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相亲大会# 看相亲节目,要看女嘉宾就要同意牵男嘉宾走了,导演突然打断说候场的替补男嘉宾对场上女嘉宾一见钟情就想上来表白,希望获得一次机会。主持人孟非为了尊重场上男嘉宾问同不同意这个时候让竞争对手上台,于是有了这一番话。
我就想说,这就是东北男人啊,其实说实话,他们说到能不能做到虽然是两码事,不过说的话哄人真是好听。
我就想说,这就是东北男人啊,其实说实话,他们说到能不能做到虽然是两码事,不过说的话哄人真是好听。
【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最高法明确答复】
一、最高法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二、律师解读:
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罗峥明认为:
在国内现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之下,最高法出于减少纠纷、降低案件量以及维持社会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费的索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另外根据答复结尾的文字,也说明这应该是现阶段最高法的态度,未来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进一步放宽。但在态度调整之前,肯定会在一些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
一是对于市场上的车辆评估鉴定机构肯定会加强管理,完善登记和备案制度,以确保他们能够做出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二是对于法院受理相关索要车辆贬值费的案件上面,也可能出台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车辆贬值费只能连同其他车辆维修费用或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起主张,不能单独主张等,以达到控制案件量之目的;三是可能详细规定什么样的车辆,车损达到多严重的程度或者贬值费用超过多少时,才能主张该项费用等等。只有以上措施完善起来,最高法才有可能进一步放宽其对贬值费用的规定。
但即便在现阶段,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相关的损害赔偿原则,理论上因事故给车辆、人员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事故责任人也都应有义务依法全部予以补偿。
实践中,由于之前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加之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所以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是结合各地的判例来讲,如果您车辆贬值的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在最高法的回复公布后,也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无责或次责)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待售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经上路一到两年的车辆也可以争取。因为虽说旧车也可能有车辆贬值的情况发生,但旧车相对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因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不易于鉴定贬值的具体价值,所以旧车主张车辆贬值费很困难。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如果只是简单剐蹭等轻微车损,在修车后基本都可以完全恢复正常,不存在后续使用的隐患。而非常严重的车损,即便修复好后,也会影响到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也都会降低才,所以才可能主张到车辆贬值的损失。
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单纯是自己认为有损失,没有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出具体损失数额的法院不可能支持。
五、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这个虽不是必要条件,但毕竟我们所说的车辆贬值的损失要在出售中才能明确的体现,其车主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才能比较清晰可观的让大家知道,尤其是法官知道,所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大。
三、两则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费判例:
案例(1)
北京一被撞车主获得贬值费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以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案例(2)
新奔驰车被撞,获赔“贬值费”8万元
刚开了半年的新奔驰车被撞变了形,车主安正公司对此心痛不已。经过维修,虽然爱车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车主闽旭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9年1月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贬值费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事故已经大幅度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7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王某、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经类似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事项的协议,维修费用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结案的范围。而且,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另外,肇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责任应当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所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肇事车辆车主闽旭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维修费,三被告保险公司、王某、车主闽旭公司均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要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损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5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0000元,共计145421.81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最高法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二、律师解读:
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罗峥明认为:
在国内现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之下,最高法出于减少纠纷、降低案件量以及维持社会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费的索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另外根据答复结尾的文字,也说明这应该是现阶段最高法的态度,未来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进一步放宽。但在态度调整之前,肯定会在一些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
一是对于市场上的车辆评估鉴定机构肯定会加强管理,完善登记和备案制度,以确保他们能够做出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二是对于法院受理相关索要车辆贬值费的案件上面,也可能出台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车辆贬值费只能连同其他车辆维修费用或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起主张,不能单独主张等,以达到控制案件量之目的;三是可能详细规定什么样的车辆,车损达到多严重的程度或者贬值费用超过多少时,才能主张该项费用等等。只有以上措施完善起来,最高法才有可能进一步放宽其对贬值费用的规定。
但即便在现阶段,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相关的损害赔偿原则,理论上因事故给车辆、人员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事故责任人也都应有义务依法全部予以补偿。
实践中,由于之前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加之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所以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是结合各地的判例来讲,如果您车辆贬值的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在最高法的回复公布后,也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无责或次责)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待售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经上路一到两年的车辆也可以争取。因为虽说旧车也可能有车辆贬值的情况发生,但旧车相对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因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不易于鉴定贬值的具体价值,所以旧车主张车辆贬值费很困难。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如果只是简单剐蹭等轻微车损,在修车后基本都可以完全恢复正常,不存在后续使用的隐患。而非常严重的车损,即便修复好后,也会影响到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也都会降低才,所以才可能主张到车辆贬值的损失。
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单纯是自己认为有损失,没有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出具体损失数额的法院不可能支持。
五、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这个虽不是必要条件,但毕竟我们所说的车辆贬值的损失要在出售中才能明确的体现,其车主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才能比较清晰可观的让大家知道,尤其是法官知道,所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大。
三、两则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费判例:
案例(1)
北京一被撞车主获得贬值费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以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案例(2)
新奔驰车被撞,获赔“贬值费”8万元
刚开了半年的新奔驰车被撞变了形,车主安正公司对此心痛不已。经过维修,虽然爱车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车主闽旭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9年1月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贬值费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事故已经大幅度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7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王某、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经类似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事项的协议,维修费用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结案的范围。而且,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另外,肇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责任应当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所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肇事车辆车主闽旭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维修费,三被告保险公司、王某、车主闽旭公司均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要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损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5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0000元,共计145421.81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滨州一市民新买的奥迪A6却不能挂牌!半年了,车也没给换,钱也没要回来
近日,滨州的王先生反映,他一起提了三辆奥迪A6的新车,当他去挂牌的时候发现,其中一辆不能挂牌,他就开始要求换车或者退钱,但是半年过去了,新车也没见到,钱也没要回来。
新买的奥迪A6 为啥不能挂牌?
滨州博兴县的王先生反映,他从滨州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三辆奥迪车,当他去车管所挂牌的时候,发现其中一辆车出了问题。王先生告诉记者:“公司用车,买了三辆奥迪A6,在10月份去我们博兴县车管所挂牌时候,有两辆正常的,其中有一辆显示合格证重复核查。”
王先生提供了一份博兴县公安局出具的“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退办凭证”,上面写着“合格证重复核查”7个字,王先生说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他新买的一辆奥迪车没法挂牌。王先生说:“找山东的车管所去调查了,调查显示这个车辆,整个车辆信息已经在7月份时候,在河南阜阳市已经正常挂牌在路上行驶了。”
王先生表示,他买的是一辆新车,发票开票日期是2018年9月30号,但是实际上这辆车的车架号等信息已经在7月份就被人在外省使用了。王先生说:“因为我从4S店买的车,我认为他们有责任给我处理这个事,给我一辆正常的我能使用的车辆。到现在我打电话问,就是说最近处理,一直到今天没给处理,从2018年9月底一直到现在。”
4S店回应 问题车已经“返厂”
王先生反映的是实情吗?为什么一辆新车的车架号等信息在未交易的时候,就已经被使用了呢?记者和王先生一块来到了他买车的滨州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王先生是在他们4S店购买的奥迪车,不过他们已经把这辆问题车从王先生手中开了回来,而且已经退给了厂家。
王先生说,他买的是一辆全新的奥迪车,既然他买了这辆,4S店就应该保障这辆车能挂牌,因为出问题的原因不在他身上。他是去年9月底买的,但是车实际上7月份信息就已经被使用了。4S店给的答复是,同意给王先生换车,而且出问题的车已经送回厂家了,就等着领导签字走手续了,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调查:已经返厂的车为啥还在4S店?
王先生告诉记者:“保险给我退了,扣了我两个月的钱,车辆增值税我也交了,最终也退了,但是比较麻烦,每个月的利息我都承担着。”
王先生说,发现这辆奥迪车不能挂牌后,他就开始和4S店协商退换车。今年3月4号,滨州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把这辆问题车拖走了,并给王先生开具了一份退车证明,上面写着奥迪厂家办理完退车手续后,给王先生办理换车手续。那么现在这辆问题车到底有没有退给奥迪厂家呢?
滨州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位经理介绍,车还在他们4S店,要换车的话还得走流程。不过他表示,春节前奥迪厂家同意给王先生换车,当时王先生不同意,现在虽y然王先生同意换车了,但是只能等厂家处理。
律师支招:买到问题车怎么办?
王先生为了换车已经等了半年了,现在还要再等1个月,为了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他拨通了一汽奥迪400客服电话。客服答复:“还得找4S店解决。”
王先生遇到这样的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呢?记者采访了律师。周胜跃律师说:“应该找4S店,因为是跟4S店签的合同。”
另外律师提醒,消费者在换车的时候,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好具体的办理手续的时间,以便给自己维权。周胜跃律师说:“到了约定时间不办的话,可以起诉,或者是要求补偿。”
奥迪也是一个知名品牌,消费者购买车的时候,也是冲着牌子去的,王先生购买的是一辆全新的车,现在出了问题了,没法挂牌没法上路,处理起来一拖就是半年多,这就有点太说不过去了,一开口就是再让消费者等一个月,怎么能说得出口呢?对于王先生遇到的问题记者会一追到底。
来源:齐鲁网
近日,滨州的王先生反映,他一起提了三辆奥迪A6的新车,当他去挂牌的时候发现,其中一辆不能挂牌,他就开始要求换车或者退钱,但是半年过去了,新车也没见到,钱也没要回来。
新买的奥迪A6 为啥不能挂牌?
滨州博兴县的王先生反映,他从滨州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三辆奥迪车,当他去车管所挂牌的时候,发现其中一辆车出了问题。王先生告诉记者:“公司用车,买了三辆奥迪A6,在10月份去我们博兴县车管所挂牌时候,有两辆正常的,其中有一辆显示合格证重复核查。”
王先生提供了一份博兴县公安局出具的“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退办凭证”,上面写着“合格证重复核查”7个字,王先生说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他新买的一辆奥迪车没法挂牌。王先生说:“找山东的车管所去调查了,调查显示这个车辆,整个车辆信息已经在7月份时候,在河南阜阳市已经正常挂牌在路上行驶了。”
王先生表示,他买的是一辆新车,发票开票日期是2018年9月30号,但是实际上这辆车的车架号等信息已经在7月份就被人在外省使用了。王先生说:“因为我从4S店买的车,我认为他们有责任给我处理这个事,给我一辆正常的我能使用的车辆。到现在我打电话问,就是说最近处理,一直到今天没给处理,从2018年9月底一直到现在。”
4S店回应 问题车已经“返厂”
王先生反映的是实情吗?为什么一辆新车的车架号等信息在未交易的时候,就已经被使用了呢?记者和王先生一块来到了他买车的滨州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王先生是在他们4S店购买的奥迪车,不过他们已经把这辆问题车从王先生手中开了回来,而且已经退给了厂家。
王先生说,他买的是一辆全新的奥迪车,既然他买了这辆,4S店就应该保障这辆车能挂牌,因为出问题的原因不在他身上。他是去年9月底买的,但是车实际上7月份信息就已经被使用了。4S店给的答复是,同意给王先生换车,而且出问题的车已经送回厂家了,就等着领导签字走手续了,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调查:已经返厂的车为啥还在4S店?
王先生告诉记者:“保险给我退了,扣了我两个月的钱,车辆增值税我也交了,最终也退了,但是比较麻烦,每个月的利息我都承担着。”
王先生说,发现这辆奥迪车不能挂牌后,他就开始和4S店协商退换车。今年3月4号,滨州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把这辆问题车拖走了,并给王先生开具了一份退车证明,上面写着奥迪厂家办理完退车手续后,给王先生办理换车手续。那么现在这辆问题车到底有没有退给奥迪厂家呢?
滨州瑞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位经理介绍,车还在他们4S店,要换车的话还得走流程。不过他表示,春节前奥迪厂家同意给王先生换车,当时王先生不同意,现在虽y然王先生同意换车了,但是只能等厂家处理。
律师支招:买到问题车怎么办?
王先生为了换车已经等了半年了,现在还要再等1个月,为了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他拨通了一汽奥迪400客服电话。客服答复:“还得找4S店解决。”
王先生遇到这样的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呢?记者采访了律师。周胜跃律师说:“应该找4S店,因为是跟4S店签的合同。”
另外律师提醒,消费者在换车的时候,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好具体的办理手续的时间,以便给自己维权。周胜跃律师说:“到了约定时间不办的话,可以起诉,或者是要求补偿。”
奥迪也是一个知名品牌,消费者购买车的时候,也是冲着牌子去的,王先生购买的是一辆全新的车,现在出了问题了,没法挂牌没法上路,处理起来一拖就是半年多,这就有点太说不过去了,一开口就是再让消费者等一个月,怎么能说得出口呢?对于王先生遇到的问题记者会一追到底。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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