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法硕# 《一位编辑谈部门法学者如何写出好论文:选题、结构与研究方法》(作者:陈爱武):
作为一名编辑,在日常审稿中,笔者常常发现一些部门法领域的论文差强人意,其在选题、内容选定、写作范式等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也使得这类论文外审后,选稿采用率相对较低。
部门法学者如何写出好论文?笔者结合审稿、选稿工作实际,谈三点经验。
[鲜花] 部门法领域的论文选题
有些法理学者调侃说,部门法领域的很多论文令人不忍直视,有的因选题太过现实而成为司法实践的随从,有的因选题过于宏大而陷入空洞无物,有的因选题过于狭小而意义不大。这虽然是开玩笑,但也引出一个严肃问题:部门法学者论文写作该如何选题?
选题没有大小之分,核心要义是问题意识或问题导向。部门法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对实践中的问题通常有一种“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先觉。这是部门法学者的优势,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些可能是伪命题或者伪问题。因此,部门法学者要学会甄别。这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它要求研究者既要看到纸面上的法是什么样的,也要密切关注实践中的法是以什么面目出现的;既要关注实践百态,也要关注部门法的解释与理论阐释,然后深入思考,提取出各个层次的问题:
其一,价值论层面,即立法缺失或者不完善,需要制定或修改立法消解相关问题,如《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的缺陷》(《法学家》2009年第1期),《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执行时效期间的再改革》(《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这些文章从现实问题出发寻找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呼吁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最终解决相关问题。
其二,解释论层面,即制度层面未必有问题,但实施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甚至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针对这类情况,需要从解释论角度进行分析和阐释,消除法律实施者对法律的误解、误读,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背离立法目标的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框架》(《法学家》2011年第5期),《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化”及其消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其三,对部门法基本理论进行创新性解读和阐释,增强理论解释力,或者通过消除理论中的消极因素纯化理论,完成部门法理的逻辑自洽。如《回到抽象的诉权说》(《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诉讼标的理论的“内卷化”批判》(《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其四,运用多学科知识或者新理论工具,解释部门法现象,增强司法裁判或者法律实施的公信力。如《“疑罪”应当“从无”吗?——从法治与情理角度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重新审视》(《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之教义学分析——兼评“劝烟猝死案”》(《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法律行为所创个别规范的效力来源再探讨——凯尔森“规范三段论否定说”之反思》(《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3期)。
[鲜花] 部门法论文的结构和内容
部门法论文写作最忌讳套路化、八股化,如有的人总结出部门法论文写作的三段论:问题一二三,原因四五六,对策七八九。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人以此为模板设计论文提纲,如关于虚假诉讼的论文“论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规制”(参见若干以此为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部分学术论文)。有人对该类型论文写作范式进行分析认为,它首先提出“虚假诉讼的现象与危害”,再探讨“虚假诉讼形成的原因探究”,最后谈到“防范与规制虚假诉讼的路径”。笔者认为,不能说这类文章都不是好文章,但如此刻板的论文写作,不但丧失论文形式美感,更陷入了表面化描述和记录之中,使论文深度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同样是论述虚假诉讼的论文,清华大学教授任重的论文就非常有分量,参见《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该文首先对虚假诉讼进行概念界定,奠定了研究的逻辑起点后,对虚假诉讼进行定性分析,接着选取民事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实例进行细致的类型化研究,最后对虚假诉讼的法律成因及其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该文之所以能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学术梳理扎实,问题分析细致、深刻,结论可信可行。
其实,部门法论文写作既有套路又没有套路,要在套路中反套路、去套路才能实现文章写作的升级换代。比如张卫平教授的《诉讼请求变更的规制及法理》(《政法论坛》2019年第6期),该文章循“问题”而来,认为民事诉讼理论界对诉讼请求变更的研究缺乏针对性,无法为诉讼请求变更的制度建构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亦不能给予有力的指引和提供解决方案。接着,该文分三个部分厘清和解析了诉讼请求变更的相关问题:第一,诉讼请求变更内涵的基本认识,包括诉讼请求的涵义、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的类型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请求理由的变更、诉讼请求变更的判断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第二,诉讼请求变更的要件设置:国外法中诉讼请求变更要件的设置,我国法中诉讼请求变更要件的设置。第三,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及相关问题,包括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对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置、新旧诉讼请求的关系、法院告知下的诉讼请求变更、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请求的变更等。文章不仅条理清晰、逻辑结构严密,而且阐述和论证条分缕析,法理融入不落痕迹,结论水到渠成,令人信服。
[鲜花] 部门法论文的研究方法
部门法论文写作中,有诸多研究方法,传统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在价值论指引下形成的法律解释学或者法教义学分析方法,该方法在部门法研究中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不可废弃或者妄自菲薄。实证分析法,是在摒除主观价值判断前提下,只对法律活动及其发展趋势做客观分析,只考虑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以此来分析和预测法律制度的现状和未来趋势。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者的视角开始发生变化,大家不再仅仅盯住法律本体,还关注本体外围的诸项环境,这使得研究者对同一法律问题的研究日益多元化,基于此,部门法研究方法中增添了很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其一,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即从社会现实去理解和揭示法律,如《乡下锣鼓乡下敲——中国乡村基层法院法官在法与情理之间的沟通策略》(《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该文通过对乡村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观察,揭示了基层法官在乡村案件处理中的特殊审判智慧。
其二,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如《“禁”还是“不禁”,这是个问题——关于“禁放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本文运用博弈论和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放令”的是非功过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得出“限放”很有可能还不如“禁放”的逻辑结论。
其三,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如《欧陆共同法时代的“诉”:意蕴的纷争与归一》(《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以欧陆共同法时代法制发展为主线,阐述分析了“诉”与诉权思维的确立,集中反映出欧陆日耳曼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重大转型,具有多方面的法文化意义。
其四,其他研究方法。如法哲学、法文化学、法政治学、法心理学、法人类学等。
总之,部门法研究不能机械地运用或套用某一种研究范式或者研究方法,可以根据文章选题、涉及领域以及文章内容,灵活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如对家事纠纷调解的模型建构就离不开心理学、行为学、文化学等领域的概念工具和方法。在未来的部门法研究中,研究者不排除采取综合研究方法来阐明自己的重要思想或者建构法律制度的模型。
作为一名编辑,在日常审稿中,笔者常常发现一些部门法领域的论文差强人意,其在选题、内容选定、写作范式等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也使得这类论文外审后,选稿采用率相对较低。
部门法学者如何写出好论文?笔者结合审稿、选稿工作实际,谈三点经验。
[鲜花] 部门法领域的论文选题
有些法理学者调侃说,部门法领域的很多论文令人不忍直视,有的因选题太过现实而成为司法实践的随从,有的因选题过于宏大而陷入空洞无物,有的因选题过于狭小而意义不大。这虽然是开玩笑,但也引出一个严肃问题:部门法学者论文写作该如何选题?
选题没有大小之分,核心要义是问题意识或问题导向。部门法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对实践中的问题通常有一种“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先觉。这是部门法学者的优势,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些可能是伪命题或者伪问题。因此,部门法学者要学会甄别。这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它要求研究者既要看到纸面上的法是什么样的,也要密切关注实践中的法是以什么面目出现的;既要关注实践百态,也要关注部门法的解释与理论阐释,然后深入思考,提取出各个层次的问题:
其一,价值论层面,即立法缺失或者不完善,需要制定或修改立法消解相关问题,如《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的缺陷》(《法学家》2009年第1期),《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执行时效期间的再改革》(《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这些文章从现实问题出发寻找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呼吁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最终解决相关问题。
其二,解释论层面,即制度层面未必有问题,但实施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甚至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针对这类情况,需要从解释论角度进行分析和阐释,消除法律实施者对法律的误解、误读,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背离立法目标的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框架》(《法学家》2011年第5期),《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化”及其消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其三,对部门法基本理论进行创新性解读和阐释,增强理论解释力,或者通过消除理论中的消极因素纯化理论,完成部门法理的逻辑自洽。如《回到抽象的诉权说》(《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诉讼标的理论的“内卷化”批判》(《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其四,运用多学科知识或者新理论工具,解释部门法现象,增强司法裁判或者法律实施的公信力。如《“疑罪”应当“从无”吗?——从法治与情理角度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重新审视》(《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之教义学分析——兼评“劝烟猝死案”》(《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法律行为所创个别规范的效力来源再探讨——凯尔森“规范三段论否定说”之反思》(《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3期)。
[鲜花] 部门法论文的结构和内容
部门法论文写作最忌讳套路化、八股化,如有的人总结出部门法论文写作的三段论:问题一二三,原因四五六,对策七八九。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人以此为模板设计论文提纲,如关于虚假诉讼的论文“论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规制”(参见若干以此为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部分学术论文)。有人对该类型论文写作范式进行分析认为,它首先提出“虚假诉讼的现象与危害”,再探讨“虚假诉讼形成的原因探究”,最后谈到“防范与规制虚假诉讼的路径”。笔者认为,不能说这类文章都不是好文章,但如此刻板的论文写作,不但丧失论文形式美感,更陷入了表面化描述和记录之中,使论文深度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同样是论述虚假诉讼的论文,清华大学教授任重的论文就非常有分量,参见《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该文首先对虚假诉讼进行概念界定,奠定了研究的逻辑起点后,对虚假诉讼进行定性分析,接着选取民事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实例进行细致的类型化研究,最后对虚假诉讼的法律成因及其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该文之所以能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学术梳理扎实,问题分析细致、深刻,结论可信可行。
其实,部门法论文写作既有套路又没有套路,要在套路中反套路、去套路才能实现文章写作的升级换代。比如张卫平教授的《诉讼请求变更的规制及法理》(《政法论坛》2019年第6期),该文章循“问题”而来,认为民事诉讼理论界对诉讼请求变更的研究缺乏针对性,无法为诉讼请求变更的制度建构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亦不能给予有力的指引和提供解决方案。接着,该文分三个部分厘清和解析了诉讼请求变更的相关问题:第一,诉讼请求变更内涵的基本认识,包括诉讼请求的涵义、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的类型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请求理由的变更、诉讼请求变更的判断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第二,诉讼请求变更的要件设置:国外法中诉讼请求变更要件的设置,我国法中诉讼请求变更要件的设置。第三,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及相关问题,包括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对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置、新旧诉讼请求的关系、法院告知下的诉讼请求变更、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请求的变更等。文章不仅条理清晰、逻辑结构严密,而且阐述和论证条分缕析,法理融入不落痕迹,结论水到渠成,令人信服。
[鲜花] 部门法论文的研究方法
部门法论文写作中,有诸多研究方法,传统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在价值论指引下形成的法律解释学或者法教义学分析方法,该方法在部门法研究中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不可废弃或者妄自菲薄。实证分析法,是在摒除主观价值判断前提下,只对法律活动及其发展趋势做客观分析,只考虑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以此来分析和预测法律制度的现状和未来趋势。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者的视角开始发生变化,大家不再仅仅盯住法律本体,还关注本体外围的诸项环境,这使得研究者对同一法律问题的研究日益多元化,基于此,部门法研究方法中增添了很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其一,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即从社会现实去理解和揭示法律,如《乡下锣鼓乡下敲——中国乡村基层法院法官在法与情理之间的沟通策略》(《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该文通过对乡村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观察,揭示了基层法官在乡村案件处理中的特殊审判智慧。
其二,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如《“禁”还是“不禁”,这是个问题——关于“禁放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本文运用博弈论和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放令”的是非功过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得出“限放”很有可能还不如“禁放”的逻辑结论。
其三,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如《欧陆共同法时代的“诉”:意蕴的纷争与归一》(《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以欧陆共同法时代法制发展为主线,阐述分析了“诉”与诉权思维的确立,集中反映出欧陆日耳曼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重大转型,具有多方面的法文化意义。
其四,其他研究方法。如法哲学、法文化学、法政治学、法心理学、法人类学等。
总之,部门法研究不能机械地运用或套用某一种研究范式或者研究方法,可以根据文章选题、涉及领域以及文章内容,灵活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如对家事纠纷调解的模型建构就离不开心理学、行为学、文化学等领域的概念工具和方法。在未来的部门法研究中,研究者不排除采取综合研究方法来阐明自己的重要思想或者建构法律制度的模型。
#每日一页#
猜想佛陀成道背后的秘密
关于佛陀成道的故事中总离不开佛陀向几位外道师父学修禅定并且短时间获得极高成就,尝试苦行濒临死亡之后获救放弃苦行,菩提树下长坐禅思最终证得大道,之后开始弘扬四圣谛和十二因缘的核心法义。
不难想到几个核心:
* 证道必然基于禅定
* 单纯禅定无法达成证道
* 证道结果是了知世界和轮回的规则本质(四圣谛和十二因缘的法义)
证道故事中往往都会提到不同师父那里学到的禅定境界,虽然是故事但以其上千年的流传来说其中主要说法的可信性应该比较高,就是通过甚深禅定可以体悟到世界的本质。听到过不同的师父提到四禅可以修持神通的说法,个人认为神通是对世界本质的一种控制能力,需要建立在对世界本质的一定认识基础上,所以可以推论禅定可以体悟到世界这一层的本质。
但禅定无法获得四圣谛、十二因缘层面的世界本质,或许可以说明对于世界的理解层次来说,禅定可以触及世界内的运转规则却无法抵达更高层面的规则逻辑,而这更高层的逻辑只有佛陀发现了。
单纯的禅定缺乏而佛教掌握的内容显然就是“般若智慧”,从佛教对于“智慧”的各种修行猜测,应该是“我”也就是主观限制了对于世界的认知,而在甚深禅定中通过“无我”的境界观察思考才能察觉到更高层的世界本质。
这似乎暗示着在甚深禅定中已经看到了世界的运转,但因为主观限制而无法意识理解到,而只有在摒弃主观之后才能明白其表象背后的规律道理。
对这一层规则道理的体悟应该就是佛教所说的“证悟空性”。
猜想佛陀成道背后的秘密
关于佛陀成道的故事中总离不开佛陀向几位外道师父学修禅定并且短时间获得极高成就,尝试苦行濒临死亡之后获救放弃苦行,菩提树下长坐禅思最终证得大道,之后开始弘扬四圣谛和十二因缘的核心法义。
不难想到几个核心:
* 证道必然基于禅定
* 单纯禅定无法达成证道
* 证道结果是了知世界和轮回的规则本质(四圣谛和十二因缘的法义)
证道故事中往往都会提到不同师父那里学到的禅定境界,虽然是故事但以其上千年的流传来说其中主要说法的可信性应该比较高,就是通过甚深禅定可以体悟到世界的本质。听到过不同的师父提到四禅可以修持神通的说法,个人认为神通是对世界本质的一种控制能力,需要建立在对世界本质的一定认识基础上,所以可以推论禅定可以体悟到世界这一层的本质。
但禅定无法获得四圣谛、十二因缘层面的世界本质,或许可以说明对于世界的理解层次来说,禅定可以触及世界内的运转规则却无法抵达更高层面的规则逻辑,而这更高层的逻辑只有佛陀发现了。
单纯的禅定缺乏而佛教掌握的内容显然就是“般若智慧”,从佛教对于“智慧”的各种修行猜测,应该是“我”也就是主观限制了对于世界的认知,而在甚深禅定中通过“无我”的境界观察思考才能察觉到更高层的世界本质。
这似乎暗示着在甚深禅定中已经看到了世界的运转,但因为主观限制而无法意识理解到,而只有在摒弃主观之后才能明白其表象背后的规律道理。
对这一层规则道理的体悟应该就是佛教所说的“证悟空性”。
从手相上来看,地纹生命线深长,深刻又鲜明。说明你为人开朗坦率,身体健康,精力旺盛。生活上凡事积极主动,勇往直前,但容易独断独行,主观意识太强,这点需要多自我克制,避免过度放纵自我,以免造成身心伤害。感情线前段走势清晰,深直且无杂纹,因此在感情上会非常顺利,婚姻美满,生活清闲有福,可谓是命好。
#内行才知道# #转运#
#内行才知道# #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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