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假期最后一天返途出车祸,算工伤吗?
  2021年2月17日,春节假期的最后一天,外出休假或者回老家的上班族大部分都集中返程,返程的路上不小心发生车祸受伤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
  那么,问题来了:假期最后一天返程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接下来,我们通过4个案例,为朋友们揭开答案!
案例1:认定工伤
  程某系原告咸宁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赤壁市公司员工,从事焊接工作,平时吃、住在公司。2015年9月30日下午公司安排放假,10月3日上午上班,程某于放假当天返回位于崇阳县的家。10月2日中午,程某从家里骑摩托车返回赤壁,准备10月3日上班。13时50分左右途径崇阳天城镇鹿门铺村××路段××与小车相撞,导致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无责任。
  赤壁市人社局先是作出赤人社工伤认字(2016)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0月2日中午,而公司上班的时间为10月3日上午,其事发时间非合理的上班时间,决定对程某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程某的家人起诉,法院认为程某系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当,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人社局于2017年2月27日经重新调查后作出赤人社工伤认字(2017)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程某所受伤害为因工受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是,程某从崇阳县的家中骑摩托车前往赤壁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院认为,原告对程某于2017年10月2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从家中骑摩托车前往赤壁方向,途经崇阳天城镇××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认为程某在公司要求的上班时间前一天即10月2日返回赤壁市不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内。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原告要求职工于10月3日下午1点到岗上班,中午公司食堂安排中餐,程某在10月2日吃完午饭后便骑摩托车从崇阳县石垅村四组家中返回赤壁市市区,准备10月3日上班,其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尽管其上班时间依个人意愿提前一天来公司,但其返回赤壁市区的目的是为了上班,应当认定是在合理时间内,而不应仅将10月3日上午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综上所述,赤壁市人社局作出的赤人社工伤认字(2017)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咸宁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示
  工伤认定的时间标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的规定进行合理理解。
  首先,必须明确是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又是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为依据的。
  其次,上下班途中的相关要件也要明确,即“职工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能视为上下班途中”。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依法依规,公平、合理、有效地保护好职工的相关工伤保险权益。
案例2:认定工伤
  清明小长假最后一天晚上,主城到万州的高速公路上,奔驰着一辆某公司的小汽车。车上除了该公司的专职司机,还有该公司两名员工刘先生、王先生。他们正从主城区的家中返回位于万州的工作现场。
  途中出车祸,乘车的王先生不幸多处颈椎间盘突出,被送进了医院治疗。王先生出院后,公司就王先生此次受伤事宜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以“4月7日不是工作日,王先生不是正常上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经上一级人社部门复议予以维持。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属于工伤,判决撤销两级人社部门的决定。当地人社部门对此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不是上班时间,但王先生异地工作,家庭与单位相距较远,提前一天返回既符合其一贯往返方式,也符合常理,同时亦符合该公司《关于对渝万往返乘车安排的通知》第三条“乘车规定:(8)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的规定。王先生发生事故时是假期最后一天的晚上,故其提前返回公司的时间处于合理范围内,并未过分提前超出必要限度。如果苛求王先生必须于工作日上班出行,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之要求,那么王先生需于当日凌晨3时左右就要出发前往万州,才能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显然既不符合人体生理条件,也不符合常理,更不利于对异地工作劳动者的保护。因此,王先生事发当日提前返回休息,也是为了第二天能够正常上班不耽误,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基本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提示
  当前,跨区域异地上下班逐渐成为常态,跨区域时间长、路途长的特点与平常观念中所理解的“上下班”有着较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裁判的主要考虑是综合原告出行意图、路程、所需时间、惯常通勤模式及原告公司考勤要求等因素,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出发,对这种跨区域的上下班作了更合理的理解。
案例3:不认定工伤
  詹某系某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的职员,平时住在公司为其租住的职工宿舍中。2016年10月1日至7日,公司规定国庆节放假7天,詹某回到农村老家。假期的最后一天,詹某乘坐同事驾驶的小型客车从老家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詹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詹某对该起事故无过错。事后,广告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詹某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詹某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詹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上班途中。
  詹某家人认为,詹某提前回宿舍是为了能次日正常上班,应当属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上班途中应当是指在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住处到工作岗位的途中。詹某在国庆假期期间,从老家回宿舍的目的是到职工宿舍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因此,詹某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詹某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詹某家人的起诉。
案例4:不认定工伤
  陆大有是东莞托拉斯公司员工。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日国庆放假,陆大有在假期最后一天即2015年10月3日18时30分左右骑自行车回公司,途经华厦路口路段时与轿车发生碰撞,随后被送医院治疗,于2015年10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大有负同等责任。
  2015年11月16日,陆大有家属郭某向东莞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东莞社保局受理后,经调查认为陆大有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陆大有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10月3日无需上班,这不属上班途中,不能认定工伤。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知道,陆大有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即2015年10月3日是放假的,无需上班,陆大有是在2015年10月4日才开始上班,因此,陆大有发生案涉事故时不属于上班途中。故,陆大有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郭某等三人主张陆大有发生案涉事故时于上班途中,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宣判后,郭某等三人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3号下午属于因4号7点40正常工作所需要的路途返回时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3号下午应为合理的上班为目的路途时间,应认定为工伤。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陆大有在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放假3天,从2015年10月4日起才开始上班。那么,陆大有在2015年10月3日是无需上班的,其于2015年10月3日18时30分左右骑自行车回公司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属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东莞社保局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陆大有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来源:山东高法、劳动法行天下、劳动法库
编辑:王佳茹
核稿:路双英

【1传102!关于超级传播谜团,这个细节警惕再警惕!】

1月17日0时至24时,吉林省新增本地确诊病例30例(长春市13例,通化市17例),其中27例系由此前通报的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7例(通化市17例)。

1传102!吉林102例感染者
为同一输入病例传播

昨天(1月17日)14时,吉林省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对疫情防控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病毒全基因组测序分析,吉林省本次疫情传播链条清晰,为黑龙江省望奎县无症状感染者输入吉林省后引发本地传播。

截至1月17日14时报告的114例感染者中,有9例为黑龙江省输入,105例为本地续发感染,在续发感染者中有3例是吉林省外输入感染者的家庭成员,另外102例续发感染者为同一输入病例林某传播。

该病例林某从事个体营销职业,为黑龙江籍,近期多次往返于黑吉两省,活动范围较广,接触人员多,1月6日至11日曾在公主岭市、通化市开展4次针对中老年人的营销活动。

病例林某是吉林省发现望奎县输入疫情后,通过排查同城密接人员后及时得以发现。

不到两周时间,1传102。
“超级传播者”林某到底是如何感染上新冠病毒,
又是如何传播给102个人的?

最初的无症状感染者确诊
为此次疫情传播的关键节点

1月13日,吉林省卫健委首次公布了无症状感染者林某的信息:男,1976年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个体营销人员。

1月5日从黑龙江南岔乘K350次列车(11车13号)抵达哈尔滨西站,与1月11日0-8时通报的无症状感染者1和2同车厢。

1月7日从黑龙江双城堡乘Z174次列车(2车6号)抵达长春站,约15时从黄河路客运站乘客车到公主岭市范家屯镇。

1月8日约11时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乘客车返回长春站,乘坐K1383次列车(2车070号)返回黑龙江双城堡。

1月9日从哈尔滨西站乘D124次列车(5车5A号)至长春站,随后乘坐地铁1号线到达长春市高速客运站,于12时35分乘客车从长春市到通化市。

1月10日至11日在源升品质生活坊进行培训授课。

1月12日,通化市针对黑龙江省推送的该人为密切接触者的信息,立即追踪到该人并对其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临床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1月16日,该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

此次通报中的林某,是此次疫情传播的关键节点。他曾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艾尚瀚邦养生馆和通化市源升品质生活坊授课,引发了群体性感染,导致吉林省3市102人感染,分布在公主岭市、通化市、松原市。

一条由无症状感染者引发的传播链条

那么林某是如何感染的?

据吉林省卫健委公布消息显示,1月5日,他从黑龙江南岔乘K350次列车(11车13号)抵达哈尔滨西站。距离他座位不远的11车27号和28号座位,是一对从绥化市望奎县返回长春的中年夫妻。

1月11日,中年夫妻被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1月12日,通化市针对黑龙江省推送的信息,立即追踪到该个体营销人员并对其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临床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这名“个体营销人员”,即吉林省日后在疫情通报中反复提及的“1月13日通报的无症状感染者3”。

该名男子核酸检测阳性后,通化市对其密切接触人员开展追踪排查,在其授课的源升品质生活坊员工中,检测发现4例与其关联的无症状感染者。

在此之后,
4天时间内,
4例、2例、13例、13例、66例......
与其关联的病例越来越多。

既然是无症状感染者,
为什么能传播102人?

“无症状感染者的呼吸道病毒并不一定比有症状的少。”对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感染科副主任医师李侗曾表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传播的能力取决于本身病毒量的多少,以及传播传染性飞沫的能力。之所以说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弱,是因为没有咳嗽咳痰这样的一些症状,从呼吸道排出病毒较少。

“整体来说,除了飞沫传播之外,还要看接触人时的空间环境情况,温度湿度对感染也都有影响”,李侗曾主任提示称,如果在相对密闭空间,例如电梯、车厢、房间内,人员聚集时,有可能传染多个人。由于此次吉林疫情的超级传播者是一位培训讲师,无症状感染者不咳嗽,但是说话时也会排出病毒。

“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感染者其实界限容易突破,有人觉得嗓子痒轻微咳嗽就是没有症状,可能平时就这样,问起来就说没有症状,如果发现核酸阳性,再仔细问,可能就会说有咽部痒痛轻微咳嗽,就可以诊断轻症感染者了,这个其实也很常见。”李侗曾主任说道。

无症状感染者是怎么发现的?
如何不被传染?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持续发展,
越来越多的“无症状感染者”
进入大众视线和生活,
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吗?
我们该如何防范无症状感染者可能带来的传播?
一起来看↓↓



什么是无症状感染者?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明确指出:无症状感染者是指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且CT影像学无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者。
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就是说,无症状感染者可能始终无症状,就是一个病毒携带者;也可能随着时间推移,出现相关临床症状,成为确诊病例。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吗?



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新冠病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为1~14天,多为3~7天;发病前1~2天和发病初期的传染性相对较强。可见,无症状感染者是具有传染性的,尤其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者,在发病前的1~2天和发病初期传染性相对较强。部分无症状感染者仅采样检测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或IgG抗体阳性,始终无相关临床症状,也不发病,与重症病人相比,其排出的病毒传播能力弱很多。


无症状感染者如何被发现的?



无症状感染者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途径被发现:

(1)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发现一些这样的人;

(2)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在开展的主动检测过程中,发现部分无症状感染者;

(3)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进行主动检测时可能发现无症状感染者;

(4)在对有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和居住史的人员主动检测时,可能会发现无症状感染者。



如何防范被无症状感染者传染?



由于无症状感染者无任何明显的症状与体征,很少主动去医疗机构就诊,在人群中具有隐匿性,难以被发现,存在着传播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亲戚、邻居、熟人、朋友、同事中都有可能存在无症状感染者。因此,要防范被无症状感染者传染,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最基本的做法仍然是:

(1)认真做好自身防护。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公用物品以及个人经常使用的一些私人物品(如门把手、电话机、手机等)定期清洁消毒。

(2)少外出,不聚集。不去中高风险地区,不与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从事高危职业工作等健康状况不明的人员密切接触;不聚会不聚餐、不走亲不访友、不扎堆不聚集,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

(3)讲究文明礼仪。咳嗽喷嚏捂口鼻。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4)加强健康监测。密切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可疑症状,尽快前去附近正规医院就诊就诊检查,争取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5)养成良好生活方式。合理膳食、规律作息、科学运动,充足饮水,不断提高身体免疫力。有条件者,积极接种流感和新冠疫苗。

月经周期越短老的越快?不要瞎操心
女人一生的卵子固定在400~500个,从表面上看,越早排完就越早绝经,老的也越快。不过多种数据证明,这并不是一个客观的答案。人体变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受很多因素影响,绝经是其中的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与之相关的还有生活环境、激素代谢问题、职业因素等。
只要月经周期保持在正常范围内(21~35天),那么大家差别不大,当然还要注意保养和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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