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经朋友推荐关注您,从偶尔到现在频繁收听拜读您的文章,对“命”的理解认知有了很大改观,心境也开豁平和了很多,很感激您。
今年步入了三十周岁,对自己命运走向迷茫之感倍增,所以选择通过写信,希望能有缘得到您的点悟。
本人女,阳历1990年×月×日×时出生。
从小祖父与父母矛盾很大, 好在父母给了我充分的爱,自己读书优异,也算顺畅。直到高考前查出乙肝,直接导致高考发挥失常,就读的学校专业很不理想。毕业后,选择去外地工作,从事了一年不喜欢的财会工作,后来选择改变,经历不少磨砺,16年工作才趋于稳定。原本打算今年换工作,但因疫情,谈妥的一家公司也没了下文。考虑读MBA,然而经济压力有点大,不确定是否值得。
去年体检结果身体异常,还好有惊无险,后者手术显示良性。肝通过服药也已正常,只是需长期服药。#算命八字占卜合婚##算卦#
今年步入了三十周岁,对自己命运走向迷茫之感倍增,所以选择通过写信,希望能有缘得到您的点悟。
本人女,阳历1990年×月×日×时出生。
从小祖父与父母矛盾很大, 好在父母给了我充分的爱,自己读书优异,也算顺畅。直到高考前查出乙肝,直接导致高考发挥失常,就读的学校专业很不理想。毕业后,选择去外地工作,从事了一年不喜欢的财会工作,后来选择改变,经历不少磨砺,16年工作才趋于稳定。原本打算今年换工作,但因疫情,谈妥的一家公司也没了下文。考虑读MBA,然而经济压力有点大,不确定是否值得。
去年体检结果身体异常,还好有惊无险,后者手术显示良性。肝通过服药也已正常,只是需长期服药。#算命八字占卜合婚##算卦#
今天学校的加班餐特别好吃终于带潘潘回母校吃了一餐哈哈哈哈哈哈
最近吃西瓜吃撑了
借着学考走了一次红毯[哇]
我和潘潘天天就是玩要玩自己醒了要把他们几个男生都搞醒哈哈哈哈哈哈哈不能让他们吃亏
昨天手机最近通话全是陌生号码 我用另外一个号码给朋友打电话 用普通话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您好 请问恁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了吗” 朋友一开始听不出来 我自己憋不住笑了哈哈哈哈哈哈
我黄笑死了 她以为我是反诈总负责人 她说她不骂我了哈哈哈哈哈歹像的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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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而告之#【致城区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居民朋友们: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居民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养犬,服从政府部门管理、提高自律意识。现将有关规定温馨提醒如下:
一、养犬人饲养犬只须知
(一)在县政府规定的重点区域内(外环路以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二)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到有合法资质的犬只免疫网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应当在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后,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登记养犬信息,申领犬牌;
(四)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外出时,应当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3、携犬在楼道、电梯间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收紧犬绳、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并且避开人流高峰时段;
4、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
5、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只的,不受限制。
二、养犬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养场所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申领犬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绿地、楼道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采取佩戴嘴套等措施即时有效制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上述携犬出户1-3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未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农业农村局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发现违反养犬管理规定行为的,请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及时拨打110、0557-5013915(县公安局)、12319(县城管局)、0557-5027152(县农业农村局)举报。
萧县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广大居民朋友们: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居民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养犬,服从政府部门管理、提高自律意识。现将有关规定温馨提醒如下:
一、养犬人饲养犬只须知
(一)在县政府规定的重点区域内(外环路以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二)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到有合法资质的犬只免疫网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应当在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后,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登记养犬信息,申领犬牌;
(四)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外出时,应当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3、携犬在楼道、电梯间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收紧犬绳、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并且避开人流高峰时段;
4、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
5、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只的,不受限制。
二、养犬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养场所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申领犬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绿地、楼道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采取佩戴嘴套等措施即时有效制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上述携犬出户1-3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未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农业农村局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发现违反养犬管理规定行为的,请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及时拨打110、0557-5013915(县公安局)、12319(县城管局)、0557-5027152(县农业农村局)举报。
萧县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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