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小编帮你问丨关于新冠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权威解答】https://t.cn/A6VRermR
什么是疫苗的不良反应?发生异常反应后,个人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国家卫健委就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布了12个科普问答。

01什么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哪些情形?

答: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简称AEFI)是指个体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按照发生的原因,AEFI最终可分为五类,包括不良反应、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

02什么是疫苗不良反应?

答:疫苗不良反应是指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与受种者个体差异有关的、且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者意外的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一般反应主要指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一过性反应,例如发热、局部红肿、硬结等症状。异常反应主要指造成受种者的组织器官或功能损害的不良反应,罕见发生,如急性严重过敏反应等。

03接种疫苗后为什么少数人可能发生不良反应?

答:疫苗接种后,在诱导人体免疫系统产生对特定疾病的保护力的同时,由于疫苗本身的生物学特性,以及受种者个体之间的差异,有少数受种者在接种后可能会发生不良反应。

0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是指什么?

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反应。特别强调,这里有三个要件:一是有损害后果;二是各方均无过错;三是损害结果与疫苗接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05发生异常反应后,个人通常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如果怀疑为接种疫苗后异常反应,需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治,并向接种门诊、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咨询、报告。对需要调查、诊断或鉴定的,受种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既往病史、就诊病历等相关资料,配合后续相关工作。

06哪些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答: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07我国不良反应监测是如何开展的?

答:我国不良反应监测的具体做法包括明确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时限,规定需要启动调查的情形。其中,异常反应的诊断需由调查诊断专家组完成,鉴定需由省、市级医学会来完成。监测工作是通过监测信息系统实现,疾控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疾控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也会对监测的信息,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如果遇到重大事件,会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估。

08我国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水平如何?

答:我国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起步于2005年。随着工作的开展和深入,疫苗不良反应监测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2011年和2014年分别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我国国家疫苗监管体系中不良反应监测职能的评估,各项监测指标达到或超过WHO评估标准。

09 什么是心因性反应?

答:心因性反应指在接种疫苗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反应,主要是接种疫苗时的心理压力、焦虑等所致,无器质性损害,与疫苗本身的特性无关。有的是“晕针”样表现,有的是“癔症”样表现。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时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10偶合反应是怎么回事?

答:偶合症(偶合反应)是指疫苗接种过程中,受种者正好处在一个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发病的前期,疫苗接种后巧合发病。因此,偶合症(偶合反应)不是疫苗接种引起的,与疫苗无关,也不属于接种后的不良反应。疫苗接种后的偶合症有时不能立即做出判断,报告后也需要疾控机构核实或调查等。

11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良反应主要有哪些?

答:从前期新冠病毒疫苗临床试验研究结果、紧急使用期间和附条件上市后大规模人群使用收集到的信息看,我国新冠病毒疫苗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新冠病毒疫苗不良反应中的一般反应,主要表现为接种部位红肿、硬结、疼痛等局部反应,发热、乏力、头痛等全身反应,是一过性的、轻微的机体反应,通常不需要治疗。从前期新冠病毒疫苗临床试验研究结果、紧急使用期间和附条件上市后大规模人群使用收集到的信息看,我国新冠病毒疫苗常见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与已广泛应用的其他疫苗基本类似,绝大多数为一般反应。

新冠病毒疫苗不良反应中的异常反应,主要指造成受种者的器官或功能损害的相关反应,常表现为急性严重过敏性反应等,极少发生,需要及时就诊治疗。

12谁来报告新冠病毒疫苗不良反应?

答:如果受种者怀疑不适症状可能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有关,可向接种单位报告,也可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或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如公众无法判定症状是否与接种疫苗有关,可咨询疫苗接种单位。

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是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接诊医务人员和从事疫苗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人员是责任报告人,在接诊或收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符合监测和处置方案要求的,通过监测信息系统上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商标法》在打击恶意注册方面的应用实践。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令众多企业头疼的一个问题应运而生,即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在对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的探讨中,多数人认为“恶意注册”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会损害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恶意”的含义

恶意,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罗马法,即通过恶意占有、恶意抗辩得到具体体现。

在笔者看来,“恶意注册”中的恶意应包含以下两种含义:

1. 认识主义,即明知某种情形存在,仍然施行相关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知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权利的不当行为;

2. 意思主义的恶意,即与刑法中的主观恶意类似,即指动机不良的主观故意,并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而施行某种行为。

在实践中,恶意注册人大量抢注或囤积与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真实目的即通过转让、侵权索赔等牟取高额费用。该种行为直接损害了权利人通过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商誉价值,如纵容该种行为,将对企业创新造成损害。

二、“恶意注册”行为的根源

据了解,2020年全年完成国内商标注册审查878.4万件,其中累计驳回“恶意”和“囤积”商标注册申请超过15万件。

这一社会现象背后原因包括:

1. 恶意注册商标的成本低:商标注册申请成本低廉;

2. 商标审理周期短:随着审查实践的不断改革,商标审理的周期逐渐缩短,恶意注册人可很快将注册商标投入市场交易;

3. 恶意注册商标的获利高:多数恶意注册人已经对品牌有所了解,便坐等真正权利人前来谈判沟通,或通过侵权诉讼等手段获取高额不当费用;

4. 恶意注册商标的举证责任小:即便恶意注册人遭遇异议、无效宣告或者诉讼等措施,也可选择不答辩,而即便真正权利人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也经常会被裁定认为“证据不充分”,这也使得恶意注册人几乎不必投入便可获得有利结果。

由此可见,恶意抢注商标被当作一门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使得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将该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作为一项创收的举措,这便进一步促使了恶意注册行为的激增。

三、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以及《商标法》第四条适用范围

01.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及适用困境

近年来,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推行了一系列的举措,并涌现出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指导案例,现就适用法条总结如下:

由上分析可知,改法前在适用上述法条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困境:

① 目前针对“恶意注册”并无单独的法条予以规制,仍需要受到知名度,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等其他因素的约束;

② 基于如上法条主张“恶意注册”过程中,仍需真正权利人证明在中国市场上具有在先使用,且多数法条需证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具有一定或较高知名度,这便增加了在先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③ 在相对理由条款适用过程中,对权利主张的提出主体资质具有要求,这也缩小了社会监督的范围,使得恶意占有公共资源的现象频发。

02.《商标法》第四条修改内容及适用范围

在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

经分析,该条的适用范围如下: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如下几点为此条修正的亮点及意义所在:

① “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积极向他人出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恶意商标注册人”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人存在上述恶意注册行为时,该恶意注册人应不仅局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也应包括与该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其他特定联系人。

③ 作为实体性绝对理由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范围扩大化
在业界,普遍认为该条款的修改的立法意义即在于增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力度。
根据后续的关于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案件申请所适用的法条设置来看,该法条可单独适用于案件中,并提出主体不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的范围。

④ 该条款以依职权审理为要旨
以第四条的文理解释可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故该法条可适用于商标驳回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可依据自身职权,参考第三方举报信息作出驳回决定。此举措将打击恶意注册的节点前置,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和维权周期。

03.参考案例

通过如上适用情形分析可知,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在先案例等因素。

如下列举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参考: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在商评字[2020]第0000004186号关于《第35702039号“XBWolfCla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本案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近900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此案为典型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其中申请人,“深圳市我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外贸相关的企业,在短时间内注册近900枚商标,并且涉及多个领域,可推定其注册申请行为明显超出了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公共资源名称,申请数量等)。
在商评字[2019]第0000150255号《关于第29290309号“漓江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申请人共申请150余枚商标,其中包含了大量‘漓江情’、‘中原情’、‘浦江情’、‘西湖情’等类似组合形式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且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知名度商标近似状况、申请数量等)。
商评字[2019]第0000306744号《关于第3012093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申请商标与相关公众已在社交领域中经常使用的表情标识在构图、主要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其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告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且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我局决定予以驳回。”

本案中为典型的恶意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中,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为主要的考量因素。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与他人企业字号、名称等近似性程度等)。

在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0075号关于《第28882012号“夏熙XIAXI0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知识产权局认为: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被异议商标文字“夏熙”并非通用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异议人商号及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同时,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超出其正常经营使用范围以及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在本案中,被异议人,“何碧红”作为个体工商户,共申请注册了184枚商标,其中涉及了珠宝首饰、箱包皮具、服饰鞋帽等多个领域,并且其中部分商品存在与他人在先商号名称相同的情形,故判定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实践审理中,越来越多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并通过该举措,自2019年4月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自13368件,截止到2020年9月的2747件来看,仅仅一年多时间,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实现了79.5%的下降幅度,足以可见,该条修改与适用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

四、面临的挑战

随着《商标法》第四条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如:
1.关联公司分别少量申请商标,或者分批少量多次申请商标如何规制?2.随着主动驳回请求的案件急剧增加,如何减轻审理压力,更有效率地依职权针对性打击恶意注册?3.由于主动驳回请求案件缺乏质证程序,是否会存在“错杀”的风险?4.由于第四条主要规制的仍然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针对大量抢注特定民事主体的商标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规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类型的恶意注册行为会以多种形式出现。在历史上,任何国家,修法都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在短期内难以应用到所有具体案件中。而针对所面临的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我们更应着重讨论,探寻出一条较为通用的标准,从而促进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更好威慑恶意注册的行为。

五、结语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管理制度,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通过依职权审查审理,公众自主举报等双向措施结合,不断针对涌现出的问题及挑战探索解决之道,逐步确立完善针对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我们终将抑制恶意注册的产生。

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特此注明;

【企业间可以直接借贷吗?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愈发旺盛。相比于正规金融业务,民间借贷手续简洁、放款迅速,已经成为企业获得经营资金的重要渠道,但也因此导致企业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激增。那么,企业间是否可以直接借贷?“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企业间可以直接借贷吗?“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间的关系?
01 企业间是否可以直接借贷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企业,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之间是否能直接借款,答案是,可以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间相互借款,只是规定了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利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
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所急需资金的,利息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02 “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是什么关系
企业间借贷,既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因为金融机构之间叫同业拆借,所以这里的企业仅指非金融机构企业。
在最高法院2011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纠纷和企业借贷纠纷是借款合同纠纷项下并列的两个案由,这是因为最高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因此,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只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才是民间借贷,企业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
2015年,最高法院颁布了《民间借贷规定》,在第一条中重新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即“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2020年修正后的版本也延续了该规定。也就是说,从2015年开始,企业间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基于此,2020年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删除了企业借贷纠纷这一案由。
以上可以看出,企业间借贷在一开始的时候并不属于民间借贷,之后,才慢慢演变成企业间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这一变化最大的影响不在于他们的隶属关系,而在于合同效力。
企业间可以直接借贷吗?“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间的关系?
03 如何认定企业间的合同效力
人与人之间,借了钱会写借条或者说是欠条。企业与企业之间,对于借款方面,可能会签订相关的合同。那么,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04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最高法院连续出台三个司法解释否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分别是《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其规定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企业间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这里的金融法规主要指《贷款通则》第61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按照当时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较为严重,即借款方归还本金,对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无论是否已经支付,一律予以收缴。若没有约定利息,则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同时还要追加对另一方的罚款。直到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这一局面才得到实质改变。
不过,虽然规定明确,2015年前法院的裁判却经历了一系列转变,我们将其大致归纳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对合同的效力以及无效的后果都严格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
第二阶段
仍然认为合同无效,但是对无效的后果稍有缓和,即不再收缴利息和罚款了。
第三阶段
法院开始从借款用途方面去评价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即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向其他企业融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典型案例是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1511号。在该案中,法院认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向其他企业融资,属于特定主体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且其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不存在不当获取高息之恶意。此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不具有企业间借贷易发的非法目的和隐蔽风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四阶段
法院开始从另一方面,即资金来源方面去考察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偶尔向其他企业出借其自有资金,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其有效。在(2013)民申字第02037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要区分认定企业间融资行为的效力,不宜简单否定其合法性。对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偶尔向其他企业出借款项的行为,出借的资金如系企业自有资金,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其有效。
第五阶段
该阶段则更进一步从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两方面综合考察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出借人为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有效。该观点是通过(2014)民提字第81号案件确立的。最高法院指出,出借人为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基于该借款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企业间可以直接借贷吗?“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间的关系?
05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该从哪几个角度考察
对企业间借贷效力的把握除了注意借款企业是否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系自有资金这两点外,还有第三点需要考量,即出借企业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下面我们就详细看下这三点是如何影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
1、借款的目的
借款目的,通常是从借款人角度出发,考察借款人借款是否是为了生产经营。一般来说,企业间借贷就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比如,房地产公司为了项目建设,在难以向银行融资的情况下,会借入大量民间资金,只要资金是出借方的自有资金,且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合同就是有效的。
那企业间借贷除为了生产经营外,还能为了什么呢?一种可能是为了放贷。
2、资金的来源
资金来源是从出借人角度考察出借资金是否为其自有资金。《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3、出借方以资金融通为常业
除了考察出借企业的借贷目的和资金来源,我们还要看出借企业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当然,实践中,出借企业为了掩盖其放贷的行为,往往穿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具有隐蔽性,比如融资性贸易。 我们可以通过一则案例看一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除价款外完全相同的《煤炭购销合同》、B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了该合同,C公司是最终供货人,B公司以卖煤的形式间接从A处取得货款,并从中获取每吨13元的价差收益。同一时间,A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每吨533元的价格向C公司转卖所购煤炭,从而获取每吨10元的价差收益。通过上述三项交易,A、B、C三家公司之间形成了一个相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C公司先以每吨510元的低价卖煤取得货款,经过一定时间后再以每吨533元的高价买煤并支付货款。在这一循环买卖中,C公司既是出卖人,又是买受人,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每吨净亏23元。
可以看出,A、B、C三家公司之间并非真实的煤炭买卖关系,而是以煤炭买卖形式进行融资借贷,A公司是出借人,C公司是实际借款人,每吨支付的23元买卖价差实为利息,三方之间长期、反复地以煤炭买卖形式开展企业间借贷业务。对此,法院认为,A公司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却以放贷为常业,实际经营金融业务,有违相关金融法规及司法政策的规定。B公司以买卖形式向A公司借款,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是为了转贷给C公司用以牟利,因此A与B、B与C三家公司之间以买卖形式实际形成的借贷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身为一家企业,如果以后再遇到企业间借贷的问题,大家应该要十分小心,可以从企业借贷目的、资金来源、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三个方面综合判断借贷合同效力,以便于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张小娴#情感#乖乖 早上收拾完自己 冲了杯豆浆吃了片面包就出门了 外面不是那么冷了 但我也穿了很多 因为店里待时间长还是很冷的 每天我都是第一个到单位 她
  • 【情人节甜言蜜语】我不再出现,不再打扰你的生活,也许我就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人,你从未看到我的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够再一次。有一句话,感情里要“站的拢,也要走的开”我
  • 诶嘿嘿,晚安昨天潘先生请客雷迪森吃饭,没有带上小多,两个人久违的单独约会,环境氛围都在线,就是缺少小多在边上,两个人吃着精致的菜品,偶尔会感慨一下这偷摸来的约会
  • 孩子和动物之间,似乎有着天然的联系,千变万化的动物世界总是能够引起孩子的注意。我们依据孩子们的兴趣与需要,开展了主题活动《可爱的动物》。
  • [偷乐]在三亚必品尝的三种美食:海鲜、椰子鸡、糟粕醋,最近人气很火的椰小鸡是我此行之所。鸡肉下锅煮制三分钟即可食用,吃椰子鸡一定要搭配上特色的调味料,那是“灵魂
  • #电视剧周生如故[超话]# [心]#任嘉伦周生如故# 辰此一生 第六章弦断(三) 凤俏哭着求我自私一次,可我如何能?这世间待我凉薄,但我却不能还以凉薄。
  • 2021这一年,我很好,当然不是指疫情,但因为疫情,我和妈妈,远远的也能互相照顾,互相珍惜,消弭了很久很久前的隔阂,感受到家人的理解。身边的朋友陆陆续续开启了人
  • 在这里,还可以采摘水果、品河鲜大餐、海边骑行、露营、放风筝……  “芭蕉河汊鱼虾,小桥流水人家”海鸥岛是珠江口的一个绿色岛屿,被莲花山水道和狮子洋水道所包围,岛
  • 所以,科学不是绝对的哲学概念,而是动态的。他与国内100多位几乎是顶级的著名艺术家互动,探索独特的以猫为题的书画会友艺术形式,这在国内艺术家活动空间也是独一无二
  • 我就喜欢这种的[抓狂][抓狂]《我喜欢你男朋友很久了》我还没有听,等我放寒假就来支持钱劳斯的作品!!
  • 长视频流媒体赛道一向不被资本看好,主要原因在于用户付费率以及广告收入都初见天花板,同时内容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企业难以实现盈利;但反之,短视频赛道以用户生产内容为
  • 想要挽回“放荡不羁爱自由”的疏离型依恋者,死缠烂打是绝对要不得的。试想一下如果是你提出了分手,刚开始的时候你肯定是松了一口气,觉得终于摆脱了束缚,你一定会先度过
  • 而从零零散散的消息来看,取消房补、年终奖缩水加上大幅裁员,甚至不少互联网公司的股价下跌,都让大厂们曾经无比辉煌的薪酬福利竞争力进一步下降。而从零零散散的消息来看
  • 2021面最后一条微博2021年最后几天了,本以为自己又会继续浑浑噩噩的继续过着无聊的日子,没想到最后一天电视剧里才有的剧情会发生在我身上[嘻嘻]因为自己的一个
  •   今年由于疫情影响,出租车行业取消了传统的“驻点”服务方式,主推“一对一”服务,同时结合考点周围情况,实行巡游助考服务。亮点来了:本独家产品由微编织独家接发纯
  • 馥郁诗心长系,听古韵,一曲相酬。馥郁诗心长系,听古韵,一曲相酬。
  • 先来读一下他的开篇之作:每年冬天,枯荷展开一个死者的风姿我们分明知道,这也是一个不死者的风姿渐进式衰变令人着迷但世上确有单一而永无尽头的生活枯的表面,即是枯的全
  • 这可能是我这辈子唯一一次年终总结2021年7月是一个分水岭前半年我接触和认识了一些人和事,在这段路上我学到了很多,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知道怎么去爱自己想爱的,学会
  • ”欢迎补充❶云胡不喜by尼卡❷夜阑京华by墨宝非宝❸最后的王公by缪娟❹一把燃by兔子撩月❺孤岛余生by陈之遥❻春藤树by走走停停啊❼夜旅人by赵熙之❽阿吱,阿
  • 中风险地区(165)浙江省绍兴市(5):上虞区道墟街道积山村诸家自然村,道墟街道汇联村,崧厦街道陆家村,百官街道(除平阳山社区、上棉社区、九浸畈社区、阳光社区、