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子事件# 今天又看到有一名大V为西安地铁保安鸣不平,这名大V是《巡回检查组》的总制片人李学政icon,他对于这件事的认知很具有代表性,代表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群体对于法律的认知以及对于女性人格权的价值观的看法。
其实,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已经盖棺定论了:西安纪检委对西安地铁公司的7名负责人进行处分,涉事保安被停职。这意味着官方对于这件事的定性是非常清楚的:保安处理纠纷过于粗暴,西安地铁公司对于保安的培训工作没做好,负有责任。
李学政觉得保安并没有哪里做错的地方,既然女乘客违法了,又不听劝阻,那么保安理应有强制执法权,要不然要保安有何用?因此,他觉得保安不应受到处罚,反而觉得这名保安是有担当和有勇气的。
评论区里大多数人也表示赞同,令我意外的是赞同的人里面还有律师,且是主打的“维权”的律师。
之所以李学政会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是因为他和很多人一样搞不清楚“违法”和“犯罪”的概念。
违法指的是普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行人闯红灯违反的是交通法,而犯罪特指的是违反刑法的一切犯罪行为,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特殊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赋予了所有公民对于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权。
但是,正当防卫权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公民的义务,公民看到犯罪行为有权利予以制止,但不采取行动也不承担法律责任。毕竟制止犯罪活动是有风险的!
而对于警察而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既是警察的权利,也是警察的义务。
在警察和普通公民之间,还有一种职业叫做保安,保安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是对于制止犯罪行为不仅可以获得奖励,如果负伤还能获得认定为工伤的保障。因此,保安在面对犯罪活动时是不能退缩的,用人单位聘用保安就是为了其能够做到平时维护秩序,面对犯罪活动时可以勇于挺身而出,予以制止。
这里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假如不是犯罪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保安有权利采取强制方式予以制止吗?
其实,这涉及到对于违法轻重的判定的问题,即便对于有权的警察而言,为了制止违法活动有权采取哪些对应的强制方式也是不那么好拿捏的。
比如行人闯红灯违章的行为,显然是违法了,交警当然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假如交警不是罚款,而是直接把行人放倒在地,然后拖拽回马路对面,大家觉得这个制止行为合适吗?难道没人觉得过于粗暴吗?
所以,保安对于普通的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去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适当的制止措施,但是有个大原则,那就是不能采取比违法行为更为激烈的制止行为。毕竟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所以他的制止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一个范围内,他处理不了就报警,由权限更大的警察来处理。
在西安地铁保安拖拽事件中,凡是站边保安的人,都在极力的描述保安处分女乘客的前因:即女乘客确实有违法行为,且女乘客不听劝阻。但是,对于保安的处置行为,却都保持默契不谈。李学政也是一样,他把保安将女乘客强行带离地铁和强行拖拽女乘客出地铁的处置措施视为同样程度的处理方式,总之,都是强行就行了,方式可以不用限制!
这里的逻辑错误在于:没有把违法和犯罪对应的处置措施区分开来。
假如女乘客当时有犯罪行为,比如正在攻击老人,或者正在对地铁设施进行破坏,那么保安将她拖拽出去就是合理的。
而本事件中,女乘客只是坐在地铁上,声音有点大,情绪有点激动,但并没有进行任何犯罪行为,结果保安却采取了一个更为激烈的制止行为!——强行拖拽!
最过分的是,保安在拖拽过程中已经明显看到女乘客的裙子都被掀翻,内裤露了出来,依然不为所动,继续拖拽。
之后女乘客坐在地上大叫,他才放手,女乘客衣衫不整的起身又奔回地铁时,保安还追上去在她明显屁股裸露在外面的情况下将其一把抱住,这些不当的行为统统被站边保安的人选择了予以无视!
这些人对于保安最为恶劣的行为选择了无视,依然热衷于讨论女乘客之前在地铁上“没有教养”的行为,似乎只要女乘客没有教养,保安采取什么行为都不为过!这合理吗?
假如我再把保安的行为更为极端的放大化,保安为了制止女乘客,直接一拳将其打晕或打死,还会有人坚持说打得好吗?还会有人坚持说,那谁让女乘客没有教养,逼得保安打她呢?
我相信,一旦予以更为极端化,不会再有人说保安没问题了,那么,问题来了,保安如果出现将女乘客打伤打死的情况,大家就会认为确实是处置不当,凭什么拖拽在地上让女乘客露出内裤就觉得没问题呢?
看来,这部分站边保安的人还是觉得一名女性被拖拽在地上,并露出内裤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值一提!
说到底,还是价值观的问题,女性的人格权和尊严权没啥,又没打伤没打死的,内裤让别人看了就看了呗,反正没掉一块肉,多大点事啊???
#“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处理结果##拖拽女乘客的地铁保安到底错在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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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陈律学法,做睿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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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政觉得保安并没有哪里做错的地方,既然女乘客违法了,又不听劝阻,那么保安理应有强制执法权,要不然要保安有何用?因此,他觉得保安不应受到处罚,反而觉得这名保安是有担当和有勇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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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李学政会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是因为他和很多人一样搞不清楚“违法”和“犯罪”的概念。
违法指的是普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行人闯红灯违反的是交通法,而犯罪特指的是违反刑法的一切犯罪行为,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特殊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赋予了所有公民对于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权。
但是,正当防卫权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公民的义务,公民看到犯罪行为有权利予以制止,但不采取行动也不承担法律责任。毕竟制止犯罪活动是有风险的!
而对于警察而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既是警察的权利,也是警察的义务。
在警察和普通公民之间,还有一种职业叫做保安,保安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是对于制止犯罪行为不仅可以获得奖励,如果负伤还能获得认定为工伤的保障。因此,保安在面对犯罪活动时是不能退缩的,用人单位聘用保安就是为了其能够做到平时维护秩序,面对犯罪活动时可以勇于挺身而出,予以制止。
这里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假如不是犯罪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保安有权利采取强制方式予以制止吗?
其实,这涉及到对于违法轻重的判定的问题,即便对于有权的警察而言,为了制止违法活动有权采取哪些对应的强制方式也是不那么好拿捏的。
比如行人闯红灯违章的行为,显然是违法了,交警当然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假如交警不是罚款,而是直接把行人放倒在地,然后拖拽回马路对面,大家觉得这个制止行为合适吗?难道没人觉得过于粗暴吗?
所以,保安对于普通的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去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适当的制止措施,但是有个大原则,那就是不能采取比违法行为更为激烈的制止行为。毕竟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所以他的制止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一个范围内,他处理不了就报警,由权限更大的警察来处理。
在西安地铁保安拖拽事件中,凡是站边保安的人,都在极力的描述保安处分女乘客的前因:即女乘客确实有违法行为,且女乘客不听劝阻。但是,对于保安的处置行为,却都保持默契不谈。李学政也是一样,他把保安将女乘客强行带离地铁和强行拖拽女乘客出地铁的处置措施视为同样程度的处理方式,总之,都是强行就行了,方式可以不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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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女乘客当时有犯罪行为,比如正在攻击老人,或者正在对地铁设施进行破坏,那么保安将她拖拽出去就是合理的。
而本事件中,女乘客只是坐在地铁上,声音有点大,情绪有点激动,但并没有进行任何犯罪行为,结果保安却采取了一个更为激烈的制止行为!——强行拖拽!
最过分的是,保安在拖拽过程中已经明显看到女乘客的裙子都被掀翻,内裤露了出来,依然不为所动,继续拖拽。
之后女乘客坐在地上大叫,他才放手,女乘客衣衫不整的起身又奔回地铁时,保安还追上去在她明显屁股裸露在外面的情况下将其一把抱住,这些不当的行为统统被站边保安的人选择了予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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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 职业故事#
闪米特,全球十大探险家
闪老师具备了一切
成功男人应有的条件
如,有情调,会做饭,以及
每一名成功男人背后
都有一位默默付出的女人
闪老师睿智温柔美丽的夫人
羚羊老师~
“海尔兄弟”这一次
深受闪夫妇的感染
决定开启人生探险之旅
穿上救生衣,下“海”捕鱼
让我们相约未来~ https://t.cn/RO7sr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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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夫惨死工棚,安图警方3小时擒获真凶 竟是酒友痛下杀手
来源北方法制报
6月9日19时58分,安图县公安局110接警台的电话铃声突然响起:“有个男的躺在地上,好像快不行了,你们赶紧来看看吧!”电话中,一名男子向警方讲述了他在经过榆树川村村大桥附近一工地时看到的一幕。
突发凶案 更夫惨死工棚
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安图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民警郑翼和罗轶天迅速前往榆树川村附近的案发现场。这里是一处修桥的工地,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工地内有一名男子躺在工棚门前的地上,头部歪向一侧,出了不少血,眼见着是没了气息。经初步检查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现场附近的一名金姓男子告诉警方,是他拨打的报警电话,被害人也是他先发现的。
鉴于这是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民警立即将现场封锁,并将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安图县副县长、公安局长金虎哲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负责刑侦的副局长李晓泉抽调刑侦大队、石门派出所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案发工棚现场
经专案组民警连夜对现场进行勘查,确认死者为刘某,今年50岁左右,是该工地看护施工现场的外来务工人员。工棚内一片狼藉,一桌饭菜被掀翻在地上,证明在死者生前可能在这里与人发生过打斗。经法医初步鉴定,死者的致命伤在头部,属于他杀。后经了解,这个工棚是死者用来看工地的临时住处,但该工地附近没有监控录像,这无疑给破案增加了难度。
动机不明 报案人成为案件突破口
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无亲无故,平时老实巴交,也没与人结仇。民警经初步排查,发现工地内除了一些施工材料外,就只有这个工棚,并无他人居住,不像是寻仇。要说是谋财害命吧,也不像。因为死者明显收入不高,除了一部手机外几乎身无长物。那此人究竟是因为什么被害的呢?正在警方一筹莫展之际,一条线索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报案人居然是使用被害人的手机拨打的报警电话,这非常不合常理。经初步判断,专案组民警将突破口锁定在了报案人身上。
案发现场的血迹
经询问,报案人金某称自己是路过此处时无意中发现被害人的,当时就看见那人身下有好大一摊血迹,当时吓得不轻,惊魂未定的他马上拨打了报警电话,其他的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这番听上去滴水不漏的话却引起了警方的进一步怀疑。在攀谈中,金某自称是榆树川村的暂住人员,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今年35岁的他平时靠在村里给别人看护山场为生,在国外打工的姐姐偶尔会寄钱给他补贴家用。
疑点频现 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随着话题的深入,民警发现的疑点越来越多。
“你说你从前不认识被害人?”民警一边勘查现场,一边问金某。
“不认识,我就是路过这里看见的!”金某回答得十分笃定,可他身上却散发出一阵阵浓烈的酒气。民警又问:“你怎么喝了这么多酒?跟谁喝的?”
“我就跟他喝的啊!”金某指了指死者刘某,满不在乎地回答。
刚刚还说不认识,接着又说与刘某在一起喝酒?这不是自相矛盾、不打自招吗?
于是,金某被警方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在派出所,金某辩称自己和死者刘某就是刚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刘某负责看护工地,平时一个人住在工棚里。而金某由于闲来无事,经常去河边打鱼,经常能碰到刘某,一来二去就算认识了,有时候打完渔还一起喝点小酒。刚才说不认识,是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那你说说,你今天怎么又跑到这附近来了?这儿离河边有段距离,是刘某找你喝酒了吗?”在民警的启发下,醉眼惺忪的金某又打开了话匣子。
“啊,他是找我喝酒来着。喝着喝着,我有事回了一趟家,再回来的时候就发现他已经躺在了地上,有出气儿没进气儿的,好像快不行了,我心里发慌,也不知道是谁干的,就给你们打了电话。”
金某说得笃定,可眼神却飘忽不定,手也放不安稳。民警猜到了什么,紧紧盯着他看。金某被看得发毛,汗都下来了,越发前言不搭后语,所说的话漏洞百出。专案组果断决定,留一组人对金某继续审问,另一组前往其住处搜查。
重大突破 洗衣机内发现带血长裤
在金某的暂住处,民警果然大有收获。
经过搜查,专案组民警在报案人金某住处的洗衣机内搜出一条带有血迹的裤子和一双溅有血迹的靴子。此时,金某作案的可能性进一步上升。局领导了解案情后,要求专案组仔细勘查现场,提取裤子和靴子上的血迹,完善固定证据链,同时加大了对嫌疑人金某的审查力度。
经鉴定,金某家里衣物上的血迹与死者刘某完全吻合。然而,尽管警方已经找到了有力证据,但金某仍拒不承认他就是凶手。
在派出所与刑警队的联合审查中,一位朝鲜族民警与金某用朝语交流了起来。“想想你的姐姐,她经常给你寄钱,就是希望你能过上好日子,她一定不想看到你变成杀人凶手,走上犯罪道路。”民警一番语重心长的话触动了金某,他开始想家、想念亲人,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如实交代了案情。
起因荒唐 话不投机陡现杀机
据金某交代,6月9日下午,他像往常一样来到工地附近的河边钓鱼,正巧遇见了刘某。二人相约晚上到刘某的工棚内喝酒,刘某说自己想吃水萝卜蘸酱,但工地的酱不好吃,让金某来的时候顺道捎点某品牌的大酱。金某钓完鱼后,去村里的商店买好了大酱、馒头、水萝卜、咸菜等下酒菜,便去工地找刘某。
饭桌上,几杯酒下肚后,金某想朝刘某借点钱应急,等姐姐邮来钱就还给他。但刘某表示自己钱也不多,刚刚从老板那里预支工资买了手机,现在浑身上下就剩下300多块钱,还得支撑到这个月的月底呢。说着,刘某从衣兜里掏出来一叠钱数了数,一共360元。他冲金某扬了扬手:“你看,没骗你吧,真的就只有这么多了。”说着,他把钱顺手扔到床铺上,又继续喝了起来。
见刘某委婉地拒绝了自己借钱的请求,金某心里升起了一股火。不过他强忍着没说啥,继续和刘某推杯换盏。想起来刘某让他买的大酱,他热情地招呼:“哥,你不是要吃大酱吗?咋不吃呢,光吃萝卜?”“你买的啥牌子大酱啊,真难吃,舍不得花钱咋的。”刘某的这句话彻底激怒了金某,想起对方不愿意借给他钱,便借着酒劲将饭桌一把掀翻:“你不爱吃,那就都别吃了!”刘某这时也心头火起,随手给了金某一巴掌,抄起旁边的木棒作势要打。金某见势不好,夺路而逃,刘某随后便追。刚跑出工棚不远,金某看见地上有一个空心铁管,拿起来一回身便向刘某头部狠狠地砸下去,刘某哼了一声倒在了地上。他趴在地上缓了一会,说道:“小子,你敢打我。”便挣扎想起身。金某当时大脑一片空白,用铁棍又照刘某头部使劲打了几下。刘某再次倒地,这次却没了反抗的能力,满脸是血,在地上抽搐了一会儿,便气绝身亡了。
犯罪嫌疑人金某指认案发现场
此地无银 返家换装隐匿证据
看到刘某倒在血泊中一动不动,金某激灵一下,瞬间酒醒了不少。他开始感到后怕,于是转身就往家跑,路上将沾有血迹的上衣丢到了路边的水渠里。回到住处后,他又脱下带有血迹的裤子放在洗衣机里,将水靴放在了门口。
犯罪嫌疑人金某指认洗衣机里的带血裤子
过了一会儿,平静下来的金某鬼使神差地又返回了案发现场。他想起刘某曾将300多元钱放在了床铺上,便进屋揣起了钱。为了洗清自己,他拿起刘某的手机拨打了110。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金某做贼心虚,担心身上的钱被警察发现说不清,便又偷偷将钱藏在河边的一块石头下面。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拙劣的谎言被睿智的民警一眼识破,案情也随之真相大白。此时从他报案到供认做案过程,才过去3个多小时。
次日凌晨,警方带着金某来到现场附近的河边,让其指认了其藏匿现金的地点。此时的金某对酒后冲动的行为懊悔不已,但一切已不能回头。
目前,金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报记者 杨慕颖
来源北方法制报
6月9日19时58分,安图县公安局110接警台的电话铃声突然响起:“有个男的躺在地上,好像快不行了,你们赶紧来看看吧!”电话中,一名男子向警方讲述了他在经过榆树川村村大桥附近一工地时看到的一幕。
突发凶案 更夫惨死工棚
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安图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民警郑翼和罗轶天迅速前往榆树川村附近的案发现场。这里是一处修桥的工地,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工地内有一名男子躺在工棚门前的地上,头部歪向一侧,出了不少血,眼见着是没了气息。经初步检查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现场附近的一名金姓男子告诉警方,是他拨打的报警电话,被害人也是他先发现的。
鉴于这是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民警立即将现场封锁,并将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安图县副县长、公安局长金虎哲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负责刑侦的副局长李晓泉抽调刑侦大队、石门派出所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案发工棚现场
经专案组民警连夜对现场进行勘查,确认死者为刘某,今年50岁左右,是该工地看护施工现场的外来务工人员。工棚内一片狼藉,一桌饭菜被掀翻在地上,证明在死者生前可能在这里与人发生过打斗。经法医初步鉴定,死者的致命伤在头部,属于他杀。后经了解,这个工棚是死者用来看工地的临时住处,但该工地附近没有监控录像,这无疑给破案增加了难度。
动机不明 报案人成为案件突破口
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无亲无故,平时老实巴交,也没与人结仇。民警经初步排查,发现工地内除了一些施工材料外,就只有这个工棚,并无他人居住,不像是寻仇。要说是谋财害命吧,也不像。因为死者明显收入不高,除了一部手机外几乎身无长物。那此人究竟是因为什么被害的呢?正在警方一筹莫展之际,一条线索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报案人居然是使用被害人的手机拨打的报警电话,这非常不合常理。经初步判断,专案组民警将突破口锁定在了报案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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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话题的深入,民警发现的疑点越来越多。
“你说你从前不认识被害人?”民警一边勘查现场,一边问金某。
“不认识,我就是路过这里看见的!”金某回答得十分笃定,可他身上却散发出一阵阵浓烈的酒气。民警又问:“你怎么喝了这么多酒?跟谁喝的?”
“我就跟他喝的啊!”金某指了指死者刘某,满不在乎地回答。
刚刚还说不认识,接着又说与刘某在一起喝酒?这不是自相矛盾、不打自招吗?
于是,金某被警方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在派出所,金某辩称自己和死者刘某就是刚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刘某负责看护工地,平时一个人住在工棚里。而金某由于闲来无事,经常去河边打鱼,经常能碰到刘某,一来二去就算认识了,有时候打完渔还一起喝点小酒。刚才说不认识,是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那你说说,你今天怎么又跑到这附近来了?这儿离河边有段距离,是刘某找你喝酒了吗?”在民警的启发下,醉眼惺忪的金某又打开了话匣子。
“啊,他是找我喝酒来着。喝着喝着,我有事回了一趟家,再回来的时候就发现他已经躺在了地上,有出气儿没进气儿的,好像快不行了,我心里发慌,也不知道是谁干的,就给你们打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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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搜查,专案组民警在报案人金某住处的洗衣机内搜出一条带有血迹的裤子和一双溅有血迹的靴子。此时,金某作案的可能性进一步上升。局领导了解案情后,要求专案组仔细勘查现场,提取裤子和靴子上的血迹,完善固定证据链,同时加大了对嫌疑人金某的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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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凌晨,警方带着金某来到现场附近的河边,让其指认了其藏匿现金的地点。此时的金某对酒后冲动的行为懊悔不已,但一切已不能回头。
目前,金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报记者 杨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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