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从早上八点进行到下午五点的闻所未闻的毕业答辩
我的答辩整个就是一搞笑现场[苦涩]
1️⃣个人陈述的时候a老师一直盯着我看,边抽烟边笑眯眯地看,感觉仿佛在说:演,接着演
2️⃣a老师提问,我看这个美国法上很重要的一个背景你论文里没交代啊,那你对于美国法中财产限制和契约限制怎么看?你倾向于哪一个?
我:你知道我没交代,那显然就是研究没到位嘛,你还问我怎么看?[悲伤]
3️⃣回答完b老师的问题。
b老师:你的想法可以更大胆一点
我:尴尬又不失礼貌的微笑[可爱]
b老师:没想法了?
我:(重述了一遍重要观点。)[并不简单]
b老师:那行,没事,思考过就行。
4️⃣回答完c老师的问题。
c老师:没事,这都不重要了。
我:???不行啊老师,这关系到我毕业,怎么能说不重要了呢?[悲伤]
5️⃣c老师:我觉得你这个标题起的不好,怎么能这么说呢
a老师:我觉得挺好玩儿的
我:要不然你俩争??[开学季]
我的答辩整个就是一搞笑现场[苦涩]
1️⃣个人陈述的时候a老师一直盯着我看,边抽烟边笑眯眯地看,感觉仿佛在说:演,接着演
2️⃣a老师提问,我看这个美国法上很重要的一个背景你论文里没交代啊,那你对于美国法中财产限制和契约限制怎么看?你倾向于哪一个?
我:你知道我没交代,那显然就是研究没到位嘛,你还问我怎么看?[悲伤]
3️⃣回答完b老师的问题。
b老师:你的想法可以更大胆一点
我:尴尬又不失礼貌的微笑[可爱]
b老师:没想法了?
我:(重述了一遍重要观点。)[并不简单]
b老师:那行,没事,思考过就行。
4️⃣回答完c老师的问题。
c老师:没事,这都不重要了。
我:???不行啊老师,这关系到我毕业,怎么能说不重要了呢?[悲伤]
5️⃣c老师:我觉得你这个标题起的不好,怎么能这么说呢
a老师:我觉得挺好玩儿的
我:要不然你俩争??[开学季]
#法硕[超话]##法律[超话]##法考[超话]##法律经典#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本书是美国法哲学家朗·富勒创作的法学著作,1964年首次出版,这也是作者的代表作之一。世界大战使人类社会饱受战争的摧残,第二次世界大战引起了全世界对战争原因以及民主和自由问题的反思。在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引发学者们从中思考:法西斯统治下的那些法律究竟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在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由此引发了法理学各个学派之间连绵不断的论战。富勒的新自然法学说在与英国法理学家、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哈特的新分析法学长期论战过程中发展起来。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可以说是他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长期论战的产物,为富勒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系列讲座的基础上集结而成。书中分为五大部分,探讨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包括“两种道德”、“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实体目标”和“对批评者的回应”五章。富勒分析了法律内在道德与效率、正义、反种族歧视、人本身及其自由、经济资源的分配、政治与经济制度的设计等之间的关系,批评了西方法学界中关于实在法的一些流行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法律定义:“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本书是美国法哲学家朗·富勒创作的法学著作,1964年首次出版,这也是作者的代表作之一。世界大战使人类社会饱受战争的摧残,第二次世界大战引起了全世界对战争原因以及民主和自由问题的反思。在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引发学者们从中思考:法西斯统治下的那些法律究竟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在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由此引发了法理学各个学派之间连绵不断的论战。富勒的新自然法学说在与英国法理学家、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哈特的新分析法学长期论战过程中发展起来。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可以说是他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长期论战的产物,为富勒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系列讲座的基础上集结而成。书中分为五大部分,探讨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包括“两种道德”、“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实体目标”和“对批评者的回应”五章。富勒分析了法律内在道德与效率、正义、反种族歧视、人本身及其自由、经济资源的分配、政治与经济制度的设计等之间的关系,批评了西方法学界中关于实在法的一些流行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法律定义:“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一个老早前的关于美国法下对言论自由的论文:
今早看的文献Goldstin关于版权法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一篇论文,其中提到了关于public interest的内容,主要是这么论述的:
如果单纯的考虑公共利益的话,所有的表达都应当是自由的,因此就不存在版权、也不存在任何排他性权利。但是限制言论很大可能会伴随着知识传播的减少,因此才出现了维持财产制度的必要。
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不被限制,当公众人物收到侮辱诽谤时,就需要在是否给予其保护之间划定一个界限,纽约时报诉sullivan的案子里法院采取的标准是“故意或过失”。
在此种诽谤案件中,个人的身份在判定行为性质是尤其重要,法院认为仅仅是该原告的公众方面的生活被侵犯的这件事并不能获取补偿,而在hill案中普通人遭受诽谤时则可以,其原因就在于hill案中普通人是被不可控的力量非自愿地进入了公众视线。
纽约时报案中,法院认为之所以Sullivan无法获得赔偿,是因为其公职人员的身份,公众对于公众人物有合法评价和知情的权利(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在该案件中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公职人员应公开在不受限制的言论之中。而这一观点,之后被公职人员的特殊宪法地位取代。
故意和过失的诽谤不属于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的范围内,除此之外,对于公众人物诽谤时的保护应当有两个要求:1、要求该诽谤言论与公共利益有关;2、要求对该公众人物的保护这一行为有利于公共利益;
也即就是说,从经济的角度分析,除非有明显的经济优势(可以cover之中的管理成本和限制言论对于信息传播的消极影响),对于第一修正案中规定的言论自由,应当是毫无限制的,不仅公众人物应当受到开放性评价,并且在保护其形象不存在明显经济正效应时,公众人物因此所受的损害也不应该得到赔偿。
今早看的文献Goldstin关于版权法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一篇论文,其中提到了关于public interest的内容,主要是这么论述的:
如果单纯的考虑公共利益的话,所有的表达都应当是自由的,因此就不存在版权、也不存在任何排他性权利。但是限制言论很大可能会伴随着知识传播的减少,因此才出现了维持财产制度的必要。
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不被限制,当公众人物收到侮辱诽谤时,就需要在是否给予其保护之间划定一个界限,纽约时报诉sullivan的案子里法院采取的标准是“故意或过失”。
在此种诽谤案件中,个人的身份在判定行为性质是尤其重要,法院认为仅仅是该原告的公众方面的生活被侵犯的这件事并不能获取补偿,而在hill案中普通人遭受诽谤时则可以,其原因就在于hill案中普通人是被不可控的力量非自愿地进入了公众视线。
纽约时报案中,法院认为之所以Sullivan无法获得赔偿,是因为其公职人员的身份,公众对于公众人物有合法评价和知情的权利(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在该案件中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公职人员应公开在不受限制的言论之中。而这一观点,之后被公职人员的特殊宪法地位取代。
故意和过失的诽谤不属于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的范围内,除此之外,对于公众人物诽谤时的保护应当有两个要求:1、要求该诽谤言论与公共利益有关;2、要求对该公众人物的保护这一行为有利于公共利益;
也即就是说,从经济的角度分析,除非有明显的经济优势(可以cover之中的管理成本和限制言论对于信息传播的消极影响),对于第一修正案中规定的言论自由,应当是毫无限制的,不仅公众人物应当受到开放性评价,并且在保护其形象不存在明显经济正效应时,公众人物因此所受的损害也不应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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