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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当当影响力作家洪兵全新力作,揭开五代十国的神秘面纱,深刻剖析人性的善与恶!
大唐崩溃,大宋未兴,百年乱世烽烟,各方枭雄粉墨登场!这是一部尔虞我诈、风云际会的“草根创业史”!他们是谁?有私盐贩子、也有无业游民;有赳赳武夫、也有文雅公子;有填词界的“悲情天花板”,也有“拳打镇关西”的真实原型……他们是时代的幸运儿,还是时代因他们而不幸?
历史作家洪兵创作的这部《逐鹿:五代十国之枭雄》,借鉴纪传体史书的叙事方式,浓墨重彩地描写了五代十国时期百余年黑暗乱世中涌现出的各路豪杰,包括黄巢、朱温、李克用、李存勖、李嗣源、石敬瑭、刘知远、郭威、柴荣、李煜等南北方的著名人物,共计十七人。透过这些枭雄的人生际遇与争斗较量,厘清历史脉络,铺展开战火纷飞下的社会生活图景。
☆史学考证 历史推理 深度解密
☆考据详实、条理清晰、诙谐幽默、情节生动
☆五代十国十七位枭雄的皇权争斗
☆比小说还好看的五代十国历史
☆独家附赠五代十国政权列表、世系表、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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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当当影响力作家洪兵全新力作,揭开五代十国的神秘面纱,深刻剖析人性的善与恶!
大唐崩溃,大宋未兴,百年乱世烽烟,各方枭雄粉墨登场!这是一部尔虞我诈、风云际会的“草根创业史”!他们是谁?有私盐贩子、也有无业游民;有赳赳武夫、也有文雅公子;有填词界的“悲情天花板”,也有“拳打镇关西”的真实原型……他们是时代的幸运儿,还是时代因他们而不幸?
历史作家洪兵创作的这部《逐鹿:五代十国之枭雄》,借鉴纪传体史书的叙事方式,浓墨重彩地描写了五代十国时期百余年黑暗乱世中涌现出的各路豪杰,包括黄巢、朱温、李克用、李存勖、李嗣源、石敬瑭、刘知远、郭威、柴荣、李煜等南北方的著名人物,共计十七人。透过这些枭雄的人生际遇与争斗较量,厘清历史脉络,铺展开战火纷飞下的社会生活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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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冷知识# 古人如何以冰消暑,“冰心玉壶”是妙词】
大暑正值“三伏天”里的“中伏”。古籍中说:“大者,乃炎热之极也。”足见大暑的炎热程度。那么,在炎热而没有空调的古代,人们用什么办法来消暑呢?除了扇子,也有今人常用的冰。这让人不得不佩服古人的智慧。
(一)冰开始的地方
冰,很早就被人们用来消暑纳凉了。
商周时期,人们便开始利用天然冰来制冷。周王室为保证夏天有冰块用,成立了相应的机构管理“冰政”,专门负责“掌冰”,负责人被称为“凌人”。《周礼》载:“凌人掌冰,正岁,十有二月,令斩冰,三其凌。”《礼记》也说:“季冬之月,冰方盛,水泽腹坚,命取冰。”周以后的各个王朝,都设有专门的官吏管理冰政。
每年寒冬腊月,凌人会命人到水质好的江湖面上凿采冰块,这时的冰块最坚硬,不易融化,方便采用和搬运。采好的冰会被储藏到预先准备好的地下冰窖里,《诗经·豳风·七月》“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中的“凌阴”就是山阴处的藏冰地窖,“二之日”“三之日”是周历的二月和三月。地下冰窖内铺满了干净稻草和芦席,设置了专门搬运冰块的冰板,待冰到了窖口,冰板一头支在窖口,一头支在窖底,形成一个斜面,让冰块滑下去,再由窖里的人码放整齐,在冰上覆盖稻糠、树叶等隔热材料,最后将整个冰窖密封,等来年使用。由于储存环境和方法的限制,最终都免不了会有约三分之二的冰在使用前自行融化,因此古人常常将藏冰量提高到所需使用冰量的至少三倍,以满足宫廷需求。冰窖也慢慢增多,到了清代,北方的官方冰窖有20余座,存冰量大概有二十万块以上,北京的冰窖口胡同、西安的冰窖巷就得名于此。
由于夏日用冰量大,官方藏冰常常不足,因此出现了私家藏冰的“冰商”。据宋人所作《迷楼记》记载,宫中“美人各市冰为盘,以望(隋炀帝)行幸。京师冰为之踊贵,藏冰之家皆获千金。”这说明隋代就能在市场上买到冰。到了清代,《大清会典》明文规定:各级官府“如藏冰不敷用,从市采买”。清代的冰窖分为官窖、府窖和民窖三种,民窖由商民设立,专门用于商业经营。
有了冰之后,古人的夏天就凉爽起来,他们把冰块放在盛冰的容器冰鉴里。《周礼》中有在容器“冰鉴”中保存冰块的记录。冰鉴最先是陶制的,后有木制的,春秋中期以后流行青铜鉴,大口小底,底部有直径很小的排水口,可在冰融化后直接排出冷水。冰鉴可以散发冷气,还可以保存食品,将盛满饮料或食物的器皿放进去,四周围满冰块,合上盖子,“冷饮”就可制成。《楚辞》中记录的“挫糟冻饮,酎清凉些”“清馨冻饮”,都展示了夏天饮冰镇酒水的舒适和快乐。
进入汉代,古人用冰就更讲究了。汉代皇宫设有夏季用房“清凉殿”,殿内有多重降温装置,以石头为床,用玉晶盘盛装冰块,仆人站在一旁对着扇竹扇。清凉殿内清凉无比,汉武帝刘彻常常带着自己宠幸的嫔妃宦臣“卧延清之室”,吟唱辞赋歌谣,品尝果品佳肴,不亦乐乎。
唐宋以后,“清凉殿”之类的“空调房”越建越高级,殿内除了放冰块,还放有“扇车”,借水的作用转动扇叶,扇带凉水吹更凉。宋代还注重空气净化,在厅堂里摆几百盆鲜花,“鼓以风轮”,既凉快,又“清芬满殿”,宋代的“空调”设备已在民间普及。
这次第,怎一个凉字了得。冰开始的地方,也是梦开始的地方。
(二)冰有趣的时候
冰,还被古人用出趣味。
有用冰来装病的。据《左传》记载,公元前552年,楚国的令尹(即主持国事的大臣)子庚去世,楚国国君楚康王指派楚国士大夫薳子冯继任。薳子冯征求好友申叔豫意见,申叔豫说:“朝廷内宠臣很多,君王年轻弱势,治理国家的难度很大啊。”于是薳子冯就用装病来推辞。当时正值盛夏,薳子冯在家里挖了个地窖,放上冰,用冷水浇身,把自己弄成重感冒,然后身穿厚棉衣和皮袍子,躺在床上好几天不吃东西。楚康王派御医前往诊视,御医发现薳子冯“瘦弱到了极点”。楚康王无奈,只好改任子南为令尹。
薳子冯也堪称“开空调盖棉被”的古代先驱。只是,我们始终不明白,装病的方式有多种,为什么要躺冰块上呢?花费的成本太大了。要知道,唐代以前,冰块非常珍贵,不仅数量有限,还价格昂贵,到了“长安冰雪至夏日则价等金璧”的地步,大臣在蒙皇帝赏赐冰块时都会深感为荣,如唐代诗人白居易某日得到几块小冰的赏赐,就高兴得很,还记录下来:“圣旨赐臣等冰者,伏以颁冰之仪,朝廷盛典,以其非常之物,用表特异之恩。” 所以,对于楚国士大夫薳子冯,我们只好感叹一声:真土豪也。
有因冰生病的,也有用冰治病的。《盱眙旧志辑要》介绍,宋徽宗赵佶在某年夏天,“食冰太过,病脾疾”,御医按照常规治疗方法,让他服用大理中丸,但服用多日,均不见效果。宋徽宗寝食难安,后来听说民间医生杨介医术高明,便召杨介为他诊疗。杨介查明病因,仍使用大理中丸,只是改用冰煎服,宋徽宗服后立马痊愈了。
甘、冷、无毒的冰真如明代医药学家李时珍所说,“冰者,太阴之精,水极似土,变柔为刚,所谓物极反兼化也。”冰可以去热烦、解烦渴、消暑毒,“伤寒阳毒,热盛昏迷者,以冰一块置于膻中,良。亦解烧酒毒。”杨介的治法算是“从因治病”,妙手仁心。当时,宋徽宗和杨介的对话也简单有趣:“介用大理中丸。上曰:服之屡矣。介曰:病因食冰,臣因以冰煎此药,是治受病之原也。”还好,宋徽宗遵了医嘱。
说到底,都是吃惹的祸。宋代的冰制食品简直不要太好吃哦,“冰糖冰雪冰元子”“冰雪甘草汤”“冰雪凉水荔枝膏”“雪泡豆儿水”“雪泡梅花酒”等,光听名字,心里就舒坦,怎么不想让它们“一步到胃”呢?南宋诗人杨万里早用《荔枝歌》道出了这份心花怒放:“市人如炊汗如雨,卖冰一声隔水来。行人未吃心眼开,甘霜甜雪如压蔗。”元代的商人又在冰中加上果浆和牛奶,开创了冰淇淋的先河。市场中还出现了“冰鲜”,人们把打捞的海产品,通过冰的冷冻后,运输得更远、保存得更久。
(三)冰深情的日子
冰,也在被人们赋予深情。
在冰特别难得的时代,皇帝用冰靠事先储存,大臣用冰或靠皇帝赏赐、或凭官阶和“冰票”领取,级别低的官员可能得不到冰,可能靠级别高的官员赏赐。这种“颁冰”的做法始于周朝,一直延续到清代。所以,若是将冰作为礼物来馈赠他人,那真是可贵的。
北宋文学家欧阳修就常常送冰给同僚梅尧臣,他的馈赠是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欧阳修在25岁至洛阳任钱惟演幕府推官时,与年长自己5岁的任主簿的梅尧臣相识,开始了长达30年的友情,直至梅尧臣去世、欧阳修54岁。流金岁月中,俩人心心相印,不离不弃,聚则乐而游,别则思而梦,于道义、事业上互相支持。梅尧臣还是欧阳修古文运动的坚定支持者。
随着为官级别的增高,欧阳修送给梅尧臣的冰块也增多,使得仕途坎坷、级别很低的梅尧臣能长年享受较好的以冰消暑之待遇,安然度炎夏。为了让梅尧臣安心接受,欧阳修还曾以自己不怕热为借口。其实,即使是真的不怕热,也不会嫌冰多。梅尧臣心中明白,便常把自己舍不得吃的冰镇果品回赠欧阳修。
冰,就这样透亮着。怪不得会有冰心玉壶、冰雪聪明这样的妙词儿。饱含纯粹情谊的心,就像唐代诗人王昌龄《芙蓉楼送辛渐》里的“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焕发玉一般的晶莹和澈亮;也像唐代诗人杜甫《送樊二十三侍御赴汉中判官》中的“冰雪净聪明,雷霆走精锐”,透出雪洗净过的细腻和敏捷。
想那洛阳的初识,是多么令人开怀,欧阳修后来还作诗《书怀感事寄梅圣俞》(梅尧臣,字圣俞)来表达:“三月入洛阳,春深花未残……逢君饮水畔,一见已开颜”,梅尧臣也欣然记下:“春风午桥上,始迎欧阳公”。俩人一见如故,相见恨晚,欧阳修当即写了《七交》七首,分述同游的几个人,写到梅尧臣《梅主簿》时,颇多揄扬之辞:“圣俞翘楚才,乃是东南秀。玉山高岑岑,映我觉形陋。”梅尧臣则说:“欧阳修与为诗文,自以为不及。尧臣益刻厉,静思苦学。”这样的相识,是人生中最美好的遇见。宛若冰一样,闪耀着清润明洁的光辉。
大暑正值“三伏天”里的“中伏”。古籍中说:“大者,乃炎热之极也。”足见大暑的炎热程度。那么,在炎热而没有空调的古代,人们用什么办法来消暑呢?除了扇子,也有今人常用的冰。这让人不得不佩服古人的智慧。
(一)冰开始的地方
冰,很早就被人们用来消暑纳凉了。
商周时期,人们便开始利用天然冰来制冷。周王室为保证夏天有冰块用,成立了相应的机构管理“冰政”,专门负责“掌冰”,负责人被称为“凌人”。《周礼》载:“凌人掌冰,正岁,十有二月,令斩冰,三其凌。”《礼记》也说:“季冬之月,冰方盛,水泽腹坚,命取冰。”周以后的各个王朝,都设有专门的官吏管理冰政。
每年寒冬腊月,凌人会命人到水质好的江湖面上凿采冰块,这时的冰块最坚硬,不易融化,方便采用和搬运。采好的冰会被储藏到预先准备好的地下冰窖里,《诗经·豳风·七月》“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中的“凌阴”就是山阴处的藏冰地窖,“二之日”“三之日”是周历的二月和三月。地下冰窖内铺满了干净稻草和芦席,设置了专门搬运冰块的冰板,待冰到了窖口,冰板一头支在窖口,一头支在窖底,形成一个斜面,让冰块滑下去,再由窖里的人码放整齐,在冰上覆盖稻糠、树叶等隔热材料,最后将整个冰窖密封,等来年使用。由于储存环境和方法的限制,最终都免不了会有约三分之二的冰在使用前自行融化,因此古人常常将藏冰量提高到所需使用冰量的至少三倍,以满足宫廷需求。冰窖也慢慢增多,到了清代,北方的官方冰窖有20余座,存冰量大概有二十万块以上,北京的冰窖口胡同、西安的冰窖巷就得名于此。
由于夏日用冰量大,官方藏冰常常不足,因此出现了私家藏冰的“冰商”。据宋人所作《迷楼记》记载,宫中“美人各市冰为盘,以望(隋炀帝)行幸。京师冰为之踊贵,藏冰之家皆获千金。”这说明隋代就能在市场上买到冰。到了清代,《大清会典》明文规定:各级官府“如藏冰不敷用,从市采买”。清代的冰窖分为官窖、府窖和民窖三种,民窖由商民设立,专门用于商业经营。
有了冰之后,古人的夏天就凉爽起来,他们把冰块放在盛冰的容器冰鉴里。《周礼》中有在容器“冰鉴”中保存冰块的记录。冰鉴最先是陶制的,后有木制的,春秋中期以后流行青铜鉴,大口小底,底部有直径很小的排水口,可在冰融化后直接排出冷水。冰鉴可以散发冷气,还可以保存食品,将盛满饮料或食物的器皿放进去,四周围满冰块,合上盖子,“冷饮”就可制成。《楚辞》中记录的“挫糟冻饮,酎清凉些”“清馨冻饮”,都展示了夏天饮冰镇酒水的舒适和快乐。
进入汉代,古人用冰就更讲究了。汉代皇宫设有夏季用房“清凉殿”,殿内有多重降温装置,以石头为床,用玉晶盘盛装冰块,仆人站在一旁对着扇竹扇。清凉殿内清凉无比,汉武帝刘彻常常带着自己宠幸的嫔妃宦臣“卧延清之室”,吟唱辞赋歌谣,品尝果品佳肴,不亦乐乎。
唐宋以后,“清凉殿”之类的“空调房”越建越高级,殿内除了放冰块,还放有“扇车”,借水的作用转动扇叶,扇带凉水吹更凉。宋代还注重空气净化,在厅堂里摆几百盆鲜花,“鼓以风轮”,既凉快,又“清芬满殿”,宋代的“空调”设备已在民间普及。
这次第,怎一个凉字了得。冰开始的地方,也是梦开始的地方。
(二)冰有趣的时候
冰,还被古人用出趣味。
有用冰来装病的。据《左传》记载,公元前552年,楚国的令尹(即主持国事的大臣)子庚去世,楚国国君楚康王指派楚国士大夫薳子冯继任。薳子冯征求好友申叔豫意见,申叔豫说:“朝廷内宠臣很多,君王年轻弱势,治理国家的难度很大啊。”于是薳子冯就用装病来推辞。当时正值盛夏,薳子冯在家里挖了个地窖,放上冰,用冷水浇身,把自己弄成重感冒,然后身穿厚棉衣和皮袍子,躺在床上好几天不吃东西。楚康王派御医前往诊视,御医发现薳子冯“瘦弱到了极点”。楚康王无奈,只好改任子南为令尹。
薳子冯也堪称“开空调盖棉被”的古代先驱。只是,我们始终不明白,装病的方式有多种,为什么要躺冰块上呢?花费的成本太大了。要知道,唐代以前,冰块非常珍贵,不仅数量有限,还价格昂贵,到了“长安冰雪至夏日则价等金璧”的地步,大臣在蒙皇帝赏赐冰块时都会深感为荣,如唐代诗人白居易某日得到几块小冰的赏赐,就高兴得很,还记录下来:“圣旨赐臣等冰者,伏以颁冰之仪,朝廷盛典,以其非常之物,用表特异之恩。” 所以,对于楚国士大夫薳子冯,我们只好感叹一声:真土豪也。
有因冰生病的,也有用冰治病的。《盱眙旧志辑要》介绍,宋徽宗赵佶在某年夏天,“食冰太过,病脾疾”,御医按照常规治疗方法,让他服用大理中丸,但服用多日,均不见效果。宋徽宗寝食难安,后来听说民间医生杨介医术高明,便召杨介为他诊疗。杨介查明病因,仍使用大理中丸,只是改用冰煎服,宋徽宗服后立马痊愈了。
甘、冷、无毒的冰真如明代医药学家李时珍所说,“冰者,太阴之精,水极似土,变柔为刚,所谓物极反兼化也。”冰可以去热烦、解烦渴、消暑毒,“伤寒阳毒,热盛昏迷者,以冰一块置于膻中,良。亦解烧酒毒。”杨介的治法算是“从因治病”,妙手仁心。当时,宋徽宗和杨介的对话也简单有趣:“介用大理中丸。上曰:服之屡矣。介曰:病因食冰,臣因以冰煎此药,是治受病之原也。”还好,宋徽宗遵了医嘱。
说到底,都是吃惹的祸。宋代的冰制食品简直不要太好吃哦,“冰糖冰雪冰元子”“冰雪甘草汤”“冰雪凉水荔枝膏”“雪泡豆儿水”“雪泡梅花酒”等,光听名字,心里就舒坦,怎么不想让它们“一步到胃”呢?南宋诗人杨万里早用《荔枝歌》道出了这份心花怒放:“市人如炊汗如雨,卖冰一声隔水来。行人未吃心眼开,甘霜甜雪如压蔗。”元代的商人又在冰中加上果浆和牛奶,开创了冰淇淋的先河。市场中还出现了“冰鲜”,人们把打捞的海产品,通过冰的冷冻后,运输得更远、保存得更久。
(三)冰深情的日子
冰,也在被人们赋予深情。
在冰特别难得的时代,皇帝用冰靠事先储存,大臣用冰或靠皇帝赏赐、或凭官阶和“冰票”领取,级别低的官员可能得不到冰,可能靠级别高的官员赏赐。这种“颁冰”的做法始于周朝,一直延续到清代。所以,若是将冰作为礼物来馈赠他人,那真是可贵的。
北宋文学家欧阳修就常常送冰给同僚梅尧臣,他的馈赠是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欧阳修在25岁至洛阳任钱惟演幕府推官时,与年长自己5岁的任主簿的梅尧臣相识,开始了长达30年的友情,直至梅尧臣去世、欧阳修54岁。流金岁月中,俩人心心相印,不离不弃,聚则乐而游,别则思而梦,于道义、事业上互相支持。梅尧臣还是欧阳修古文运动的坚定支持者。
随着为官级别的增高,欧阳修送给梅尧臣的冰块也增多,使得仕途坎坷、级别很低的梅尧臣能长年享受较好的以冰消暑之待遇,安然度炎夏。为了让梅尧臣安心接受,欧阳修还曾以自己不怕热为借口。其实,即使是真的不怕热,也不会嫌冰多。梅尧臣心中明白,便常把自己舍不得吃的冰镇果品回赠欧阳修。
冰,就这样透亮着。怪不得会有冰心玉壶、冰雪聪明这样的妙词儿。饱含纯粹情谊的心,就像唐代诗人王昌龄《芙蓉楼送辛渐》里的“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焕发玉一般的晶莹和澈亮;也像唐代诗人杜甫《送樊二十三侍御赴汉中判官》中的“冰雪净聪明,雷霆走精锐”,透出雪洗净过的细腻和敏捷。
想那洛阳的初识,是多么令人开怀,欧阳修后来还作诗《书怀感事寄梅圣俞》(梅尧臣,字圣俞)来表达:“三月入洛阳,春深花未残……逢君饮水畔,一见已开颜”,梅尧臣也欣然记下:“春风午桥上,始迎欧阳公”。俩人一见如故,相见恨晚,欧阳修当即写了《七交》七首,分述同游的几个人,写到梅尧臣《梅主簿》时,颇多揄扬之辞:“圣俞翘楚才,乃是东南秀。玉山高岑岑,映我觉形陋。”梅尧臣则说:“欧阳修与为诗文,自以为不及。尧臣益刻厉,静思苦学。”这样的相识,是人生中最美好的遇见。宛若冰一样,闪耀着清润明洁的光辉。
女子自费为小区买儿童滑梯,邻居滑倒后将她告上法庭!判了

据光明网报道: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经过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老金:强烈呼吁我国法律应符合我国伦理公德良序传统,对好人好事、正当防卫(过当)、场所事故(鱼塘、水渠、卫生间、电梯之类)、喝酒猝死、借车及搭乘等互助事故等皆应予以免责,以坚决抵制的西方只顾自已不管他人的所谓个性自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风气照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

据光明网报道: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经过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老金:强烈呼吁我国法律应符合我国伦理公德良序传统,对好人好事、正当防卫(过当)、场所事故(鱼塘、水渠、卫生间、电梯之类)、喝酒猝死、借车及搭乘等互助事故等皆应予以免责,以坚决抵制的西方只顾自已不管他人的所谓个性自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风气照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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