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知识问答(二)】
一、城市房屋由谁负责安全检查?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二、城市危险房屋由谁负责对其解除危险?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如何治理?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如何履责?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安全责任人包括哪些?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八、房屋所有权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九、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答: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十、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答: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十一、突发紧急事件和自然灾害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该如何采取措施?
答: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全力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
十二、为什么要进行房屋安全排查?
答:房屋也会衰老,房屋就像人的身体同样会有生老病死,风吹雨打中难免会患点小恙,平时需定期保健。房屋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
十三、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答:下列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一)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二)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三)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四)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五)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六)自然影响:风、霜、雨、雪、腐蚀以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十四、排查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
答: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的异常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沉降、倾斜、裂缝。
十五、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答: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如下:
A 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 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 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 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来源: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一、城市房屋由谁负责安全检查?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二、城市危险房屋由谁负责对其解除危险?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如何治理?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如何履责?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安全责任人包括哪些?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八、房屋所有权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九、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答: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十、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答: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十一、突发紧急事件和自然灾害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该如何采取措施?
答: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全力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
十二、为什么要进行房屋安全排查?
答:房屋也会衰老,房屋就像人的身体同样会有生老病死,风吹雨打中难免会患点小恙,平时需定期保健。房屋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
十三、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答:下列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一)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二)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三)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四)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五)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六)自然影响:风、霜、雨、雪、腐蚀以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十四、排查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
答: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的异常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沉降、倾斜、裂缝。
十五、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答: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如下:
A 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 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 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 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来源: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水工论坛#【铺排船锚钢绳设备监控预警保护系统研究】目前长江航道整治所使用的铺排船在锚缆绳设备设计上仍无一套完善的监控预警保护系统。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被发现和紧急停止设备。长雁1号铺排船在刚出厂施工时出现了一次缆绳打绞卡死故障,花了15天时间才完全修复,汉工排6号铺排船改造出厂后仅1年多时间,先后出现过4次类似问题。长雁1号、汉工排6号两条长江及沿海铺排船的诞生为保障长江航道大发展大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为长江航道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铺排船无自航系统,施工时必须通过锚绳来移位,因此保证锚绳系统的正常运行尤为重要。锚绳设备监控预警保护系统可辅助船舶定位,避免锚钢绳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节约大量人力物力成本,避免了因设备故障影响施工进度和效率。(刘勇 万鹏 唐从华 刘合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公正】公正: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科学发展的必要前提。促进社会公正,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公正的内涵
古往今来,公正在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诠释中呈现出各式各样的形态和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正观念总是一定社会集团的公正观念,不存在永恒的、普适的公正,而一定集团的公正观念又是该集团现存经济关系的体现。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公正理念是基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出的无产阶级公正理念,比资本主义的公正理念更具优越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公正观是基于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提出,其公正的唯一尺度就在于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除此之外便只有剥削和不平等。在资产阶级自诩的正义社会里,不仅没有消除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不平等,反而使其更加尖锐化。资本主义按照正义平等自由所建造的社会是“一幅令人失望的讽刺画”。而社会主义的公正理念,是在无产阶级要求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一切阶级和剥削的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具体而言,社会主义的公正理念和公正目标包括以下层面和内容:
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人民群众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公平和平等,从而保障社会利益分配的起点公正;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劳动作为统一的分配尺度,排除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垄断和特权,从而保障社会利益分配的程序公正;以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使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从而保障社会利益分配的结果公正;坚持人民民主,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使人民共同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并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保障政治和法律的公正。
社会主义的公正理念是以人为本的公正理念。依据这种理念,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项制度安排总是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与目的,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公正与资本主义公正更具有广泛性和现实性。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在以往一切剥削和压迫制度下都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改变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命运,在实现社会平等和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平正义是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最为核心的价值。
公正的价值与意义
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以消灭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要旨。以往一切阶级社会的发展都以某个集团的利益为目的,以某个集团的意志作为公正的尺度。只有社会主义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让人民能够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社会主义分配公正理念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党的十八大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表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须臾不可分的特征和要求。一个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并不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的福利都能得到相应增长。如果社会不公正,即便社会福利总量翻了几番,也可能出现小部分人垄断福利而大部分人没有受益的情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坚持维护公平正义为原则,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蛋糕分好,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公平正义。任何社会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社会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差异、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使各种矛盾因素趋于平衡和协调,使社会良性运行。成员之间的和谐并不能依靠强制来实现,强硬的戒律也许能让人们互不侵犯,但却无法使人与人天然地产生彼此信任、相互包容、互助互利的和谐关系。一个社会如果不公正,受损的人将心理失衡,得益的人则提心吊胆,人与人之间互相嫉妒、防范、猜忌、勾心斗角,矛盾和冲突加剧,整个社会将如同霍布斯所说,“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只有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在人们产生利益分化和冲突时有据可循,使社会利益得到正当合理的分配,才能协调好人们之间的关系。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当公平正义的阳光洒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就将形成光明、积极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氛围。一个崇尚公正的社会,人们各得其所,安居乐业,整个社会也将在团结和谐的氛围中良好运行。
公正能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有力保证。社会的发展进步,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依靠人民群众齐心协力的奋斗和努力。只有在公正的社会环境中,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证,人民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激发社会活力,把社会推向前进。
公正是国家稳定的基本前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国家的稳定,政权的牢固,离不开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失公正则失民心。社会任何方面的公正缺失都会直接伤及人民的利益,从而损伤民心,磨损人民对国家,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公正是社会安定、国家繁荣昌盛的基础。历史无数次证明,任何制度和形态的国家,如果特权横行,腐败当道,公平正义得不到维护,国家就会像大厦失去根基一样,走向崩塌。只有坚决维护社会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才能使人民对党和政府充满信心,社会才能安定团结,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维护社会公正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而人民的根本利益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社会分配所涉及的权利、机会、财富等社会资源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只有维护分配公正,才能使人民平等地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同样,只有维护司法公正,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和补偿。人民的利益不仅只是物质利益,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也日益增强。平等、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已成为人民迫切的期待和需求。只有构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才能让广大人民活得有尊严,活得有奔头,才能提升人民的幸福感,真正让人民满意。
“公正”的现状:成就与问题
社会公正的实现,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追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消灭剥削阶级,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的是使广大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公平地享有各种权利和机会。改革开放以来,党带领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GDP年均增速保持在9%以上,社会生产力和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稳居世界前列,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些都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强大的基础和保障。
当前我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成果包括:一、缩小收入差距。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再分配手段和政策措施努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到3500元,减轻工薪阶层税负;2006年取消农业税,每年减轻农民负担约1335亿元;全面确立最低工资制度,并连续上调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大幅提高国家扶贫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深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管理,对国企工资总额进行调控;这些对策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分配格局,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二、初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当前已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并且社会保障制度仍在不断完善、覆盖人群不断扩大,保障水平持续提高。2007年我国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目前已从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面覆盖。三、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和特产税,建立农业补贴制度,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户籍制度改革,部分地区已取消二元户籍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推进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半封闭社会转变为开放型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变现代工业社会的三大社会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等影响社会公正的因素。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上还存在不少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和问题。比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发展差距,城乡分治、户籍制度使农民无法享受同等的机会、资源和福利;未形成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上学难、就业难、看不起病、住不起房等民生问题;教育、医疗等机会和资源分配不平等;就业与劳动报酬中的身分、性别等歧视因素;“权钱交易”、“关系风”、“潜规则”等各类腐败现象;由权利和资本造成的特殊利益集团,并造成官二代、富二代与草根阶层的显著差距,导致社会阶层固化。
促进公正的原则和途径
在当今中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也是党和国家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
始终坚持发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公平正义并非抽象的口号,需要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来保证。恩格斯告诉我们,“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73页。]也就是说,要解决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呼吁,而要遵循“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规律”,即政治经济学规律。历史证明,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公正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不断增加社会财富和改善人民生活,才能为社会公正的最终实现提供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
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进一步深化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缩小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居民在收入、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和资源上的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严厉打击腐败、特权等不公正现象,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突破利益固化的藩蓠,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的弊端。拿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改革决心和勇气,推进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各项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消除当前收入分配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必须指出的是,收入分配改革,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依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定,不能盲目求快。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分配关系反映着该时期该社会的生产关系,并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根据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来决定收入分配改革的具体方案,兼顾公平和效率,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
继续完善和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它不仅能使社会弱势群体享受生活和发展的基本权益,而且促进社会福利为广大人民共同享有。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使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向着使全国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方向前进。
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科学发展的必要前提。促进社会公正,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公正的内涵
古往今来,公正在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诠释中呈现出各式各样的形态和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正观念总是一定社会集团的公正观念,不存在永恒的、普适的公正,而一定集团的公正观念又是该集团现存经济关系的体现。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公正理念是基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出的无产阶级公正理念,比资本主义的公正理念更具优越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公正观是基于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提出,其公正的唯一尺度就在于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除此之外便只有剥削和不平等。在资产阶级自诩的正义社会里,不仅没有消除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不平等,反而使其更加尖锐化。资本主义按照正义平等自由所建造的社会是“一幅令人失望的讽刺画”。而社会主义的公正理念,是在无产阶级要求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一切阶级和剥削的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具体而言,社会主义的公正理念和公正目标包括以下层面和内容:
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人民群众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公平和平等,从而保障社会利益分配的起点公正;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劳动作为统一的分配尺度,排除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垄断和特权,从而保障社会利益分配的程序公正;以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使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从而保障社会利益分配的结果公正;坚持人民民主,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使人民共同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并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保障政治和法律的公正。
社会主义的公正理念是以人为本的公正理念。依据这种理念,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项制度安排总是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与目的,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公正与资本主义公正更具有广泛性和现实性。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在以往一切剥削和压迫制度下都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改变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命运,在实现社会平等和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平正义是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最为核心的价值。
公正的价值与意义
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以消灭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要旨。以往一切阶级社会的发展都以某个集团的利益为目的,以某个集团的意志作为公正的尺度。只有社会主义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让人民能够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社会主义分配公正理念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党的十八大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表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须臾不可分的特征和要求。一个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并不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的福利都能得到相应增长。如果社会不公正,即便社会福利总量翻了几番,也可能出现小部分人垄断福利而大部分人没有受益的情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坚持维护公平正义为原则,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蛋糕分好,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公平正义。任何社会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社会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差异、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使各种矛盾因素趋于平衡和协调,使社会良性运行。成员之间的和谐并不能依靠强制来实现,强硬的戒律也许能让人们互不侵犯,但却无法使人与人天然地产生彼此信任、相互包容、互助互利的和谐关系。一个社会如果不公正,受损的人将心理失衡,得益的人则提心吊胆,人与人之间互相嫉妒、防范、猜忌、勾心斗角,矛盾和冲突加剧,整个社会将如同霍布斯所说,“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只有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在人们产生利益分化和冲突时有据可循,使社会利益得到正当合理的分配,才能协调好人们之间的关系。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当公平正义的阳光洒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就将形成光明、积极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氛围。一个崇尚公正的社会,人们各得其所,安居乐业,整个社会也将在团结和谐的氛围中良好运行。
公正能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有力保证。社会的发展进步,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依靠人民群众齐心协力的奋斗和努力。只有在公正的社会环境中,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证,人民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激发社会活力,把社会推向前进。
公正是国家稳定的基本前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国家的稳定,政权的牢固,离不开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失公正则失民心。社会任何方面的公正缺失都会直接伤及人民的利益,从而损伤民心,磨损人民对国家,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公正是社会安定、国家繁荣昌盛的基础。历史无数次证明,任何制度和形态的国家,如果特权横行,腐败当道,公平正义得不到维护,国家就会像大厦失去根基一样,走向崩塌。只有坚决维护社会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才能使人民对党和政府充满信心,社会才能安定团结,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维护社会公正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而人民的根本利益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社会分配所涉及的权利、机会、财富等社会资源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只有维护分配公正,才能使人民平等地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同样,只有维护司法公正,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和补偿。人民的利益不仅只是物质利益,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也日益增强。平等、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已成为人民迫切的期待和需求。只有构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才能让广大人民活得有尊严,活得有奔头,才能提升人民的幸福感,真正让人民满意。
“公正”的现状:成就与问题
社会公正的实现,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追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消灭剥削阶级,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的是使广大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公平地享有各种权利和机会。改革开放以来,党带领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GDP年均增速保持在9%以上,社会生产力和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稳居世界前列,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些都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强大的基础和保障。
当前我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成果包括:一、缩小收入差距。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再分配手段和政策措施努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到3500元,减轻工薪阶层税负;2006年取消农业税,每年减轻农民负担约1335亿元;全面确立最低工资制度,并连续上调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大幅提高国家扶贫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深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管理,对国企工资总额进行调控;这些对策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分配格局,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二、初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当前已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并且社会保障制度仍在不断完善、覆盖人群不断扩大,保障水平持续提高。2007年我国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目前已从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面覆盖。三、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和特产税,建立农业补贴制度,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户籍制度改革,部分地区已取消二元户籍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推进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半封闭社会转变为开放型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变现代工业社会的三大社会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等影响社会公正的因素。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上还存在不少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和问题。比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发展差距,城乡分治、户籍制度使农民无法享受同等的机会、资源和福利;未形成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上学难、就业难、看不起病、住不起房等民生问题;教育、医疗等机会和资源分配不平等;就业与劳动报酬中的身分、性别等歧视因素;“权钱交易”、“关系风”、“潜规则”等各类腐败现象;由权利和资本造成的特殊利益集团,并造成官二代、富二代与草根阶层的显著差距,导致社会阶层固化。
促进公正的原则和途径
在当今中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也是党和国家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
始终坚持发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公平正义并非抽象的口号,需要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来保证。恩格斯告诉我们,“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73页。]也就是说,要解决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呼吁,而要遵循“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规律”,即政治经济学规律。历史证明,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公正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不断增加社会财富和改善人民生活,才能为社会公正的最终实现提供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
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进一步深化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缩小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居民在收入、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和资源上的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严厉打击腐败、特权等不公正现象,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突破利益固化的藩蓠,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的弊端。拿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改革决心和勇气,推进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各项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消除当前收入分配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必须指出的是,收入分配改革,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依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定,不能盲目求快。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分配关系反映着该时期该社会的生产关系,并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根据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来决定收入分配改革的具体方案,兼顾公平和效率,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
继续完善和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它不仅能使社会弱势群体享受生活和发展的基本权益,而且促进社会福利为广大人民共同享有。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使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向着使全国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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