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身边事[超话]#【福州交警发布!这些情况可免罚】#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戴盔免罚# 福州交警推出便民利企10项举措!其中明确,路面交警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时,对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骑行人员,当月首次出现不按道行驶、逆行、违规载人等3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经纠正后,只警告、不罚款。此外,实施违法停车温情提醒纠正,除5种情形外,交警部门发现机动车在道路违法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后10分钟内驶离的,不予处罚;驾驶人在现场的,劝导后立即驶离的,不予处罚。(来源:新闻110)
【刚刚发布!福州交警:这样做,不处罚!】#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戴盔免罚# 福州交警推出便民利企10项举措!其中明确,路面交警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时,对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骑行人员,当月首次出现不按道行驶、逆行、违规载人等3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经纠正后,只警告、不罚款。此外,实施违法停车温情提醒纠正,除5种情形外,交警部门发现机动车在道路违法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后10分钟内驶离的,不予处罚;驾驶人在现场的,劝导后立即驶离的,不予处罚。(福州新闻网)
【开发商承诺的学区房不能兑现,购房者为此索赔,结果为何迥异?】“再苦不能苦孩子。”许多人因此格外看好学区房,深谙此道的开发商顺势炒作“学区房”概念,其中不乏弄虚作假者。
长沙一家开发商由于承诺的学区房不能兑现,被多位购房者诉至法院。结果,有的购房者成功索赔,有的购房者却吃了哑巴亏。这是怎么回事?
开发商推出所谓“学区房”,遭到行政处罚
湖南GJ公司在长沙开发建设了“××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外宣传“住××,读××”,声称只要购买该项目的房子,业主家的小孩就能入读实验学校,从而吸引了大量购房者投资置业。
然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查明,该实验学校通过自主招生和电脑派位方式对外招生,其未与GJ公司签订学位房合作协议,GJ公司对外宣传“住××,读××”的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由此,该公司遭到行政处罚。
随之而来的,就是购房者由于上当受骗而掀起的索赔潮。
索赔失败,购房者冤不冤?
购房者王女士2019年与GJ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府”房产一套。合同订立后,王女士按约向GJ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王女士表示,她是基于将来小孩升学及学区房增值等考虑购买了该房产,由于GJ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其花费了较非学区房更多的购房款,而该房屋被证实未附带学位,GJ公司理应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GJ公司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GJ公司辩称,2021年之前,其已经协助部分相关业主解决了子女入学的问题,2021年后,因为公司陷入困境导致无法解决相关问题,其恢复正常运营后,会在相应时限内解决原告方子女入学问题。
法院查明,GJ公司为宣传其开发的“××府”楼盘项目,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众号、单页等多种形式对外宣传“住×× 读××”、“名校就在家门口……12年全程教育护航”等行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于2020年被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万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学位房无法兑现的违约金问题,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学位协议》,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学位协议》白纸黑字,购房者成功索赔
王女士索赔未成,但是面对同一开发商、同一楼盘,另一位购房者却索赔成功了。
陈先生与GJ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府”住宅一套,同时,双方签订了《学位协议书》,约定GJ公司为陈先生提供一个就读实验学校的学位。GJ公司向陈先生作出承诺:1、在陈先生直系子女符合入学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提供一个就读实验学校学位。2、该协议不含插班、借读、转学等特殊情况就读,且不承担与学校沟通的责任。协议同时作出了特别提示:“本协议书仅代表作为您的直系子女已取得相应的资格,入学手续依照实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GJ公司因为宣传学区房被行政处罚之后,陈先生认为GJ公司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学位协议》,承诺原告的直系子女已取得相应的资格,可以到约定的学校就读。现因被告虚假宣传、项目停工等原因导致原告子女不能到协议约定的学校就读,被告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酌情按照原告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判令被告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提醒:要买学区房,先将学区房写入合同
两相对比,一目了然。
许多人为了孩子上学而购买学区房,但合同中却没有明确约定房屋带有学位,或者虽有约定学位但无相应违约责任而引发纠纷。
王女士、陈先生的买房经历提醒我们,购房者如果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首先,要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好相关入学政策及购买房屋入学指标的使用情况;其次,要将购买学区房这一特殊目的写入合同,并约定如因卖房人违约致使买房人购买“学区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本文为【房质网】原创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文内任何图片,
如需转载可联系授权。
虚假宣传、违规收费
延期交付、延期办证
质量问题、设计缺陷
成立业委会
找房质网
长沙一家开发商由于承诺的学区房不能兑现,被多位购房者诉至法院。结果,有的购房者成功索赔,有的购房者却吃了哑巴亏。这是怎么回事?
开发商推出所谓“学区房”,遭到行政处罚
湖南GJ公司在长沙开发建设了“××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外宣传“住××,读××”,声称只要购买该项目的房子,业主家的小孩就能入读实验学校,从而吸引了大量购房者投资置业。
然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查明,该实验学校通过自主招生和电脑派位方式对外招生,其未与GJ公司签订学位房合作协议,GJ公司对外宣传“住××,读××”的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由此,该公司遭到行政处罚。
随之而来的,就是购房者由于上当受骗而掀起的索赔潮。
索赔失败,购房者冤不冤?
购房者王女士2019年与GJ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府”房产一套。合同订立后,王女士按约向GJ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王女士表示,她是基于将来小孩升学及学区房增值等考虑购买了该房产,由于GJ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其花费了较非学区房更多的购房款,而该房屋被证实未附带学位,GJ公司理应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GJ公司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GJ公司辩称,2021年之前,其已经协助部分相关业主解决了子女入学的问题,2021年后,因为公司陷入困境导致无法解决相关问题,其恢复正常运营后,会在相应时限内解决原告方子女入学问题。
法院查明,GJ公司为宣传其开发的“××府”楼盘项目,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众号、单页等多种形式对外宣传“住×× 读××”、“名校就在家门口……12年全程教育护航”等行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于2020年被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万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学位房无法兑现的违约金问题,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学位协议》,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学位协议》白纸黑字,购房者成功索赔
王女士索赔未成,但是面对同一开发商、同一楼盘,另一位购房者却索赔成功了。
陈先生与GJ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府”住宅一套,同时,双方签订了《学位协议书》,约定GJ公司为陈先生提供一个就读实验学校的学位。GJ公司向陈先生作出承诺:1、在陈先生直系子女符合入学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提供一个就读实验学校学位。2、该协议不含插班、借读、转学等特殊情况就读,且不承担与学校沟通的责任。协议同时作出了特别提示:“本协议书仅代表作为您的直系子女已取得相应的资格,入学手续依照实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GJ公司因为宣传学区房被行政处罚之后,陈先生认为GJ公司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学位协议》,承诺原告的直系子女已取得相应的资格,可以到约定的学校就读。现因被告虚假宣传、项目停工等原因导致原告子女不能到协议约定的学校就读,被告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酌情按照原告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判令被告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提醒:要买学区房,先将学区房写入合同
两相对比,一目了然。
许多人为了孩子上学而购买学区房,但合同中却没有明确约定房屋带有学位,或者虽有约定学位但无相应违约责任而引发纠纷。
王女士、陈先生的买房经历提醒我们,购房者如果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首先,要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好相关入学政策及购买房屋入学指标的使用情况;其次,要将购买学区房这一特殊目的写入合同,并约定如因卖房人违约致使买房人购买“学区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本文为【房质网】原创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文内任何图片,
如需转载可联系授权。
虚假宣传、违规收费
延期交付、延期办证
质量问题、设计缺陷
成立业委会
找房质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