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8条华子是寄给我妹妹结婚时用的,凭什么罚款10080元!”江苏无锡,一女子通过快递给在广东汕头的妹妹,寄去48条软装华子香烟时,被烟草局查获并处罚款10080元。事后女子不仅对罚款不服,还对被查扣香烟损耗部分,只能按香烟批发价领回现金不服,遂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
​事实比较清楚,陆女士委托其婆婆在江苏东台购进了48条软盒华子香烟,并通过快递公司准备寄往广东汕头,给其妹妹结婚摆酒时使用。可香烟在无锡中转时,被烟草局依法查获。
​后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真品,按零售价700元一条计算,涉案香烟价值为33600元。经查证,陆女士及其婆婆均未持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随后烟草局以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陆女士作出涉案香烟价值3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0080元。
​被处罚后,陆女士认为自己购寄香烟,只是为了给妹妹结婚摆酒时使用的,并未扰乱市场,凭什么要罚款。而且其还对缴纳罚款领回香烟时,被告知部分香烟因损耗,只能按照市场批发价583元一条的价格领回现金一事不服。
​事后陆女士,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烟草局撤销该处罚决定,并按照原价归还部分损耗香烟的现金。
​在法庭上,陆女士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出示了其在广东汕头的酒店入住记录,以及其妹妹摆酒时的现场视频、照片等。
​另外,陆女士还提出质疑称,快递公司、烟草局没有其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包裹进行私自开拆,以及对其作出处罚前没有举行听证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烟草局作为被告,其负有举证责任。即烟草局需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上述质疑,烟草局举证称: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一方在执法前已向邮政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要求会同邮政执法人员对通过邮路无证运输烟草案件,予以查处。邮政局及时回复,并予以批准。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其一方具有对辖区内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能。
​其次,陆女士在既不能提供涉案香烟合法有效购买凭证,又不能提供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其通过快递运输48条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跨县(区)以上,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涉案香烟价值20%-50%罚款。
​《烟草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只允许邮寄2条香烟。
​据此,烟草局认为其对陆女士无证邮寄48条香烟的违法行为,处以30%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国家烟草局关于江苏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数额标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作出罚款20000元以上的案件时,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烟草局对陆女士作出行政处罚为罚款10080元,故不属上述听证范围。
​最后,《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检验损耗、检验留样返还流程及相关文书的通知》规定,香烟检验损耗,可查清品牌规格的,应当按照市场批发价以现金的方式形式,发还给当事人。
​因此烟草局将本案损耗的香烟,按每条583元批发价格,以现金形式发还给陆女士,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故驳回陆女士的全部诉求。
​那么大家对于损耗香烟,将以折价返还的规定,有什么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普法##法律#

“这48条华子是寄给我妹妹结婚时用的,凭什么罚款10080元!”江苏无锡,一女子通过快递给在广东汕头的妹妹,寄去48条软装华子香烟时,被烟草局查获并处罚款10080元。事后女子不仅对罚款不服,还对被查扣香烟损耗部分,只能按香烟批发价领回现金不服,遂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

事实比较清楚,陆女士委托其婆婆在江苏东台购进了48条软盒华子香烟,并通过快递公司准备寄往广东汕头,给其妹妹结婚摆酒时使用。可香烟在无锡中转时,被烟草局依法查获。

后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真品,按零售价700元一条计算,涉案香烟价值为33600元。经查证,陆女士及其婆婆均未持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随后烟草局以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陆女士作出涉案香烟价值3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0080元。

被处罚后,陆女士认为自己购寄香烟,只是为了给妹妹结婚摆酒时使用的,并未扰乱市场,凭什么要罚款。而且其还对缴纳罚款领回香烟时,被告知部分香烟因损耗,只能按照市场批发价583元一条的价格领回现金一事不服。

事后陆女士,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烟草局撤销该处罚决定,并按照原价归还部分损耗香烟的现金。

在法庭上,陆女士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出示了其在广东汕头的酒店入住记录,以及其妹妹摆酒时的现场视频、照片等。

另外,陆女士还提出质疑称,快递公司、烟草局没有其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包裹进行私自开拆,以及对其作出处罚前没有举行听证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烟草局作为被告,其负有举证责任。即烟草局需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上述质疑,烟草局举证称: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一方在执法前已向邮政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要求会同邮政执法人员对通过邮路无证运输烟草案件,予以查处。邮政局及时回复,并予以批准。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其一方具有对辖区内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能。

其次,陆女士在既不能提供涉案香烟合法有效购买凭证,又不能提供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其通过快递运输48条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跨县(区)以上,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涉案香烟价值20%-50%罚款。

《烟草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只允许邮寄2条香烟。

据此,烟草局认为其对陆女士无证邮寄48条香烟的违法行为,处以30%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国家烟草局关于江苏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数额标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作出罚款20000元以上的案件时,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烟草局对陆女士作出行政处罚为罚款10080元,故不属上述听证范围。

最后,《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检验损耗、检验留样返还流程及相关文书的通知》规定,香烟检验损耗,可查清品牌规格的,应当按照市场批发价以现金的方式形式,发还给当事人。

因此烟草局将本案损耗的香烟,按每条583元批发价格,以现金形式发还给陆女士,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故驳回陆女士的全部诉求。
#唐戈的肥唐说[超话]#
这就是典型的乱执法!没有规矩的执法,你损害了就应当赔偿,按你们的价格赔偿差价谁给,难道自己认倒霉吗?

“这48条华子是寄给我妹妹结婚时用的,凭什么罚款10080元!”江苏无锡,一女子通过快递给在广东汕头的妹妹,寄去48条软装华子香烟时,被烟草局查获并处罚款10080元。事后女子不仅对罚款不服,还对被查扣香烟损耗部分,只能按香烟批发价领回现金不服,遂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

事实比较清楚,陆女士委托其婆婆在江苏东台购进了48条软盒华子香烟,并通过快递公司准备寄往广东汕头,给其妹妹结婚摆酒时使用。可香烟在无锡中转时,被烟草局依法查获。

后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真品,按零售价700元一条计算,涉案香烟价值为33600元。经查证,陆女士及其婆婆均未持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随后烟草局以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陆女士作出涉案香烟价值3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0080元。

被处罚后,陆女士认为自己购寄香烟,只是为了给妹妹结婚摆酒时使用的,并未扰乱市场,凭什么要罚款。而且其还对缴纳罚款领回香烟时,被告知部分香烟因损耗,只能按照市场批发价583元一条的价格领回现金一事不服。

事后陆女士,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烟草局撤销该处罚决定,并按照原价归还部分损耗香烟的现金。

在法庭上,陆女士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出示了其在广东汕头的酒店入住记录,以及其妹妹摆酒时的现场视频、照片等。

另外,陆女士还提出质疑称,快递公司、烟草局没有其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包裹进行私自开拆,以及对其作出处罚前没有举行听证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烟草局作为被告,其负有举证责任。即烟草局需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上述质疑,烟草局举证称: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一方在执法前已向邮政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要求会同邮政执法人员对通过邮路无证运输烟草案件,予以查处。邮政局及时回复,并予以批准。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其一方具有对辖区内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能。

其次,陆女士在既不能提供涉案香烟合法有效购买凭证,又不能提供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其通过快递运输48条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跨县(区)以上,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涉案香烟价值20%-50%罚款。

《烟草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只允许邮寄2条香烟。

据此,烟草局认为其对陆女士无证邮寄48条香烟的违法行为,处以30%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国家烟草局关于江苏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数额标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作出罚款20000元以上的案件时,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烟草局对陆女士作出行政处罚为罚款10080元,故不属上述听证范围。

最后,《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检验损耗、检验留样返还流程及相关文书的通知》规定,香烟检验损耗,可查清品牌规格的,应当按照市场批发价以现金的方式形式,发还给当事人。

因此烟草局将本案损耗的香烟,按每条583元批发价格,以现金形式发还给陆女士,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故驳回陆女士的全部诉求。

那么大家对于损耗香烟,将以折价返还的规定,有什么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女子中的尾号6666车牌离奇失踪# https://t.cn/R2Wxd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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