深入到主城区部分小街巷进行探访,发现个别小街巷内仍存在未清理的垃圾堆,且建筑垃圾居多。对于这些影响居住环境的垃圾,居民盼着能快些清走。
■坐标:桥西区冯窑厂后路
小巷成建筑垃圾“收容所”
5月24日16时30分,记者来到桥西区冯窑厂后路,这是一条300多米长的小街巷,北接元台子南街,南连新华后街。道路每隔一段距离就有几间废弃的房子,周边杂草丛生,房屋四周用蓝色挡板围住。
在该路中段,记者看到一间废弃房屋的墙体上贴着一个蓝色提示牌,上面写有“此处严禁倾倒垃圾,违者依法追责”字样,但墙根处堆满了各种垃圾,有废弃沙发、衣物、卫浴、木板、纸箱,混凝土块等。沿路向北走约十米,一面残破的院墙旁又出现了一处较大面积的垃圾堆,成袋的建筑垃圾摞起来,长有3米左右。“我家住在对面楼,一开窗就能看到这个垃圾堆,好久没清理过了。”元台子小区24号楼一位居民介绍,很多人都知道建筑垃圾不能乱倒,但没有指定倾倒的地方,大家多数是“随大流”。
“这些砖块、旧衣柜、板材,是人们装修房子时扔出来的,个头都不小,找专人清运还得花钱,有人图方便就扔在这片破旧平房附近。”一位居民告诉记者,他在这里住了十几年,看着这块区域拆迁、建新楼,逐渐变美,而冯窑厂后路却没有改观。
记者注意到,整条小巷废弃房屋周围均有不同程度建筑垃圾堆放现象。采访中,几位居民抱怨巷子成了建筑垃圾的“收容所”。他们坦言,尽管之前有部门对此处进行过垃圾集中清理,但没过多久又反弹了,希望能形成长效清理机制,让这条路的环境状况得到真正改善。
26日8时20分,记者再次来到该条路,发现写有“此处严禁倾倒垃圾,违者依法追责”提示牌墙下的垃圾被清理走了,但其他地方堆放的建筑垃圾依然还在。
当日上午,记者又来到新华后街,在华新园三期76号楼西侧的便道上,堆放着一堆建筑垃圾,其中有废弃马桶,成袋的水泥和沙土,编织袋等,很是明显。记者沿该街行至81号楼附近,看到楼侧有一片更大的建筑垃圾堆,约有20多平方米,断裂的地板砖、沙土裸漏在外,整包的编织袋随意丢弃,垃圾袋和沙土被风刮得到处都是,与周围干净的楼宇格格不入。
■坐标:桥东区德胜街
小街巷垃圾成堆降颜值
5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桥东区德胜街,在大学生创业园门前北边的便道上,一堆建筑垃圾堆放在两个垃圾桶旁格外显眼。记者目测该垃圾堆长宽大约均有1米多,大部分用黑网遮盖着,但里面的杂物、砖块、水泥袋等还是露了出来,垃圾堆上面被扔着树枝、废旧板材、塑料桶,一旁堆放着破旧卫浴等物品。一位附近居民告诉记者,这堆建筑垃圾堆在这儿至少一个多月了,他推测是附近办公楼里倾倒出来的。“这么大堆的垃圾堆在街面上很影响市容市貌,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清走。”这位居民说。
随后,记者拐进帝广北区“茶叶茗品一条街”后身的一条无名街巷。由南向北进入,巷东前半段是居民楼,后半段是一片平房区;巷西是茶叶街区的后墙。记者走到楼房和平房分界的位置,看到一片建筑垃圾堆在了巷西的墙根下,其中大部分是砖土、木板,零散的有些编织袋、海绵垫、树枝等,其中也参杂着菜叶、塑料袋、烟盒等生活垃圾。记者询问多位周边居民,大多人表示没注意什么时候路上就多了一堆垃圾。一位居民回忆,这堆建筑垃圾在这里有一阵了。他坦言:“虽然这堆垃圾还不至于影响大伙儿出行,但长此以往怕有人继续往这儿扔,越堆越多,环境卫生肯定受影响。希望能有人管管,尽快清走。”
26日8时许,记者再访这两条街巷,垃圾堆仍无人问津。
■坐标:经开区铁道南
“铁道南”建筑垃圾真不少
5月26日9时30分,记者来到位于经开区的张家口站附近,在站前西大街与站前东大街交汇处的十字路口,东、西、北三个方向的道路平整、路面整洁,而南边的道路却坑洼不平、尘土飞扬,恍如“两个世界”。
记者随即进入南向道路,在该路口有一条东西向的小路绵延几公里。路口一位水果摊老板告诉记者,大家俗称这条小路为“铁道南”,它与张家口站隔墙相望,张家口站南墙下即是这条路。记者驱车沿该路行驶约一公里左右,看到路边开始出现各类建筑垃圾,有废弃的砖瓦、水泥、木材、马桶等,垃圾正对着张家口站的正南方向。“这里隶属老鸦庄村,2020年开始拆迁,但这几年一直处于未开发状态。”一位附近居民介绍,正因此有人趁机往这里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了现在的局面。
“我们在这里住了几十年,一直都还是干净整洁的,现在垃圾满地对生活着实影响很大,所以大伙儿也会自发地用三轮车搬运垃圾。”62岁的居民陈先生说,当地居民力量有限,再加上不时还会有人倾倒,自发清理垃圾有些杯水车薪。他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起来,尽快清理垃圾,杜绝违规倾倒垃圾的现象发生。
(您家门前的道路存在脏乱差的问题吗?欢迎一起说说小街巷的那些事。 您可以关注 “张家口日报”微信公众号或扫描“张小全二维码”,留言、留照片或视频,请注明街巷名称、具体位置信息等内容。)
近日,本报对小街巷的卫生问题进行了持续关注,成为了市民热议的民生话题。连日来,记者继续深入到主城区部分小街巷进行探访,发现个别小街巷内仍存在未清理的垃圾堆,且建筑垃圾居多。对于这些影响居住环境的垃圾,居民盼着能快些清走。
■坐标:桥西区冯窑厂后路
小巷成建筑垃圾“收容所”
5月24日16时30分,记者来到桥西区冯窑厂后路,这是一条300多米长的小街巷,北接元台子南街,南连新华后街。道路每隔一段距离就有几间废弃的房子,周边杂草丛生,房屋四周用蓝色挡板围住。
在该路中段,记者看到一间废弃房屋的墙体上贴着一个蓝色提示牌,上面写有“此处严禁倾倒垃圾,违者依法追责”字样,但墙根处堆满了各种垃圾,有废弃沙发、衣物、卫浴、木板、纸箱,混凝土块等。沿路向北走约十米,一面残破的院墙旁又出现了一处较大面积的垃圾堆,成袋的建筑垃圾摞起来,长有3米左右。“我家住在对面楼,一开窗就能看到这个垃圾堆,好久没清理过了。”元台子小区24号楼一位居民介绍,很多人都知道建筑垃圾不能乱倒,但没有指定倾倒的地方,大家多数是“随大流”。
“这些砖块、旧衣柜、板材,是人们装修房子时扔出来的,个头都不小,找专人清运还得花钱,有人图方便就扔在这片破旧平房附近。”一位居民告诉记者,他在这里住了十几年,看着这块区域拆迁、建新楼,逐渐变美,而冯窑厂后路却没有改观。
记者注意到,整条小巷废弃房屋周围均有不同程度建筑垃圾堆放现象。采访中,几位居民抱怨巷子成了建筑垃圾的“收容所”。他们坦言,尽管之前有部门对此处进行过垃圾集中清理,但没过多久又反弹了,希望能形成长效清理机制,让这条路的环境状况得到真正改善。
26日8时20分,记者再次来到该条路,发现写有“此处严禁倾倒垃圾,违者依法追责”提示牌墙下的垃圾被清理走了,但其他地方堆放的建筑垃圾依然还在。
当日上午,记者又来到新华后街,在华新园三期76号楼西侧的便道上,堆放着一堆建筑垃圾,其中有废弃马桶,成袋的水泥和沙土,编织袋等,很是明显。记者沿该街行至81号楼附近,看到楼侧有一片更大的建筑垃圾堆,约有20多平方米,断裂的地板砖、沙土裸漏在外,整包的编织袋随意丢弃,垃圾袋和沙土被风刮得到处都是,与周围干净的楼宇格格不入。
■坐标:桥东区德胜街
小街巷垃圾成堆降颜值
5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桥东区德胜街,在大学生创业园门前北边的便道上,一堆建筑垃圾堆放在两个垃圾桶旁格外显眼。记者目测该垃圾堆长宽大约均有1米多,大部分用黑网遮盖着,但里面的杂物、砖块、水泥袋等还是露了出来,垃圾堆上面被扔着树枝、废旧板材、塑料桶,一旁堆放着破旧卫浴等物品。一位附近居民告诉记者,这堆建筑垃圾堆在这儿至少一个多月了,他推测是附近办公楼里倾倒出来的。“这么大堆的垃圾堆在街面上很影响市容市貌,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清走。”这位居民说。
随后,记者拐进帝广北区“茶叶茗品一条街”后身的一条无名街巷。由南向北进入,巷东前半段是居民楼,后半段是一片平房区;巷西是茶叶街区的后墙。记者走到楼房和平房分界的位置,看到一片建筑垃圾堆在了巷西的墙根下,其中大部分是砖土、木板,零散的有些编织袋、海绵垫、树枝等,其中也参杂着菜叶、塑料袋、烟盒等生活垃圾。记者询问多位周边居民,大多人表示没注意什么时候路上就多了一堆垃圾。一位居民回忆,这堆建筑垃圾在这里有一阵了。他坦言:“虽然这堆垃圾还不至于影响大伙儿出行,但长此以往怕有人继续往这儿扔,越堆越多,环境卫生肯定受影响。希望能有人管管,尽快清走。”
26日8时许,记者再访这两条街巷,垃圾堆仍无人问津。
■坐标:经开区铁道南
“铁道南”建筑垃圾真不少
5月26日9时30分,记者来到位于经开区的张家口站附近,在站前西大街与站前东大街交汇处的十字路口,东、西、北三个方向的道路平整、路面整洁,而南边的道路却坑洼不平、尘土飞扬,恍如“两个世界”。
记者随即进入南向道路,在该路口有一条东西向的小路绵延几公里。路口一位水果摊老板告诉记者,大家俗称这条小路为“铁道南”,它与张家口站隔墙相望,张家口站南墙下即是这条路。记者驱车沿该路行驶约一公里左右,看到路边开始出现各类建筑垃圾,有废弃的砖瓦、水泥、木材、马桶等,垃圾正对着张家口站的正南方向。“这里隶属老鸦庄村,2020年开始拆迁,但这几年一直处于未开发状态。”一位附近居民介绍,正因此有人趁机往这里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了现在的局面。
“我们在这里住了几十年,一直都还是干净整洁的,现在垃圾满地对生活着实影响很大,所以大伙儿也会自发地用三轮车搬运垃圾。”62岁的居民陈先生说,当地居民力量有限,再加上不时还会有人倾倒,自发清理垃圾有些杯水车薪。他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起来,尽快清理垃圾,杜绝违规倾倒垃圾的现象发生。
(您家门前的道路存在脏乱差的问题吗?欢迎一起说说小街巷的那些事。 您可以关注 “张家口日报”微信公众号或扫描“张小全二维码”,留言、留照片或视频,请注明街巷名称、具体位置信息等内容。)
人家大中午来家找我父,看婚庆日子及所需礼节。父亲看婚庆无数,他儿子30余岁80后,至今单身……不是条件高,是岁数大、钱不多,找不来了……半月前,我二哥给我介绍一太原二婚,大我一岁,往我要即拍照片,发过去之后就拜拜了……她一个打工的,在朋友圈发些练瑜伽的照片,这是会过日子的吗……二婚妳想嫁富豪,看长相、身材、个头儿和所炫瑜伽,妳是“富婆”命,我高攀不起……继续迷茫中……
虽然人们在处理婚姻纠纷之时大部分都不会将非法同居与重婚罪联系起来,但事实上倘若你真的掌握了对方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也就完全可以向法院以重婚罪的名义进行起诉。但在此前我们必须要了解到两者的认定标准到底是怎样的,这样才能在处理婚姻出轨问题上更好地将事态有利于自己。
非法同居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婚同居,也就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二则是重婚同居,已领结婚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而重婚罪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或许有人不能理解,重婚罪就是同时跟两个人结婚,那两个人既然已经结婚了,又为什么还会构成非法同居呢?而找到出轨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之后又为何可以以重婚罪的名义起诉,他们之间或许也有可能没有结婚,又怎么能构成重婚罪呢?但在看完以下的案例之后,你或许会对这两者之间的联系有所了解。
案例分享
1974年,来自河南的甘有兵到了年龄之后就在父母的介绍下同邻村的吴某建立了家庭,婚后两人因感情稳定生育了两个儿子。但随着孩子渐渐长大,仅仅靠着甘有兵在老家打工的钱已经远远不够一家四口的支出,出于家中男人的责任,甘有兵选择了到湖北创业。
1973年,甘有兵在湖北省阳新县承包采石场期间,被年轻貌美的毛丽艳所吸引,而毛丽艳也在得知甘有兵是一个老板之后更是对其青睐有加,于是一拍即合下两人进行深入交流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毛丽艳得知了甘有兵在老家已有妻子的事实,虽然当时遭受欺骗的她内心有些怒气,但因为沉迷于甘有兵的物质财富中无法自拔,因此即便得知事实的她还是一直维持着与甘有兵的同居关系。
1998年,毛丽艳为了能够给自己一个保障,还为甘有兵生下了一个儿子。而甘有兵也对她宠爱有加,虽然两人并没有领结婚证,但二人却以夫妻名义在湖北阳新县、武穴市(毛丽艳家乡)和江西瑞昌市同居生活。由于二人对外都是以夫妻相称,尽管没有领证,但周围人还是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直到2019年,毛艳丽厌烦了与甘有兵之间的情人关系,她知道即便周围所有人都知道自己是他的妻子,但自己始终不是他法定意义上的妻子,因此便想为自己找一个归宿,不至于老年惨遭抛弃。
可甘有兵怎能愿意,他既舍不得老家贤惠的妻子,也舍不得情人的体贴,因此便迟迟拖着毛丽艳不让她离开。4月份,无奈之下的毛丽艳为了能够解除自己与甘有兵之间的关系,直接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由诉至法院,只是为了与甘有兵解除同居关系。
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甘有兵、毛丽艳两人均涉嫌重婚罪,因此立马将两人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处。
以案说法:
在这个案件中,甘有兵与毛丽艳两人明明没有登记结婚,又怎么会涉嫌重婚罪呢?而单身的毛丽艳又怎么也是涉嫌重婚罪呢?
所谓重婚,并不是仅限于一定要同时跟两个人及以上领结婚证才算是涉嫌重婚罪,与原配偶登记结婚,而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也是属于重婚,此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因此甘有兵与毛丽艳虽然两人存在非法同居不假,但也就是因为提供了非法同居的证据,甘有兵在明明有配偶的情况下却还要与毛丽艳以夫妻相称进行非法同居,他的这种行为属于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已经触犯了重婚罪。
而毛丽艳在这个案件中是出于相婚者一方,明知甘有兵有配偶却还是跟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甘、毛两人必将要获得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显然两人的法律意识并不高,直接将自己的犯罪证据送到了法院。但倘若在一段婚姻中真的碰到这种事,身为婚姻中受害人的一方,又该如何证明其非法同居,并以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保存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并及时自行保存或者可以委托公安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二)保存文字证据:
1、出轨一方因愧疚等心理而写下的类似于“认错书”等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C、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C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1、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
2、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
(四)采集现场证据: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但此类证据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因此要谨慎为之,切不可因为一时心急而从受害人转变成为了“施害人”。
结语
尽管在这一段婚姻中,深受出轨伤害的一方来说,此番的做法无非也就是在亡羊补牢,在受尽一切伤害之后,只为了在这最后为自己争取那点微不足道的权益,即便自己得到了一些赔偿,或者让出轨一方得到了惩罚,但自己内心有多痛苦也只有自己才能知道,毕竟【从来没有什么感同身受】,而其他人也不过是作为一个看客而已。因此种种婚姻相关法律的颁布,并不是为了让犯罪的人得到惩罚,这所有的初衷都只不过是希望每个人能忠于自己的婚姻,毕竟能够白头到老,也不失为一件幸福的事嘛。
非法同居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婚同居,也就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二则是重婚同居,已领结婚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而重婚罪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或许有人不能理解,重婚罪就是同时跟两个人结婚,那两个人既然已经结婚了,又为什么还会构成非法同居呢?而找到出轨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之后又为何可以以重婚罪的名义起诉,他们之间或许也有可能没有结婚,又怎么能构成重婚罪呢?但在看完以下的案例之后,你或许会对这两者之间的联系有所了解。
案例分享
1974年,来自河南的甘有兵到了年龄之后就在父母的介绍下同邻村的吴某建立了家庭,婚后两人因感情稳定生育了两个儿子。但随着孩子渐渐长大,仅仅靠着甘有兵在老家打工的钱已经远远不够一家四口的支出,出于家中男人的责任,甘有兵选择了到湖北创业。
1973年,甘有兵在湖北省阳新县承包采石场期间,被年轻貌美的毛丽艳所吸引,而毛丽艳也在得知甘有兵是一个老板之后更是对其青睐有加,于是一拍即合下两人进行深入交流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毛丽艳得知了甘有兵在老家已有妻子的事实,虽然当时遭受欺骗的她内心有些怒气,但因为沉迷于甘有兵的物质财富中无法自拔,因此即便得知事实的她还是一直维持着与甘有兵的同居关系。
1998年,毛丽艳为了能够给自己一个保障,还为甘有兵生下了一个儿子。而甘有兵也对她宠爱有加,虽然两人并没有领结婚证,但二人却以夫妻名义在湖北阳新县、武穴市(毛丽艳家乡)和江西瑞昌市同居生活。由于二人对外都是以夫妻相称,尽管没有领证,但周围人还是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直到2019年,毛艳丽厌烦了与甘有兵之间的情人关系,她知道即便周围所有人都知道自己是他的妻子,但自己始终不是他法定意义上的妻子,因此便想为自己找一个归宿,不至于老年惨遭抛弃。
可甘有兵怎能愿意,他既舍不得老家贤惠的妻子,也舍不得情人的体贴,因此便迟迟拖着毛丽艳不让她离开。4月份,无奈之下的毛丽艳为了能够解除自己与甘有兵之间的关系,直接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由诉至法院,只是为了与甘有兵解除同居关系。
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甘有兵、毛丽艳两人均涉嫌重婚罪,因此立马将两人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处。
以案说法:
在这个案件中,甘有兵与毛丽艳两人明明没有登记结婚,又怎么会涉嫌重婚罪呢?而单身的毛丽艳又怎么也是涉嫌重婚罪呢?
所谓重婚,并不是仅限于一定要同时跟两个人及以上领结婚证才算是涉嫌重婚罪,与原配偶登记结婚,而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也是属于重婚,此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因此甘有兵与毛丽艳虽然两人存在非法同居不假,但也就是因为提供了非法同居的证据,甘有兵在明明有配偶的情况下却还要与毛丽艳以夫妻相称进行非法同居,他的这种行为属于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已经触犯了重婚罪。
而毛丽艳在这个案件中是出于相婚者一方,明知甘有兵有配偶却还是跟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甘、毛两人必将要获得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显然两人的法律意识并不高,直接将自己的犯罪证据送到了法院。但倘若在一段婚姻中真的碰到这种事,身为婚姻中受害人的一方,又该如何证明其非法同居,并以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保存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并及时自行保存或者可以委托公安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二)保存文字证据:
1、出轨一方因愧疚等心理而写下的类似于“认错书”等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C、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C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1、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
2、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
(四)采集现场证据: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但此类证据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因此要谨慎为之,切不可因为一时心急而从受害人转变成为了“施害人”。
结语
尽管在这一段婚姻中,深受出轨伤害的一方来说,此番的做法无非也就是在亡羊补牢,在受尽一切伤害之后,只为了在这最后为自己争取那点微不足道的权益,即便自己得到了一些赔偿,或者让出轨一方得到了惩罚,但自己内心有多痛苦也只有自己才能知道,毕竟【从来没有什么感同身受】,而其他人也不过是作为一个看客而已。因此种种婚姻相关法律的颁布,并不是为了让犯罪的人得到惩罚,这所有的初衷都只不过是希望每个人能忠于自己的婚姻,毕竟能够白头到老,也不失为一件幸福的事嘛。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