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感悟#人最大的愚蠢,是不懂得分寸!
《庄子·山木》中说:“贤者之交谊,平淡如水,不尚虚华。”
君子之交淡如水,关系再亲近的亲人,交情再好的朋友,也不可能完全地亲密无间,要给对方留有足够的空间。
越是关系亲密的人,分寸也越难掌握,越容易越俎代庖,触到他人的底线。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贵在有度,感情如面,最忌越界。
关系再好的两个人,相处起来也要注意分寸!

一. 和任何人走得太近,都是一场灾难
自古至今,有多少朋友、亲人、情侣、夫妻、母女从最初的相亲相爱、相敬相知,到最终的恶语相向,老死不相往来。
皇帝身边的宠臣,被砍了头的多了去了。好得一塌糊涂的朋友,分崩离析的多了去了。深爱的恋人,各自天涯的多了去了。
曾经有多喜欢,此后便有多腻歪。前一刻看到的全是好,后一刻看到的便全是坏。好,好在距离上,坏也坏在距离上。
关系再好的两个人,若是相处起来没有了边界,也会变成一场灾难。

二. 父母与孩子之间,给彼此留点空间
中国式家庭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与孩子没有距离。
父母最喜欢说的一句话就是:“我吃过的盐比你吃过的米都要多,听我的才不会有错。”
父母把孩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过度干涉孩子的生活,甚至控制他的生活。
两代人之间,要学会放手,孩子才有自己的成长空间,越是独立成长的孩子,将来在社会上越优秀。
远香近臭是恒古不变的道理,距离产生美不仅仅适用于爱情,也适用于亲情。
一个大家庭最好的状态,就是父母有父母的世界,子女有子女的生活,彼此相爱,互不干涉;彼此独立,常常联系。

三. 与朋友相处,不可失去分寸
三毛曾说:“朋友之间再亲密,分寸不可差失,自以为熟,结果反生隔离。”
小的时候觉得朋友的关系一定是亲密无间的,对每一个人都极其的热情和真诚,恨不得跟朋友掏心掏肺。
但是越长大越发现,倘若两人不分你我,稍有不和便会产生裂痕,怨恨比爱还深;如果钱财上含含糊糊,老是有借无还,利益总会冲淡友情;哪怕已经情同手足,一句脱口而出的玩笑,也能触碰对方的底线。

所以再好的朋友,也要给彼此一点私人的空间。

交朋友就和种树一样,一开始相识相知,逐渐亲密起来,可一旦藤蔓纠缠,感情无度,就要学会减淡热情,拉远距离,否则你们的关系会慢慢枯萎。”

梁实秋的《谈友谊》里写道:“君子之交淡如水,因为淡所以才能不腻,才能持久。”
朋友之间再亲密,也不能失去分寸感,相处中熟不逾矩,是最基本的修养。
有事常联系,无事各自飞,不交浅言深,也不高估你在别人心中的位置,这样感情才能更加长远。

四. 和亲戚之间,距离要恰到好处
亲戚是生而为人的先天血缘关系,在我国古代,只要是亲戚,那就是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亲戚这个字眼,原本是柔和而又美好的,可是一旦与钱挂钩,便会沾染上俗气。
路遥在《平凡的世界》里说过:亲戚关系常常是庸俗的,互相设法沾光,沾不上光就翻白眼,甚至你生活中最大的困难也常常是亲戚们造成的。”

天底下最复杂的事情,便是亲戚之间的感情纠葛。

俗话说,亲兄弟也要明算账,感情再深,也不能一味帮扶。
斗米恩,担米仇。

有时候,和亲戚走得近了,恩怨是非就多了;和亲戚走得远了,关系就变淡了。

亲戚家中的事情,人家愿意说的就好好听着,不愿意说的就少打听,不要干涉,更加不要肆无忌惮。

每个人心中都有不愿被别人涉足的角落,尊重它就是尊重你们的亲情。

远离亲戚的私事,与亲戚保持恰到好处的距离,才是亲戚之间最好的相处方式。

五.如何与小人相处
以上所写是与君子相交之道,但我们身边不乏会有一些小人,做事不厚道,常以一些不良手段达成目的。
孔子云;“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学会分辨小人:爱造谣生事;爱阳奉阴违; 爱落井下石;爱挑拨离间;爱找替罪羊;爱见风使舵。

当我们相处了解,知道他是个小人后,要学会与小人相处。注意几点:
1.不要得罪小人
小人舌尖嘴滑、极度敏感,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生气、一时意气,单独去举报他,你绝对不是他对手。

2.敬而远之,和他们保持距离
与小人相处一定心里要知道,你们只是最淡的关系,千万要保持距离,不能对他掏心掏肺,小人口蜜腹剑,翻脸不认人,到时候你绝对吃不了兜着走。

3.不要有利益瓜葛
小人的心思都是索取的心态,从来不会把自己的给予别人,如果你和他有利益往来,到时候吃亏的肯定是你自己。

4.说话小心谨慎,客套寒暄就行
小人口蜜腹剑,在所有人面前都显得关系非常好。如果你和他们说一些隐私,转眼就会变成他们兴风作浪的把柄。如果他们在你面前说一些别人的隐私,一定要谨慎了,他可能会嫁祸给你。

5.吃点小亏无碍
古人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与小人相处吃亏后,不要与他们去争论,因为不可能会有好的结果。碰壁很正常,不要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这只是你人生路上修行的一课。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遇小人相处,请一定要多个心眼。请珍惜身边的亲人、朋友,不要因为走得太近,而让灾难发生。

与孩子相处,不干涉,不控制;与朋友相处,不套近、不欺瞒;与亲戚相处,不强求,不逾矩;与小人相处,不得罪,不取利。

太近伤害彼此,太远疏远彼此,太近产生防备,太远产生冷漠,不远不近,不冷不热,处世之道也。

2019宝马车型成功全总结
宝马作为世界知名豪华汽车制造厂商,入华多年来深得人心,并不断提供更多的优秀产品和革新技术,今年也是宝马稳步发展的一年,各系列新款车型不断推出。在此,小编为大家梳理宝马目前的全系车型,供大家了解和查阅,一文在手,看懂所有宝马车型!

要想读懂宝马的各个车型,首先得了解宝马车型命名的规则。宝马的车型以数字1-8作为划分,具体分为:
数字前加X代表SAV或SAC车型,如X3
数字前加M代表高性能车型,如M5
高性能SAV或SAC车型的M字标在数字之后,如X6 M
M后加数字再加i/Li,代表M Performance运动性能车型,如M760Li
数字前加i代表电动车型,如i3
数字前加Z代表双座跑车,如Z4
数字后加GT代表介于轿车和SAV之间的跨界车型,如3系GT
数字后加i,代表标准轴距车型,如325i
数字后加Li,代表加长轴距车型,如740Li,X1 sDrive25Li
数字后加Le,代表长轴距新能源车型,如530Le
sDrive代表两驱车型,xDrive代表四驱车型
Ps:SAV即豪华运动型多功能车,SAC即豪华运动型多功能轿跑车
了解完以后,我们开始进入正题,让你一文读懂宝马各个车系的特点!
宝马1系
1系三厢运动轿车(F52)
上市时间:2017年2月
车型定位:紧凑型车
驱动方式:前驱
动力形式:1.5T三缸(140马力),2.0T四缸(192马力)
1系三厢轿车是宝马针对中国市场提供的入门车型,虽是入门,但精髓一点不少,不仅提供家族式的M运动套件,还有Nappa真皮材质的“丁字裤”M多功能方向盘,更有全系标配电子换挡杆和8.8英寸中央触控显示屏,而全新升级的B系列发动机和7速双离合变速箱让1系三厢车最快7.5秒便可破百。
1系两厢运动轿车(F40)
上市时间待定
车型定位:紧凑型车
驱动方式:前驱/四驱
动力形式:1.5T三缸(140马力),2.0T四缸(306马力)
全新1系采用FAAR前驱平台打造,焕然一新的内饰设计及加大的车内空间让全新1系成为了兼顾家用与运动性能的车型,新加入的ARB防滑控制系统能够保证1系的动态驾驶足够精彩稳定,车型M135i xDrive亦搭载了宝马目前的四缸发动机,能够爆发306马力,破百仅需4.8秒,该车有望于2020年引入国内。
宝马2系
2系双门轿跑车(F22)
上市时间:2014年3月
车型定位:紧凑型车
驱动方式:后驱
动力形式:2.0T四缸(184马力)
2系双门轿跑车无疑扛起了宝马的一面操控大旗,紧凑纯粹的前置后驱布局,优雅动感的车身姿态,超越同级的动态驾驶性能,丰富的驾驶乐趣都是TA鲜明的特点,不过得多说一句:下一代宝马2系双门轿跑车将会是下一代2系家族中一款后驱车型,并将于2021年8月在宝马墨西哥工厂投产。
2系敞篷轿跑车(F23)
上市时间:2015年3月
车型定位:紧凑型车
驱动方式:后驱
动力形式:2.0T四缸(184马力)
20秒左右就能开启/关闭软顶敞篷,加上后轮驱动的优势,在30万元紧凑级敞篷跑车细分市场,乐趣与风度兼具的2系敞篷跑车可以说是强者,2019款上市后也增配了不少,值得注意的是,2系敞篷车是最后一次更新产品了,未来不会推出换代车型,也就是说2系敞篷车会永远消失,所以想买的朋友得抓紧了。
2系四门轿跑车(F44)
即2系Gran Coupé
上市时间待定
车型定位:紧凑型车
驱动方式:前驱/四驱
动力形式:1.5T三缸(140马力),2.0T四缸(306马力)
2系四门轿跑车是宝马史上首款紧凑级四门轿跑车,作为偶数字辈的TA,传承了宝马对于美感的追求,所以在2系GC上能看到无边框车门,类似8系的六边形天使眼LED大灯,修长的倒L型尾灯等等精彩设计。同样,这台2系四门轿跑车提供了史上的四缸发动机,输出最大马力306匹,破百仅需4.9秒。
2系旅行车(F45)
即2系Active Tourer
上市时间:2016年3月
车型定位:MPV
驱动方式:前驱
动力形式:1.5T三缸(136马力),2.0T四缸(192马力)
UKL前驱平台的MPV 1.5T三缸机,经济实惠,省油大空间是其最鲜明的标识,市售成交价基本在15W左右徘徊,如果你想要特立独行,个性鲜明的大空间宝马,买TA是个不错的选择。
2系多功能旅行车(F46)
即2系Gran Tourer
上市时间:2015年6月
车型定位:MPV
驱动方式:前驱
动力形式:1.5T三缸(140马力)
与兄弟车型2AT不同,2系多功能旅行车(2GT)采用进口的方式在国内销售,配额相对较少,7座的布局是2GT一大特点,优惠幅度小于五座版,对于家庭成员不少的朋友而言,7座2系多功能旅行车的实用性毋庸置疑,此外,这台宝马的MPV甚至可以选装M运动套装,视觉效果很是不错,可以说2GT是一台比起2AT更加运动更加宝马的MPV车型,并且未来2GT不再会推出换代车型,所以买到就是绝版车了。
宝马3系
3系四门轿车(G20/G28)
上市时间:2019年6月
车型定位:中型车
驱动方式:后驱/四驱
动力形式:2.0T四缸(156马力/184马力/258马力)
作为宝马灵魂车型的3系到如今已经是第七代了,这款旗舰车型由曾经的运动开始过渡到运动与豪华兼备的全能全行阶段,但同级标杆依旧是TA!虽然向家用作出了一些改变,不过对比A4L和C级,最好开的还是3系!不必抬杠,懂的自然懂!

泰州信宝行将秉承‘悦常在,驾无忧’的服务理念,以客户为导向,在引BMW更多车型产品的同时,融入BMW创新、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令客户感受到尊贵和高品质的服务体验,从此开启成功之路。我们承诺“用我们高标准的细致服务,成为您宝马爱车的贴身汽车管家”。

【行业资讯】最高院:国有股权转让三个重要裁判规则
转自:国资智库
来源:最高院
最高院:国有股权转让三个重要裁判规则裁判要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或财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并进场交易。国有股权转让未经批准的,转让协议未生效;未经评估的,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未进场交易的,转让存在无效风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即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或财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并进场交易。

01未批准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属中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的)的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

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的转让标的为鞍山财政局持有的鞍山银行9.9986%即22500万股股权,系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股份总额已经超过鞍山银行股份总额的5%。依据上述规定,该合同应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及金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产生法律效力。由此,本案的《股份转让合同书》虽已经成立,但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应认定其效力为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备受关注的“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中亦认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本案所涉《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需经财政部批准才能生效,但因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烟草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报批程序已经结束,《股份转让协议》已确定无法得到有权机关批准,故应依法认定为不生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股份转让协议》不生效后,当事人应比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向对方承担返还取得财产的义务。而在“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则认为,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后者作为公报案例,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近期的司法裁判观点。

02未评估应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61号“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

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3号“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则认为,关于案涉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对《股权转让协议书》效力的影响。上诉人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大集团)主张案涉股权转让未经评估,违背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有效,适用法律错误。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性质为行政法规,其第三条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等五种情形下,应当进行评估的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该内容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性质应属部门规章,原审法院关于该细则系行政法规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该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鉴于该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能直接否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

作为典型案例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29号“深圳市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东北石油大学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亦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有关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主体在诉讼中将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直接等同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国有资产处置合同无效,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或补充说明,合同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t.cn/RVBK0Z8)因此,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看,国有股权转让未评估不影响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效力。

03未进场或无效

2010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文书认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①]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而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99号“北京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国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则认为,北京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公司)与北京安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达公司)签订《交易框架安排协议》约定安联公司将涉诉世纪中珠公司49%股权转让给安恒达公司,因该49%股权系国有资产,所以协议各方应当依照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程序和手续。安联公司提供的其控股股东及上级主管企业安徽交控集团2011年8月12日《会议纪要》表明上级主管企业安徽交控集团对安联公司出让涉诉股权并无异议,安徽省国资委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书》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涉诉49%股权转让未脱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所以,即使安联公司出让上述股权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未办理股权资产评估备案,但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否定股权转让的情形下,不宜直接认定安联公司出让涉诉股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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