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会计# 《税局刚刚通知,失控发票“摊”上了,怎么办?》
[嘻嘻]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看完,有点疑惑,案件中,明明是乙公司走逃,甲公司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要承担责任,补缴增值税,而且还有滞纳金?涉及的金额还不少,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泪]1、什么是走逃企业?什么是失控发票呢?
案例中的走逃企业,它的定义,税局是有文件明确指出的。
通俗来说,企业没有报税、税务机关去到注册地址找不到相关人的 、管理员打电话也联系不上相关人的,这些企业可以称为“走逃(失联)”企业。
那什么是“失控发票”呢?
虽然该文件已经全文废止,但是也能知道,失控发票就是字面意思那样,“失去控制”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收到的发票有问题或者销售方企业有问题。
比如:
1、发票已经认证了,但销售方未申报。
2、虚假发票,即发票联和抵扣联不一致。
3、发票认证了,但销售方又把发票作废了。
[苦涩]2、为什么会形成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其实就是指销售方逃了,未交销项税额导致的。
我们开头所讲的案例,甲企业被告知“失控发票”,其实就是因为乙公司走逃造成的,乙公司没有申报税款,但是甲公司已经抵扣税款,而国家税款不能流失,因此甲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补缴税款。
那么除了企业走逃,还有其他情形会形成失控发票的,比如:
1、销售方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2、销售方丢失专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销售方丢失税控盘、税控卡等,导致无法抄报。
[允悲]3、被税局告知存在失控发票(如案例),咋办呢?
如果真遇到了失控发票,税局也是有规定的:
简单来说,就是要积极主动配合税局调查。
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
1. 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
如果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企业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需要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已经抵扣增值税),同时尽量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情况,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另外,找出发票失控的原因,联系销售方,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核实后,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
2. 销售方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
督促销售方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如果发现销售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绝依法缴纳税款的,可以进行举报,维护自身权益,降低损失。如果后期经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那么这个发票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
[嘻嘻]4、如果遇到失控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企业该怎么做账呢?
能不能税前扣除,这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需要核查形成失控发票的具体原因,如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如果取得的发票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可以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银行回单、运输发票、运输协议、入库单据等证明业务真实性,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当地税局回复口径为准。
另外,存在失控发票,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是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的。
怎么做账呢?
这里给大家参考下:
借:相关成本费用(跨年涉及损益科目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小贴士: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以前年度损益成本费用失控发票的,原则上按照未来适用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可。实务中金额较大时,也可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的。
[疑问]5、企业怎么防范呢?
重点来了,案例中甲公司的损失如此惨重,我们怎么样才可以避免呢?
1、定期完善客户资料,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常见查询网站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查查、天眼查、总局官网。或者可以实地查看客户实际的生产经营地址,规模是否属实。
2、收到的发票要进行查验,特别是发票所在地和货物所在地必须要一致。
3、尽量使用对公转账(不建议现金交易)。尤其对于大额交易,尽量分期转账付款,避免一次性付款,对企业较有利。
4、另外大额交易,是建议签订书面合同的,并且保持三流一致,即发票,货物,资金三个方面保持一致,同时其他交易中的资料,如结算单、提货单等,需要存档整理好。因为当企业遇到失控发票,被税局告知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时,可以提供这些单据,积极配合税局,向税局解释业务的真实性,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内容为秒懂财务公众号原创首发,作者:Jalynn。如需引用或转载,请在后台留言授权。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秒懂财务 保留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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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有点疑惑,案件中,明明是乙公司走逃,甲公司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要承担责任,补缴增值税,而且还有滞纳金?涉及的金额还不少,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泪]1、什么是走逃企业?什么是失控发票呢?
案例中的走逃企业,它的定义,税局是有文件明确指出的。
通俗来说,企业没有报税、税务机关去到注册地址找不到相关人的 、管理员打电话也联系不上相关人的,这些企业可以称为“走逃(失联)”企业。
那什么是“失控发票”呢?
虽然该文件已经全文废止,但是也能知道,失控发票就是字面意思那样,“失去控制”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收到的发票有问题或者销售方企业有问题。
比如:
1、发票已经认证了,但销售方未申报。
2、虚假发票,即发票联和抵扣联不一致。
3、发票认证了,但销售方又把发票作废了。
[苦涩]2、为什么会形成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其实就是指销售方逃了,未交销项税额导致的。
我们开头所讲的案例,甲企业被告知“失控发票”,其实就是因为乙公司走逃造成的,乙公司没有申报税款,但是甲公司已经抵扣税款,而国家税款不能流失,因此甲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补缴税款。
那么除了企业走逃,还有其他情形会形成失控发票的,比如:
1、销售方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2、销售方丢失专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销售方丢失税控盘、税控卡等,导致无法抄报。
[允悲]3、被税局告知存在失控发票(如案例),咋办呢?
如果真遇到了失控发票,税局也是有规定的:
简单来说,就是要积极主动配合税局调查。
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
1. 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
如果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企业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需要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已经抵扣增值税),同时尽量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情况,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另外,找出发票失控的原因,联系销售方,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核实后,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
2. 销售方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
督促销售方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如果发现销售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绝依法缴纳税款的,可以进行举报,维护自身权益,降低损失。如果后期经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那么这个发票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
[嘻嘻]4、如果遇到失控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企业该怎么做账呢?
能不能税前扣除,这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需要核查形成失控发票的具体原因,如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如果取得的发票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可以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银行回单、运输发票、运输协议、入库单据等证明业务真实性,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当地税局回复口径为准。
另外,存在失控发票,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是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的。
怎么做账呢?
这里给大家参考下:
借:相关成本费用(跨年涉及损益科目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小贴士: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以前年度损益成本费用失控发票的,原则上按照未来适用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可。实务中金额较大时,也可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的。
[疑问]5、企业怎么防范呢?
重点来了,案例中甲公司的损失如此惨重,我们怎么样才可以避免呢?
1、定期完善客户资料,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常见查询网站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查查、天眼查、总局官网。或者可以实地查看客户实际的生产经营地址,规模是否属实。
2、收到的发票要进行查验,特别是发票所在地和货物所在地必须要一致。
3、尽量使用对公转账(不建议现金交易)。尤其对于大额交易,尽量分期转账付款,避免一次性付款,对企业较有利。
4、另外大额交易,是建议签订书面合同的,并且保持三流一致,即发票,货物,资金三个方面保持一致,同时其他交易中的资料,如结算单、提货单等,需要存档整理好。因为当企业遇到失控发票,被税局告知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时,可以提供这些单据,积极配合税局,向税局解释业务的真实性,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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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身边事# 河北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名举报香港上市公司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费解]根据我司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公然违反国家多项法律法规,长期从事职业放贷、向关联企业非法输送利益、偷税漏税、欺诈交易、背信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这是啥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个案例说明了啥?】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一波三折”的电梯终于安装好了,安徽省合肥市绿园小区6幢业主再也不用为爬楼梯发愁了。2021年9月,经合肥市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高层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的请求,这起合肥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发的纠纷得到化解。该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被写入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情回顾
绿园小区6幢中高层业主因年老体弱、出行不便,一直希望能够在楼栋加装电梯。由于2019年1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家住6楼的老郭主动与一楼协商加装电梯事宜遭坚决拒绝,加装电梯之事只能被搁置。2020年9月,随着民法典获得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发布《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删除“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加装电梯的事情出现了转机。
2020年9月11日,经2楼以上的9户业主同意,老郭作为6幢业主代理人,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却遭到了宣某某等一楼业主的阻挠,不同意加装电梯。
因意见分歧较大,老郭等7名业主将宣某某等4人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包河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某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绿园小区6幢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宣判后,宣某某等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8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郭等加装电梯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宣某某与老郭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遂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心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王雷
《论语》有曰:“里仁为美”。安徽桐城的六尺巷闻名遐迩,“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以谦恭礼让、睦邻和谐成就邻里关系的一段佳话。
邻里和睦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因是民法典实施后,合肥市首例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阻形成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即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如何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积极引导人们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是审判工作首要考量的因素。
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对双方当事人悉心释法说理,仍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情况下,我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邻里之间友善互助、理性解决纠纷的价值导向,对培养基层民主,提升基层自治水平起到了积极正面作用,从司法层面对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正向引导。判决后,我还向住建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推行加装电梯政策时,从政策层面加强对相邻各方利益的引导、调整和平衡。对此,合肥市正探索研究由财政出资对一二楼公共空间等进行美化,加装电梯时尽量避开楼上居民的通行通道,充分协调照顾各楼层居民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重点学科房地产法负责人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张与限制,保障不动产物权,必须结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加装电梯决议在符合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
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房屋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发展质量。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支持加装电梯等措施。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本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考虑了各方的利益诉求,案件的判决符合情、理、法,对全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类似纠纷的处理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届特约监督员、安徽省歙县深渡镇大茂社区党总支书记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作为以老人居住为主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非常有必要,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
在这起案件中,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已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是合法的便民利民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应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人民法院脚踏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在审理中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和情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大家要互相谦让、互相帮助,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从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最终才能获得互利共赢。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一波三折”的电梯终于安装好了,安徽省合肥市绿园小区6幢业主再也不用为爬楼梯发愁了。2021年9月,经合肥市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高层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的请求,这起合肥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发的纠纷得到化解。该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被写入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情回顾
绿园小区6幢中高层业主因年老体弱、出行不便,一直希望能够在楼栋加装电梯。由于2019年1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家住6楼的老郭主动与一楼协商加装电梯事宜遭坚决拒绝,加装电梯之事只能被搁置。2020年9月,随着民法典获得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发布《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删除“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加装电梯的事情出现了转机。
2020年9月11日,经2楼以上的9户业主同意,老郭作为6幢业主代理人,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却遭到了宣某某等一楼业主的阻挠,不同意加装电梯。
因意见分歧较大,老郭等7名业主将宣某某等4人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包河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某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绿园小区6幢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宣判后,宣某某等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8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郭等加装电梯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宣某某与老郭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遂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心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王雷
《论语》有曰:“里仁为美”。安徽桐城的六尺巷闻名遐迩,“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以谦恭礼让、睦邻和谐成就邻里关系的一段佳话。
邻里和睦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因是民法典实施后,合肥市首例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阻形成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即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如何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积极引导人们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是审判工作首要考量的因素。
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对双方当事人悉心释法说理,仍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情况下,我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邻里之间友善互助、理性解决纠纷的价值导向,对培养基层民主,提升基层自治水平起到了积极正面作用,从司法层面对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正向引导。判决后,我还向住建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推行加装电梯政策时,从政策层面加强对相邻各方利益的引导、调整和平衡。对此,合肥市正探索研究由财政出资对一二楼公共空间等进行美化,加装电梯时尽量避开楼上居民的通行通道,充分协调照顾各楼层居民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重点学科房地产法负责人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张与限制,保障不动产物权,必须结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加装电梯决议在符合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
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房屋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发展质量。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支持加装电梯等措施。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本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考虑了各方的利益诉求,案件的判决符合情、理、法,对全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类似纠纷的处理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届特约监督员、安徽省歙县深渡镇大茂社区党总支书记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作为以老人居住为主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非常有必要,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
在这起案件中,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已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是合法的便民利民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应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人民法院脚踏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在审理中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和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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