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谎,法官装傻,这样的劳动仲裁决定书如何能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呢?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工资转账记录和工作微信记录,在单位并没有提出有力反证的前提下,存在劳动关系应该具有高度盖然性,该案已上诉,肯定改判。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奉劳人仲(2019)办字第2151号
申请人 路盈 女 1979年出生 汉族 陕西省富
平县人
被申请人 上海阖木堂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
路5225号5幢3110室 单位代表人 王永忠 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伟伟 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路盈与被申请人上海阖木堂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
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进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在京东商城的橙萃果蔬专营店、橙萃生鲜专营店及橙萃蔬菜专营店从事美工工作,主要做首页、详情页及推广图等设计工作,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为此,申请人现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19年7月的工资6000元;2、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
8月4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3、代通金6000元;4、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本会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
本会审理中,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4月1日进被申请人处从事
美工工作,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被申请人从未找过申请人签
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最后工作至2019年8月2日,被
申请人于2019年8月4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要搬迁,告知申
请人暂时无需至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现支付申请人工资至
2019年6月,申请人平时的工资由被申请人处邵亮微信转账支
仇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部分由被申请人处财务通过支付宝支
似申请人的工作地址为北蔡卫行路30号。
被申请人辩称,其处美工业务是外包的,被申请人处并无
申请人该名员工,被申请人处实际经营地址为联航路1818号。
申请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休健、邵亮、自营店铺工作
群),证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主张其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关联性难予认可。
本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
请人称其于2019年4月1日进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9年8月2日,
被申请人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现申请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证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主张其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关联性难予确认。本会认为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难以证明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且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被申请人亦对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另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情况,综上,本会认为依据现有证据难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会对申请人的各项请求均难予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路盈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
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员 季丽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婷美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奉劳人仲(2019)办字第2151号
申请人 路盈 女 1979年出生 汉族 陕西省富
平县人
被申请人 上海阖木堂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
路5225号5幢3110室 单位代表人 王永忠 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伟伟 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路盈与被申请人上海阖木堂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
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进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在京东商城的橙萃果蔬专营店、橙萃生鲜专营店及橙萃蔬菜专营店从事美工工作,主要做首页、详情页及推广图等设计工作,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为此,申请人现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19年7月的工资6000元;2、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
8月4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3、代通金6000元;4、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本会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
本会审理中,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4月1日进被申请人处从事
美工工作,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被申请人从未找过申请人签
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最后工作至2019年8月2日,被
申请人于2019年8月4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要搬迁,告知申
请人暂时无需至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现支付申请人工资至
2019年6月,申请人平时的工资由被申请人处邵亮微信转账支
仇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部分由被申请人处财务通过支付宝支
似申请人的工作地址为北蔡卫行路30号。
被申请人辩称,其处美工业务是外包的,被申请人处并无
申请人该名员工,被申请人处实际经营地址为联航路1818号。
申请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休健、邵亮、自营店铺工作
群),证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主张其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关联性难予认可。
本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
请人称其于2019年4月1日进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9年8月2日,
被申请人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现申请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证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主张其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关联性难予确认。本会认为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难以证明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且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被申请人亦对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另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情况,综上,本会认为依据现有证据难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会对申请人的各项请求均难予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路盈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
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员 季丽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婷美
#常德月老牵线# 【公开133】
性别:男 年龄:25 星座:天秤 家乡:常德 现居:常德 学历:本科 身高:186cm 体重:73KG 职业:会计 爱好:打篮球,听音乐,看电影,健身,看电影,k歌 自我介绍:我是一个阳光大男孩,目前在会计师事务所做会计工作,工作之余会去健健身,打打篮球,去图书馆看看书,会做简单的饭菜,不抽烟,不蹦迪,有车有房。 对另一半的要求:学历最好二本以上,希望你是一个知书达理,温柔,可爱,孝顺父母,爱运动,不抽烟,不蹦迪的女生。
点赞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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