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浧:建设透明电网,支持能源绿色转型|2021全球绿色发展高峰论坛

9月6日,2021全球绿色发展高峰论坛于在中国四川省成都举办。“碳中和愿景下能源转型与创新”是此次绿色发展峰会的焦点话题,大会邀请了海内外院士、各国能源行业专家学者及著名高校、相关专业人士,紧扣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共同目标,分享对中国、美国和欧洲的未来能源转型,实现碳中和的见解和愿景,探讨中国西部成渝双城经济圈的绿色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作为生态领域的领军人物,中国绿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周晋峰受邀参与此次论坛。

绿会融媒对此次论坛进行了直播,直播回放请参见:
https://t.cn/A6IBqPdY

现将峰会主旨报告人,中国工程院院士、南方电网公司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南理工大学名誉院长李立浧院士的讲话内容分享如下:

大家好,我来自华南理工大学和中国南方电网,从事电网技术研究和工程建设。我今天利用这15分钟的时间向大家报告一下,在双碳目标和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背景下,电网技术和电网企业应该干什么?我们现在在做什么?

我们知道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我国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对整个电力系统和电网企业这是非常重要的。今年3月15号我国提出了要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这也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事情。到2060新能源为主体,电力系统将会一个是什么样的状态?那么中国的电能将从2020年的20%提升到70%,括号里还有个90%就是中间的泛电气化。

什么是泛电气化?现在有很多人提出新电气化和再电气化,我所说的泛电气化就是用电力来制氢制甲醇,来制造像现在的化石能源一样的替代品,所以到那个时候电能可能要占到90%。关键是要实现数字化、智能化、透明化,这也是我演讲的主题。

我们讲数字化,现在电力系统也有数字化。我认为未来的数字化和现在的区别在于数字的广度、深度、精度和厚度方面是不一样的。为什么我提出透明电网这个概念?我觉得电力系统,特别是电网系统,对于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没有其他行业快。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我们承受了一个巨大的安全问题,还有保证供应的问题。所以,我认为这是我们要突破的一件事,就是要提升电网企业的数字化、信息化。2015年,我在中国工程院做能源技术革命的技术方向和体系战略研究时,发现交通系统的导航系统信息化以及以色列的农业系统信息化,都比电网做的要好,因此我提出了透明电网的概念,就是要实现全面可见、可知、可控,要通过信息技术、计算技术、通信技术、传感技术、控制理论和控制技术等等与电网电力系统深度融合,实现电网的自由数据采集、自由数据存储、自由数据获取、自由智能分析,这就是我提出的这个概念的含义。

要实现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它的基础是数字和数据。怎么获取数字和数据?第一步要有智能传感技术,我给小微智能传感技术提出了9条要求,这也是我们一直在争取做好的一件事情。我举一个例子,电流的传感我们用的是CT与PT,特别是超高压和特高压。但是CT一般有20米高,安装起来非常困难,价格也很贵。所以,我们利用用巨磁阻对于磁场敏感的技术来研发微型智能电流传感器。现在已经有研发成果了,计划明年在南方电网逐步取代。这一款是我们集成了电压、电流的频率相位的传感器。就这么小的一个设备,却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虽然现在有成果了,但我还不是很满意电压。电流传感器在500千伏上已经做了,不光有电气量,还有非电气量,包括环境温度和视频功能,能够在调度中心监控输电线路的环境。

那么我们未来要怎么做?我们准备研发在变压器里面放一个智能传感器,类似于智能机器人,自动巡检变压器油和内部绝缘状态,并将信息发送到外部决策系统。我们正在研究封闭环境如何通讯,声波通讯是我们正在采取的一个方案。理想的透明输电系统,就是输电线路上装若干个传感器。输电线路的巡视非常艰苦,以前是人巡,后来是直升机巡,到现在是无人机巡。未来我们就靠传感器来展示,不需要巡视就能够自动反映输电线路的状态。下面中央电视台展示的在云南电网香格里拉一个500千伏线路上安装的传感器。

那么未来的电力系统以及电网还能做些什么?接下来讲讲镜像/数字孪生电网,我们现在有计划在云南电网做数字孪生电网,在广东中山电网做配电系统数字孪生。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可以让电力系统进行调度运行研究,相应的研究不通过数字孪生来做。所以我们的目标是把现在的模型、仿真、计算逐步转到数字孪生进行技术分析。电力系统向透明化演进,是我们的理想。

对于未来新型电力系统,如果不靠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那是不可设想的。在这个目标下,我用三句话来说说未来新型电力系统的发展方向。第一,可以无条件接受新能源;第二,系统有“无限大”的功率,有“无限多”的能量;第三系统安全稳定靠功率的动态平衡,靠能量的动态平衡。希望在座的各位高校老师同志们能够研究未来电力系统的平衡理论,如果老纠结惯量平衡、惯量稳定,我们这条路是走不下去的。谢谢大家!
(以上内容根据现场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图源/2021全球绿色发展高峰论坛
整理/老夏

审核/虫二

编/青鸯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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