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低俗淫秽信息,青海化隆县一男子被处罚!】 自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切实提高网络巡查管控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深入整顿网上秩序,着力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近日,化隆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查处一起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信息案。
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某直播平台一网民“***的温柔***”盗用并发布陌生女性图片视频,并使用地方语言为其盗取来的视频图片配以污言秽语、低俗淫秽等不良内容。随后,网安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证据收集固定等工作,并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
6月7日,网安大队依法将王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询问。经查,王某某在制作发布视频时为吸引人气、播放量及粉丝,违背公序良俗,传播色情淫秽内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依法询问,王某某对所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某直播平台一网民“***的温柔***”盗用并发布陌生女性图片视频,并使用地方语言为其盗取来的视频图片配以污言秽语、低俗淫秽等不良内容。随后,网安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证据收集固定等工作,并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
6月7日,网安大队依法将王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询问。经查,王某某在制作发布视频时为吸引人气、播放量及粉丝,违背公序良俗,传播色情淫秽内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依法询问,王某某对所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为群众办实事| 倾力调判暖人心 企业点赞送锦旗
“非常感谢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的尽职尽责,让我们企业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近日,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一行五人将一面写着“为人民主持公道、为企业纾困解难”的锦旗送到民二庭,对海东中院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表达感激之情。
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在海东市平安区开发建设的“凤凰名邸”小区项目,于2016年、2017年先后与某建设集团公司、青海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承包框架协议书》,将该项目的3#、6#、7#楼工程及2#、4#、5#楼工程分别发包后由两个施工方进行承建,至2020年7月和11月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别施工完成并移交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但发包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公司结算工程价款,遂原告青海某建筑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21年1月和6月先后分别将青海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该院,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在两案中均提出了反诉。该院受理两案后,民二庭的办案人员通过诉讼材料审查、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司法鉴定及开庭审理,认为两案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确,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后,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具备调解基础,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了解到该案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系自然人控股的民营企业,由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及新冠疫情等多方面原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造成逾期支付工程款,故办案人员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最终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青海某建筑公司握手言和,以调解方式解案,但与原告某建设集团公司调解未果,合议庭及时作出判决,双方虽均上诉,上级法院已维持原判。两案的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人民主持公道、为企业纾困解难”的锦旗,当事人真挚的感谢和满意的笑容,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肯定,更是对法官工作的鼓励。下一步,海东中院将以全国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继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施策,主动作为,扎实开展“护企暖企”活动,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更加有力司法保障,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公平公开的营商环境。
“非常感谢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的尽职尽责,让我们企业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近日,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一行五人将一面写着“为人民主持公道、为企业纾困解难”的锦旗送到民二庭,对海东中院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表达感激之情。
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在海东市平安区开发建设的“凤凰名邸”小区项目,于2016年、2017年先后与某建设集团公司、青海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承包框架协议书》,将该项目的3#、6#、7#楼工程及2#、4#、5#楼工程分别发包后由两个施工方进行承建,至2020年7月和11月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别施工完成并移交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但发包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公司结算工程价款,遂原告青海某建筑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21年1月和6月先后分别将青海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该院,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在两案中均提出了反诉。该院受理两案后,民二庭的办案人员通过诉讼材料审查、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司法鉴定及开庭审理,认为两案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确,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后,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具备调解基础,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了解到该案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系自然人控股的民营企业,由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及新冠疫情等多方面原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造成逾期支付工程款,故办案人员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最终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青海某建筑公司握手言和,以调解方式解案,但与原告某建设集团公司调解未果,合议庭及时作出判决,双方虽均上诉,上级法院已维持原判。两案的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人民主持公道、为企业纾困解难”的锦旗,当事人真挚的感谢和满意的笑容,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肯定,更是对法官工作的鼓励。下一步,海东中院将以全国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继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施策,主动作为,扎实开展“护企暖企”活动,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更加有力司法保障,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公平公开的营商环境。
倾力调判暖人心 企业点赞送锦旗
“非常感谢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的尽职尽责,让我们企业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近日,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一行五人将一面写着“为人民主持公道、为企业纾困解难”的锦旗送到民二庭,对海东中院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表达感激之情。
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在海东市平安区开发建设的“凤凰名邸”小区项目,于2016年、2017年先后与某建设集团公司、青海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承包框架协议书》,将该项目的3#、6#、7#楼工程及2#、4#、5#楼工程分别发包后由两个施工方进行承建,至2020年7月和11月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别施工完成并移交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但发包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公司结算工程价款,遂原告青海某建筑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21年1月和6月先后分别将青海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我院,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在两案中均提出了反诉。本院受理两案后,民二庭的办案人员通过诉讼材料审查、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司法鉴定及开庭审理,认为两案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确,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后,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具备调解基础,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了解到本案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系自然人控股的民营企业,由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及新冠疫情等多方面原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造成逾期支付工程款,故办案人员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最终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青海某建筑公司握手言和,以调解方式解案,但与原告某建设集团公司调解未果,合议庭及时作出判决,双方虽均上诉,上级法院已维持原判。两案的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人民主持公道、为企业纾困解难”的锦旗,当事人真挚的感谢和满意的笑容,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肯定,更是对法官工作的鼓励。下一步,我院将以全国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继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施策,主动作为,扎实开展“护企暖企”活动,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更加有力司法保障,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公平公开的营商环境。
(李强)
“非常感谢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的尽职尽责,让我们企业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近日,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一行五人将一面写着“为人民主持公道、为企业纾困解难”的锦旗送到民二庭,对海东中院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表达感激之情。
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在海东市平安区开发建设的“凤凰名邸”小区项目,于2016年、2017年先后与某建设集团公司、青海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承包框架协议书》,将该项目的3#、6#、7#楼工程及2#、4#、5#楼工程分别发包后由两个施工方进行承建,至2020年7月和11月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别施工完成并移交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但发包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公司结算工程价款,遂原告青海某建筑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21年1月和6月先后分别将青海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我院,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在两案中均提出了反诉。本院受理两案后,民二庭的办案人员通过诉讼材料审查、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司法鉴定及开庭审理,认为两案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确,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后,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具备调解基础,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了解到本案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系自然人控股的民营企业,由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及新冠疫情等多方面原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造成逾期支付工程款,故办案人员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最终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青海某建筑公司握手言和,以调解方式解案,但与原告某建设集团公司调解未果,合议庭及时作出判决,双方虽均上诉,上级法院已维持原判。两案的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人民主持公道、为企业纾困解难”的锦旗,当事人真挚的感谢和满意的笑容,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肯定,更是对法官工作的鼓励。下一步,我院将以全国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继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施策,主动作为,扎实开展“护企暖企”活动,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更加有力司法保障,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公平公开的营商环境。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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