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狗咬人事件牵出旧案#【#狗咬人事件牵狗女子被指诈骗百万#】11月19日晚,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中犬只主人王新刚向被咬伤老人及家属道歉。历时两个月,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最终在发酵成为全网舆论焦点后迎来和解。#中纪委网站发文评安阳狗咬人事件#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随着“狗咬人”事件的发酵,远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杜庆达不经意间看到该事件中熟悉的名字——王新刚和李小迎。新黄河记者独家联系到杜庆达,他告诉新黄河记者,十年前,李小迎以帮忙办事为由骗取了他100万元。后多次协商追回资金未果的情况下,他向安阳市公安分局殷都分局报案。经立案侦查,2013年1月23日,李小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批捕交由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该案件被殷都区检察院退查,又由殷都公安补证递交,最终二次补充侦查后也没能呈上公堂。没过多久,李小迎恢复“自由身”。
杜庆达不断向上级检察院、信访部门等实名举报,始终没能推动案件的进展。就在近乎想要放弃之际,11月20日晚,杜庆达意外接到了殷都区公安民警的电话。
这起沉寂八年的百万诈骗案,逐渐开始浮出水面。
十年前的百万交易
11月20日上午,杜庆达在手机上无意间看到河南安阳“狗咬老人”的新闻。“我当时看到涉事人是李小迎和王新刚,先是愣了一下,然后仔细看了内容才确信,这个事件中的牵狗的李小迎就是诈骗了我100万现金的人。”杜庆达看到网络都在关注这个事件和当事人,心想自己上访申诉了八年都没有取得进展的案件,或许会迎来再次调查的希望。
时间回到十年前,在新疆乌鲁木齐做生意的杜庆达投资240万元,在浙江开设了一家电玩城。2011年3月21日,这家电玩城存在不法行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杜庆达因涉嫌赌博罪被浙江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丈夫被困囹圄,妻子孙秀明急着四处“找熟人”。此时,在河南安阳市工作的亲戚介绍称自己认识的安阳李小迎“有关系”。2011年4月初,孙秀明飞往郑州,在机场见到亲戚和李小迎。“李小迎说能短时间内让我丈夫出来。当时她也没说要钱,等办好了让我丈夫出来再答谢。”孙秀明返回不久后,亲戚以“李小迎去交保释金”为由,告知她需要汇100万元。很快,她将这笔钱转至亲戚银行卡。
这名亲戚告诉新黄河记者,他当时将上述银行卡通过另外一个中间人转交给了尚在天津的李小迎。汇款后,孙秀明时常打电话催问丈夫的事情进展。直至一个月后,杜庆达也没能回家,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孙秀明和家人发觉事情不对劲,联系亲戚说不想让李小迎办了,退钱。多次沟通无果后,2011年10月,孙秀明再次与亲戚和李小迎见面。李小迎告诉她可以退70万元。孙秀明同意后,此后却很难联系上李小迎。
上述亲戚还向新黄河记者证实,他所找的李小迎就是“狗咬老人”事件中牵狗的女子,“她丈夫是王新刚”。11月21日,新黄河记者就此事致电李小迎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所留电话。接电话女子称并非李小迎本人,“我知道那件事(狗咬老人)的细节,但不清楚诈骗一事。”
反复退查两次又补证的案子
杜庆达在狱中得知妻子被骗经过。因考虑到妻子是一个农村妇女,还要照顾上小学的孩子,就没让其再奔波。直至自己出狱后,他开始找亲戚和李小迎,始终没能见到李小迎本人。2012年12月,他向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报案。
杜庆达向新黄河记者出示,殷都公安分局提请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书的复印件,其显示,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嫌杜庆达被骗一案,经审查后立案侦查,于2013年1月20日抓捕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4月李小迎以帮杜庆达办理取保候审或判缓刑为由,诈骗受害人杜庆达的爱人孙秀明100万元。依据相关法规,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嫌诈骗罪,特提请批准逮捕。
据另外一份“殷公刑诉字【2013】0010号”起诉意见书复印件,2013年2月6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案的100万元中,李小迎除支付杜庆达的辩护律师费等费用,共诈骗现金为88万余元。2013年4月,殷都公安分局将上述案件侦查终结,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查询记录、抓获证明、嫌疑人供述。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并移送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天后,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将该案件退回公安局,需要补充一百万资金去向等共7项事项。很快,公安局补充侦查结束,再次向检察院递交补充侦查意见书。而这份意见书中提到,100万元资金去向里,有大笔用于购房,也有给孩子交学费及给家人转账等。
“后来这个案件又被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查一次,公安局第二次补证后移送检察院,但是没有接卷。最后,犯罪嫌疑人李小迎也于2013年8月‘恢复自由’,监视其居住。”杜庆达告诉新黄河记者。
11月21日,负责侦办该案件的殷都区公安分局陈姓警官告诉新黄河记者,“杜庆达说的都是比较真实的,这起案件确实没有结案。检察院退查了两次,我们再提交也没进入起诉程序。”对于不起诉及释放李小迎的原因,陈姓警官称“不好说”。他坦言,“这个案子不复杂,但是事情复杂”。
上访申诉八年至今未判
河南安阳“狗咬老人”事件引发舆论热点后,有网友在网络平台找到名为“求助的新疆乌鲁木齐人杜庆达_291”账号。该账号仅在2013年7月25日发布了两条同样内容的求助信息,至今再无更新。求助信息中提及,“李小迎被检察院正式批捕后,至今仍未宣判。如今7个多月过去了,本人尚未获得任何赔款……”
杜庆达说,该账号确为其所有,“我当时真是走投无路了。2013年9月,殷都区政法委曾为这起案件再次召开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可检察院仍以各种理由不接收案卷起诉李小迎。”杜庆达翻阅相关法律条文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76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在杜庆达看来,这起案件违反了相关司法程序。
杜庆达也开始了自己漫长上访申诉的道路。“我去安阳市各个部门反映了十几次,河南省检察院也控诉过两次,后来还给相关巡视组投寄过材料。”杜庆达至今还留着十余张实名邮寄举报材料的快递单子。
后来,安阳市成立了相关联合调查组。“其间,安阳市信访、纪委、检察院都跟我联系过,承诺我一定让这起案件得到公正解决。上级部门让殷都区公安局再次送卷送人。”杜庆达似乎看到些许希望,可一年过后,犯罪嫌疑人李小迎仍未到案。“我多次询问过公安机关案件进展,他们说没有检察院的批准不能再次追逃。”
11月21日,新黄河记者多次拨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电话,未能接通。
该案件的办案民警表示,他们作为基层公安希望可以顺利办结案件。目前,随着“狗咬老人”事件舆论发酵,杜庆达接到了殷都区公安分局民警电话,建议继续推进申诉。沉寂八年未判的案件,或许将迎来新的曙光。 H(新黄河客户端)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随着“狗咬人”事件的发酵,远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杜庆达不经意间看到该事件中熟悉的名字——王新刚和李小迎。新黄河记者独家联系到杜庆达,他告诉新黄河记者,十年前,李小迎以帮忙办事为由骗取了他100万元。后多次协商追回资金未果的情况下,他向安阳市公安分局殷都分局报案。经立案侦查,2013年1月23日,李小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批捕交由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该案件被殷都区检察院退查,又由殷都公安补证递交,最终二次补充侦查后也没能呈上公堂。没过多久,李小迎恢复“自由身”。
杜庆达不断向上级检察院、信访部门等实名举报,始终没能推动案件的进展。就在近乎想要放弃之际,11月20日晚,杜庆达意外接到了殷都区公安民警的电话。
这起沉寂八年的百万诈骗案,逐渐开始浮出水面。
十年前的百万交易
11月20日上午,杜庆达在手机上无意间看到河南安阳“狗咬老人”的新闻。“我当时看到涉事人是李小迎和王新刚,先是愣了一下,然后仔细看了内容才确信,这个事件中的牵狗的李小迎就是诈骗了我100万现金的人。”杜庆达看到网络都在关注这个事件和当事人,心想自己上访申诉了八年都没有取得进展的案件,或许会迎来再次调查的希望。
时间回到十年前,在新疆乌鲁木齐做生意的杜庆达投资240万元,在浙江开设了一家电玩城。2011年3月21日,这家电玩城存在不法行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杜庆达因涉嫌赌博罪被浙江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丈夫被困囹圄,妻子孙秀明急着四处“找熟人”。此时,在河南安阳市工作的亲戚介绍称自己认识的安阳李小迎“有关系”。2011年4月初,孙秀明飞往郑州,在机场见到亲戚和李小迎。“李小迎说能短时间内让我丈夫出来。当时她也没说要钱,等办好了让我丈夫出来再答谢。”孙秀明返回不久后,亲戚以“李小迎去交保释金”为由,告知她需要汇100万元。很快,她将这笔钱转至亲戚银行卡。
这名亲戚告诉新黄河记者,他当时将上述银行卡通过另外一个中间人转交给了尚在天津的李小迎。汇款后,孙秀明时常打电话催问丈夫的事情进展。直至一个月后,杜庆达也没能回家,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孙秀明和家人发觉事情不对劲,联系亲戚说不想让李小迎办了,退钱。多次沟通无果后,2011年10月,孙秀明再次与亲戚和李小迎见面。李小迎告诉她可以退70万元。孙秀明同意后,此后却很难联系上李小迎。
上述亲戚还向新黄河记者证实,他所找的李小迎就是“狗咬老人”事件中牵狗的女子,“她丈夫是王新刚”。11月21日,新黄河记者就此事致电李小迎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所留电话。接电话女子称并非李小迎本人,“我知道那件事(狗咬老人)的细节,但不清楚诈骗一事。”
反复退查两次又补证的案子
杜庆达在狱中得知妻子被骗经过。因考虑到妻子是一个农村妇女,还要照顾上小学的孩子,就没让其再奔波。直至自己出狱后,他开始找亲戚和李小迎,始终没能见到李小迎本人。2012年12月,他向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报案。
杜庆达向新黄河记者出示,殷都公安分局提请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书的复印件,其显示,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嫌杜庆达被骗一案,经审查后立案侦查,于2013年1月20日抓捕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4月李小迎以帮杜庆达办理取保候审或判缓刑为由,诈骗受害人杜庆达的爱人孙秀明100万元。依据相关法规,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嫌诈骗罪,特提请批准逮捕。
据另外一份“殷公刑诉字【2013】0010号”起诉意见书复印件,2013年2月6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案的100万元中,李小迎除支付杜庆达的辩护律师费等费用,共诈骗现金为88万余元。2013年4月,殷都公安分局将上述案件侦查终结,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查询记录、抓获证明、嫌疑人供述。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并移送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天后,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将该案件退回公安局,需要补充一百万资金去向等共7项事项。很快,公安局补充侦查结束,再次向检察院递交补充侦查意见书。而这份意见书中提到,100万元资金去向里,有大笔用于购房,也有给孩子交学费及给家人转账等。
“后来这个案件又被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查一次,公安局第二次补证后移送检察院,但是没有接卷。最后,犯罪嫌疑人李小迎也于2013年8月‘恢复自由’,监视其居住。”杜庆达告诉新黄河记者。
11月21日,负责侦办该案件的殷都区公安分局陈姓警官告诉新黄河记者,“杜庆达说的都是比较真实的,这起案件确实没有结案。检察院退查了两次,我们再提交也没进入起诉程序。”对于不起诉及释放李小迎的原因,陈姓警官称“不好说”。他坦言,“这个案子不复杂,但是事情复杂”。
上访申诉八年至今未判
河南安阳“狗咬老人”事件引发舆论热点后,有网友在网络平台找到名为“求助的新疆乌鲁木齐人杜庆达_291”账号。该账号仅在2013年7月25日发布了两条同样内容的求助信息,至今再无更新。求助信息中提及,“李小迎被检察院正式批捕后,至今仍未宣判。如今7个多月过去了,本人尚未获得任何赔款……”
杜庆达说,该账号确为其所有,“我当时真是走投无路了。2013年9月,殷都区政法委曾为这起案件再次召开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可检察院仍以各种理由不接收案卷起诉李小迎。”杜庆达翻阅相关法律条文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76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在杜庆达看来,这起案件违反了相关司法程序。
杜庆达也开始了自己漫长上访申诉的道路。“我去安阳市各个部门反映了十几次,河南省检察院也控诉过两次,后来还给相关巡视组投寄过材料。”杜庆达至今还留着十余张实名邮寄举报材料的快递单子。
后来,安阳市成立了相关联合调查组。“其间,安阳市信访、纪委、检察院都跟我联系过,承诺我一定让这起案件得到公正解决。上级部门让殷都区公安局再次送卷送人。”杜庆达似乎看到些许希望,可一年过后,犯罪嫌疑人李小迎仍未到案。“我多次询问过公安机关案件进展,他们说没有检察院的批准不能再次追逃。”
11月21日,新黄河记者多次拨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电话,未能接通。
该案件的办案民警表示,他们作为基层公安希望可以顺利办结案件。目前,随着“狗咬老人”事件舆论发酵,杜庆达接到了殷都区公安分局民警电话,建议继续推进申诉。沉寂八年未判的案件,或许将迎来新的曙光。 H(新黄河客户端)
【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温馨提示:广大游客在出游时,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参团出游。遇到个人原因、不可抗力等可能影响行程的因素要求退团退费时,应慎重考虑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必要费用的扣除,并且妥善保管好旅游合同、收据、发票等相关资料,积极沟通,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案例1: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团案
【案情简介】
游客张某等两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游,因个人原因无法出行,要求退团退费。该团费共计6700元,旅行社计算要扣除损失费用3737元,游客认为除机票损失之外的其他收费不合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该案游客身体不适提出退团,旅行社扣除产生的机票损、车损、住宿损和送机费用等损失费用3737元,共计退费2963元。在调解过程中,游客对旅游合同提出质疑,称依据《合同法》其当日提出退团的话只需要承担不超过合同标的30%的违约责任,但是旅游合同却约定需承担60%的损失,这一点与合同法有冲突。当地负责投诉旅游的人员向其作了解释,但游客不认可。最终,因投诉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调一致意见,该投诉调解终止。
【案例评析】
一、该游客投诉内容系包价旅游合同清算的问题。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条款所指必要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二是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
从本案来看,旅游行程尚未开始,必要费用是指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就机票损、车损、住宿损和送机费用3737元损失费用均提供接待社损失情况说明及发票凭证,该损失应是合理可信的。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可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执行的扣除标准。
二、依据《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旅游者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这一合同解除权属于任意解除权,旅游者解除合同不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但是,旅游者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不存在旅游者的违约责任问题,只存在必要费用扣除的问题,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旅行社团款是打包结算的,并需要提前预支房间、餐饮、车辆等费用。比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预订车辆时,按整团人数安排的车型及大小,并确认相关费用,其费用并不因为个别团员临时退团而变化。同样,当旅行社与住宿、餐饮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也会按照常规来约定不退还费用的特定情形,临时退团的游客理应承担该部分费用。
案例2:旅游出团前因疫情退款案
【案情简介】
游客陆某原定参加某旅行社的新疆游,因担心新冠疫情,陆某和旅行社协商退团,因退团损失问题未达成一致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陆某一家三口,预付旅行社9600元,定于2021年8月1日-8月5日新疆旅行,后因新冠疫情,7月22日提出退团。最终旅行社和游客达成一致,旅行社退还预付款共计8768元(投诉人需承担三人飞机退票损失832元)。
【案例评析】
本投诉案件是由疫情影响行程取消而引起的退费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本案因疫情影响行程取消属于不可抗力影响行程,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旅行社应当扣除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
案例3:星级酒店摔伤投诉案例
【案情简介】
旅游者张女士反映5月7日入住黄山某酒店房间,发现房间内洗面盆和马桶有破损,酒店维修人员维修后未处理地面渗水,导致其摔伤骨折。双方经过协商,酒店只愿意承担5月8日当日治疗费用,拒绝承担其后续复查费用,旅游者认为酒店方应承担后续的复查治疗费用,故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黄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酒店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旅游者确实在酒店房间摔倒,因双方都没有相应证据支撑,摔倒原因无法认定。经市支队工作人员多次协调,酒店出于人道主义,愿意一次性支付4000元作为补偿。
在处理投诉中,市支队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导游曹某某组织接待了旅游者张女士一行的旅游行程,并安排导游徐某某提供导游服务,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以及导游徐某某存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是经营性的公共场所,此类事件为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宾馆应按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配齐完善房间内配套设施,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消费者应当注意固定并保存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譬如,在宾馆发生安全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并留存相关照片,作为事后解决争议的事实依据。
旅游者计划出游,一定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参团旅游,订立书面、规范的旅游合同,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切莫追求“熟人介绍”,更要警惕一些非旅行社组织和个人利用微信群、QQ群、老年协会等名义非法组织旅游活动。这些组织或个人不与游客签订书面合同,无相应资质开展旅行社业务,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导游作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务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来源:安徽文旅
案例1: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团案
【案情简介】
游客张某等两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游,因个人原因无法出行,要求退团退费。该团费共计6700元,旅行社计算要扣除损失费用3737元,游客认为除机票损失之外的其他收费不合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该案游客身体不适提出退团,旅行社扣除产生的机票损、车损、住宿损和送机费用等损失费用3737元,共计退费2963元。在调解过程中,游客对旅游合同提出质疑,称依据《合同法》其当日提出退团的话只需要承担不超过合同标的30%的违约责任,但是旅游合同却约定需承担60%的损失,这一点与合同法有冲突。当地负责投诉旅游的人员向其作了解释,但游客不认可。最终,因投诉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调一致意见,该投诉调解终止。
【案例评析】
一、该游客投诉内容系包价旅游合同清算的问题。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条款所指必要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二是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
从本案来看,旅游行程尚未开始,必要费用是指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就机票损、车损、住宿损和送机费用3737元损失费用均提供接待社损失情况说明及发票凭证,该损失应是合理可信的。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可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执行的扣除标准。
二、依据《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旅游者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这一合同解除权属于任意解除权,旅游者解除合同不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但是,旅游者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不存在旅游者的违约责任问题,只存在必要费用扣除的问题,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旅行社团款是打包结算的,并需要提前预支房间、餐饮、车辆等费用。比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预订车辆时,按整团人数安排的车型及大小,并确认相关费用,其费用并不因为个别团员临时退团而变化。同样,当旅行社与住宿、餐饮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也会按照常规来约定不退还费用的特定情形,临时退团的游客理应承担该部分费用。
案例2:旅游出团前因疫情退款案
【案情简介】
游客陆某原定参加某旅行社的新疆游,因担心新冠疫情,陆某和旅行社协商退团,因退团损失问题未达成一致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陆某一家三口,预付旅行社9600元,定于2021年8月1日-8月5日新疆旅行,后因新冠疫情,7月22日提出退团。最终旅行社和游客达成一致,旅行社退还预付款共计8768元(投诉人需承担三人飞机退票损失832元)。
【案例评析】
本投诉案件是由疫情影响行程取消而引起的退费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本案因疫情影响行程取消属于不可抗力影响行程,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旅行社应当扣除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
案例3:星级酒店摔伤投诉案例
【案情简介】
旅游者张女士反映5月7日入住黄山某酒店房间,发现房间内洗面盆和马桶有破损,酒店维修人员维修后未处理地面渗水,导致其摔伤骨折。双方经过协商,酒店只愿意承担5月8日当日治疗费用,拒绝承担其后续复查费用,旅游者认为酒店方应承担后续的复查治疗费用,故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黄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酒店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旅游者确实在酒店房间摔倒,因双方都没有相应证据支撑,摔倒原因无法认定。经市支队工作人员多次协调,酒店出于人道主义,愿意一次性支付4000元作为补偿。
在处理投诉中,市支队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导游曹某某组织接待了旅游者张女士一行的旅游行程,并安排导游徐某某提供导游服务,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以及导游徐某某存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是经营性的公共场所,此类事件为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宾馆应按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配齐完善房间内配套设施,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消费者应当注意固定并保存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譬如,在宾馆发生安全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并留存相关照片,作为事后解决争议的事实依据。
旅游者计划出游,一定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参团旅游,订立书面、规范的旅游合同,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切莫追求“熟人介绍”,更要警惕一些非旅行社组织和个人利用微信群、QQ群、老年协会等名义非法组织旅游活动。这些组织或个人不与游客签订书面合同,无相应资质开展旅行社业务,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导游作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务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来源:安徽文旅
好久没有晨炼了。
这几天参会,蛰伏,安安静静的,感觉很好。
昨夜,睡的沉,今天也就早起了,去大堤上走走。
锻炼的人不是很多。时不时遇到熟人。
许多你认为很普通很平常的人,Ta们都在早起锻炼,Ta们都在暗自努力,飞快滴奔跑。
只是,慵懒的你,没有发现而已。
奔跑吧,这是一个奔跑的年代。
你没有任何理由不去加油!
这几天参会,蛰伏,安安静静的,感觉很好。
昨夜,睡的沉,今天也就早起了,去大堤上走走。
锻炼的人不是很多。时不时遇到熟人。
许多你认为很普通很平常的人,Ta们都在早起锻炼,Ta们都在暗自努力,飞快滴奔跑。
只是,慵懒的你,没有发现而已。
奔跑吧,这是一个奔跑的年代。
你没有任何理由不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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