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智普法||关于物权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恋爱二十年##二十年后我们还有爱情❤️# 《写给我们的二十年》
原本想着等到5月20日那天再写,可我知道那一天有许多幸福的人要晒幸福,我就不跟着占用流量了。二十年前,没有“520”、没有“情人节”这一说,再普通不过的一天,于我却是终生值得纪念的日子。在这原本平凡无奇的一天,那个看上去有点混不吝的“坏坏的”男孩向我表白,就这样,自然而然,恋爱、结婚、生子。那个在中南路上第一次和我牵手的男孩,如今已是中年叔叔,除了从M到XL的身材、凸起的啤酒肚、脸上几条浅浅的皱纹、头上慢慢出现的白发外,好像其他没有任何改变,噢,差点忘记,还多了一个小崽,1+1=3,我们俩,变成我们仨。
谁能想到二十年后,武汉这个城市的夏天也是需要穿着薄外套度过的,就像二十年前,从来没有想过一个“滑稽的告白”会成为我的往后余生。
在很多观念上,我们是如此的相同。恋爱时,我们都不接受闪婚,不相信一纸婚书可以约定终生,我们可以接受不婚不育,我们很珍惜且很享受我们在一起的时光,轻松、舒适、自在,以致于恋爱到第五个年头,被两边的家长不断催婚,还记得老爸说:“你俩就这样,这么多年,不清不楚的,年纪也不小了,该稳定下来了,姑娘家不能一直这样!”于是,简单办了定婚仪式,只是为了给家长们一个交待而已。随着时间的推移,身边一起的好友、同学,分的分、婚的婚,唯独我俩不婚不分。还记得定婚那天,陈同学喝多了,回家之后大哭,哭着告诉他的姐姐:“为什么他们两个这么多年还在一起?今天他们都定婚了,我却一个稳定的都没找到?”娇姐说给我们听时,我们都捧腹大笑。就不分,咋地?羡慕吧?
后来,实在顶不住家庭压力,那就婚吧,不拖了,于是一变二,二生三。有时候觉得很奇妙,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在年纪尚小时,我对婚姻就有很明确的目标,很清楚自己如果恋爱结婚,我在婚姻里需要的是什么?到目前为止,我实现了自己的目标,我需要的Z先生的都超预期的给了我。
为什么很多人会觉得在家庭、婚姻里感谢自己的伴侣或是孩子,是一件不值得被提及的事?而奚落或诋毁另一伴和孩子却是如此的自然和平常?在我的理念里,伴侣也好,孩子也罢,他们都是独立个体的独立人,他们不是谁的私有物品,他们和陌生人相比,只是上天赋予了各种机缘,让他们与我们成为伴侣、成为血源至亲,这是上天额外的恩赐,为的是让我们在世界上行走不孤单,有人陪伴,但最终他们还是独立人、还是别人(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呐,那为什么不能像去欣赏一个别人那样去欣赏他们呢?世界原本被期望的模样,或许真的不是现在我们看的这样,随处可见的支离破碎的家庭,倘若去久远些的时间溯源,会发现最初的时候,原来是幸福美好的,只是在某个时间节点,被某个人不经意的打乱。任意挥霍、不断透支后,造成了后来很多很多事情的发生,让我们误认为从来就没有美好过,我不认为是这样。
Z先生,不善言辞,如今即是到了中年叔叔的年纪,开口说话,在不懂他的人看来,都会觉得他有着和他这个年纪不相符的幼稚,但,我知道不是,他努力守着自己的初心,尽可能的不被外界那些不美好的人、事、物干扰,他内心想的很多问题、看待事情的方式,都有着很多人达不到的距离。在这物欲横流的世界里,他的很多想法在多数人看起来是不值一提的,他也可以丢掉本心,也可以变得八面玲珑、不人不鬼,但,他清楚自己内心要的是什么?所以才没有像生活里多数人那样想、那样做,他或许不及很多人物质富足,但内在的幸福感绝对大于生活里的很多人,而那恰恰是他自己想要的。那人活着,取悦自己才是最终的目标,不是吗?
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可以这样稳固的走过二十年。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每次遇到大的坎坷、偶尔迷茫时,想到我们还有彼此,就会觉得所有事,其实并没有那么糟,与我们而言,失去彼此才是这世界上最大的坎坷,没有之一。你还在,我还在,我们一起,就没什么可怕的。
昨晚,我们去散步,就如同平常一样,我挽着你,说着、笑着、走着。我们聊起最近发生的一些滑稽的事情,我们都笑了。我们知道,之所以会允许这样的事发生在我们的生活里,是因为我们一直以来,对生活里的陌生人都不会有很强的戒备之心,又更何况是儿时一起长大的伙伴,所以被伤害当然是轻而易举的呀,罢了,罢了。不能因为偶尔出现的小插曲,就让我们对自己一直坚持守护的信念产生怀疑,只是这偶尔出现的人不值得我们去爱而已,只是偶尔,这不妨碍我们还是要一如既往的走下去啊。与我们收获地这么多优质的“果实”相比,那都不值一提。
更何况,那个因我们而来这世界的小生命,还在看着我们,他就是我们生活里的监督官,我们做什么、想什么,每个动心起念,或许都决定了他将来会成为什么样的人。我相信每个孩子都是被寄予美好来这世界的,那就让他和我们一起好好感受这世界的美好吧。
谢谢Z先生陪我走过的二十年,
谢谢Z先生让我一直在他面前可以轻松自在的把我内心那个小孩带出来玩耍,让我可以做一个被宠溺的小孩子。
原本想着等到5月20日那天再写,可我知道那一天有许多幸福的人要晒幸福,我就不跟着占用流量了。二十年前,没有“520”、没有“情人节”这一说,再普通不过的一天,于我却是终生值得纪念的日子。在这原本平凡无奇的一天,那个看上去有点混不吝的“坏坏的”男孩向我表白,就这样,自然而然,恋爱、结婚、生子。那个在中南路上第一次和我牵手的男孩,如今已是中年叔叔,除了从M到XL的身材、凸起的啤酒肚、脸上几条浅浅的皱纹、头上慢慢出现的白发外,好像其他没有任何改变,噢,差点忘记,还多了一个小崽,1+1=3,我们俩,变成我们仨。
谁能想到二十年后,武汉这个城市的夏天也是需要穿着薄外套度过的,就像二十年前,从来没有想过一个“滑稽的告白”会成为我的往后余生。
在很多观念上,我们是如此的相同。恋爱时,我们都不接受闪婚,不相信一纸婚书可以约定终生,我们可以接受不婚不育,我们很珍惜且很享受我们在一起的时光,轻松、舒适、自在,以致于恋爱到第五个年头,被两边的家长不断催婚,还记得老爸说:“你俩就这样,这么多年,不清不楚的,年纪也不小了,该稳定下来了,姑娘家不能一直这样!”于是,简单办了定婚仪式,只是为了给家长们一个交待而已。随着时间的推移,身边一起的好友、同学,分的分、婚的婚,唯独我俩不婚不分。还记得定婚那天,陈同学喝多了,回家之后大哭,哭着告诉他的姐姐:“为什么他们两个这么多年还在一起?今天他们都定婚了,我却一个稳定的都没找到?”娇姐说给我们听时,我们都捧腹大笑。就不分,咋地?羡慕吧?
后来,实在顶不住家庭压力,那就婚吧,不拖了,于是一变二,二生三。有时候觉得很奇妙,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在年纪尚小时,我对婚姻就有很明确的目标,很清楚自己如果恋爱结婚,我在婚姻里需要的是什么?到目前为止,我实现了自己的目标,我需要的Z先生的都超预期的给了我。
为什么很多人会觉得在家庭、婚姻里感谢自己的伴侣或是孩子,是一件不值得被提及的事?而奚落或诋毁另一伴和孩子却是如此的自然和平常?在我的理念里,伴侣也好,孩子也罢,他们都是独立个体的独立人,他们不是谁的私有物品,他们和陌生人相比,只是上天赋予了各种机缘,让他们与我们成为伴侣、成为血源至亲,这是上天额外的恩赐,为的是让我们在世界上行走不孤单,有人陪伴,但最终他们还是独立人、还是别人(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呐,那为什么不能像去欣赏一个别人那样去欣赏他们呢?世界原本被期望的模样,或许真的不是现在我们看的这样,随处可见的支离破碎的家庭,倘若去久远些的时间溯源,会发现最初的时候,原来是幸福美好的,只是在某个时间节点,被某个人不经意的打乱。任意挥霍、不断透支后,造成了后来很多很多事情的发生,让我们误认为从来就没有美好过,我不认为是这样。
Z先生,不善言辞,如今即是到了中年叔叔的年纪,开口说话,在不懂他的人看来,都会觉得他有着和他这个年纪不相符的幼稚,但,我知道不是,他努力守着自己的初心,尽可能的不被外界那些不美好的人、事、物干扰,他内心想的很多问题、看待事情的方式,都有着很多人达不到的距离。在这物欲横流的世界里,他的很多想法在多数人看起来是不值一提的,他也可以丢掉本心,也可以变得八面玲珑、不人不鬼,但,他清楚自己内心要的是什么?所以才没有像生活里多数人那样想、那样做,他或许不及很多人物质富足,但内在的幸福感绝对大于生活里的很多人,而那恰恰是他自己想要的。那人活着,取悦自己才是最终的目标,不是吗?
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可以这样稳固的走过二十年。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每次遇到大的坎坷、偶尔迷茫时,想到我们还有彼此,就会觉得所有事,其实并没有那么糟,与我们而言,失去彼此才是这世界上最大的坎坷,没有之一。你还在,我还在,我们一起,就没什么可怕的。
昨晚,我们去散步,就如同平常一样,我挽着你,说着、笑着、走着。我们聊起最近发生的一些滑稽的事情,我们都笑了。我们知道,之所以会允许这样的事发生在我们的生活里,是因为我们一直以来,对生活里的陌生人都不会有很强的戒备之心,又更何况是儿时一起长大的伙伴,所以被伤害当然是轻而易举的呀,罢了,罢了。不能因为偶尔出现的小插曲,就让我们对自己一直坚持守护的信念产生怀疑,只是这偶尔出现的人不值得我们去爱而已,只是偶尔,这不妨碍我们还是要一如既往的走下去啊。与我们收获地这么多优质的“果实”相比,那都不值一提。
更何况,那个因我们而来这世界的小生命,还在看着我们,他就是我们生活里的监督官,我们做什么、想什么,每个动心起念,或许都决定了他将来会成为什么样的人。我相信每个孩子都是被寄予美好来这世界的,那就让他和我们一起好好感受这世界的美好吧。
谢谢Z先生陪我走过的二十年,
谢谢Z先生让我一直在他面前可以轻松自在的把我内心那个小孩带出来玩耍,让我可以做一个被宠溺的小孩子。
分享一些冷淡风的清醒文案
1、
“ 不要站在雾里,要看清自己,不要执着任何无意义的人和事。”
2、
“ 人应该是从喜欢里得到力量和快乐 而不是花光了所有力量和快乐去喜欢。”
3、
“ 现在我做到问心无愧,就是为了将来你回头的时候可以心安理得的无情无义。”
4、
人一生会碰见很多心动的人,可能会误以为那是喜欢,其实也只不过是某一刻的好感,毕竟心动都不是答案,心定才是。
5、
当我对世事厌倦的时候。我就会想到你,想到你在世界某个地方生活着,存在着,我就愿意忍受一切。
6、
理性永远在帮感性收拾烂摊子。
7、
我不愿意用爱之名绑架任何人 如果没有心甘情愿留下来陪我 那我就关上灯一个人等天亮
8、
懂太多道理反而失去了这个年纪该有的快乐。
9、
你要努力站在顶峰 而不是庆幸山脚不止你一个人
10、
月亮只有一个 可遍地都是月光
11、
溺水者攀草求生,求生爱人者满目疮痍。
12、
跌入过谷底 オ能冲向更高的山峰
13、
不要像个落难者 告诉所有人你的不幸
14、
可是花不是为了花店而开 ,人有各自的月亮
15、
女孩子就应该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和志同道合的人在一起玩,而不是和那些猫猫狗狗抢东西吃
16、
与众不同又怎样,你记住你只被自己定义
17、
不是花需要花店,是花店需要花
18、
一直停在原地,麻的不是腿脚是脑子
19、
玫瑰送谁都浪漫,青春和谁都遗憾
#情感语录##微博表白计划#
1、
“ 不要站在雾里,要看清自己,不要执着任何无意义的人和事。”
2、
“ 人应该是从喜欢里得到力量和快乐 而不是花光了所有力量和快乐去喜欢。”
3、
“ 现在我做到问心无愧,就是为了将来你回头的时候可以心安理得的无情无义。”
4、
人一生会碰见很多心动的人,可能会误以为那是喜欢,其实也只不过是某一刻的好感,毕竟心动都不是答案,心定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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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对世事厌倦的时候。我就会想到你,想到你在世界某个地方生活着,存在着,我就愿意忍受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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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永远在帮感性收拾烂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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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愿意用爱之名绑架任何人 如果没有心甘情愿留下来陪我 那我就关上灯一个人等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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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太多道理反而失去了这个年纪该有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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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努力站在顶峰 而不是庆幸山脚不止你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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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只有一个 可遍地都是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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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者攀草求生,求生爱人者满目疮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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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入过谷底 オ能冲向更高的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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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像个落难者 告诉所有人你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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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花不是为了花店而开 ,人有各自的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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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子就应该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和志同道合的人在一起玩,而不是和那些猫猫狗狗抢东西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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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众不同又怎样,你记住你只被自己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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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花需要花店,是花店需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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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停在原地,麻的不是腿脚是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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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送谁都浪漫,青春和谁都遗憾
#情感语录##微博表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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